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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岛历史研究

2014-11-25李念红

黑龙江史志 2014年5期
关键词:钓鱼岛主权

李念红

[摘 要]文章利用大量史实,并从国际法角度证明,钓鱼岛自古属于中国固有领土,中国有无可争辩的主权。这不仅是中国历代官方和学者的共识,更是世界各国的共识。大量中外史籍和图志表明,钓鱼岛列屿主权归属中国而不属日本。在1880年以前,从中国、琉球、日本、西洋各国的资料角度看,钓鱼岛列屿部属于中国的版图范围。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日本有关有正义感的史料仍是本着尊重历史事实的态度承认钓鱼岛列屿是中国领土。历史上作为钦差出使琉球的册封使,本身便带有代表皇帝也即是国家查勘领土版图和宣示主权之目的,其所著《册封使录》,毫无疑问具有官方文献之性质。《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确定的日本领土范围是明确的,钓鱼岛是中国领土。日本妄图逐步蚕食我海域,争我钓鱼岛是实现其野心的一个步骤。美国受其利益的驱使有意制造中日之间的领土矛盾。但钓鱼岛是中国的土地是历史的结论和国际法的规定。

[关键词]钓鱼岛;中国领土;主权;《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

钓鱼岛位于东海海域,在福建省的正东,中国台湾省的东北,是我国最东端的岛屿。钓鱼岛距中国福建省东山岛约190海里,距台湾省基隆市东北约90海里,距琉球群岛的与那国岛约78海里。钓鱼岛是“钓鱼岛群岛”的简称,指的是一组岛屿,除主岛钓鱼岛外,还有黄尾屿、赤尾屿、北小岛、南小岛、大北小岛、大南小岛、飞濑(岩礁濑)等岛礁,散布在东经123°20′—124°45′,北纬25°44′—26°00′的海域中,陆地面积共计6.5平方公里。钓鱼岛周边海域渔业资源丰富,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闽台渔民的重要渔场。

2012年9月10日,日本政府不顾中方一再严正交涉,宣布“购买”钓鱼岛及其附属的南小岛和北小岛,实施所谓“国有化”。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严重侵犯,是对13亿中国人民感情的严重伤害,是对历史事实和国际法理的严重践踏。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的立场,是对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的公然否定,是对战后国际秩序的严重挑战。中国政府严正声明,日本政府的所谓“购岛”完全是非法的、无效的,丝毫改变不了日本侵占中国领土的历史事实,丝毫改变不了中国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土主权。

历史文献证明,中国至迟在三世纪初就已发现钓鱼岛,并作为台湾的附属岛屿进行管辖,纳入了中国海疆版图作为海上防区,绝非“无主地”。日本明治政府于1885年通过冲绳县当局调查后,认为其是无人岛,于是在1895年编入日本领土。日方偷换概念,用无人岛的说法取代无主岛,其所谓依据“先占”原则取得钓鱼岛“主权”的说法纯属历史谎言。无论是19世纪末日本窃取中国领土钓鱼岛,还是20世纪70年代美日对钓鱼岛进行私相授受,都不可能也没有改变钓鱼岛属于中国的事实。日本这种贪欲野心与其国内右倾化势力及军国主义存在复活有极大关系。

一、二战后日本不能反省历史,右翼势力潜伏在国内机体之中,是挑起钓鱼岛争端的重要政治诱因之一

日德两国,同样作为二战的发起者与战败国,但是在看待战争问题上却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态度,德国是反复的认罪与反省,将对战争的悔过认真烙印在了骨髓之中,德国前总理施兰特在波兰奥斯维辛纪念碑前的一跪,站起来的确是整个德国民族。一向被欧洲人认为是从炮弹中浮出来的德意志民族,再度被周边国家接受,德法和解,德国成为欧洲经济引擎的三驾马车,在世界经济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日本与德国一样,战后借助天时地利,快速的实现了国家复兴,从战后废墟中建设成了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只是由于种种原因,日本没能对国内的军国势力进行全面清算,右翼力量潜在国内机体之中。随着日本经济走向下坡路,右翼力量跟随民族情绪趁势而起,在现在日本人的政治生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本就风波不断的中日关系,在日本的挑衅之后坠入了深渊。

德法和解最大的基础是德国的根本性认罪与国际意志的战争赔偿,仅就这一事例而言,日本的态度也使周边受害国无法容忍。对历史的淡化处理,不断的寻求军国力量,背靠美国冲击战后秩序,日本在历史认罪问题上表现出来的不诚恳,使军国主义再次复活存在可能性。

战后我国对日本可谓是仁至义尽,不愿与其永结仇怨,未对日本进行有效的惩罚,则使日本不思往事,认为我国可欺可辱。战后日本在美国扶植下再次崛起,然其崛起是在经济以及科研方面,军队建设受到限制。我国随着改革开放,国家实力大增,国防事业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使日本朝野感到强所未有的危机感,因其过去对我国所犯下的罪行,使其开始担心我会对其打击。我国不断强大的海上力量,也使得日本甚为担忧,深恐我国强大打断其再次扩张之路,不断对我国进行言语攻击以及实际挑衅。我海军横穿东海驶入太平洋,并在归途之中环绕我钓鱼岛而行,以显示我国对钓鱼岛之主权,日本疯狂叫嚣受到我国威胁。

(自近代以来东瀛倭寇与周边国家结下不解之仇,虽我国在二战之后在一定程度上原谅日本,然其并不以为然,不断寻衅滋事,更是以钓鱼岛问题与我国相扯皮。偷袭、好战是日本的民族性,中国大唐之时它冒险挑战,结果大败于朝鲜白江村战役。之后十几个世纪以来,仍是数次冒险挑战,屡战屡败,屡败屡战,至今不改。)

二、日本谋求东海大陆架及其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的野心,是其争我钓鱼岛的经济诱因

钓鱼岛总面积仅6.32平方公里,这么个不起眼的小岛群日本为何如此拼命抢夺?“项庄舞剑意在沛公”。日本的真正图谋在于东海大陆架上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1968年10月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ECAFE)对东海海域进行了海底资源调查,认为钓鱼岛附近海域可能储藏着巨大的海底油田。“埃默里报告”认为东海陆架盆地蕴藏着丰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这一结果,激起了资源贫乏的日本侵占该地区的野心。

三、日本妄图逐步蚕食我海域,争我钓鱼岛是实现其野心的一个步骤

中日两国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存在争议。中国主张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自然延伸原则”划界,两国大陆架的分界线应在靠近日本琉球群岛的冲绳海槽。因为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在海底的自然延引,而日本的琉球群岛则形成于海底火山,因此中日两国是属于相向却不同在一个大陆架上的国家。这样日本基本上就与东海大陆架无缘了。而日本则主张以“等距离中间线”划界平分东海大陆架。但由于琉球群岛并不在东海大陆架上,因此其“等距离中间线”的划界主张显然缺乏地理上的理由。而钓鱼岛则全部位于东海大陆架上,日本取得钓鱼岛,便主张和中国共有大陆架了。那么,日本不仅可以有钓鱼岛周围12海里领海及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更可以理直气壮地主张“等距离中间线”的划界原则,甚至可以得寸进尺地将钓鱼岛作为划界的起算点,从而其原先主张的中间线继续自中国一侧推进,获取东海大陆架的绝大部分,并通过侵占钓鱼岛进而染指台湾及澎湖列岛。当然这只是日本一厢情愿的想法。中国认为,钓鱼岛属于中国;再者钓鱼岛的归属不应影响东海大陆架的划界。因为钓鱼岛属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条中规定的“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日本妄图逐步侵食中国领土的野心从下文“琉球问题历史沿变”(本文第五部份)中,即可看出,争我钓鱼岛是继其侵占琉球后,实现其野心的又一个步骤。

四、钓鱼岛自古属于中国,不是“无主土地”

我们本着尊重历史事实的立场,采用中日双方的历史资料,对当年中日琉球交涉及钓鱼岛主权问题作原原本本的叙述。

(一)钓鱼岛最早由中国发现并命名

钓鱼岛及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等岛屿和台湾西北部位于章安(今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东南约400千米。公元230年(三世纪)正月卫温万人船队从章安港启程,浮海夷洲(台湾),对台湾及附属岛屿进行开发经营,是中国正史上关于大陆与台湾交往的最早记载,标志着两岸关系的开端,也标志着台湾及附属钓鱼岛等列岛自古属于中国的铁证之一。

早在中国隋朝公元605~615年期,隋炀帝曾四次派遣水军赴琉球“诏谕”,途经今钓鱼岛海域并作深入探查,正式命名该岛为“高华屿”(1)。宋代以后中国东南沿海的渔民们称称之为“钓鱼岛”。1171年(南宋乾道七年),镇守福建的将领汪大猷在澎湖建立军营,遣将分屯各岛,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岛屿在军事上隶属澎湖统辖,行政上由福建泉州晋江管理。在宋代典籍中则被通称为“薛婆兰”。(2)

明、清两朝均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列入疆土版图,划为海防管辖范围之内。

根据“名从主人”的国际惯例,地名往往是确认领土主权归属的一个重要标志。那些侵占别国领土的国家深谙其中奥妙,都会将侵占的他国领土用本国语言另行命名,而决不会沿用原属国使用的名称,以此掩盖其侵略痕迹。中国对钓鱼岛悠久的命名历史从另一个侧而证明了其归属中国的事实,使日本窃取霸占钓鱼岛又妄言钓鱼岛是“无主土地”被日本“先占”取得的谎言显现。用日文篡改地名是日本掩盖其窃土夺地行径的一种惯用伎俩。于是,日本故伎重演。1930年,日本政府在其测绘出版的《吐噶喇及尖阁群岛》图中,将钓鱼岛群岛篡改称为“尖阁群岛”,其中的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屿、北屿、南礁、北礁、濑礁则相应地篡改为“鱼钓岛”、“久场岛”、“久米赤岛”或“大正岛”、“南小屿”、“北小屿”、“冲之南岩”、“冲之北岩”、“飞濑”。然不幸的是日本的命名比中国的命名晚了1300多年。更加不幸的是,是中国而不是日本,自公元三世纪通过对钓鱼岛这一“无主土地”的“先占”取得主权后该岛便一直成为了中国的领土。

(二)中国史籍中有关中、琉地方分界的记载

1、明清两代的众多历史文献表明自明初到清末长达500多年时期内,钓鱼岛被这两个朝代列入自己的版图,纳入中国的海防管控之内,并施行有效控制,从而巩固了钓鱼岛成为中国领土的历史事实。明清两代的使琉球录和多幅海疆图都将钓鱼岛标为中国领土。

仔细研查中国、琉球、日本及西洋人的航海纪录,发现自明、清起,中国和琉球的疆界划分十分清楚,既有地方的分界,又有海域分界。这些分界不仅获得中、琉两国的共识,而且也为当时的日本和西洋人士所认同。

早在14世纪即明朝初年,中国海防将领张赫、吴祯便先后率兵在东南沿海巡海,驱赶倭寇,一直追击到“琉球大洋”,即琉球海沟。此时,钓鱼岛已成为中国抵御倭寇的海上前沿,被纳入中国的海防范围之内。明代编年体史书《明实录》记载1372年,明太祖朱元璋派遣杨载诏谕琉球经过钓鱼岛发现该岛无人居住,且无任何他国标记,遂设立大明界碑,明确作出取得该无主岛主权的意思表示,开始了对该岛的实际占有和管辖。进一步证明中国在明朝初期便通过国际法上的先占“无主土地”的方式取得了钓鱼岛的主权。也就是从这次诏谕之后,琉球三国(南山国、中山国、北山国)以及后来统一的琉球国开始向中国朝贡,成为了中国的藩属国。而中国则多次派遣使节诏谕琉球国。明清两朝先后派遣出使琉球的官员在途经钓鱼岛时登岛正式巡查和管辖20余次,表明了中国对该岛一直在行使主权管辖。(3)

2、明永乐元年(1403年)《顺风相送》,书中有关于“钓鱼屿”的记载。《顺风相送》也是较早记载钓鱼岛的史籍,书中使用的名称为“钓鱼屿”和“赤坎屿”,即今天的钓鱼岛、赤尾屿。再次说明钓鱼岛列屿最早是由中国人发现、命名和使用的。

3、陈侃《使琉球录》。明嘉靖十三年(l534)五月,明朝派遣给事中陈侃为册封使,由福州起航前往琉球。陈侃在《使琉球录》的《使事纪略》中记述这次航程云:“五月朔,予等至厂石……五日始发舟,不越数舍而止,海角尚浅。至八日,出海口,方一望汪洋矣。九日,隐隐见一小山,乃小琉球也。十日南风甚迅,舟行如飞。然顺流而下,亦不甚动。过平嘉山,过钓鱼屿,过黄毛屿,过赤屿,目不暇接,一昼夜兼三日之程:夷舟帆小,不能及,相失在后。十一日夕,见古米山,乃属琉球者。夷人鼓舞于舟,喜达于家……二十五日,方达泊舟之所,名日那霸港。”(4)陈侃在叙述册封船由福州闽江口外出洋,途经台湾北端的小琉球、彭佳屿(平嘉山)、钓鱼屿、黄尾屿、赤尾屿,为此次航行的一个阶段,沿途所经各岛屿皆为中国海域范围。然而,册封船到达古米山(久米岛),即进入琉球境界。船上担任导航的琉球水手知道已抵故国家园,于是高兴得手舞足蹈。陈侃在这里清楚地指出,自古米山起,为琉球境界。当时的琉球人认为,过了钓鱼岛列岛,到了古米山(又称姑米山,即现在冲绳的久米岛)后才算回到家,而钓鱼岛在中国的版图之内。

这一记载清晰地表明:(1)当时中国己对钓鱼岛及附属岛屿做出了明确的命名;(2)钓鱼岛不属于琉球国的领土。

4、郭汝霖《使琉球录》。嘉靖四十年(1561)五月,明朝派遣给事中郭汝霖为册封使前往琉球。郭汝霖在《使琉球录》中记这次航程云:“五月二十九日,至梅花开洋……为东涌、小琉球。三十日,过黄茅。闰五月初一日,过钓鱼屿。初三日,至赤屿焉。赤屿者,界琉球地方山也。再一日之风,即可望古米山矣。”郭汝霖明确地指出“赤屿者,界琉球地方山也”,意谓赤尾屿是(中国)与琉球的地方分界。赤尾屿以西为中国领地,以东为琉球领地。而古米山在赤尾屿以东,因此属琉球领地,故陈侃有“古米山,乃属琉球者”之语。可见陈、郭所述中、琉地方分界是同一意思,即以赤尾屿为中国领地的边界。

5、1719年(清康熙五十八年)清朝册封副使徐葆光所著《中山传信录》明确记载:八重山是“琉球极西南属界”。从福建到琉球,“经花瓶屿、彭家山、钓鱼台、黄尾屿、赤尾屿,取姑米山(琉球西南方界上镇山)、马齿岛,入琉球那霸港。”这里所谓“界上镇山”,即琉球西南海上边界的主岛。徐葆光《中山传信录》所绘“琉球三十六岛图”及“琉球地图”,详实描绘了琉球国的属岛及地理境界,姑米山是琉球西南方的界山,不含钓鱼岛。与前述两幅“琉球图”完全一致,标明姑米山为“琉球西南方界上镇山”以及八重山为“琉球极西南属界”,钓鱼岛不在琉球三十六岛之列。

以上几则史料清楚记载着中、琉两国的地方分界,从中国方面看,地界是赤尾屿,从琉球方面看,地界是古(姑)米山。

(三)中国对钓鱼岛进行长期管辖

1556年(明嘉靖三十五年),郑舜功受明朝政府派遣赴日本考察撰写了《日本一鉴》。书中绘制的“沧海津镜”图中有钓鱼屿,并写道“钓鱼屿小东小屿也”。所谓“小东”,即当时台湾别称,说明当时中国已从地理角度认定钓鱼岛是台湾的附属岛屿。

明嘉靖年间,朝廷开始治理倭患。1561年,明朝驻防东南沿海的最高将、抗倭名将领胡宗宪与地理学家郑若曾通过文献调查和实地考察编纂了中国明代筹划沿海防务的专著《筹海图编》(由东南沿海防倭抗倭军事指挥部总督府出版,明朝嘉靖四十一年即l562年),《筹海图编》卷一之《沿海山沙图》,其中“福七”、“福八”(即福建沿海山沙图)两图,清楚地将钓鱼屿、黄尾屿、赤屿划入福建的行政管制范围(海防区域),纳入中国防倭抗倭军事指挥部(总督府)的行政管制范围,确切标明了福建罗源县、宁德县所属各岛中包括了“钓鱼屿”、“黄尾屿”等岛屿。该书成为我国历史上重要的海防专著,是研究明代的军事史、海防史、中日交通史的宝贵资料文献。作为中国领土列入中国的防区,这是中国对钓鱼岛实行有效管辖的早期记载之一,是最有力的一份证据。

明中叶,戚继光抗倭时以钓鱼岛为战略防线。1579年(明万历七年)中国册封使萧崇业所著《使琉球录》中的“琉球过海图”、1863年(清同治二年)的“大清壹统舆图”等,都明确载有钓鱼屿、黄尾屿、赤尾屿。

1605年(明万历三十三年)徐必达等人绘制的《乾坤一统海防全图》及1621年(明天启元年)茅元仪绘制的中国海防图《武备志·海防二·福建沿海山沙图》,也将钓鱼岛等岛屿划入中国海疆之内。明末施永图《武备秘书》,承袭了《筹海图编》将钓鱼岛列入海军巡检防御范围内的记载,表明明朝对钓鱼岛连续无间断地管辖。清朝沿袭了明朝的做法,继续将钓鱼岛等岛屿列入中国海防范围内。清代《台海使槎录》、《台湾府志》等官方文献都详细记载了对钓鱼岛的管辖情况。清政府第一任巡台御史黄叔璥《台海使槎录》(1736年)记载了“钓鱼台可泊大船十余”,说明钓鱼岛在行政上早已属于台湾管辖。范咸《重修台湾府志》(1747年)记载了钓鱼岛等岛屿划入台湾海防的防卫区域内。

1863年胡林翼等编绘的《大清一统舆图》是权威的中国版图文献,其上用中文地名标出了钓鱼屿、黄尾屿、赤尾屿等岛;而凡属日本或琉球的岛屿,皆注有日本地名。作者在跋文中还特意注明“名从主人,如属十于四裔,要杂用其国家语”。邹世诒等《皇朝中外一统舆图》(1863年)清楚地标出以姑米山为琉球国界,钓鱼台、黄尾屿、赤尾屿归中国版图。陈寿祺等《重纂福建通志》(1871年)进而确定钓鱼岛隶属于台湾噶玛兰厅(即今宜兰县),将钓鱼岛等岛屿列为台湾宜兰县的海防要冲。特别是,就在《马关条约》签订前2年的l893年,慈禧太后曾诏愉,“即将该钓鱼台、黄尾屿、赤尾屿三小岛赏给盛宣怀为产业供求药之用”。此前盛宣怀药局一直在钓鱼岛采集药材制成药丸(5)。

民国34年(1945年)3月由内政部地图发行许可、中国史地图表编纂社出版的《中韩日形势图》也明确标出了钓鱼岛、赤尾屿、黄尾屿的地理位置,表明这些岛屿为中国领土。

(四)中国史籍中有关中、琉海域分界的记载

1、郭汝霖《使琉球录》记由那霸回福建途中,因册封使船遭飓风袭击,迷失方向,任其漂流,“至二十六日,许严等来报:‘渐有清水,中国山将可望乎?二十七日,果见宁波山”。可见,册封使船在海上迷失方向,无山可望时,是以水为标记的,如见有绿水,则知进入中国海域。而当时中国与琉球的海域分界是在赤尾屿与古米山之间的黑水洋(亦叫黑水沟)。古米山在赤尾屿以东,两屿之间隔着一道最深达2700米的东海海槽。这道海槽因水深之故,使洋面呈深黑色,与赤尾屿以西属东中国海浅海大陆架(水深为50至200米)的绿色海洋,形成鲜明的颜色对比。自明代以来,中、琉之间的海域区分便以黑水洋为界。在福建往琉球途中,至赤尾屿为止,沿途所经花瓶屿、彭佳屿、钓鱼屿、黄尾屿,皆位处于中国海的浅海大陆架上,洋面呈绿蓝色,故又称“清水”或“沧水”,这些海域一向属于中国,为中国海舶活动之区域。据《顺风相送》记载,位于东中国海浅海大陆架上隆起的各岛屿,因中国海舶经常往来话动其间,故由福建至各岛屿皆有针路可达。(6)但过了赤尾屿,一直至马齿山即今琉球庆良间列岛,洋面皆呈黑色,属琉球海域范围,而黑水洋面隆起的古米山即属于琉球的领土版图。才能清楚地理解郭汝霖“赤屿者,界琉球地方山也”的含义;同时,也只有这样解释,才能准确地理解陈侃“古米山,乃属琉球者”的含义。

2、夏子阳《使琉球录》。万历三十四年(l606),钦差正使兵科右给事中夏子阳、副使行人王士祯,前往琉球册封中山王尚宁。《使琉球录》“使事记”记:“册封使船由那霸回航福州,沿途所过皆为黑水。十月二十二日早,过姑米山(即古米山),不久,便遭飓风,船舱入水。”二十九日早,隐隐望见一船,众喜,谓“有船,则去中国不远”。“且水离黑入沧,必是中国之界……十一月朔日,舟入五虎门。”(7)夏子阳记海水由黑转绿,即是到达中国海域。换言之即中、琉海域分界当在黑水洋,绿色水域为中国界,黑色水域为琉球界。《使琉球录》记载了过钓鱼屿、黄尾屿的情形,并记载了中国和琉球之间海上分界线“黑水沟”的海象。

3、汪楫《使琉球杂录》。清康熙二十二年(l683),钦差正使翰林院检讨汪楫及副使等一行人,前往琉球册封中山王尚贞。《使琉球杂录》记福建往琉球有:“六月二十三日,自五虎门开洋,二十四日天明,见山,则彭佳山也。不知诸山何时飞越,辰刻过彭佳山,酉刻遂过钓鱼屿……二十五日,见山,应先黄尾而后赤屿,不知何以遂至赤屿,未见黄尾屿也。薄暮过沟,风涛大作,投生猪羊各一,拨五升米粥,焚纸船,鸣钲击鼓,诸军皆甲,露刃俯舷作御敌状,久之始息。问‘沟之义何取?曰:中外之界也。界于何辩(辨)曰:‘悬揣耳。然顷者恰当其处,非臆度也。”(8)汪楫一行经过赤尾屿后,即行过“沟”祭海神仪式。汪楫问老水手“沟”是什么意思?回答说是中国与琉球的分界。汪楫又补充说刚才过沟祭海,恰好是在赤尾屿外的黑水洋面举行。这里明记赤屿以外为黑水沟,而此沟即是中国与琉球的海域分界。

4、周煌《琉球国志略》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除确认了钓鱼岛在中外之界中方一侧外,还标绘了台湾及其附属以钓鱼岛为中心的东北诸岛。

钦差翰林院侍讲全魁为正使、翰林院编修周煌为副使,前往琉球册封中山王尚穆。周煌归而著成《琉球国志略》凡十六卷,为明清册封使录中的集大成之作,也是研究琉球古代史的重要文书。该书记琉球“环岛皆海也,海面西距黑水沟,与闽海界。福建开洋,至琉球,必经沧水过黑水,古称沧溟,溟与冥通,幽元之义。”又曰:“东溟,琉地”。(9)这段话十分清楚地指出,中国与琉球的海域分界线就在黑水沟。由福建至琉球,必须经过绿色海域而进入黑色海域,黑水沟以西的绿色海洋为福建海域,以东的黑色海洋为琉球海域(东溟、琉地)。这种海域边界的划分法,是当时中、琉官方使节及航海家的共识,明、清册封使录中亦反复提及。这是无法篡改的历史事实。

5、《记事珠》明确记载:嘉庆十三年(1808年),大清王朝颁旨册封琉球国王。此年二月十八日,正使齐鲲(太史)、副使费锡章(侍御官)、学者沈复(太史司笔砚,字三白,《浮生六记》作者)等出京,同年闰五月二日,他们从福建出发,在左营副将吴安邦率兵弁220名护卫下,分乘二船一同前往琉球国。五月十一日,始出五虎门。向东一望,沧茫无际,海水作葱绿色,渐远渐蓝。五月十二日,过淡水。五月十三日辰刻,见钓鱼台,形如笔架。遥祭黑水沟,遂叩祷于天后。忽见白燕大如鸥,绕樯而飞,是日即转风。十四日早,隐隐见姑米山,入琉球界矣。十五日午刻,遥见远山一带,如虬形,古名琉虬,以形似也……

此段文字清楚地记录了沈复等人于嘉庆十三年五月十三日辰刻见到钓鱼台(即钓鱼岛),随后祭天后(妈祖),顺利过了黑水沟(即中琉海沟),于十四日早隐隐看见姑米山,才进入琉球国界。这说明钓鱼台(即钓鱼岛)当时就在中国海域内,其距离琉球国界尚有一日航程,既不属于琉球,更绝不属于日本。

这段嘉庆十三年(1808年)中国人拥有钓鱼岛主权的文字记载,比日本宣称所谓的“古贺辰四郎1884年发现该岛”的时间早了整整76年。2012年,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傅熹年已经鉴定过这本清嘉庆年间手抄本《记事珠》。清华大学中国古典文献研究中心主任傅璇琮、著名文献学家郑伟章、台湾高雄师范大学《浮生六记》研究专家蔡根祥等学者们认为,此墨迹本是清代学者、书法家钱泳的手稿,且又是古典文学名著《浮生六记》的佚文,即:钱泳手抄沈复《浮生六记》中第五记《中山记历》(即《海国记》)的初稿之《册封琉球国纪略》部分内容。

《浮生六记》中的后二记已经佚失。《浮生六记》自清光绪四年(公元1878年)付印以来,该书就仅存前四卷,即卷一《闺房记乐》、卷二《闲情记趣》、卷三《坎坷记愁》、卷四《浪游记快》,而第五、六记卷的佚文一个半世纪以来一直莫知所踪。此手抄本记载的相关内容,据学者们考证,与《浮生六记》第五记的《册封琉球国纪略》所在的《海国记》内容是一致的。

以上所述明、清出使琉球册封使录有关中、琉地方分界与海域分界的史实,是当时国际间公认的共识。

下面将援引琉球国史籍与各国图志为证。

(五)琉球国史籍的记载和各国图志中的标记

1、琉球王国史料证明钓鱼岛自古归属于中国。

(1)《指南广义》。该书为琉球大学者、紫金大夫程顺则所撰(l708年),内中记“福州往琉球”针路,与明、清册封使录相同,也称“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特别是,该书附图中,将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连为一体,与古米山之间成一明显的分界线,这幅附图,实际上成为陈侃“见古米山,乃属琉球者”及郭汝霖“赤屿者,界琉球地方山也”的最好说明。同时也是徐葆光“针路图”及林子平“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岛之图”之蓝本。

琉球王府的权威史书1650年向象贤所著的《琉球国中山世鉴》采用了中国明朝册封史陈侃的记述称久米岛是琉球领土,而赤屿及其以西则非琉球领土。

(2)琉球学者蔡温于1726年所著的《中山世谱》等史书中也指出琉球疆域内不含钓鱼岛。琉球王国当年献给康熙皇帝的琉球大学者蔡温增订的《中山世谱》的图谱中无钓鱼岛等岛屿。(9)《中山世谱》附“琉球舆图”,所绘琉球国西南边界为姑米山,极西南边界为八重山群岛之由那姑尼山(即与那国岛),与徐葆光《中山传信录》完全相合。

以上这些史籍可证明,明、清册封使录所记中、琉两国的地方分界,是当时中、琉两国的官方及学者间的共识。

以下所举当时各国绘制的地图,是中、琉两国当时地方分界与海域分界的有力证据。

2、各国图志中的相关标记。

(1)日本地图证明,钓鱼岛非日本固有领土。

A、日本的有关史料证明,钓鱼岛属于中国。幕府撰元禄国绘图之《琉球图》(l702年)共三幅,所标琉球国西南边界为久米岛,极西南边界为八重山群岛之与那国岛,钓鱼岛亦不在《琉球图》之内。

B、日本史地学家新井白石撰《南岛志》(l719年)所绘琉球国全图,亦以最西南端的与那国岛和西南端的久米岛为琉球国边界,钓鱼岛不在琉球国全图之内。

C、日本I785年出版的著名日本史地学家、学者林子平撰《三国通览图说》的其中“琉球国全图”,以不同颜色区分不同国家的领土。琉球属地皆用橘黄色,日本部分则用淡绿色,邻接的中国部分用粉红色来表示,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中国福建、浙江省,都是粉红色。(11)附“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岛之图”所绘琉球国西南边界为姑米山,极西南边界为八重山群岛,并在旁加注“以上八岛八重山属琉球统治”。另外,在姑米山相对的西边,绘有赤尾山、黄尾山、钓鱼岛、彭佳山、花瓶屿诸岛屿,所涂颜色皆与中国之福建省、广东省、浙江省等相同之淡红色,明确标示为中国领土。

D、日本l875年官方编修的《府县改正大日本全图》、《大日本地理全图》,以及官方编写的地理书、教科书和海军省实测图书等书籍均标明钓鱼岛属于中国。1876年日本陆军参谋局绘制的《大日本全图》,其中,琉球中北部诸岛部分,西南端标明以久米岛为界,琉球南部诸岛部分,极西南端以与那国岛为界,钓鱼岛不在琉球列岛之内。

E、日本学者高桥景保绘《日本边界略图》(1809年)之琉球部分,西南边界为久米岛,极西南边界只标出八重山群岛之入表岛和石垣岛,钓鱼岛不在琉球列岛之内。

日本大化七年(l810)春,由咏归斋主人山田联校修,温其轩藏版的《地球舆地全》,是日本人绘制的一幅现代地图。该图的“小东洋”部分,绘有“支那海”(中国海)沿岸各岛屿,其中,福建与琉球中间南边绘有花瓶山、彭佳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北边绘有里麻山、台山、鱼山、凤尾山、南杞山;明显标示为中国领地。琉球方面,西南绘以久米岛为界,极西南绘以与那国岛为界;这幅现代地图基本上是参酌林子平图而绘,表明19世纪初的日本地理学家还是清楚地将钓鱼岛列屿归为中国版图。

F、冲绳县岛尻博物馆藏古《琉球全国》(年代不详),琉球其西北边界为安根呢(即今粟国岛),西南边界为姑米山,极西南边界为八重山群岛之一的由那姑呢(即与那国岛),钓鱼岛不在《琉球全图》之内。

G、日本史地学家大文彦著《琉球新志》(1873年)附“琉球诸岛全图”,明确地圈定琉球全岛的版图范围,中部诸岛部分西南端以姑米岛为边界,南部诸岛部分最西南端以与那国岛为界,钓鱼岛亦不在琉球诸岛全图之内。

日本史地学家兼“接管”冲绳县的政府官员伊地知贞馨著《冲绳志》(1877年)附“冲绳岛全图”,所划定的冲绳版图,西南端以久米岛为界,最西南端是以与那国岛为界,钓鱼岛不包括在冲绳岛全图之列。

H、1967年日本人文社出版的《日本地图》,在这份地图上,仍然不包含钓鱼岛。日本著名历史学家井上清经过查阅历史文献而断定钓鱼群岛在日本染指之前并非“无主地”,而是中国的领土(12)。2004年6月,日本学者、横滨国立大学教授村田忠禧出版了《尖阁列岛钓鱼岛争议》一书提出“明代以来各种各样的中国地图和文献都把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标注在中国的版图内”。

(2)其他各国史料。

1744年来华的法国人、耶稣会士蒋友仁(MichelBenot)受清政府委托,于1767年绘制出《坤舆全图》。该图在中国沿海部分,用闽南话发音注明了钓鱼岛。法国出版家暨地理学家皮耶·拉比(Pierrr Lapie)所绘之《东中国海沿岸各国图》(1809年),将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绘成与台湾及其附属岛屿相同的红色,而将琉球群岛绘成绿色,明显地将钓鱼岛列屿归为台湾的附属岛屿。

1811年英国出版的《最新中国地图》明确钓鱼岛为中国领土。1877年,英国海军编制的《中国东海沿海自香港至辽东湾海图》,将钓鱼岛看作台湾的附属岛屿,与日本西南诸岛截然区分开。该图在其后的国际交往中被广泛应用。

l859年美国纽约出版的题为《柯顿的中国》(Coltons China)的现代中国地图,在钓鱼岛的位置标上“Hawaping Sun”(花瓶山或译作和平山),在黄尾屿的位置标上“Taiyu Su”(钓鱼屿),虽然位置有错,但毫无疑问,将钓鱼屿与黄尾山划归中国版图。西班牙人穆尔(J.P.Morales)所绘日本与中国的海域疆界图(1879年由巴塞罗纳的曼坦纳赛门公司出版),将日本的版图圈定为北海道、本州、四国、九州及冲绳本岛,同时清楚地将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标示为中国海域辖区范围。

(六)对上述资料的分析

就历史而言,钓鱼岛列屿主权归属中国而不属日本。上述史籍和图志表明,在1880年以前,从中国、琉球、日本、西洋各国的资料角度看,钓鱼岛列屿部属于中国的版图范围。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日本有关有正义感的史料仍是本着尊重历史事实的态度承认钓鱼岛列屿是中国领土。从历史文献来看,琉球最早记载钓鱼岛列屿的史书《指南广义》、日本最早记载钓鱼岛列屿的史书《三国通览图说》,都明确地将钓鱼岛列屿划归中国领土版图。当时的中国宣布领有这些岛屿和海域,作为钦差出使琉球的册封使,本身便带有代表皇帝也即是国家查勘领土版图和宣示主权之目的,其所著《册封使录》,毫无疑问具有官方文献之性质。所以,它才受到中、琉、日以及国际间的重视。如界定琉球国西南边境为古米山,极西南边界为八重山的《中山传信录》,不仅被中、琉两国官方视为经典之作,而且也被国际间看作是研究琉球王国的权威著作。该书于1722年刊行后日本即于1766年翻刻,并注上假名。1781年该书又在法国巴黎被翻印出版,可见其受国际间重视的程度。

此外18、19世纪欧美出版的大量世界地图及航海图,涉及钓鱼岛列屿部分皆用中国命名,并将该列屿标示为中国领土。这些地图就是钓鱼岛列屿不属“旧琉球王朝的势力所及范围”,而属于中国王朝势力所及范围的铁证。

国际法中有关一国领土的界限称为疆界(Boundary)。据奥本海默(Oppenheim)所下的定义,那是“地面上的一种想象的线,使一国的领土,与另一国的领土,或无主之地或公海,得以划分。”国际法中有关一国的领土的疆界划分有如下几个标准:一是,界于两国间的河川;二是,界于两国间的湖泊或内海;三是,界于两国间的山岭,通常以分水岭为界;四是,界于两国间的海域(13)。

根据以上国际法原理,历史上中、琉两国的边界划分,适合于国际法中有关领土的疆界划分标准的第三项与第四项,即中、琉两国间以赤尾屿为山岭分界,以黑水沟为海域分界。因此,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毫无疑问属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这些岛屿的附近l2海里水域无疑是中国的领海。由上述资料可见,中国在三世纪至六世纪就已发现钓鱼岛,并将其作为台湾的附属岛屿进行管辖。这说明钓鱼岛绝非“无主地”,日方所谓依据“先占”原则取得钓鱼岛“主权”的说辞纯属欲盖弥彰的历史谎言。

五、琉球问题历史沿变

(一)逐步吞并琉球群岛——琉球(即现在的冲绳县)历史上并不属于日本,而是中国的藩属国

研究钓鱼岛的主权归属问题,还要从琉球交涉问题谈起,因为从历史上看来,钓鱼岛与日本吞并琉球和侵占台湾有关。从中也可看出日本步步侵吞中国领土的野心与阴谋。钓鱼岛位于台湾与琉球群岛之间,明代的《顺风相送》(1403年)便有记载,钓鱼岛并不在历史上的琉球36岛之列。历史上的琉球王国,于明朝洪武五年(1372)臣服中国,封王朝贡,列为藩属。清以后,一依明例,琉球奉中国正朔,并受册封,定二年一贡从无间断。但这时候,琉球王国本土(即今之日本冲绳县境内)由于不断受到日本势力的侵袭和渗透,事实上已是两属。其内政完全受制于日人,民间风俗也逐渐日化。只有每当清使将临时,日本人在琉球者才事先走避。这种明属中国、暗属日本的状态,一直持续到日本明治维新的初年。不过在咸丰三年(1853),琉球与美、法、荷兰订立通商条约时,仍然承认自己是中国的外藩,使用清朝的年号及文字,只把日本称为自己的邻邦。(14)

日本明治维新(始于l868年)后,急于把琉球并为己有,以此作为向中国台湾进犯的基地。l872年2月,日本九州鹿儿岛县官奈良原繁前往琉球,向琉球王国政府首脑宣告日本的变革,并命令琉球进行政治改革(15)。早在前一年,因琉球的一些渔船在海上遇难,漂流到台湾,一批渔民被台湾的高山族人误杀。日本政府便借此机会向清政府交涉,硬说是杀害了“日本人”,企图派兵侵占台湾。另一方面日方又摘引清总理衙门大臣毛昶熙、董恂在交涉答辞中有“番民皆化外,犹贵国之虾夷,不服王化,亦万国所时有”,将之曲解为台湾番地不属中国版图。日本政府于1874年4月派西乡从道率兵三千进攻台湾,迫使清朝签署了《台事专条》,其中规定“日本国此次所办原为保民义举起见,中国不指以为不是”(16)。并向清廷索得补偿银50万两。从而迫使清廷默认琉球人是日本人,使日本吞并琉球合法化。日本内务卿大久保利通据《台事专条》中清廷承认日本出兵台湾为“保民义举”一条,向日本政府提出逐步实现吞并琉球的建议:“今者中国承认我征番为义举,并抚恤难民,虽似足以表明琉球属于我国版图之实迹,但两国分界仍未断然。”为了进一步确定琉球归属日本,他建议日本政府首先必须加强琉球的属国化,割断其与中国的关系,对琉球王国进行体制变革,使其政治制度日本化。具体措施是:“先召其重臣,谕以征蕃事由及出使中国始末,并使令藩王宜自奋发,来朝觐谢恩,且断绝其与中国之关系。在那霸设置镇台分营,自刑法、教育以下以至凡百制度逐渐改革,以举其属我版图之实效。”(17)

大久保利通这一将琉球属国化然后加予吞并的建议,得到日本政府同意。1875年,日本政府派遣熊本镇台之兵进驻琉球,同时向琉球发布命令:禁止入贡中国,不准接受中国册封;撤销福州琉球馆;琉球今后与中国的贸易和交涉概由日本外务省管辖。(18)日本政府这一加强琉球属国化,即阻贡中国的命令拉开了近代中日琉球交涉。

日本阻贡命令宣布后,琉球全国震惊。国王即命王子归仁至日本“谢恩”,说明不能停止进贡中国。同时,于l877年初派遣官员向德宏来华陈述日本阻贡经过,乞求清廷援救。负责接见向德宏的浙闽总督何景和福建巡抚丁日昌,对日本阻贡的反应还是正确的。他们建议清廷“饬知出使东洋侍讲何如璋等,予前往日本之便,将琉球向隶藩,属该国不应阻贡,与之剀切理论,并邀集泰西驻日诸使,按照万国公法,与评直曲。(19)时充驻日公使何如璋到任之初,即接到清廷要他对琉球问题“相机妥筹办理”的命令。(20)

何如璋根据总理衙门指示,援引《中日修好条规》(1871年签订)第一条“两国所属邦土,亦各以礼相待,不可互有侵越,俾获永久安全”的原则(21),向日本外务卿寺岛宗则就日本阻贡一事提出口头抗议,随后又送去一个措词强硬的照会,力陈琉球称臣朝贡中国的历史,指责日本阻贡一事。照会中提到“日本堂堂大国,谅不肯背邻交,欺弱国,为此不信不义无情无理之事”(22)。寺岛认为照会有辱日本政府,是一种“暴言”,并且坚持琉球为日本属邦之说:“该岛数百年来皆为我国之邦土,现为我内务省管辖。”(23)寺岛要求何如璋作书面道歉,撤销照会,否则拒绝会谈。由此可见日本一贯无赖的特性。李鸿章非但不支持何如璋,反而指责何“于交涉事情历练未深,锋芒稍重……转致激生变端”(24)。总理衙门对何如璋在东京交涉中的强硬态度亦大不以为然,甚至要撤回何如璋,以挽回僵局。与日本的无赖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清政府的软弱,而日本政府知道中国方面无意力争琉球,遂于1879年3月派兵接管了琉球藩王居住的首里城,掳国王和王子至东京,改琉球为冲绳县。清廷坐视不救,听日灭之,断送了隶属中国五百年的琉球国。从中可看出日本步步侵吞中国领土的野心与阴谋。

日本吞并琉球,清廷顾虑舆论的压力,感到“如任其废灭而不论,如国论众论何?”(25)这时美国前总统格兰忒(Ulysses Simpson Grant)游华,并将赴日访问,清廷托其代为调停。

斡旋结果还是清廷首先作出让步。清总理衙门根据格兰忒之意,照会日本外务省,表示:“本王大臣认为从前所论,可概置勿论,一一依照美前大总统来书办理。”(26)向日方认错。这种“弱根”的外交,当然使日本“深表欣慰”。

经格兰忒“调停”之后,琉球交涉不再是何如璋与寺岛宗则之间进行的照会战,而是由两国互派特使在北京进行“妥商”。日本方面提出“分岛改约”以解决琉球问题的方案,即以琉球南部邻近台湾的宫古、八重山二岛及周围各小岛分予中国管辖(条约未提及钓鱼岛,可证钓鱼岛不在琉球南部诸岛之列);但中国方面则应“举其所许西人者,以及于我商民”(27),实即是假琉球南部群岛的主权换取日本商人得以入内地自由通商和获得与西人“一体均沾”的不平等条款。由此足见日本始终不忘欲将不平等条约强加予中国,日本今天仍有这种幻觉认为中国人都是任其摆布,才如此嚣张,而同样对俄罗斯则不敢这样无赖。

1880年10月,中日双方就“分岛改约”问题达成协议,并预定于翌年正月交割琉球南部诸岛。消息传出后,清朝廷议大哗,有识之士认为是上了日本人的当。清廷责成李鸿章统筹全局,速结琉球一案。李因受舆论之压力,采用拖延换约之法,以待当时正在进行的中俄伊犁交涉案结,然后再行推翻“分岛改约”协议。日本驻华公使(当时负责“分岛改约”谈判)见清廷迟迟不肯换约,愤然离去,琉球一案不了了之。日本吞并琉球虽始终未获中国方面的承认。

(二)日本染指钓鱼岛始于十九世纪末

1879年日本吞并琉球后,立即把扩张的触角伸向中国的钓鱼岛,再次证明日本处心积虑妄图逐步侵并中国的野心。1884年日本人古贺辰四郎声称首次登上钓鱼岛,发现该岛为“无人岛”。1885年9月至11月,日本政府曾三次派人秘密上岛调查,认为这些“无人岛”与《中山传信录》记载的钓鱼台、黄尾屿、赤尾屿等应属同一岛屿,已为清国册封使船所悉,且各附以名称,作为琉球航海之目标。

1885年至1893年,冲绳县当局先后三次上书日本政府,申请将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划归冲绳县管辖并建立国家标桩。当时中国国内对日本的上述举动作出了反应。1885年9月6日(清光绪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中国《申报》指出:“台湾东北边之海岛,近有日本人悬日旗于其上,大有占据之势”。日本政府对此不得不有所顾忌。日本外务大臣井上馨在致内务大臣山县有朋的信函中认为,“此刻若有公然建立国标等举措,必遭清国疑忌,故当前宜仅限于实地调查及详细报告其港湾形状、有无可待日后开发之土地物产等,而建国标及着手开发等,可待他日见机而作。”因此日本政府当时未批准冲绳县当局上述申请。这些事实在《日本外交文书》中均有明确记载。这说明,当时日本政府虽然开始觊觎钓鱼岛,但完全清楚这些岛屿属于中国,因顾忌中国的反应,不敢轻举妄动。

六、日本利用甲午战争非法窃取钓鱼岛

1884年日本人古贺辰四郎开始在钓鱼岛上采集信天翁的羽毛和海产品,向当地政府提出租赁的申请于1895年初获得批准。

事实是,l885年至l894年间,由于害怕清朝抗议无论是古贺辰四郎的租赁钓鱼岛申请,还是日本内务省和冲绳县知事企图在钓鱼岛建立界标、划入管辖的企图都被日本明治政府搁置。1894午12月甲午战争中日本己胜券在握,才于1895年初批准古贺辰四郎的申请。而当初日本内务省和冲绳县企图染指钓鱼岛的真正目的也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其真实意图是通过侵占钓鱼岛进而染指台湾及澎湖列岛。甲午战争使日本达到了这一目的,因此日本对于小小的钓鱼岛认为不值得去出兵占领只要宣布主权和建立航标就可以了。当日本真正占领台湾及澎湖列岛后得意忘形的日本政府居然忘了在钓鱼岛建航标。

1894年12月27日日本内务大臣野村靖致函外务大臣陆奥宗光称:关于“久场岛(即黄尾屿)、鱼钓岛(即钓鱼岛)建立所辖标桩事宜”,“今昔形势已殊,有望提交内阁会议重议此事如附件,特先与您商议”。1895年1月11日,陆奥宗光回函表示支持。1月14日,日本内阁秘密通过决议,将钓鱼岛等岛屿划归冲绳县所辖。再一次证明日本蓄谋逐步吞并中国领土的野心。实际上,当时日本政府既未在钓鱼岛等岛屿上建立任何国家标桩,也未在日本天皇关于冲绳地理范围的敕令中载明钓鱼岛等岛屿。同年4月17日,中国被迫与日本签订不平等的《马关条约》,将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割让给日本,包括钓鱼岛。日本从此时起至1945年战败投降,对包括钓鱼岛在内的台湾实行了50年殖民统治。

直到1968年后国际上突然发现钓鱼岛附近地区蕴藏大量石油和天然气日本的石垣市才于1969年5月10日开始建立标柱,琉球政府对这些岛屿发布的领有宣言则是在1970年9月l0日(28)。

然而上述史料已经证明钓鱼岛在日本所谓的“先占”之前,早已是中国的领土,日本在1885年对钓鱼岛的调查也只说明岛上无人居住,并不表明它是“无主土地”。既非“无主土地”何来“先占”?日本企图通过秘密窃取中国的钓鱼岛进而染指台湾的阴谋形成与甲午战争之前,但忌于清朝的抗议而一直引而不发。甲午战争实现了日本侵占台湾和澎湖列岛的目的,作为台湾附属岛屿的钓鱼岛自然也就成了被割让的对象(由于钓鱼岛天然附属于台湾以及面积过于渺小的原因末被《马关条约》专门提到)。这样日本无需实施当初的窃取计划便轻易地以割让方式获得了钓鱼岛。企图窃土于前,武力夺取于后这便是日本取得钓鱼岛的真相。编造“先占无主土地”之说则是日本掩耳盗铃。

七、二战后日本失去了对钓鱼岛的侵占

(一)一系列国际法文件规定了日本战后必须交还包括钓鱼岛在内的中国领土,战败的日本也认可了这一义务

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首脑发表的《开罗宣言》,1945年8月l4日中美英三国政府发表的《波菠坦公告》,都规定了二战结束后日本必须归还所窃取的中国东北四省、台湾澎湖列岛等领土。1945年9月2日日本代表在正式投降文件上签字,无条件接受波菠坦公告的内容。这样被日本占领的包括钓鱼岛在内的中国领土通过上述有效的国际公约的形式归还给了中国。而日本在签署投降书后即永久地失去了对钓鱼岛的主权,被日本占领多年的钓鱼岛将回到中国怀抱。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日本无条件将台湾群岛及其附属岛屿的主权归还中国。作为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的《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明确规定了日本的领土范围。1943年12月中、美、英三国发布《开罗宣言》规定,三国的宗旨,在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的一切岛屿,务使日本将所窃取于中国的领土归还中国。“日本亦将被逐出于其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29)。“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日本应恢复琉球的独立王国地位,或者按1880年10月中日双方就“分岛改约”达成协议的条约,将琉球南部诸岛以及钓鱼岛列屿与台湾群岛一并交还中国。因为这些岛屿都是日本以武力和贪欲攫取去的土地,根据历史和国际法,这些岛屿的领土主权都是属于中国的。

1945年7月,中、美、英所发布的《波茨坦公告》(同年8月苏联加入),其第八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之其他小岛。”1945年8月15日,日本政府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无条件投降。9月2日,日本政府在《日本投降书》第一条及第六条中均宣示“承担忠诚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项规定之义务”。

1946年1月29日,《联合国最高司令部训令第667号》明确规定了日本版图的范围,即“日本的四个主要岛屿(北海道、本州、四国、九州)及包括对马诸岛、北纬30度以南的琉球诸岛的约1000个邻近小岛”。《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确定的日本领土范围是明确的,其中根本不包括钓鱼岛。

(二)钓鱼岛问题的出现是由于美国对钓鱼岛的非法侵占

本应归还中国的钓鱼岛却连同琉球群岛一起被美军占领,钓鱼岛成为美军靶场,美国敌视新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日美开始联手围堵中国。

《旧金山对日和约》:1951年9月8日,日美将对日作战战胜国的中国和苏联排除在外,私下达成做出了与《开罗宣言》、《波菠坦公告》不符的如下规定:日本放弃对台湾及澎湖列岛的一切权利和要求,日本同意将琉球群岛和小笠原群岛通过联合国交美国托管(30)。将北纬29°以南的南西群岛(包括琉球群岛及大东群岛)等交由美国托管,美国为此设立琉球政府(即托管当局)。该约第三条规定美国行政权管辖下的琉球列岛及其领海范围有:“日本国对美国向联合国所作任何将北纬二十九度以南之西南诸岛(包括琉球群岛及大东群岛)、孀妇岩以南之南方诸岛(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岛及硫磺列岛),及冲之鸟岛与南鸟岛,置于托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国为其唯一管理当局之建议,将予同意。在提出此次建议并就此建议采取确定性之行动之前,美国有权对此等岛屿之领土(包括水域)暨其居民,包括此等岛屿之领水,行使一切行政、立法、司法及管辖之权力。”(31)从条款内容看,并无涉及钓鱼岛列屿或日本所称的“尖阁群岛”、“尖头群岛”。当年,日本政府对该条约作了极为详细的“解说”,其中在解释“条约第三条的地域”时,明确指出:“历史上的北纬二十九度以南的西南群岛,大体是指旧琉球王朝的势力所及范围。”(32)这一“解说”清楚地表明,《旧金山和约》规定交由美军托管的范围,不含钓鱼岛列屿,因为众所诸知,钓鱼岛列屿并非“旧琉球王朝的势力所及范围”。

钓鱼岛历来属于台湾岛的附属岛屿。既然根据包括该条约在内众多国际法文件都多次规定了台湾及澎湖列岛在二战后归还中国,钓鱼岛绝对没有被单独分割出去由美国托管的道理。因此,可以断言,该和约并没有将钓鱼岛连同琉球群岛等一同交给美国托管。即使该和约明确规定了将钓鱼岛置于美国的托管之下也是非法和无效的,因为钓鱼岛的主人中国没有参加该和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4条规定:“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为该国创设义务或权利。”日本学者川上清也指出,在旧金山和平淡判时中国代表甚至没有被邀请参加会议。因此该会议的所有决议对中国都不具有任何约束力。(33)”1951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兼外交部长周恩来代表中国政府严正声明“美国政府在旧金山…会议中强制签定的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对日单独私约不仅不是全面的和约,而且完全不是真正的和约。中央人民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34)《旧金山和约》由于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准备、拟制和签订,中国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而且,该和约所确定的交由美国托管的西南诸岛并不包括钓鱼岛。《旧金山和约》及其他相关规定,无权涉及和决定中国领土的归属问题,不能产生将钓鱼岛主权授予日本的法律后果。

接管琉球之美军司令部又于1952年2月29日颁布了有关琉球领域之第六十八号指令(即《琉球政府章典》第一章第一条),该令详定琉球列岛之地理境界为:“A北纬28度,东经124度40分;B北纬24度,东经122度;C北纬24度,东经133度:D北纬27度,东经131度50分;E北纬27度,东经128度18分;F北纬28度,东经128度18分”(35),诸点连线区域内诸岛、小岛、环礁、岩礁和领海。六点加起来即是包括从北纬24度至28度,东经122度至133度之内的琉球群岛。而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位于北纬25度至26度,东经123度至124度之间,正好在其经纬度内,这便是日本声称钓鱼岛列屿属琉球领土的持论依据。

美军司令部颁布的第六十八号指令所划的琉球列岛地界,是美国托管当局单方面的作为,它是不具有国际法的效力的。根据国际法及国际间有关两国边界划分的惯例,涉及两国边界问题,首先,必须尊重历史上形成的自然疆界,即“地理上的统一与历史上的形成”(36)。如有争议部分,必须取得两国间的协商,单方面的意见是无法律效力的。

1953年12月25日,美国琉球民政府发布的《琉球列岛的地理的境界》(第27号布告),将当时美国政府和琉球政府管辖的区域定为包括北纬24°、东经122°区域内各岛、小岛、环形礁、岩礁及领海。这份布告所确定的范围将中国领土钓鱼岛挟带其中。美国琉球当局单方而对钓鱼岛列屿的非法侵占构成了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侵犯。

退守台湾的“中华民国政府”也声明不同意该条约并保留发言权。

八、美国擅自将钓鱼岛“送还”日本的行为不能改变中国对钓鱼岛的领土主权

当时深陷越南战争的美国决定调整其全球战略,在亚太地区战略收缩,以便集中力量在中东和欧洲与苏联争锋。这样美国就需要日本在亚洲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于是美国总统尼克松和日本首相佐藤于1969年11月22日发表联合声明宣布美国将把冲绳归还日本。(37)

日本趁机于1970年8月31日通过琉球政府立法院起草的《关于申请尖阁列岛(即钓鱼岛)领土防卫的决定》,首次公开主张对该群岛拥有主权。同年9月10日琉球政府发表了《关于尖阁列岛主权及大陆架资源开发权的主张》声明,l7日发表了《关于尖阎列岛主权》的声明,宣称:根据1953年12月25日发布的美国琉球民政府第27号布告“尖阁列岛”被包括在美国政府及琉球政府的管辖区域内。(38)

1971年6月17日日美达成归还冲绳协议(《关于归还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日美协议》)。根据协议,冲绳群岛在美国占领27年后于1972年5月15日正式归还日本。而中国的钓鱼岛便被作为琉球群岛的附属岛屿一同送还给了日本。在此之前l970年8月12日美驻日大使馆发言人曾表示:“福摩萨(即台湾)附近尖阁群岛(即钓鱼岛等岛屿)被认为是琉球群岛的一部分,将来要归还日本。”从而激起海内外华人的强烈反响,1971年元月起美国华人留学生2500人聚集在美国纽约联合国总部“保钓”示威,并迅速波及世界各地,形成了声势浩大的全球华人“保钓运动”。迫于舆论的压力,美国宣布只向日本移交钓鱼岛之行政管辖权,与主权无关。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由各有关方面谈判解决。

中国政府从未间断对钓鱼岛的主权主张。1971年12月30日,中国外交部的声明指出:“美日两国在‘归还冲绳协定中,把我国钓鱼岛等岛屿列入‘归还区域,完全是非法的,这丝毫不能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钓鱼岛等岛屿的领土主权”。“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等岛屿是台湾的附属岛屿。它们和台湾一样,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美、日两国政府在‘归还冲绳协定中把我国钓鱼岛等岛屿列入“归还区域,完全是非法的,这丝毫不能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钓鱼岛等岛屿的领土主权”(39)。

美国政府也表示:“把原从日本取得的对这些岛屿的行政权归还给日本,毫不损害有关主权的主张。美国既不能给日本增加在它们将这些岛屿行政权移交给我们之前所拥有的法律权利,也不能因为归还给日本行政权而削弱其他要求者的权利。……对此等岛屿的任何争议的要求均为当事者所应彼此解决的事项。”(40)

直到1996年9月11日,美国政府发言人伯恩斯仍表示:“美国既不承认也不支持任何国家对钓鱼列岛的主权主张。”(41)

《旧金山对日和约》、美国琉球民政府第27号令、日美归还冲绳协议,都是美国单方面地或伙同日本等国家擅自处置中国领土钓鱼岛的行为,好比中国和俄罗斯签订协议将美国的夏威夷群岛送交给中国,或则是中国单方面地宣布日本的北海道划归中国一样荒唐和无效。钓鱼岛属于中国的法律地位不会因为上述文件而有任何改变。

美国当初擅自将属于中国的钓鱼岛划归美国托管是非法的,后又将其“送还”给日本则更加非法。日本却将这些站不住脚的东西作为主张钓鱼岛主权的根据,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钓鱼岛自古属于于中国,日本无权“先占”取得。日本通过甲午战争侵占中国的钓鱼岛等领土,二战后被一系列国际公约剥夺并归还中国。但由于美国的擅自处置使钓鱼岛至今被日本实际占领。但这一切都无法改变这样的事实:依据国际法钓鱼岛属于中国。

九、钓鱼岛是中国的土地是历史的结论和国际法的规定

从以上历史事实和国际法的角度所进行的分析,钓鱼岛是中国的土地是历史的结论,也是国际法的规定。

法律上,中方采取一系列措施,重申对钓鱼岛的主权。1992年2月,中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以立法形式重申钓鱼岛为中国领土。2008年5月15日,中国政府针对日方向联合国交存包含钓鱼岛“领海”的海图,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反对照会。2012年3月3日,中国公布了钓鱼岛及其部分附属岛屿的标准名称。2012年9月10日,中国政府发表声明,公布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同时,中国渔政船只在钓鱼岛海域进行常态化执法巡航,中国海监船只也在该海域开展维权巡航,行使中国对钓鱼岛及其附近海域的管辖。上述一系列措施有力打击了日本侵占钓鱼岛的图谋

2013年5月2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参观了位于德国勃兰登堡州的波茨坦会议旧址,并发表讲话,指出:波茨坦会议旧址对世界和中国都是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地方。在这里发表的《波茨坦公告》向法西斯势力升起正义的旗帜。更重要的是向世界法西斯势力发出了最后通牒。人们不会忘记,正是在向日本法西斯发出最后通牒20天后,日本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并无条件投降,这不仅是中国人民的胜利,也是世界人民的胜利。

李克强宣示:作为一个中国人,也作为中国人民的代表,我要特别强调,《波茨坦公告》第八条明确指出:《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开罗宣言》中明确规定,日本所窃取的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台湾等岛屿归还中国。这是用几千万生命换来的胜利果实,也是二战后世界和平秩序的重要保证。所有热爱和平的人,都应该维护战后和平秩序,不允许破坏、否认这一战后的胜利果实。

李克强强调:历史是客观存在,也是一面镜子,中国古语说,“以铜为鉴,可以正衣冠”。只有正视历史,才能开创未来。任何否认或企图美化那段法西斯侵略历史的言行,不仅中国人民不能答应,世界各国爱好和平的正义力量都不能接受。中国愿同世界各国爱好和平的人们携手,维护二战后确立的和平秩序,维护世界和平与繁荣。

作为中国人,坚决拥护李总理代表中国人所作的上述严正宣示。二战成果必须扞卫,二战后国际秩序必须维护;日本窃自中国的钓鱼岛必须依法归还;中国的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必须得到尊重。作为文博工作者更应有历史知识,并有义务加以宣传。

注释:

(1)隋书·琉球国传[M].北京:中华书局,1973.

(2)南宋·祝穆.方舆胜览[M].北京:中华书局,1987.

(3)陈侃.使琉球录[M].北京:商务印书馆,1937.

(4)陈侃.使琉球录,收入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编印:《使琉球录三种》,l970年版.

(5)梁靖.国际法视角下钓鱼岛主权归属[J].哈尔滨学院学报,2007(6).

(6)向达校注:两种海道针经[M].中华书局l961年版:第95-96页.

(7)使琉球录三种,第226页.

(8)《使琉球杂录》.国家图书馆善本室藏,清抄本.

(9)周煌辑.琉球国志略卷5.

(10)蔡铎,蔡温.中山世谱[m].1725.

(11)杨晓晓.论钓鱼岛的主权问题[J].法制与社会,2008,(11上).

(12)[日]井上清.钓鱼岛等岛屿是中国领土.新华社,1972-05-03.

(13)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Ninth Edition),Volume1.pp.661-669.

(14)李则芬.中日关系史[M].台湾中华书局l970年版,第253页.

(15)日信夫清三郎著、天津社科院日本问题研究所译.日本外交史[M]上卷.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l39页.

(16)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M]第一卷.三联书店l980年版,第98页.

(17)东亚同文会编.对支回顾录[M]上卷,东京单式株式会社l936年版,第148页.

(18)东亚同文会编.对支回顾录[M]上卷,第l49---150页.

(19)故宫博物院编.《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l,1932年北京铅印本,第21页.

(20)故宫博物院编.《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1,第22页.

(21)《条规》全文见陈帼培主编.中外旧约章大全[M].中国海关出版社2004年版,第844--863页.

(22)日本外务省编纂.日本外交文书[M]第十一卷,第271页.

(23)日本外务省编纂.日本外交文书[M].第十一卷,第272页.

(24)昊汝纶编.李文忠公全书·译署函稿[M].卷9.光绪三十一年至三十四年(l905---1908)金陵刊本,第44页.

(25)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M].第一卷,第l69页.

(26)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M].第一卷,第l75页.

(27)昊汝纶编.李文忠公全书·译署函稿[M].卷l0,第32—33页.

(28)【日】井上清.“尖阁”列岛---钓鱼岛诸岛的历史解明[M].现代评论社,1992.

(29)宋漱石.琉球归属问题[M].中央文物供应社l954年版:第49页.

(30)《旧金山对日和约》第2条规定.

(31)每日新司社刊:《对日平和条约》[j].东京l952年5月:第4-5页.(《对日和平条约》又称《旧金山和约》).

(32)每日新闻社刊:《对日平和条约》.东京l952年5月:第36页.

(33)井上清.贾俊琪、于伟译.我眼中的钓鱼岛[M],第13章.

(34)田桓.战后中日关系文献集(1945-1970)[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

(35)冈仓古志郎、牧濑恒二编.资料冲绳问题[M].东京劳动旬报社1969年版:第224页.

(36)[英]詹宁斯·瓦茨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M]第一卷第二分册之第五章第九节“群岛和群岛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l998年版.

(37)美国总统公开文件集-理查德·尼克松1969(Public Papers of the United States President)[M].美国政府印制局,1971:P544-545.

(38)[日]井上清.钓鱼岛:历史与主权[M].贾俊琪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39)参见《人民日报》,1971年12月31日.

(40)美通八达国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听证会·第九十二届国会记录[Z].1971-10-27-29:P91.

(41)逮野起央等编.钓鱼台群岛(尖阁诸岛)问题研究资料汇编[M].励成出版社,2001:P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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