论明代嘉靖间的提编与海防
2014-11-28李义琼
■李义琼
嘉靖时期特别是三四十年间(1551—1566),明王朝的国家制度发生重大变革:一条鞭法的赋役改革与白银财政体制确立,南倭北虏问题严峻与募兵制度大规模推行等。其中,倭寇问题在嘉靖后期变得异常严峻,故学界有“嘉靖大倭寇”之称。在此问题的背后,反映的是明王朝前期的一系列政策、制度的没落与调整,尤其是海防、兵制以及支撑二者的财政、赋役制度的重大调整。明前期海防的军制与财政,实行有定额、世袭、屯田自给的卫所军制,而嘉靖抗倭时期,军兵多为招募或远调而来,他们无定额、事止即散、费用由政府开支,采用营兵制来组织,与明前期的卫所军制大不相同。本文关注的“提编”,便是支撑为抗倭而聚集沿海的募兵、客兵开支的经费来源之一,虽然学界也有关注海防经费的研究,但较少对嘉靖间的抗倭费用进行专门研究,更未专论“提编”问题。此问题看似虽小,却有助于管窥明代海防军兵制度与王朝国家财政赋役制度变革的互动。
一、嘉靖间提编法的实施
提编是嘉靖三四十年间,经中央同意,由倭患总督主要施行于南直隶、山东、浙江、福建、广东等遭受倭患的沿海省份,派向人丁或田地,预征银、力二差,民壮、弓兵、里甲折银,充作海防费用的一种方法和措施。
据《明史·食货志》记载:“提编者,加派之名也。其法以银、力差排编十甲,如一甲不足则提下甲补之,故谓之提编。”[1](卷七八《食货二·赋役》,P1903)将提编定性为加派,认为提编的内容是均徭中的银、力二差,编派对象为里甲,特别强调它打乱了各甲原有的轮役顺序的特点,因为“一甲不足则提下甲补之”,抗倭费用大增的时候,一甲不足肯定是常态。不过,该文献提供的信息仍然比较有限,如:提编始于何时,又终于何时?它施行于哪些地方?应役的方式又是如何,以白银还是劳役,抑或二者兼而有之?会造成里甲年年应役的后果吗?承担提编负担的客体是里甲还是丁田?这些问题,皆有待继续探讨。
提编法大概始于嘉靖三十四年,这在明实录中有明确记载。在嘉靖三十三年底,嘉靖皇帝、兵部同意巡按直隶御史徐绅要求,于三十四年提编三十五年各处民壮、弓兵和均徭的折银,送军门充饷。[2](卷四百十七,嘉靖三十三年十二月乙亥,P7237-7238)虽然《万历会计录》记户部尚书于嘉靖三十六年要求革去提编,但在其他文献,如明实录的记载中,三十七、三十八年,尚能见到河南、福建仍行提编法的记载。[2](卷四六O,嘉靖三十七年六月戊子,P7778)而嘉靖四十一年,户部尚书高燿还在要求各处追解其所逋欠之提编均徭银。[2](卷五一四,嘉靖四十一年十月癸酉,P8446-8447)在地方志中,尚能见到嘉靖四十四年松江府仍实行提编法的记载。[3](卷二十四《田赋志·漕运》,P532)故笔者认为,提编法的实行时间为嘉靖三十年代中后期至四十年代前期,大规模实行可能主要还是在嘉靖三十四至三十七年间。因为三十六年,胡宗宪上疏继续在浙江进行提编,得到皇帝的批准。“总督侍郎胡宗宪,请于浙江提编明年均徭及明年里甲,以济海防。从之。”[2](卷四四三,嘉靖三十六年正月,P7574)要注意的是,嘉靖三十六年提编的是三十七年的均徭、里甲银两。不过,该年底,户科给事中徐溥弹劾胡宗宪仍行提编法,要求胡宗宪停止,还要切责他欺罔之罪。皇帝同意了他的奏请,专门派出给事中和御史前往查盘各项钱粮。[4](卷十五,嘉靖三十六年十二月癸未,P674)
提编法的开始施行,应该与倭患总督赵文华有关。因为能跨区域调动各省财赋支持抗倭,沟通地方与中央,获得皇帝、阁臣与部堂等赞同的人,是倭患总督。倭患总督正式设置于嘉靖三十三年,初设时全称为浙直、两广、山东、福建倭患总督,首任总督为张经,但其在任不满一年。在初期的几位总督中,赵文华算是任职时间相对较长的,嘉靖三十四、五年基本在任上。[5](P2426-2427)且赵文华曾一度官加少保,颇得嘉靖帝和严嵩的信任,故在倭患愈演愈烈,国家情势紧张之际,其抗倭的各项建议和措施很容易获得中央决策层的支持。明人在指责赵文华有贪墨嫌疑的时候,也会提到他提编均徭,征集兵饷的举措。[6](卷四,P300)在赵文华之后,大力实行提编法,以获得军饷的人物,是长期位居抗倭总督的胡宗宪,他从嘉靖三十五年至三十六年为浙直、两广、山东、福建倭患总督,嘉靖三十七至四十一年,为浙直总督。[5](P2427-2433)
提编法的实行区域,主要是南直隶、山东、浙江、福建、广东这些“被倭”省份,外加山西和河南、江西。[7](卷二《田赋·浙江布政司》,P110)《明史·食货志》曾明确提到:“是时,东南被倭,南畿、浙、闽多额外提编,江南至四十万。”[1](卷七八《食货二·赋役》,P1903)《嘉靖倭乱备钞》记载:“戊寅,山东抚臣以新调官兵七千名赴浙直御倭,乞留提编均徭银四万两宁家。部覆,国赋不可议留。请命所属六府均摊给之。报可。”此则材料之后提到,“至是,总督尚书赵文华以闻,故有是命”[2](卷四一七,嘉靖三十三年十二月乙亥,P7237-7238)。而赵文华任总督是在嘉靖三十四、五年,故可知,此间山东也施行了提编法。
提编法的内容,除前面提到的均徭中的银、力二差,以及民壮、弓兵外,还包括里甲。《万历会计录》记载:“(嘉靖)叁拾陆年,总督胡宗宪奏议处兵勇工食,尚书方钝覆,查得前项工食合用银肆拾□万伍千玖百两,议于概省官民田地山荡起办,其提编均徭、里甲等项,尽行革去。”[7](卷二《田赋·浙江布政司》,P110)而提编的各项,应该是以银两形式缴纳充饷的,很多材料清晰表明其已折银缴纳。而且按理推测,嘉靖三四十年间,正是东南沿海各省以赋役折银为重要内容的一条编法盛行的时段[8](P246)。加上抗倭战事紧急,所需饷费,当然以便于解运、贮藏和发放的银两而不是各种实物、劳役更为适合。
二、提编与嘉靖倭患时期海防兵制的变革
提编法之所以于嘉靖三四十年间在东南沿海一带推行,其重要原因,是为大量积聚东南沿海、消弭倭患的募兵和客兵提供饷银。远调而来的客兵,战事结束后便各回原地,招募之兵也可缩减或解散,但募兵制却在嘉靖中后期大规模推行,相较于明前期世袭的卫所军户制度,这是明代军制史上的一个重大变革。[9](P213)、[10](P85)由世军到募兵带来的一个重大问题,便是经费来源问题,在世袭军户制下,从制度上讲,军人要屯田,自给自足;或者国家通过开中盐法,以商养兵,作为补充;又或者通过调集北方几省的民运粮,支援北边;还有直接从户部太仓银库发放京运年例银,作为补充。但在募兵制开始大规模盛行的东南沿海,其本身就是国家财政收入仰赖的重地,类似由中央直接给北方边镇发放年例银养兵作战的情况,几乎没有。所以,嘉靖间倭患大兴时,东南沿海所募之兵要由负责招募的将领自己解决兵饷问题。这对于负责抗倭兵饷的总督、巡抚来讲,是个挑战,对于明朝廷的财政赋役管理体制来讲,也是一个新命题。
从兵源来看,学者将明朝的兵役制度分为三种:世兵制、募兵制和征兵制。世兵制的主要特点是世袭,军户要世代为国家提供兵源。明初只有世兵制,军人编制在卫所中,进行屯田和守卫,尽量自给军饷。作战之军,平时训练他们的军官和带领他们作战的将领通常不是同一个人,即将、兵分离。而募兵制则是国家出钱养兵,士兵来源广泛,或军、或民、或匠、或灶,还可以是兵,如民兵、弓兵等,其役及身而止,因时而集或散。募兵是作战之兵,由招募他们的将领训练,并接受其指挥前往各地作战,将、兵关系密切。[11]征兵制约发端于正统间,征兵对象一般是军户中不承担供给正军任务的舍余。与世兵制和募兵制的主要不同,是被征之人服兵役只及本身。被征者的待遇低于应募者。[12]
嘉靖抗倭时期,军兵的名称纷繁复杂,但究其来源,多为招募。黎光明将嘉靖间在江浙的御倭军,按地域,分主、客一一进行分析,其提到的北方兵,来自北直隶、河南、山东、山西,多招募而来,南方的川兵、广兵、闽兵、浙兵,亦属招募。[13]闽兵中的漳兵,甚至发生因一人盗银被斩而其余转为交通倭寇,临阵佯溃,助贼击杀之事。[13]此外,还有远道而来的少数族群的狼兵、土兵,虽然他们并非招募,但在江浙抗倭时,其费用也多由江浙等沿海地方政府负担。总之,活跃在嘉靖东南沿海抗倭战场的主、客军,招募及远调,基本由官府负责经费开支。
三、提编与嘉靖倭患时期的海防费用的需求
海防费用来源多端,陈全之曾这样描述赵文华出任抗倭总督时的所作所为,从中可大致一窥海防费用的来源:“(赵文华)所在征兵集饷,提编均徭,加派税粮,截留漕粟,扣除京帑,请给鹾课,迫胁富民,释脱凶恶,滥授官职,浪费无经。”[6](卷四,P300)诸多途径中,提编只是获得经费的方法之一。而且,由于史料限制,笔者已无法确知在提编期间,每年各地提编的数额,具体的赋役名目,只有一些零散粗疏的信息,例如,嘉靖三十四年,提编之额,在浙江高达三十六七万,加上在他省的提编,共约四十万两。[14](P370)不过,笔者注意到上述材料中的用词是“征兵集饷”,也就是说,提编法筹集到的经费称作兵饷而不是军饷,兵饷和军饷,二者是异词同意还是可以区分呢?
(一)从军饷到兵饷
明代的军、兵是两码事,明代的军有专籍,世代为军,或屯守或战斗,是国防的作战力量。而兵有多种,包括民兵、民壮、弓兵等,在明前期,他们隶属民籍,以被签派服役的方式从事州县、盐场等的保卫、巡视工作。但是,自明中叶募兵制度逐渐兴起和推广之后,招募而来的民兵、弓兵等已逐渐不再是被官府签派而去服役的人,而是服役之人纳银代役,或是私人雇人代役,或是将白银交给官府,由官府雇募所需之兵,他们因事而集,事毕散去,相对自由。也就是说,明代的军、兵是不同的,即使同样为兵,例如民兵、民壮、弓兵,一旦进入招募系统,成为领取政府经费的作战力量后,便与明前期的兵不同。明嘉靖以后出现的新兵种,例如总督设立的标兵,虽然可能兵源来自民兵,但却与卫所的世军大不相同,是新的组织形式营兵制下的募兵。[15](卷三十六《兵防下·标兵》,P2621)这一重要的变化,反映在海防经费的来源上,便是军饷和兵饷的区分。这在万历《杭州府志》的兵防经费中非常清楚。它先介绍卫所旗军的军饷,然后介绍募兵,包括标兵的东大营民兵和西大营民壮兵②、钱塘江水兵和北关水兵的兵饷,而且,卫所旗军还要缴纳额定的本、折屯粮,解杭州府抵支官军月粮(见表1)。[15](卷三十六《兵防下·标兵》,P2612)嘉靖后募兵制度发展起来以后,招募而来的兵,也可能是随着卫所制度衰败后产生的本来为军的人[16](卷一《兵防》,P47),这就出现军、兵虽然可分,但并非截然可分的复杂情况。
虽然表1 中兵饷的时间并非全是嘉靖抗倭时期的,但是它们在兵饷的供应机制上是一致的,都由官府负责。表1 中的西大营民壮兵,建于嘉靖四十二年,其兵饷来源便有“杭、湖、金、严四府解贮布政司民壮银”。标兵由赵炳然建立,他是在胡宗宪下狱之后,接管浙江事务的。虽然万斯同《明史》记载他到浙江后,将胡宗宪在浙江施行过的提编加派弊政悉为更正[17](卷二百七十,P583-584),但赵炳然无法改变的,是自胡宗宪经略东南抗倭后大规模实行的募兵制,以及支撑募兵制的政府养兵的财政赋役制度。
表1 明后期杭州府每岁的军、兵之饷
(二)从提编法到一条编法
提编法的内容包括了里甲、均徭、民壮、弓兵,其缴纳形式是白银。也就是说,嘉靖间的提编法主要涉及赋役中的各项差役的编派、轮役、折银与合并,以及地方财政的加派,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关系问题。那么,嘉靖间的海防兵饷究竟如何派向编户齐民?与国家财政和基层赋役的关系如何?
提编法使得编户差役的编派时间间隔缩短,从而使轮役间隔时间缩短,向年年编派、一年一轮的方向发展,或者说,向一条编法发展,即在编派上,从数年一编变为一次性地按县或按府的丁田(粮)来总编;废除按段轮役的制度。[18](P110)笔者并非指某一县或某一地区在嘉靖三四十年行提编法期间清晰地完成了这一过程,而是指,通过对施行提编法的多个府县的观察,发现存在这一趋势。例如,仪真县“均徭则五年一编。嘉靖三十四年、五年间,因倭寇用兵,行提编之法,三年一审,为弊甚蹙”[19](卷六,P3b)。其均徭编审从五年缩短为三年。而在来安县,“先年,均徭间年一编,近因加派提编,则合十二里而均派,数年间,民生不见一日休养生息之期,而经年奔走于夫差徭役之内,以死亡逃窜,可哀也耶”[20](卷三《食货志·徭役》,P357),提编法造成来安县的均徭从两年一编变成了每年编派,编户则年年应役,不得休息。
提编法因其征收白银,故其开支兵饷时很难区分花销的究竟是何种名目的折银,客观上这也是役与役的合并在财政开支去向上的反映,表现在文献记载上,便是明实录和《万历会计录》[7](卷二《田赋·浙江布政司》,P110)将提编的内容混一记载,或是均徭、里甲,或是民壮、弓兵等,不再详细区分。[2](卷四一七,嘉靖三十三年十二月乙亥,P7238)
提编法中的均徭的摊派标准,明中叶以后逐渐分派丁粮或丁田,而嘉靖间的丁田之丁,早已具有摊丁入地之内涵。例如,嘉靖间常州府的均徭实行十段法,均徭摊派对象名义为丁田,但实际上,丁数已摊入田亩之中。“四县俱以均徭轮段,丁、田算派,人每丁折田二亩,山塘以十折田之一。”[21](卷六《钱谷》,P268)
提编均徭的后果,包括造成地方财政的不足,以及编户负担的不均,还给中央财政提供了新的收入来源。隆庆二年,巡抚林润在回顾嘉靖间的均徭情况时,认为由于“临期不敷,非提编下甲,则另派百姓”,造成了“科贡、考校、公费、供应修理城垣衙门、新官到任器物、使客程仪备用等项不敷,幸有另派总甲里长、夫役等银数千,互相济用,近蒙裁革,益苦不足”[21](卷六《钱谷》,P268-269)。均徭中的银差,从其出现开始,主要目的便是增加官吏的个人收入。而力差,则是维持地方布政司、府、州、县正常运转的财政来源,但是在嘉靖抗倭期间,二者的大部分折成白银,并充作军饷,从制度上讲,必然造成地方官员的收入与地方行政开支的减少。但是实际上地方官可能会采用另派,或者加派的方式获得收入。所以带来的后果,必然是地方加派和编户负担的加重。
均徭分银、力二差,相对来讲,银差属轻差,力差属重差,因为力差的实际负担一般比银差为重。[22]万历《常州府志》中也说:“上户不得讨占银差,下户不得混编重役。”[21](卷六《钱谷》,P271)但是不分银、力二差,都予以折银的提编法,使得二差的界限变得模糊,力差逐渐与银差趋同。于是,从制度上讲,就减轻了在不折银的情况下力差实际负担较重的压力。如果上户通同吏书等作弊,那么就更容易出现上户占有银差,下户混编重役的情况,从而使得编户负担不均。
仅仅看到提编法与地方财政和抗倭经费有关是不够的,因为它还与中央财政有关。嘉靖四十一年,户部尚书高燿要求,“各处提编均徭银,逋欠数多,乞严追解部”[2](卷五一四,嘉靖四十一年十月癸酉,P8447)。这意味着,户部的财政收入,至少包括东南沿海各地的提编均徭银。而这些均徭银,如果不是因抗倭行提编法,本属地方的财政收入,但当倭患渐弥之时,户部便乘机将其收归中央所有。
综上,提编法下的里甲、均徭、民壮、弓兵等差役都实现折银,既是役与役合并的体现,又为役与役的进一步合并奠定基础;而其在编派时,逐渐从里甲摊向丁粮(地),数年一编以及里甲轮役的方式向按县总编,每年分限征解。是故可以说,因海防抗倭经费需要而实行的提编法,促进了嘉靖间出现的差役合并、折银、摊丁入地的赋役改革向一条编法的过渡。而且,由于折银带来的便利,使得中央财政挤占地方财政更为方便,从而使得提编法带来的影响,超出了东南各地财政赋役的范围,上升到王朝国家财政管理的领域。
四、提编对海防管理和战略的影响
提编法出台于明中后期海防出现重大危机之时,由掌管军政财大权的地方大员实施,虽为权宜之计,但却借抗倭、备倭之机,促进了明朝海防管理和战略改变。
自胡宗宪之后,明朝不再设置浙直、两广、山东、福建倭患总督和浙直总督。提编法与胡宗宪紧密相关,自三十三年设置浙直、两广、山东、福建倭患总督之后,胡宗宪是较早、且长期任职于此的大员,且几乎同时长期兼任浙江巡抚。但在他被言官弹劾之时,其中一条理由便是实行提编,因公倍敛,民不堪命,节年所费,漫无稽考。[2](卷四五四,嘉靖三十六年十二月癸未,P7683-7685)于是嘉靖帝同意查问并切责胡宗宪。胡宗宪终于嘉靖四十一年下狱,之后虽被放归,但每况愈下,直到嘉靖四十四年于狱中自杀身亡。虽然胡宗宪晚年的结局与其身处的政局,如内阁首辅更迭的政治斗争等紧密相关,但他受言官弹劾的理由,却是其实行的提编法。提编法之所以能充当胡宗宪有罪的理由,在于它在王朝国家的财赋重地实施,对地方财政和基层赋役带来的影响重大深远,甚至助长了为有效抗倭而不得不设置的倭患总督的权力。可以想见,掌握东南沿海地区军、政、财大权的总督,无论何时,都会引起中央的警惕。倭患稍平之后,至少会遭到削权的处理。故自胡宗宪之后,朝廷便未再设置浙直总督。
提编虽因世军制向募兵制的转变而出现,但反过来因其对抗倭经费的大力支持,又促进了募兵制的发展,改变了海防军兵的编制、领导体制和海防战略。海防军兵的编制,逐渐从卫、千户、百户、总旗、小旗,变为营、总、哨、队、什。而海防领导体制,则由过去的都指挥使、指挥使变为总督、总兵、参将。[23](P50)其中,海防文、武官的领导体系并存,总督、海道副使、兵备副使的文官体系之外,还有总兵官、参将和把总等武官体系。而且,国家的海防战略也随之发生重大变化。海防之第一要务,在防于海[24],其次才是防于海岸和陆地。故海洋中的海岛防卫在平时备倭和战时攻守中都尤为重要。虽然此点朱元璋早已深有认识,但明中叶以后,“水寨之名虽在,而皆自海岛移置海岸。闻老将言双屿、烈港、峿屿诸岛,近时海贼据以为巢者,皆是国初水寨故处”[25](卷二百六十,唐顺之《条陈海防经略事宜疏》,P21)。海岛防卫基本废弛,所以才导致倭寇以海岛为据点,长时间、大规模地骚扰东南地区。故为了有效抗倭,海岛防卫必须恢复和加强。但是,嘉靖间重建海岛防卫,增强水军建设,促使明代真正的海军(常备海军、专职海军)在嘉靖间建立。[23](P50)
总之,提编是嘉靖三四十年间,经明中央同意,由倭患总督主要施行于南直隶、山东、浙江、福建、广东等遭受倭患的沿海省份,派向人丁或田地,预征银、力二差、民壮、弓兵、里甲折银,充作海防费用的一种方法和措施。它有助于管窥嘉靖后期明代海防军兵制度与王朝国家财政赋役制度变革的互动。它的出现,与嘉靖倭患时期抗倭的海防兵制从卫所军制向营哨募兵制转变,急需大量饷银有关。而它的实行,不仅促进了里甲、均徭、民壮、弓兵等差役之间的合并、折银、摊丁入地,以及从数年一编、里甲轮役向按县总编,每年分限征解,从而向一条编法过渡的转变,还导致中央财政得以借折银之便,挤占地方财政空间,获得新的财源,致使掌握财赋重地之财、政、军大权的倭患总督或浙直总督不再设置,保障海防募兵制的饷银供给,促进明后期募兵制在营哨编制、领导体制方面的发展,以及海岛在海防战略中地位的提高。
注释:
①关于明代军费的研究成果,从时段上看,多集中在明中后期,从内容上看,多集中在户部的太仓银库与北边军饷,以及万历至明末的北边粮饷,例如辽饷加派、剿饷、练饷等。专门针对嘉靖间东南沿海抗倭军饷的政府政策、财政收支的研究,相对较少。
②万历《杭州府志》卷三十六《兵防下·标兵》,页2623,其提到西大营民壮兵不是签派而来的民壮,而是指其兵饷来源是民壮银,其本身已是营兵制下的募兵。
[1](清)张廷玉.明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
[2]明世宗实录[M].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
[3](清)宋如林.(嘉庆)松江府志[A].中国方志丛书(华中,第10号)[M].台北:成文出版社,1970.
[4](明)吴瑞登.两朝宪章录[A].续修四库全书(第352册)[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5]张德信.明代职官年表[M].合肥:黄山书社,2009.
[6](明)陈全之.辍耰述[A].续修四库全书(第1125册)[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7](明)张学颜.万历会计录[M].北图古籍珍本丛刊(第52册)[M].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8.
[8]梁方仲.明代一条鞭法年表[A].梁方仲文集·明代赋役制度[M].北京:中华书局,2008.
[9]吴晗.明代的军兵[A].吴晗史学论著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10]肖立军.明代省镇营兵制与地方秩序[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
[11]范中义.论明朝军制的演变[J].中国史研究,1998,(2).
[12]李渡.明代募兵制简论[J].文史哲,1986,(2).
[13]黎光明.嘉靖御倭江浙主客军考[J].燕京学报(专号之四),1933.
[14](明)唐枢.政问录[A].续修四库全书(第880册)[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15](明)刘伯缙,等.(万历)杭州府志[A].中国方志丛书(华中,第524号)[M].台北:成文出版社,1983.
[16](明)何汝宾.(天启)舟山志[A].中国方志丛书(华中,第499号)[M].台北:成文出版社,1983.
[17](清)万斯同.明史[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18]伍跃.明代中叶差役改革试论[J].文献,1986,(2).
[19](明)申嘉瑞.(隆庆)仪真县志[A].天一阁明代方志选刊(第15册)[M].上海:上海古籍书店,1981.
[20](清)刘廷槐,等.(道光)来安县志[A].中国地方志集成·安徽府县志辑(第35册)[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
[21](明)刘广生修,唐鹤征纂.(万历)常州府志[A].南京图书馆藏稀见方志丛刊(第56册)[M].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2.
[22]刘志伟.明代均徭中的银差与力差[J].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1982,(2).
[23](明)王士骐.皇明驭倭录[A].续修四库全书(第428册)[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24]范中义.明代海防述略[J].历史研究,1990,(3).
[25](明)陈子龙.皇明经世文编[A].续修四库全书(第1659册)[A].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