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2014-11-24程思潜

中国连锁 2014年9期
关键词:民诉法公共利益民事

【文章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环境污染、国有资产流失、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社会问题不断涌现,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问题愈演愈烈。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已经成为各国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关注的重点,外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己经十分成熟。但我国在民事公益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上都处于刚起步阶段,诉讼制度还不够全面、完善。基于此,本文在全面分析我国现有制度后,为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制度完善

当前,我国对民事公益诉讼的研究以理论研究为主,司法实践较少。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于污染环境、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以立法的形式被确立起来。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作用值得我们思考。下面本文通过对当前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全面分析,提出自己的可操作性建议。

1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分析

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添加了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是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特别做出的新规定。新规定解决了在国内开展民事公益诉讼的两个关键性问题,即受案范围和原告资格,这一突破令人振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创立体现了我国在立法上对依法治国的落实和创新社会管理方面的重大突破。但是同国外比较成熟的立法相比较,新民诉法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更多是原则性的规定,仅为构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最基础的法律依据,具体的实施细则仍然需要我们对此进行进一步探索。

1.1对适用范围的分析

从理论的角度来分析,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所有民事诉讼都应纳入民事公益诉讼的范畴,但是具体界定还应受一国经济发展水平、政治制度、法治进程、传统法律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当前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仍处于起步阶段,新民诉法第五十五条以列举加概括的方式规定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适用范围。通过分析,使用范围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1.1 污染环境案件

由于人们对工业高度发达的负面影响预料不够,预防不利,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全球性的三大危机之一。环境污染波及范围广、涉及人数多、影响大、后果严重,己经成为危害公共利益的典型行为。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之后才开始关注环境问题,进入21世纪之后,环境污染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2013年以来全国大部分地区大范围、持续的雾霆天气都昭示着从法律角度遏制环境污染、保护公共利益己经刻不容缓。

1.1.2 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消费者的权益范围进一步扩大。但是,消费者在享受市场经济带来的各种便利的同时也越来越多的遭受到不法商家的侵害,同时我国刚刚建立起来的市场经济制度也受到垄断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同程度存在的危害。我国对经济的运行管理过度依赖行政手段,忽视了社会和公民对市场完善的作用。由于相关立法的缺失,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只能向行政部门、有关组织投诉,救济手段单一而且缺乏执行力,大部分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中,消费者都处于劣势地位,完善立法,畅通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维护公共利益己经成为社会的迫切需要。

1.1.3 其他类型

新民诉法第五十五条在列举了上述两种适用范围之后又以“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作为兜底条款,表明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适用不限于以上两种案件类型,适用范围按照司法实践的发展而相应扩大。

1.2 对起诉主体的分析

构建和完善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最大障碍一直都是诉权理论方面的局限。新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能够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有“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和相关的组织”,这条规定是对原有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突破,开启了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发展的新里程。

新民诉法将起诉主体规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由于到现在还没有出台相关权威司法解释对此进行明确定义,理论界对于新制度起诉主体存在多种解读。笔者运用目的解释的方法对解释该条文,条文中的“法律规定”,只是对“机关”,的限制。虽然“有关组织”不受“法律规定”的限制,但具体所指仍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应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起诉主体做出明确规定,同时还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逐步摸索。

2 完善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

2.1明确受案范围

由于我国相关立法的滞后,新民诉法修改后,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进行明确界定的相关法律解释尚未出台。这就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其他类型的侵害公共利益案件时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通过相关立法明确并适当扩大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势在必行。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除了消费者权利保护案件和环境污染案件外,还应该包括不正当竞争垄断案件、弱势群体保护案件、国有资产保护案件、食品安全案件等。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立法或者司法解释明确具体的受案范围,从而保障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稳步健康发展。

2.2扩大起诉主体的范围

世界大多数国家在立法中赋予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近年来我国检察院也进行大量的民事公益诉讼实践,例如2011年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深燃石油气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2012年新疆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毁坏公益林地案件等等。我们应当在吸收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先进经验,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范围中增加检察机关,逐步实现民事公益诉讼主体的多元化。

2.3优化举证责任分配

民事公益诉讼最大的特点就是诉讼双方法律地位的严重失衡,侵害公共利益的一方往往比受害方掌握着更多的经济资源、法律资源。为了防止当事人诉讼过程中法律地位失衡,实现司法公正,就有必要改变举证规则,降低原告方的证明责任。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对原告不易获取的证据(如因被告的行为,导致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受侵害的具体原因、损害过程等)应由被告进行举证。②笔者认为在民事公益诉讼分配举证责任时,应重点考虑原告的举证能力,优化举证责任分配,可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历史转型时期,新的社会问题不断涌现,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建立时间较晚,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侵害。新民诉法第五十五条为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创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却存在主体不明、受案范围较窄、可操作性差等问题。笔者通过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全面分析,为完善制度的可操作性提出了自己建议。新制度的建立、完善并不是一墩而就的,需要通过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广泛的实践总结才能逐步对其进行细化完善,只有这样才能在我国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成熟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参考文献】

[1]高民智.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解与适用压.[M],人民法院报2012. 12. 7 : 2.

[2]叶新火.从代表人诉讼制度之适用分析兼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日.[J].当代法学,2002, (8).

【作者简介】

程思潜(1989—),男,河北邢台人,汉,河北经贸大学在读研究生,法律硕士。

猜你喜欢

民诉法公共利益民事
谈谈个人信息保护和公共利益维护的合理界限
民事推定适用的逻辑及其展开
论民事共同诉讼的识别进路
论外国民事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诉讼竞合审查——兼评2015《民诉法解释》第533条
调解制度在民诉法修正案中的理解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诉法中的适用和完善
民诉法诚实信用原则之适用与完善
加强民事调解 维护社会稳定
论专利行政执法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民事保全:价值回归与平等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