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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的理论影响探讨

2014-11-24赵娜杨梨

中国连锁 2014年9期
关键词: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分包

赵娜 杨梨

【文章摘要】

随着增值税“扩围”改革的推进,建筑企业面临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脚步也越来越近。建筑行业是一国经济的重要物质生产部门,它的兴衰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国家经济的发展程度、人民生活水平的高低。建筑企业如何应对当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收变革,是当前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本人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企业税负的理论影响进行探讨,并从实际工作经验角度出发,调研部分建筑企业的实际情况,说明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实际税负的变化和影响,以及针对这些变化和影响,施工企业应采取哪些措施。

【关键词】

增值税;改革;税负;经济

1 “营改增”概述

东方早报在2011年11月16日刊登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文的文件,以及同时刊登了《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报道。在2012年7月25日举行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广东等10个省市。2013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

税法教材中对营业税的定义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按一定比例征收的一种税种。对增值税的定义: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种。基于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的现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不仅能消除重复征税、进一步完善税制结构、还能降低企业成本中的税收成本,进而优化企业的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最终提高企业的经济发展实力,实现国民经济的大发展。“营改增”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抵扣多少等均将影响到企业的收入、成本、利润和整体税负情况。目前由于施工企业普遍存在分包现象,尤其在大型施工企业,如集团公司中标后分包给子公司施工或子公司以集团公司的资质参与招投标,子公司部分转包给其他分包商,环节日趋复杂。

2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的理论影响

2.1对建筑业现行征税体制的影响

建筑行业存在普遍的特点是分包现象,企业集团中标之后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的分包商,当前实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取消了对分包工程附有的代扣代缴税金的义务,工程分包方直接根据扣除分包费用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税金,但这种做法存在不能将分包额全部扣除的弊端,因而很容易造成重复征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作为建筑工程企业的一般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通过增值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计算,金额均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为准,具体金额为总包开出发票和收到分包发票的差额。

2.2对部分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的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比较明显的一个变化就是购买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从而有利于提高我国的装备水平机械化,优化企业的资产结构,同时还有助于从引进国外先进的机器设备、生产线等,进而达到降低人工费用,减少人工耗费的目标,从而可以减轻企业的税负。

2.3对企业管理的影响

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环节比较简便,征收成本相对较低,营业税只在会计核算进行计提和缴纳时才进行会计核算,而增值税在材料购进、材料发出、给分包方验工计价等多个环节都涉及会计核算,具体包括“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多个科目的核算,增值税是价外税,对于含税工程款需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并据以计算销项税额。

2.4 建筑业营改增的税负影响

由于建筑业的特殊性和我国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有限,如何保证建筑企业获得足额的进项抵扣发票。这是影响建筑业营改增前后税负变化的关键因素,因此有必要对其逐一分析:

2.4.1税率的选择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发布之后,在保有现行增值税基本税率17%和低税率13%的基础之上,又新增了两档低税率,分别是11%和6%。交通运输行业、建筑行业等适用11%的税率,其他现代服务业中大部分适用6%的税率[1]。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不能仅是为了消除重复征税,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也应该力求营改增前后建筑业的税负基本保持不变或者稍有下降。维持建筑业的税负基本不变或稍有下降是对建筑业改征增值税的前提条件。

2.4.2进项税额的抵扣

建筑工程的成本主要包括两部分: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建筑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建筑业的人工成本占到建筑企业总产值的20%~30%。但是,建筑业在改征增值税后,这部分进项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营改增后建筑业的税负很容易增加。在建筑业的上游行业像机械租赁公司、运输公司和劳务公司等没有全面实施营改增的情况下,建筑业若提前改征增值税,很多进项会无法获得增值税抵扣发票,这也易使建筑业的税负增加。

3 结论

笔者建议在改革过程中应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设置3-5年过渡期,或者设置税收先征后退形式对小企业进行补贴,以及设置过度优惠税率等措施,保证行业的正常发展和平稳过渡。同时也建议建筑企业要及时跟进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步伐,加快思路的转变,积极做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准备,为此笔者对建筑企业提出以下几点应对措施作为参考:

3.1加强发票管理工作

首先加强对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索取工作,特别是钢材、混凝土、沙石等大宗材料必须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其他材料也尽量争取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避免对方开具普通销售发票,没有进项税额抵扣。

其次应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及时认证,及时抵扣,当前我国对增值税管理实行的是购进抵扣进项税额的方法,凭发票抵扣,在发票开具后180天内必须进行认证及抵扣。

3.2加强合同管理工作

在签订材料合同时,尽量选择能开具专用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并且明确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能开具普通发票。另外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较低,抵扣的额度较少,尽量避免与这些小规模纳税人签订采购合同。

在签订分包合同时需考虑对方是否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发票所缴纳的税款由谁来承担,并要沟通好由于改革带来税负增加,税款的承担比例问题。

3.3加强企业的核算工作

价外税核算相对复杂,增值税相对于营业税为价内税核算较复杂很多。在计算销项税额时候需要将收入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确定营业收入并计算销项税额,计算进项税额时,也应该以不含税价格确定存货、固定资产和成本费用等入账价值,同时确定相应的进项税额。这需要对财务人员的配置、财务人员的业务技能等进行培训。

3.4做好税务筹划,合理分配项目成本构成

合理分配好项目成本的构成,做好项目的税务筹划有可能做到节税的目的,如:①如果分包方为一般纳税人,税款可以转嫁,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考虑直接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包工包料,由分包方自行采购,可以减少零星材料采购(零星材料一般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分包方的税款无法转嫁,则零星材料最好还是自行采购,并尽量索取增值税发票;②考虑措施费中临建用的板房,如果使用期间大于一个年度,是否可以考虑直接购买而代替租赁形式,直接购买就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租赁只能开具租赁发票不能抵扣税款;③如果项目建设周期较长,企业也可以考虑多采购一些新的机械设备,取消租赁机械形式,以增加进项税款的抵扣。

个人认为,对行业内的企业会有一些冲击,有一些调整,但是只要积极的去适应改革,探索一些适合企业发展的方法,有可能带来大家期望的税负的真正降低,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的提高。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M].2011(11):1-3.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企业的影响[J].2012(6):2-3.

[3]齐洪芹.试论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业的影响[J].经济生活文摘,2012:2-3.

[4]蔡芳方.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分析[R].2011(7):2-3.

[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业税负影响的研究[R].2013(9):4-5.

[6]The Ministry of Finance and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of business tax VAT pilot program[J], 2011:1-3.

[7]Qi Hongqin,The business tax on the value added tax of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J],economic life, 2012:2-3.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2011-11-16.

[9]胡晓锋,胡立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对建筑行业影响分析.卷宗,2012;1.

[10]于艳芹.对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现实研究.财经界,2011;5.

【作者简介】

赵娜(185-),女,四川达州人,四川文理学院财会教师,研究方向:企业财务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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