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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视角下的情理法关系分析

2014-11-28牟成文

党政研究 2014年6期
关键词:协商民主理性民主

牟成文

〔摘要〕协商民主制度要求商谈的主体、商谈的问题、问题解决的路径和方式、问题解决的方案和结果等都要合情合理合法。只有这样,协商民主制度才能贯彻落实到位。因此,协商民主必然要求情感、理性和法制等三者之间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或者统一性。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来探讨协商民主视角下的情理法关系:一是探讨三者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二是探讨三者在协商民主背景下的内在统一性;三是如何在协商民主过程中处理好三者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协商民主;情感;理性;法律;民主;民主制度

〔中图分类号〕D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8048-(2014)04-0015-05

协商民主是以商谈形式寻求相同达成共识的一种民主制度或者民主模式。因此,协商民主的本质必然同情感、理性和法制具有天然的和必然的联系。协商民主制度要求商谈的主体、商谈的问题、问题解决的路径和方式、问题解决的方案和结果等都要合情合理合法。只有这样,协商民主制度才能贯彻落实到位。因此,协商民主必然要求情感、理性和法制等三者之间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或者统一性。本文试图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探讨协商民主视角下的情理法关系。

一、 情感、理性和法制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

(一)情感的内涵

“情感”在中国社会中内涵比较复杂,因此,需要用多种色彩来描绘它。第一,它是指一种心理倾向性。它主要是指在特定社会结构(主要包括血缘、地缘、友缘、学缘、业缘、族缘、民族和民族国家等)影响下所形成的特定心理状态。第二,它是指一种精神依附性。它主要是指在特定社会结构(主要包括血缘、地缘、友缘、学缘、业缘、族缘、民族和民族国家等)影响下所形成的特定精神状态。精神依附性是心理倾向性的发展和继续,因此,精神依附性高于心理倾向性。第三,它是指一种意识关联性。它主要是指在特定社会结构(主要包括血缘、地缘、友缘、学缘、业缘、族缘、民族和民族国家等)影响下所形成的特定意识状态。无论在心理倾向性中,还是在精神依附性中,都存在着意识关联性。因此,意识关联性在“情感”所表达的特定客观事实中具有贯通性。第四,它是指一种主观感受。这种感受有时来自即刻的、瞬间的感觉,并不需要严格的理性思考、认识和理解。

(二)理性的内涵

“理性”在中国社会内涵多义。概括起来,至少有如下四种所指:第一,它是指合类性,即“从众”就是合类,而合类就是遵守理性。在合类性下,“从众”就是遵守规矩、服从道统、遵循轮轨。第二,它是指合范性,即遵循道德、伦理、礼仪、规则、规律、契约、约定等。道德、伦理等所具有的普遍性最多,因为它们是整个社会或者国度所追求的一种价值标准或者行为标准。礼仪、规则所具有的普遍性次之,因为它既包含着整个社会或者国度所追求的一种行为范式,也包含着特定共同体所追求的特定行为范式。规律所具有的普遍性比较高,因为它主要展现了人同自然之间的某种特定关系。契约、约定等所具有的普遍性最低,因为它们主要体现了特定共同体所追求的一种行为范式。第三,它是指创新性,即在合类性和合范性基础上对既往的超越。第四,它是指特定的地方性知识。

(三) 法制的内涵

“法制”在当今社会中内涵比较确定,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它是指国家出台的、在社会中正在实施而且有效准的法律和制度,也有指法律制度的。第二,它是指动态意义上的法制,即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也包括法律宣传教育在内。第三,它是指“依法办事”的原则。

(四)情感、理性和法制之间的关系

理性是情感的活动尺度和边界,而情感则是理性的润滑剂。

理性是法制的本体论,而法制则是理性的实践论。理性是流动的法制,而法制则是凝固的理性。

情感使法制具有人性、能动性和可操作性,而法制则使情感具有规范性。

从总体上说,上述三者有时是统一的、一致的,有时则是矛盾的、不一致的。

二、情感、理性和法制在协商民主背景下的内在统一性

协商民主制度的真正贯彻落实到位要求情感、理性和法制必须内在统一。这是由协商民主的本质特征所决定的。

(一)协商民主的本质特征

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制度至少具有如下五个方面的本质特征。第一,理性。理性是人超越动物性进入精神性或者神圣性的过程及其结果的总称,它主要表现为主体的合类性、合范性和创造性等。理性是协商民主中最为重要的特点和内容。因此,只有具备理性特点,才可能进行协商民主。第二,包容性。包容性是理性在主体之间的一种运用和体现,是主体把自身以外的存在当做主体来对待的一种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它主要表现为主体的开放性、溶解性和宽容性等。包容性是协商民主中的一个重要特点和内容。因此,只有具备包容性特点的协商民主,才有可能促进协商民主向开放性、溶解性和宽容性等方向发展。第三,平等性。平等性也是理性原则在主体之间的一种运用和体现,是主体在价值和地位上把自身以外的存在同自身的存在视为等价的一种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它主要体现为价值的同一性和地位一致性。平等性是协商民主中的一个重要特点和内容。因此,只有具备平等性的协商民主,才有可能促进协商民主向价值同一性和地位一致性的认识论或者方法论等方向发展。第四,规范性。规范性是理性在主体的实践过程中的运用和发展,它主要表现为主体对自身的责任和权利、对他者的权利和责任具有清晰的认识、理解和领会。一个具备规范性民主素质的公民必须具备清晰的关于自身责任与权利的认识、理解和领会,关于他者的权利和责任的认识、理解和领会。对于一个具备责任性民主素质的公民来说,明晰自身的责任、履行自身的责任是首要的,而且明晰自身的责任是履行自身的责任的前提,而履行自身的责任正是明晰自身责任的结果。同时,认识到他者的权利也是最基本的。任何一个具备合法性存在的公民都是具备相关性权利的。正是这种相关性权利才构成了公民的合法性存在的实质。虽然权利不一定是责任的附带,但权利肯定需要履行责任的。规范性是协商民主中的一个重要特点和内容。因此,只有具备规范性的协商民主,才有可能促使协商民主沿着边界规范、责任规范和权利规范等方向发展。第五,商谈性。商谈性主要表现为主体把理性原则同语言的运用进行有机结合的过程及其结果。具备商谈性民主素质的主体必须具备商谈能力。而具备商谈能力的主体一般都具备语言运用能力、交往能力和协调能力。所谓语言运用能力主要表现为对语言的驾驭和把握的能力。虽然语言运用能力主要表现为主体在语言的运用上,但是,它又远远超出特定主体的语言运用范围。要使语言的运用效果一定具有效准,语言本身就必须具备可理解性、真实性、真诚性和正确性等。〔1〕商谈性是协商民主中的一个重要特点和内容。因此,只有具备商谈性的协商民主,才有可能促进协商民主沿着理性的轨迹前进。

(二)协商民主的本质特征要求情感、理性和法制必须内在统一

协商民主的本质特征决定协商民主首先是一种“规范性民主模式”。〔2〕既然如此,这就要求商谈的主体、商谈的问题、问题解决的路径和方式、问题解决的方案和结果等需要合乎理性、包容性、平等性、规范性、商谈性和法制。因为只有具备这些,才能为协商民主提供规范性的理论资源和实践条件。“法律和政治权威之可接受性的条件”来源于这些因素,而这又“被转换为对法律和政治权威的事实上接受的条件,而合法性的条件,则变成了对政府合法性之平均信念的稳定性条件”,而且所有这些“概念工具所进行的分析,使人们有可能对民主法治的规范性自我理解作一种相当发人深思的批判”。〔3〕协商民主的本质特征决定协商民主还是一种“经验性民主模式”。〔4〕这就要求商谈的主体、商谈的问题、问题解决的路径和方式、问题解决的方案和结果等在合乎理性和法制的前提下,还需要满足另一个变量条件,即要有情感的融入。因为协商民主的主体总是由带着各种各样情感的人组成,这就必然使协商民主的整个过程或者环节带有一定的情感。正是有了情感的融入,才使协商民主成为“经验性民主模式”。这种模式可以证明,“民主实践可以从参与者自己的视角出发根据经验主义的描述来确定合法性的”。〔5〕至于情感在协商民主过程所发挥的作用有多大,不仅取决于情感本身的发挥,而且,或者更为重要的,还取决于理性和法制为情感所确定的影响范围和边界。而理性、包容性、平等性、规范性、商谈性和法制在协商民主过程中所发挥影响力的限度,除了取决于其自身之外,还取决于情感的作用强度。总之,作为一种“商议性政治”〔6〕的协商民主,既是对理性、法制和情感共同融入的必然要求,又是对理性、法制和情感共同融入的“民主社会学”〔7〕的重构。

三、如何在协商民主过程中处理好情感、理性和法制之间的关系

在贯彻执行协商民主制度的过程中,在处理情感、理性和法制之间关系上,出现了三种比较典型的误区。因此,笔者认为,只有克服了这些倾向,才能进一步贯彻和落实好这种内在统一性。

(一)三种比较典型的误区

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在贯彻执行协商民主制度的过程中,在处理情感、理性和法制之间关系上,出现了三种比较典型的误区。

1. 片面强调情感的作用。

在一些主要领导眼里,当情感、理性和法制发生冲突的时候,情感无所不能。情感借着特定领导所掌握的公权力,会超越于理性和法制之上,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谋私。这样,权力必然大于法制和理性。而权力大于法制和理性的背后,就是以情感大于法制和理性的信条作为支撑的。权力同情感之间的畸形勾连,主要在于掌握特定公权力的领导所确立的权力观出现了问题。从本质上讲,这种权力观是片面强调情感作用的权力观,或者是情感至上的权力观。在这种权力观下,特定领导的权力用途主要是为满足其个人需要服务的,而不是为大多数人民群众服务的。因此,这种权力必然屈服于特定领导的个人好恶。

2. 片面强调法制的作用。

在部分法学家眼里,当情感、理性和法制发生冲突的时候,法制无所不能。他们认为,整个社会应该推崇法制维权,认为这是公民法律观念增强的表现,强调只有法制参与才是公平正义实现的唯一渠道,刻意突出法制解决冲突,对其他纠纷解决方式采取漠视甚至是否定的态度。所以,1980年以来,我国协商和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法院调解等机制的作用不断下降,而法院案件受理数量一直呈持续上升趋势,且久审不决、久拖不执行的积案居高不下。大量的案件是民间纠纷,主要是邻里纠纷、轻微伤害、宅基地纠纷和小额诉讼等,甚至许多家庭纠纷也在其中。〔8〕

3. 片面强调理性的作用。

在部分群众眼里,当情感、理性和法制发生冲突的时候,理性无所不能。他们认为,解决协商问题的主要根据不应该是法制,也不应该是情感,而应该是理性。每个人都知道而且必须知道,比“合法”、“合情”更重要的是“合理”。如果一个人罔顾理性,只讲法制,他就既做不好事,更做不好人。一个特定的共同体甚至是地方政府或者相关机构同样如此。倘若哪个部门或者哪级政府或者哪个人只是依法办事,不讲理性,不讲地方规矩或者部门规矩,必然会惹得天怒人怨,必然会危机四伏。这样的人还会被讥笑为“不会变通”、“死板”等。目前,在特定共同体中,地方性知识的影响力往往比法制的影响力要大。这种状况必然导致“有法不依”的局面出现。

(二)如何在协商民主过程中处理好情感、理性和法制之间的关系

1.培育正确的民主精神和民主素质。

如何在协商民主过程处理好情感、理性和法制之间的关系,关键在于具备具有民主精神和民主素质的人。只有这种人才能把握好、处理好情感、理性和法制之间的关系。如何能培育出这种人来呢?

第一,要形成学习民主知识和协商知识的自觉。民主知识和协商知识主要包括:历史知识、法律知识、哲学知识、时事政治知识等。只有不断学习这些知识,才能不断适应新形势。民主知识和协商知识的储备是民主精神和民主素质提高的必要条件和关键条件之一。只有学习了这些知识,才能知道什么是合乎理性的,什么是不合乎理性的;才能知道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不合法的;才能知道什么是合情的,什么是不合情的。只有搞清了这些,才能在此基础上进行协商民主。

第二,要形成运用民主知识和协商知识的自觉。学习了民主知识和协商知识,并不等于具备了民主精神或者民主素质。要具备民主精神和民主素质,还需要有运用这些知识的实践自觉。需要在大量的社会实践中,自觉地把理论知识运用到自身的协商民主实践之中,并自觉地在实践中体会、理解和认识这些知识所具有的价值和意义。只有这样,学得的知识才能在学习者的实践中内化为学习者的理性能力。

第三,要形成总结协商民主实践经验的自觉。学习和运用民主知识和协商知识,还不等于完全具备了民主精神或者民主素质。要具备完整的民主精神和民主素质,还需要有善于总结协商民主实践经验的自觉。这不仅需要参加大量的社会实践,而且还需要对所参加的大量社会实践进行理性审视和辩证提取。只有这样,比较完整的民主理性或者协商理性才能建构起来。

2. 切实坚持“以情感为手段”、“以理性为依托”和“以法制为准绳”的原则,合情合理合法地处理好协商中的各种问题和纠纷。

要切实在协商民主过程中,明确情感、理性和法制的使用范围和边界,要以情感为手段,以理性为依托,以法制为准绳,进行商谈和协调。同时,情感、理性和法制的适用要接受必要监督,防止协商民主实践过程中带有某种畸轻畸重现象,预防权益分配失衡和法律擅断。〔9〕要以情感为手段,就是要用真情来进行商谈,就是要将心比心,想人之所想、急人之所急,耐心协商,细致问询,热情服务,真心诚意为利益相关方解决实际问题。要以理性为依托,就是要用可理解性、真实性、真诚性和正确性的语言来进行商谈,就是要讲道理、摆事实,就是要以利益相关方都可以接受的原则为指导来进行协商。只有符合理性,商谈才可以继续;只有符合理性,商谈才能有结果;只有符合理性,商谈的结果才能为利益相关方所接受。要以法制为准绳,就是要依法协商。协商议题的确立、协商过程的进行、协商结果的达成、协商意见的反馈等,都要严格依法进行,严格遵循实体和程序的相关规定,真正做到内容合法、程序规范。

(三)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1.领导干部要明确“权力是从哪里来的,掌握权力是干什么的”。

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牢固树立权力姓公、用权为民的思想。如果把权力当成牟取私利的工具,把职位当作光宗耀祖的招牌,把待遇当作追求享乐的资本,最终必然会栽跟头。权力是干事业的平台,牢固树立尽好责任、有所作为的思想。看到“权力”就是“责任”,权力越大肩负的责任越重,“职位”越高越应该成就大事业,真正把履职尽责作为高尚的人生追求。

2. 领导干部要合理用权、要用好权。

有权必然面临着怎么用权、用好权的问题,怎么经受住权欲困扰的问题,怎么抵御住权力因素带来的种种情感诱惑的问题。这里有四条原则需要把握。第一,依法用权。让权力套上“紧箍咒”,这个“紧箍咒”不是别的,就是政策规定。要熟悉政策、掌握政策。做到心中有杆“天平秤”,行为有条“警戒线”,任何时候都不能突破政策底线,突破底线就会犯错误。第二,公正用权。切实端正用权的出发点,抓工作、作决策,决不能打个人的“小九九”。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增强公开办事的透明度。坚持以群众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作为检验标准,及时纠正用权上的偏差。第三,有限用权。做到不揽权、不越权、不专权,用好职责范围内的权。分管的事必须管好,不分管的事决不插手。该哪一级的权就由哪一级行使,绝不能乱拍板。第四,廉洁用权。做到用权不图回报。一要慎初;二要慎微;三要慎独;四要慎终。

对领导干部来说,要用好权,就必须依法、公正、理性、廉洁用权,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以事业为重,不为个人升迁所困;敢于顶住“人情风”,不为照顾关系“闯红灯”;要控制得住欲望;要自觉破除侥幸心理,坚持不越规矩;要自觉破除放纵心理,坚持共产党人、党员领导干部应有的操守;要节制交际,切实控制工作外的应酬,控制与社会上不必要的人员来往,控制社会上的不必要交际活动。要坚持把党性原则放在第一位,把“君子之交淡如水”作为一种境界,信守应有的人格品行和处事之道,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参考文献〕

〔1〕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M〕.张博树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2-3.

〔2〕〔3〕〔4〕〔5〕〔6〕〔7〕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修订译本)〔M〕.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359,360,359,360,357,357.

〔8〕罗文岚.和谐社会中的情理法之辨〔J〕.桂海论丛,2005,(6).

〔9〕汪习根,等.论情理法关系的理性定位〔J〕.河南社会科学,2012,(2).

【责任编辑:石本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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