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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前期浙江的海防制度

2014-11-25廖玉原

黑龙江史志 2014年5期

廖玉原

[摘 要]清前期,时人形容浙江海防形势喜欢用藩篱、门户与堂奥来描述,由外至内,分别是藩篱、门户与堂奥,与此对应的制度分别是巡洋会哨制度、海禁制度与保甲制度。这三个制度构成了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浙江海防体系。

[关键词]浙江海防;巡洋会哨;保甲

浙江以海为境,十一府中滨海者六,从北至南分别是嘉兴府、杭州府、绍兴府、宁波府、台州府和温州府。时人形容浙江海防形势喜欢用藩篱、门户与堂奥来描述浙江海防的现状。由外而内,分别是藩篱、门户与堂奥。沿海的岛屿是浙江的藩篱,是一层天然的屏障,重要的海口是门户,是必经之地。藩篱和门户保护着堂奥。浙江的海防形势总体来说是,守藩篱以蔽门户,门户蔽而堂奥安。清前期的海防政策与浙江的海防形势是浑然一体的。浙江的海防形势由外至内,分别是藩篱、门户与堂奥,对应着的也是巡洋会哨制度、海禁制度与保甲制度。靠近海岛、海岸的洋面执行着巡洋会哨制度,随时稽查海上嫌疑船只、人员;出海处对海禁政策严格把关,严禁非法人员、非法物资的出入;腹地里实行着保甲制度,时刻掌控多方信息;由外至内,构成了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海防体系。

一、巡洋会哨制度

清代沿袭了明代的巡洋会哨制度,巡洋会哨制度即按照水师部署防守的位置划分一定的海域为其巡逻的范围,设定界桩,规定相邻的两镇水师按期相会,然后交换官方文书等物。交换物品时为了防止官兵不亲自前往等弊端,同时更为确保海区安全。会哨有总巡、分巡之分,总巡是由各镇巡洋,分巡是由各营巡洋(1)。各营之间的分巡,也要上下接界会哨,交换文书,通报上司。浙江各镇具体的会哨制度如下,浙江温州镇于五月十五日与福建海坛镇会哨于镇下关;浙江定海镇于五月十五日与江南崇明镇会哨于大洋山,三月十五日、九月十五日与黄岩镇会哨于九龙港;黄岩镇于三月初一、九月初一日与温州镇会哨于沙角山。

会哨制度一开始非常严格,按规定,会哨的两水师碰面后,要当面交换官方文书,“如各镇玩视偷安并不亲赴会哨该道,立即据实揭参,倘该道有故不亲身前往,或通同捏饰者一并参办”(2)。总兵不亲身出洋监督官兵巡哨,总督可以参奏后将其革职。副将以下官兵不亲自出洋巡哨,经总兵揭报可以将其革职。而总督总兵不据实禀报的话,按例降三级调用。乾隆五十四年,温州镇李定国巡洋会哨时因风大难行,停泊在小门洋。但李定国没有据实禀明给上面,也没有去沙角山会哨,而是捏造假的会哨文书,企图蒙混过关,被揭露后,李定国被流放到伊犁。(3)

会哨的初衷是使得首位呼应,相互支援,然后大洋安。“于大洋要害处及附近紧要港澳,分哨以为防限。而于道里适均处,定为两塞,会哨之。联络呼应,戈船相望,更于每塞之中,添游翼以巡之。错综迭出,虽支洋穷澳,无不按焉,此防寇之良策也。”(4)海上的奸徒见一个地方有禁严,则会从其他两个省份造船、置办货物。如在浙江的广东人如果浙江禁严,就会从福建漳州等地造船置货。所以“福建捕之而广浙不捕不可也。广浙捕之而福建不捕亦不可也”(5)。因此严定官兵会哨是加强海防的一种重要措施。

会哨的目标是想要各地地方官员打破界限,协同工作,但是往往地方官守住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思想上被没有那么识大体。地方官员对于地域的划分看的非常之重,不愿意过多的揽上责任,自顾自个,很难连为一体交相呼应。(6)如乾隆三十一年,江苏、浙江、广东等省擒获了海盗数百名,其中或是一人犯两省,或是一案涉数省之人,而各地方官因为涉及到海洋而不敢前往,又因为相互推卸责任,以致养奸。“近江苏、浙江、广东等省节拿获海洋盗犯多人,业已尽法惩治,此等积匪,或一人连两省之岸,或一案牵连数省之人,累累劫案,以闻多年,此时始行发觉,皆由从前各地方官遇有商船被劫之事,每以事涉海洋,畏难不肯访缉,又或因水面所辖地界毗连,可以相互推诿,彼此捺搁,遂致纵盗养奸,酿成积案。”(7)

浙江沿海设置了六员把总来负责巡洋,“于金乡、盘石设置一员把总,南边与福建烽火相会,北面与松门相会,管辖温州沿海四百里海路;于海门、松门设置一员把总,南与蒲岐,北与昌国、石浦会哨,管辖台州沿海五百里海路;昌国设置一员把总,南与石浦,北与南湖头会哨;定海设置一员把总,防守南起湖头渡,北抵管界;观山、临山设置一员把总防守宁波、绍兴数百里;海宁设置一员把总,防守自鳖自门到金山卫。”(8)划界巡洋分工明确,但弊端也不少。划界巡洋不仅使得各地方官相互推诿,也使得水师的素质低下,战力不高。雍正四年,浙闽总督高其倬在给雍正的上书中陈述了划界巡洋给水师带来的积弊。高其倬把水师中的人大致分为三等。第一等者,不但本处海洋情形无不熟知;即使是别处港口之宽狭,沙线之有无,何处外洋岛澳是洋盗寄泊取水之所,何等日色云气是将作台飓回澜之候都极其熟悉。第二等者,“或熟知数处情形,或熟知本处情形”。第三等者,对本处情形知道个大概,在船上能不晕,能上下跳动运使器械。最后甚至还有仅仅是不会很晕吐,只能坐在舱内,而不能上下跳动使用器械的人,这类人不过是凑数的而已。(9)据高其倬调查,福建水师兵中,有许多“不诸水务之人”,而浙江水师更不及福建水师。闽浙水师官兵之中,第一等的人,有的营一个没有,有的营仅有二三人。而且这些第一等人中,年近老迈、筋力就衰者居半。他认为该现状形成的原因是划界巡洋,“本处巡哨之兵,只在本处洋面巡哨。即总巡分巡之员,亦只福建者巡福建,浙江者巡浙江。如此行走操练,止熟本处,不知他处;止知本省,不知外省。”划界巡洋极度限制了沿海地方水师的视野,使得地方水师只了解本处的情况而不熟悉他处的情况。进而导致水师的出洋作战能力大为削弱,作战半径大为削减。划界巡洋的另一个弊端是滋生两地地方官的相互推诿的情绪,地方官员各管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对于洋界边的犯事或是睁眼不看,或是相互推卸,以致纵盗养奸,酿成积案。

二、海禁与闭关

禁海是明代经常采用的一种政治和军事手段,明代为了防止沿海奸民与倭寇勾结,禁止沿海居民私自出海。清代承袭了明代的这一海禁政策也是因为政治的需要。清入主天下初期,在福建等沿海地区,遭到了郑成功等人的顽强抵抗,长期不能歼灭郑氏力量,东南沿海抗清势力始终是清政府统治的一大威胁。(10)清代海禁政策的一个最中心的内容是重防其出。顺治十二年,顺治下达“禁海令”规定:“不许片帆入口,一贼登岸。”(11)顺治十八年又题准:“福建、浙江、江南三省所禁沿海境界,凡有官员兵民违禁出界贸易、及盖房居住、耕种田地者。不论官民,俱以通贼论处斩。(12)是年,令温台宁三府边海居民迁内地(13)。康熙二十三年郑氏力量被消灭殆尽后,清政府逐渐放宽了海禁政策。“十月兵部议请各省开界,得旨江南、浙江、福建、广东沿海田地,可给民耕种。”(14)是年,开始允许开海贸易、打渔。但条例烦多,对商船和渔船的所携货物、人员等有一系列严格规定。清廷更是在在江、浙、闽、粤四省设立海关,开海贸易。设在宁波的浙江海关由浙江地方官监管。乾隆二十二年,出于对海防的考虑,乾隆帝关闭了江、浙、闽海关,只留粤海关一口通商。

康熙二十三年,开始允许开海贸易、出外捕鱼,但对商渔船只、人员、所携物品的规定相当严格、精细。这首先体现在对民船的限制上。“凡直隶山东江南浙江等省民人,情愿在海上贸易捕鱼者,许令乘载五百石以下船只,往来行走。”(15)康熙四十二年议准:“出洋贸易商船许用双桅头不得过一丈八。”(16)除了船的规模与人数外,对于商船执照的取得也规定颇多。初造船时报明海关监督,并严查是否属于殷实人家,是否良民,防止船为贼所用。除此之外还要里甲族长的保证画押,“取具澳里甲族各长并邻佑当堂画押保结,然后准其成造”。船造完以后,地方官亲自查检。最后将船身刻上记号,写上船主姓名后才发执照。各省刻字的所用颜色不一,浙江用白油漆饰,绿色钩字。经过海口时将船只尺寸、客商姓名、人数、籍贯、所载货物、前去目标地的缘由及开始出发的日期填写到船单上呈给守口官验明放行。然后守口官把出海情况编造成册,呈给总督巡抚查看,每年四月造册报部。回来的时候从原来出海的地方回来,查明船上人数正确与否,是否有冒名顶替。然后守口官将情况报给总督巡抚,总督巡抚每年九月销号造册报部。(17)

对于渔船要求更为苛刻,康熙四十二年,“议准渔船梁头不得过一丈舵水不得过二十人取鱼不许越出本省。”(18)其余跟商船一样,也要担保,船身烙号刊名,登记在船之人的年貌籍贯。康熙四十六年规定:“福建渔船单双桅都可以用,包括浙江在内的其余省份都要用单桅。”(19)

限制民船的规模与性能,是一种消极的极其不自信的政策。政府这样做的直接原因是意在保持战船对民船的优势。但这种消极的政策,限制了造船业的发展,使得整个国家的造船水平得不到提高,间接影响到清军水师战船战斗力。民船其实也是一种重要的海防力量,可以为政府所用,而清廷限制民船的规模、性质与数量无疑也是间接削弱自身实力。(20)限制民船规模也直接影响了清朝对外贸易、渔业的规模和水平,压制了沿海经济的发展。除了对渔船的规模和性能的限制外,对于船上携带的物品与人员也有着许多严格的规定。限制出洋的物品有两类,一类是军需类物品,一类是粮食。军需类主要包括枪炮、硫磺、铜铁等。清廷规定:“出口商船并採捕渔船俱不许携带枪炮等器械,如有夹带硝磺钉铁军火器械樟板等物接济奸匪者,守口官弁盘查不实降三级调用,如有贿纵情弊革职提问。”(21)“出贩东洋南洋之大船准其携带军器每船炮不得过二位鸟枪不得过八杆腰刀不得过十把弓箭不得过十副火药不得过三十觔。”(22)。“商渔船只按海道之远近人数多寡每人每日带食米一升之外并带余米一升以防风信阻滞”(23)。

清代前期实行的海禁政策包括物品出口限制、民船建造规格等多项内容。清代海禁政策在当时的条件下,取得了重大成效,但鸦片战争之后,随着世界形势的剧变,这种战略尽显弊端。

三、保甲制度

保甲制度是中国封建王朝时代长期延续的一种社会统制手段,它的最本质特征是以“户”为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保长长十甲,甲长长百户,分百户而十人长之,谓之牌头。牌头则庶民之朴直者为之,保长甲长,则必择士之贤者能者而为之。”(24)乡里一有事发生,保长、甲长就会向上汇报,时人刘淇对保甲制度有这样一段贴切的比喻:“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节节而制之,故易治也。(25)

浙江保甲制度实行的地方除了大陆沿岸腹地,还包括海岛与海上。“浙江海岛居民,除不准增添居屋外,其现住居民一律编甲稽查,并责成该管镇道于出洋之时严密查察,毋使稍有容留,仍于年底查明有无增添,专折俱奏。”(26)乾隆五十九年,地方官员在稽查海岛居民搭寮时,发现浙江所属海岛五百六十一处多有民人居住,有搭盖寮房零星散处者,有建盖瓦房已编保甲者,有鱼汛时暂行搭厂者。官兵遵照定议悉行烧毁,“惟是烟户稠密之处,若概行驱逐,使谋生之民一朝失业,转致漂流为匪,请将编甲输粮者免其驱逐。”(27)对于出洋渔船也要实行保甲制,“欲出洋者将十船编为一甲取具一船为匪,余船并坐连环保结。若船主在籍而船出洋生事者罪坐船主。”(28)保甲制度限制了人们的自由,从而巩固了清政府在基层的统治。

注释:

(1)王宏斌著:《晚清海防:思想与制度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97页。

(2)[清]严如煜:《洋防辑要》,《中国南海诸岛文献丛编之四》,台北:台湾学生书局出版社,1985年,第46页。

(3)[清]严如煜著:《洋防辑要》,《中国南海诸岛文献丛编之四》,台北:台湾学生书局出版社,1985年,第49页。

(4)[清]沈德潛著:《防海》,《皇朝经世文编》电子版,读书中文网制作,卷八十三。

(5)[清]薛传源著:《防海备览》,望山堂藏版,卷二。

(6)[清]李卫修:《浙江通志》,光绪二十五年重刊本,商务印书馆影印,卷九十七。

(7)赵之恒标点:《大清十朝圣训》,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1998年,第4328页

(8)王宏斌著:《晚清海防:思想与制度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74页。

(9)[清]高其倬:《操练水师梳》,《皇朝经世文编》电子版

(10)[清]姜宸英:《海防总论拟》,《皇朝经世文编》电子版,卷八十三。

(11)[清]崐岡李鴻章等修:《光绪大清会典》卷776,刑部历年事例。

(12)[清]崐岡李鴻章等修:《光绪大清会典》卷776,刑部历年事例。

(13)[清]李卫修:《浙江通志》,光绪二十五年重刊本,商务印书馆影印,卷九十七。

(14)赵之恒标点:《大清十朝圣训》,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1998年,第5982页

(15)[清]崐岡李鴻章等修:《光绪大清会典》卷776,刑部历年事例。

(16)[清]薛传源著:《防海备览》,望山堂藏版,卷二。

(17)[清]薛传源著:《防海备览》,望山堂藏版,卷二。

(18)[清]薛传源著:《防海备览》,望山堂藏版,卷三。

(19)[清]薛传源著:《防海备览》,望山堂藏版,卷三。

(20)王宏斌著:《晚清海防:思想与制度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107页。

(21)[清]严如煜著:《洋防辑要》,《中国南海诸岛文献丛编之四》,台北:台湾学生书局出版社,1985年,第73页。

(22)[清]严如煜著:《洋防辑要》,《中国南海诸岛文献丛编之四》,台北:台湾学生书局出版社,1985年,第74页。

(23)[清]严如煜著:《洋防辑要》,《中国南海诸岛文献丛编之四》,台北:台湾学生书局出版社,1985年,第76页。

(24)[清]沈彤著:《保甲论》,《皇朝经世文编》电子版,卷七十四。

(25)[清]刘淇著:《里甲论》,《皇朝经世文编》电子版,卷七十四。

(26)[清]严如煜著:《洋防辑要》,《中国南海诸岛文献丛编之四》,台北:台湾学生书局出版社,1985年,第82页。

(27)[清]严如煜著:《洋防辑要》,《中国南海诸岛文献丛编之四》,台北:台湾学生书局出版社,1985年,第79页。

(28)[清]薛传源著:《防海备览》,望山堂藏版,卷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