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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下的纳税筹划

2014-11-27俞志烨

科技经济市场 2014年10期
关键词:微利建筑安装所得额

俞志烨

摘 要:201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再度出台针对小微企业的“微刺激”减税政策,此次政策调整主要有两方面:一是“降门槛”,享受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从6万元

小微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改善民生、繁荣市场、扩大就业、维护社会稳定,是我国现代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党中央、国务院长期以来都非常重视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对其扶持力度不断的加大。在税收政策方面,一系列优惠政策的出台,促进了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

小微企业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2条规定,对于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并且满足三个标准的小型微利企业作为可以享受这一税收优惠的小微企业。小型、微利的核定标注是从以下三个方面规定的。①资产总额,对于资产总额的划分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有所不同:工业企业的要小于等于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要小于等于1000万元,②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小于等于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小于等于80人,③税收指标,税收指标不区分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只要满足小于等于30万元。以上条件同时满足时才是我国税收上优惠政策上说的小型微利企业。资产总额指标的计算是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全年月平均值等于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除以12,而月平均值等于月初值加上月末值只和除以2计算得出。对于在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企业,上述相关指标的确定是将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即按照相关会准则和制度编报的当年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额确定。年度资产总额=(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这里的“从业人数”要严格的遵照下述方法计算: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加上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那么在现行优惠政策之下,笔者认为作为小微企业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纳税筹划:

(一) 用足税收优惠政策

实现利润最大化是小微企业的经营目的,而利润这一重要指标不仅仅是企业经营发展的基本保证,还是考核经营绩效的关键。因此,小微企业要想获得较高的利润就必须想尽一切办法降低成本。那么企业税务会计此时便起着重要的作用:⑴要合理安排好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将年应纳税所得额控制在30万元以下、同时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要控制在零界值以下。⑵在公司筹资、投资、经营、利润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之前,事先在众多税务方案中作好税务筹划,合理安排。⑶利用国家法规针对企业原材料的采购、产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内部成本费用的核算等进行合理决策,积极税务筹划,在保证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下完成纳税义务的同时增加自身盈利能力 ,提高税后利润,保证企业经营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 合理利用公司分立

由于小型微利企业只有在税收优惠政策的标准内才能享受此项税收优惠,因此没有终身制,要想长时间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就要合理地进行纳税筹划,根据企业当年的实际情况将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公司进行分立。根据所得税法对小微企业的规定,如果一个小微企业慢慢壮大不再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小微企业的标准时,可以考虑将该企业按不同的专业业务分立成几个小型微利企业,这样便可以继续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从而达到降低轻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负担。例如,某建筑安装公司主要从事工程承包建筑、安装和各种建筑装饰劳务的经济业务,2014年度共实现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其中建筑、安装和装饰劳务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50万,30万,20万。该建筑安装公司资产总额为3000万,有从业人数100人,则按这种未分立的情况2014年度,该建筑安装公司的企业所得税为多少?分立前该建筑安装公司201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为200万×25%=50万元。然后将该建筑安装公司分立成甲、乙和丙三个独立的公司,三者分别经营装饰、建筑和安装业务。其中乙和丙完全由甲公司控制即100%控股。

小微企业的会计政策是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对经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的,由于我国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收法律的规定有些方面不尽相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为了纳税的方便和享受税收优惠应在两者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根据税收法律和相应的行政法规进行计算。充分把握税收法规的特定条款:在税务处理时,当会计准则和税收法律规定的扣除范围和标准不一致时,为了便于税收征管,如果会计的未超过税法规定的,不再进行调整。例如小微企业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确认的固定资产折旧,为了能使企业的支出得到更高标准的扣除,同时减少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调整,如果企业会计估计折旧年限没有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就应当尽可能的选择最短的折旧年限进行摊销。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23号.

[3]2014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新政解读.中华会计网校,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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