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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清代呼兰副都统衙门设立的必要性

2014-11-25赵岩

黑龙江史志 2014年5期
关键词:清代

赵岩

[摘 要]呼兰副都统衙门是清代东北边疆重要的统治机构,它对巩固边疆安全、维护地区稳定、促进经济发展都起到了重要作用。本文试从保障交通、管理垦民、围剿盗匪和维护社会秩序等多角度全面分析呼兰副都统衙门设立的必要性,并引发对清代黑龙江地方史的新思考。

[关键词]清代;呼兰;副都统衙门

呼兰,因境内有呼兰河而得名,“呼兰”出自满语,意为“烟囱”。清初,呼兰地区为满洲、蒙古、索伦等部落游牧渔猎之地。雍正十二年(1734)建城,设呼兰城守尉一员,正三品,管理呼兰一带镇兵和官屯,其辖区包括“东至松黑两江交会处,西界蒙藩杜尔伯特旗、郭尔罗斯后旗,南滨松花江与吉林接,北穷呼兰、通肯、屯河各源至内兴安岭,与黑龙江城、布特哈城,接西北至恒升堡与齐齐哈尔接”(1)。光绪五年(1879)裁撤呼兰城守尉,改设呼兰副都统一员,正二品,于呼兰设置副都统衙门,驻守呼兰,主要管辖中路呼兰城(今呼兰区)、南路巴彦苏苏(今巴彦县)、北路北团林子(今绥化)三路地区,受黑龙江将军管理,光绪三十一年(1905)撤销,共存在27年,虽然呼兰副都统衙门存在时间比较短暂,但它的设立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一、保障交通,维护边疆安全的需要

黑龙江是一片富饶的土地,有着良好的地理条件、丰富的自然资源和辽阔的平原,一直为列强所觊觎。17世纪中叶沙俄就向黑龙江流域扩张,频繁抢掠黑龙江地区,给当地人民带来无限灾难,并通过《尼布楚条约》和《布连斯奇条约》从中国掠夺大量的土地。两次鸦片战争后各国掠夺的气焰更加嚣张,黑龙江的边疆问题日益严重。呼兰虽然只是黑龙江的一小部分,但它却是重要的交通枢纽。呼兰向为水路要冲,康熙二十二年(1683)曾在呼兰河设置8卡伦,这样自呼兰河即可进入松花江,再西行后入嫩江,即可到达齐齐哈尔和墨尔根;东行入黑龙江北向,即可到达瑷珲、漠河;西行南入第二松花江,即可达吉林乌拉,全长2800公里,这样就将呼兰河、松花江、黑龙江、嫩江以及第二松花江五条河流连接起来,水运便利。呼兰境内还有水师营官渡、南关渡口、西河沿渡口等多处渡口,并且“乾隆元年(1736)在呼兰河口设水师营,有运船10艘,水手40人,专门从事军粮的运输,把呼兰的粮食运往齐齐哈尔、墨尔根、瑷珲3城”(2),所以呼兰地区的水运是十分便利的。

呼兰的陆路也很发达。“雍正十三年(1735年)沿松花江北岸开辟一条驿站,西起茂兴(今肇源县茂兴乡),东至呼兰城,沿途设6个台站,全长207.5公里,用于传递公文和军事运输。”(3)乾隆二十七年(1762),吉林将军在松花江北修建了庙噶珊等5站后,通过茂兴南折渡松花江后可到达伯都纳、吉林乌拉(今吉林),自茂兴北上可到达省城齐齐哈尔,道光四年(1824)延长驿道后可经巴彦苏苏到达三姓、宁古塔等地。呼兰建城后还开辟了连接卜奎、三姓、伯都纳、宽城子等城的陆路大道,而且呼兰各村屯之间还有乡道相互连接。这样呼兰通过水路和陆路将附近的齐齐哈尔、墨尔根、瑷珲、宁古塔、三姓等地区连接起来,甚至可以到达吉林乌拉、伯都纳等地区,呼兰就相当于一个小核心,通过交通线路将周边地区网罗在一起。所以呼兰地区交通的畅通有利于周边地区政令的快速传达,有利于全省粮食和军事物资的顺利运转。同治年以后随着呼兰以北地区土地的开发,呼兰河已经成为南北重要航线,更应该注重加强呼兰地区的管理,以保证交通的顺利畅通,一旦发生战争,才能够快速的传递信息和调动军用物资,这在边疆危机日益严重的当时是尤其重要的,理应设置一个更高级别的官员,增加驻军,有效地统辖整个呼兰地区,运筹帷幄,才能决胜千里。

二、加强垦民管理,稳定经济的需要

“黑龙江精华,全在呼兰一隅,地气和暖,土脉膏腴,为关外所艳称”(4),《黑龙江外记》也记载呼兰“万山雄峻,间亦产参”“其土沃屡丰,诸城不及”(5),优越的地理条件使呼兰地区成为黑龙江重要的产粮区,“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交纳额粮为12750仓石(2550吨),占黑龙江交纳额粮总数的37.5%”(6),常有大量的粮食运往齐齐哈尔、墨尔根等地区,并多次从呼兰调运粮食到受灾地区,且呼兰有大量的荒地,遂呼兰地区成为清政府在东北最早开禁的地方。清政府解除“封禁”开始招民垦荒后,很多山东、河北流民纷纷涌入呼兰租地开垦。同时因呼兰有“所采备拨京旗荒厂一段,仅能安三百户,因乏款未能举办招垦、盖房、穿井、置备牛具、籽种等事,其地依旧封禁,尚促备拨京旗”(7)被清政府选为京旗回屯之地,这样呼兰的很多土地就得以开垦,至光绪元年(1875)时,呼兰河城守尉集拉明阿呈将军衙门文“共查出私垦新、陈地亩一万八千九百五十余晌,内有河西熟地两千四百五十余晌、河东熟地两千二百六十余晌。”(8)

土地的开垦势必产生大量的人口,光绪二年(1877)时呼兰所属麦字界段“查该界佃民六百二十户”(9),但随之也带来一系列的问题。“查呼兰所属蒙古尔山等处闲地,招垦以来,烟户增多,虽皆殷实良民,寓地谋生,自图永业。而往来商贩游手随之,遂不免良莠间杂,户婚田土以及命盗案件,亦以日繁。呼兰额设城守尉一员,专司旗务,兼理官庄,所驻之处,距开垦地面,不惟鞭长莫及。且于汉文法律均非所习,自应增设有司官员,以资治理”(10),虽然在这之后设置了呼兰厅理事同知、管狱巡检等官员,但是情况并未有实质的改善。而且当时“呼兰城额设兵只有四百八十余名,除去派用于巡防、截剿、住卡、催科、捕盗的一切差徭外,又要兼稻字等界归公地亩均须按段派员分查,官员实不敷用”(11),所以垦民日增却兵单,实应增添官员。虽然黑龙江将军德英曾批准由墨尔根等城,分添巴彦苏苏武营职官九员,委为协领、佐骁等官,安设甲兵二百余名、副甲一百名,但将这些官兵分驻北林团子一半以资巡防后,新增设的官员依旧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随着开垦人数的日渐增多,矛盾越易激发,而且呼兰粮食能否顺利供应对黑龙江地区非常重要,尤其是在沙俄对黑龙江虎视眈眈的情况下,所以垦民问题就亟待解决,这样才有利于整体的长远发展。

三、扫剿盗贼,维护地区稳定的需要

“呼兰辖境,四周一千五百余里,距边较远,号为腹地,与吉林省境仅隔松花一江,东面多山,余皆平原极望,土脉膏腴,长河支港,足资灌溉”(12),这样的地理环境虽然有利于农业的发展,但也给地广兵单的呼兰带来了一系列问题。黑龙江将军丰绅曾奏“呼兰、巴彦苏苏、北团林子三处地方,各相隔二百余里,毗连吉林之三姓、阿勒楚喀等城,西北距省城一千余里,该处地面,幅员辽阔。佃户日渐稠密,除暴安良,城非易易”。呼兰腹地广阔不便于管理,加之吉林的三姓等处山深且林密,盗贼出没无常,该处距离省城千余里,每有造急,兵到贼已远,即使追剿到也难以殄除,所以清代呼兰地区的马贼事件频发,仅在光绪朝初期就曾多次发生。光绪元年(1875)五月呼兰厅突从松花江南窜来马贼四百余名,焚毁文武衙门,抢掠街市,劫掠库狱,所存银钱、仓卒被掳一空,为此派齐齐哈尔副都统托克湍为督率官兵进驻呼兰等地督办剿匪事宜,才得以平息一些,但并非长久之计。元年八月还发生了“金匪”孔光才事件,有匪徒百余名;光绪三年巴彦苏苏再次突有马贼抵镇抢掠,呼兰地区每年都会调用一定的兵力和财力用于围剿盗贼,但未见太大成效,同时这些盗贼也给百姓的日常生活带来了一定的恐惧,不利于地区稳定。

呼兰地区盗匪多的另一个原因就是缺少大员统率之故,呼兰、巴彦苏苏及北团林子被匪扰多为此因。“光绪四年,墨尔根城副都统恩合带兵前往巴彦苏苏一带防剿,驻守年余,地方虽觉安静,但官兵一撤,窜匪复来。若令官兵常川驻守,不惟日久疲乏,则每年所需口食、马干等项,均需动用租钱六万余吊。劳师靡饷,终非久远之计。”为此黑龙江将军丰绅奏“呼兰兵虽较少,而各城营伍均关紧要,断不敢稍行移拨。自应因时交通,于该处添设官兵,将防兵撤队归伍,不惟就近防剿得宜,而缓急亦觉可恃。撤防官兵的口食、马干归于新添设官兵支领,核其数目,所增无几。惟既请添设官兵,而呼兰城守尉职衔,似觉太微,遇事不足弹压,拟请将呼兰城守尉员缺,请改为副都统一员。”(13)黑龙江将军丰绅认为应该添设官兵,就近剿匪,但呼兰城守尉品级太低、职权太小,不足以管理添设的官兵,这种考虑在当时是很有必要的。

四、管理宗教,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

自同治年开始,“外国传教士依仗法、英等国同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以及地方官员必须对教士和‘中国教徒一体矜恤保护等特权”,在呼兰地区租赁房屋百余间,设立教堂十多处,侵占土地千余垧,发展众多教徒,而且还嚣张跋扈,收买不良分子入教,欺压民众,以致造成教民和百姓对立,并于光绪四年(1878)发生了“呼兰教案”,歪曲事实,给中国人民带来很大伤害,因此传教士问题是影响呼兰地区社会秩序的重要因素。

而且呼兰地区还是一个多民族的聚居区。自雍正十二年(1734)在呼兰设官庄、屯田、开驿站后,民族成分开始比较复杂,有满族、达呼尔、蒙古(巴尔虎、额鲁特)、索伦、汉族、他贲等多民族,他们有着不同的信仰,如萨满教、佛教、道教等。不同的信仰持有不同的理念,这样各信仰者很容易发生矛盾,特别是当中西方信仰发生碰撞的时候,而且很多传教士是西方国家派来搜集情报的,他们本就是心怀不轨,这样更应该加强对这地区宗教活动的管辖,特别是外国传教士,但城守尉手下的兵员本就不够用,无暇顾及此事。

基于以上原因,光绪五年(1879)“户司案呈:拟将城守尉改为副都统,厅营统归副都统节制各缘由具奏,业奉部议,悉照所请办理在案。嗣后,厅营所有应行事件,亟宜早为饬遵,以符奏案而免误公。应请劄饬厅营各官遵照。嗣后各该处,凡有户婚、田产、租课、钱粮以及地亩、词讼一切事件,均著行呈报呼兰副都统衙门核夺,不得滥行详省,以致漫无体制。”(14)因此,呼兰地区裁撤呼兰城守尉,改设呼兰副都统,清末黑龙江地区进行地方官职改革,于光绪三十年(1905)年将其裁撤。

注释:

(1)黄维翰.呼兰府志[M].黑龙江省呼兰县志编审委会,1983(重印),卷一,第6页.

(2)呼兰县志[M].北京:中华书局,1994,第393页.

(3)呼兰县志[M].北京:中华书局,1994,第394页.

(4)道咸同光奏议[M].卷二九.

(5)西清.黑龙江外记[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4.卷1,第2,3页.

(6)呼兰县志[M].北京:中华书局,1994,第244页.

(7)光绪朝黑龙江将军奏稿[M].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3.第40,41页.

(8)清代黑龙江历史档案选编(光绪朝元年——七年)[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6.第60页.

(9)清代黑龙江历史档案选编(光绪朝元年——七年)[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6.第119页.

(10)(清)徐宗亮等撰.黑龙江述略(外六种)[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5.卷2,第29页.

(11)清代黑龙江历史档案选编(光绪朝元年——七年)[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6.第283页.

(12)(清)徐宗亮等撰.黑龙江述略(外六种)[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5.卷2,第29页.

(13)清代黑龙江历史档案选编(光绪朝元年——七年)[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6.第284页.

(14)清代黑龙江历史档案选编(光绪朝元年——七年)[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6.第2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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