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创新社会成本的治理制度研究
2014-11-26李广培吴金华
李广培,杨 林,吴金华
(福州大学管理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技术创新社会成本是指由于创新活动导致创新利益主体以外的关联体在生产或效用函数或其他价值层面的损失,其实质是技术创新价值体系的失衡、技术创新资源配置的无效率以及企业技术创新社会责任的缺失[1]。从技术创新社会成本的成因与路径来看,单纯依靠技术自身的发展规律、企业经济行为和市场机制难以有效地协调技术创新主体与诸外部环境主体之间不和谐的互动关系,需要从制度层面构建市场自发秩序以外的,融合政府与民间、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合作互动的治理方式。无论是涉及治理主体的设定、治理的权力运行方式、治理网络体系的构建或是治理中国家与公民的关系界定,都需要在制度层面上做出判断和结论。为此,一些学者分别从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的角度进行了初步的探讨,例如,Rogers主张对风险等级进行识别分类,对于高度不确定的技术采用预防原则[2],李建军建议成立由科学技术工作者组成的专门委员会,对特定的科学技术研究创新活动可能带来的潜在负外部性进行预测,并授权行使相关审批、监控工作[3],洪进专门研究了与之相适应的组织体系,认为应当建立主体多元的社会控制机制,共同参与对技术和经济行动者可能的机会主义逐利行为的技术风险的监管[4]。关于事后控制,主要着眼于内部化机制方面的研究,比如童昕、蒋颖主张对技术创新社会成本的责任主体征收补偿或惩罚性税费,或对责任主体低社会成本以及正外部效益行为予以补贴,以此影响其改变衍生外在性的创新行动方案,迫使其考虑自己产生的社会成本[5],陈傲、丁堃等人则建议借鉴科斯产权方案,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主要是通过市场自由交易而不是政府行政干涉解决技术社会成本相关主体之间的利害冲突[6]。从制度设计与评价的规范性来看,如何避免治理制度体系的“碎片化”,则仍然需要在推进局部性、具体性研究的同时,把握技术创新社会成本的本质与形成规律,进而从更为系统和一般的角度,探讨技术治理的制度规律。
1 技术创新社会成本的治理目标
技术创新社会成本治理的制度安排,与治理目标的定位密切相关,后者直接地决定了对技术创新社会成本治理制度的需求与变迁。毋庸置疑,技术创新社会成本治理的根本目的在于消除或减少技术创新的社会危害,最大限度地造福于人类社会的健康、持续、全面发展。但是这一最终目标的实现并非一蹴而就,或者说治理技术创新社会成本并不是意味着简单地将各种有害的创新输出予以剥离和移除,而是一个多层次、多阶段的规则变迁、利益协调、行为校正和系统改善的过程,以消除各类风险因素,实现创新全面价值的回归。这就需要借助于对技术创新社会成本的本质与特征、路径与成因等方面的已有认识,分别从创新活动的准备层面、过程层面和结果层面来理解技术创新社会成本治理的多层次目标体系。其中,准备层的治理应着眼于“预防技术危害于未然”,实施层的治理应关注“正确的技术行动”,结果层的治理则应凸显“弱化非理性技术行为重复水平”。
2 技术创新社会成本治理制度的分析框架
技术创新社会成本治理制度是技术创新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构成了可持续技术创新的制度基础。如何进行技术创新社会成本治理制度的框架设计?关键在于确定制度设计的基本维度以保障制度体系的科学、系统性。制度设计的基本维度也称制度分析框架,是系统、有机地设计制度体系结构及其功能的认识前提。对治理制度合法性、责任性、参与性、法治、回应与效率的要求,决定了在构建和完善技术创新社会成本治理的制度体系过程中,应侧重对主体层次、制度形式和制度功能方面的考察和设计,其中制度功能的分析最为重要。
2.1 主体层次的视角
这里的主体层次是指制度所调整的行为主体涵盖不同的范围和类型,意味着技术创新社会成本治理制度在创新主体权利义务和显示方式上的分类考察。从创新系统理论来看,技术创新领域的一切现象、结果及其校正,都是在既定的创新系统中生成或调整,具体到技术创新社会成本问题,其生成或源之于创新系统主体的创新政策与战略选择,或源之于创新系统对象的演化路径与特征表现,或源之于创新系统环境的制约或响应。同样,其治理也应体现成本来源主体、对象和环境的对应性,反映在治理制度安排上,就是一个完善的治理制度框架,应无一缺漏地涵盖创新系统内所有与技术创新负外部效应有关联的多层次主体。制度的调整对象既可以是专一的,也可能是适用多元的,但不同层次的治理规则应内在地统一于创新系统之中,并形成创新治理内在一致的制度链路,实现良性的制度传递和互动。
2.2 制度形式的视角
从制度的形式来看,技术创新社会成本治理制度体系应当是正式治理制度和非正式治理制度的有机组成。
在制度形式上之所以要兼容并包,一方面,技术创新社会成本的本质是权利的侵害,其中不乏许多涉及国计民生或重大利害关系的领域。对通过科学验证或人类长期技术实践已被证明具有显著的负外部性并且尚未被有效规避的领域,需要通过以广泛社会共识为基础的制定途径建立起正式的制度安排 (包括技术法规、标准、程序、审查机制、惩罚约束等)予以规制。当然,从内在联系的角度看,决定或制约了经济、技术发展规则及其执行的相关政治规则 (例如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制度)也应列入考察范围。正式制度在制定过程中应充分引入技术、社会、经济行动者的协商与合作,以更好地把握创新效应的复杂性,确保制度的专业公信力,奠定治理的社会基础,但是一旦制定,正式制度的实施应具权威性和强制性,以提高体现正式制度在处置、规制复杂技术问题的效率。另一方面,技术创新社会成本作为一种经济和社会现象,其形成贯串于创新决策、生产、运用和消费的每一环节,有着深厚的经济、技术和社会根源,是包括社会因素在内的多种因素长期塑造、累积作用的结果。其中人们在技术活动中的主观能动性、目的和社会的选择倾向不可小觑[7-8]。从长期上看,治理技术创新社会成本的关键之一,在于改造诱发技术创新社会成本的社会基础,塑造有助于促进技术创新生态化转变的软制度环境。其中,价值观、伦理规范、道德观念、习俗和习惯等意识形态是软制度的主要表现形式,拥有强大“好”的意识形态的个人在面对强制推行的正式制度时,“听从命令和服从法律的程度,远大于以控制机制为基础所做的解释”[9]。因此,凸显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意识形态可以大大降低技术创新社会成本正式治理制度的运行费用,这样,在创新技术本身不够成熟或技术创新产品本身有一定技术缺陷时,可以“通过对现有技术进行有意识的消费和更为明智的应用,以减少技术的负面影响”[10]。
图1 技术创新社会成本治理制度的分析框架:制度形式的视角
图1 显示,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共同构成了技术创新社会成本治理的制度体系。技术创新体系中的政府部门、技术行动者 (创新企业、研发机构等)、经济行动者 (技术产品生产商、经销商)和社会行动者 (消费者、社会新闻媒体和NGO组织等)在技术发展政策、创新资源配置、创新决策、技术选择、创新消费、创新促进与监测中既要受到围绕技术—经济—社会—生态的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约束,又应受到来自政治、经济、技术、法律规则的直接制约。在双重规则的规制下,技术问题的制造者和技术问题的解决者是被集于一身的。
2.3 制度功能的视角
主体层次的分析,有助于我们理解创新系统语境下技术创新社会成本治理的多层次制度链路,而制度形式的分析,则揭示了相辅相成又具有演化联系的技术创新社会成本治理制度的多种呈现形式,但是,这两种分析视角并不能很好地推演出技术创新社会成本治理制度的内容结构到底为何。为此,需要进一步从制度功能的角度加以剖析。
制度功能的分析有助于完整地刻画技术创新社会成本治理制度体系的结构,确定制度建设的具体方向。需要说明的是,治理制度功能与治理目标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制度功能是治理目标实现的条件,治理目标是制度功能运行的结果。要理解制度功能视角下治理制度体系结构的具体变化特征,还需要借鉴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在公共事务治理制度研究中的观点[11],引入技术创新社会成本来源及其治理主体的属性、技术创新社会成本的属性、技术创新社会成本治理的操作与选择、技术创新社会成本治理制度的有效需求以及技术创新社会成本治理制度的绩效评估等权变因素进行分析。
遵循“治理目标—制度功能要求—权变因素”框架下的逻辑路线,分析技术创新社会成本治理的制度框架见表1。
表1 技术创新社会成本治理制度的分析框架:制度功能的视角
表1中,为了便于对治理制度内在结构、成分形成精细判断,对治理目标、制度功能要求和权变因素各自做了分解式推演,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作为制度条款本身的相互独立,事实上,经过分解推演出的制度内在性状要求应是有机和综合地反映在同一部针对特定技术创新活动的制度文件中。
3 整合主体层次、形式、功能的治理制度体系设计
制度层次、制度形式、制度功能三方面的考察,从不同的角度刻画了技术创新社会成本治理制度体系的基本性状。当然,完整地推演和刻画这一体系的全貌,仍然需要立足于治理目标,从治理功能的一系列要求出发,考察制度层次与形式方面的可能表现,并综合考虑主体属性、成本属性、选择与行动、有效需求、绩效评估因素在制度表述上的具体影响。例如,如何达成培育技术创新社会成本治理意愿的制度功能要求?从制度内涵上看,不仅需要有能够影响到主体内部动机和价值观的制度组分,比如技术创新产品的研发、生产与消费文化,而且还需要有利于促成主体外部动机的制度结构,比如技术社会责任、政府政绩考核、教育以及所触及的产权保护制度。从主体层次看,这些制度范畴显然覆盖从政府到企业、研发组织乃至消费者个人的每一层次,而且,其形式既可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特征的正式规则,也可能是以文化、伦理显示的非正式规则(见表2)。同样,对制度功能要求②~⑦予以分析,可以对相应的制度结构作如下整合描述 (见表3-7)。
表2 技术创新社会成本治理制度体系:制度功能要求①
表3 技术创新社会成本治理制度体系:制度功能要求②
表4 技术创新社会成本治理制度体系:制度功能要求③
续表
表5 技术创新社会成本治理制度体系:制度功能要求④
表6 技术创新社会成本治理制度体系:制度功能要求⑤
表7 技术创新社会成本治理制度体系:制度功能要求⑥
上述各表展示了“明确治理主体→激发主体治理意愿→明晰治理权责→科学治理规划→完善治理条件→明示治理标准→规范治理行动→反映治理成效→完善利益机制→促进规则演进”的制度开发的理论路径,这样一个制度链,既要遏制创新过程的负外部效应问题,又要向前延伸应对创新项目启动之前的风险因素和向后涵盖解决创新经济活动发生之后的权益侵害问题;既要解决如何预防和缓解技术创新负外部效应的问题,又要对付外部效应所造成的技术创新社会成本的现实损失做出明确的制度反应。表中所开发的制度细目,系统和符合逻辑地支撑了上述功能链的运行。由于技术创新社会成本及其治理问题存在领域的极其广泛,在进行制度表述时,尽管已尽可能地体现操作性的意味,但总体上仍属于制度方向或制度群的界定,即反映在技术创新社会成本治理制度的实践中,每一制度细目代表了具有同一机能的一系列制度文件的集合,当然,作为解决特定领域技术创新社会成本的某一制度文件,也可能根据需要,涵盖多个制度细目。
4 结语
建立和完善技术创新社会成本治理制度体系是从根本上解决技术创新两面性,实现可持续技术创新的必由之路。如何避免制度建设中的“碎片化”以保障治理工作的合法性、系统性、前瞻性和参与性?首先,一定的治理制度安排总是服务于相应的治理目标取向,因此,需要在正确认识技术创新社会成本的本质与形成规律基础上,明确技术创新社会成本治理的多层次、多阶段的目标。其次,应当选择主体层次、制度形式、制度功能作为适当的分析框架,这样一个多维度的制度框架分析不仅体现了治理制度设计与成本来源主体、对象和环境的对应性,有助于人们全面认识创新系统语境下技术创新社会成本治理的多层次制度链路,准确把握治理制度多种外在形式之间既相对独立又相辅相成,彼此推进演化的内在联系,而且有助于系统地理解治理制度体系的基本内涵和制度建设的具体方向。当然,借鉴本文关于技术创新社会成本治理制度框架的理论观点,如何系统分析、评价国家技术创新社会成本治理制度的已有实践,以推进现阶段治理制度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这有待于今后进一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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