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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银保合作发展中的问题与建议

2014-11-24张姗姗

中国连锁 2014年9期
关键词:银保分业保险公司

张姗姗

【文章摘要】

银保合作经过在我国的多年发展,已经形成了初步的模式和业务规模,也积累了很多的经验。从世界金融服务市场的发展看,银行业、保险业两大行业与金融服务业的结合日趋紧密,其一体化趋势将得到进一步的加强。与中国保险市场近年来的大发展相伴随,我国金融市场开放进程不断加快,银行保险及银保深度合作在中国也将是大势所趋。

本文首先结合我国银保合作的发展现状,着重分析银保合作的内涵,然后针对当前银保合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能对我国银保合作的稳健发展有些许裨益之处。

【关键词】

银保合作;银行保险;综合金融;银行代理;资本合作

1 银保合作的内涵与现状

1.1银保合作的内涵

银保合作是国内的一个名词,或者说是一种银行与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的简称,并没有专门的英文术语与之对应。一般而言,银保合作是指银行和保险公司所能够合作进行的所有业务的总称。与国外银行保险发展的经验有所不同,由于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这注定了我国的银保合作主体只能是银行和保险公司两方,无法实现银保合作的主体一体化。正基于此,银保合作在国内成为相较于银行保险出现频率更多的一个词,基本涵盖了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的多方面内容:一是代理合作,主要包括了代理销售保险、代收保险费、代理支付保险金及理赔金等,即银行保险的初级发展阶段;二是互补合作,主要包括了协议存款、资金汇划结算、一般性融资、信用式融资、保险资产托管、购买银行代销基金、电子商务、银行卡业务、固定资产投保以及员工保障计划等,这主要是分别基于银行在资金结算方面和保险公司在风险保障方面的优势;三是深层次合作,包括数据库的连接、人力资源的合作、产品的联合开发等。从中可以看出,银保合作是两方独立主体之间的业务合作。

在笔者看来,在中国的金融环境及语境下,银保合作是是可以涵盖银行保险这一概念的,而银保合作的开展也是主要以银行保险的方式进行,以其为基础并不断深入及延伸的。

银保合作从发展到现在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仍然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因为随着金融脱媒的深入、以及中国民众对具有保险保障功能的投资品种的日益强烈的需求、中国日益步入老龄化社会,以保险产品为资产配置方式之一的综合金融产品将逐渐成为中国财富管理的主流。

1.2银保合作的现状

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大幕启动于改革开放之后,进入到20世纪90年代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取得不断深化的成果,在此阶段银保合作开始出现在国内金融服务业中。尤其是21世纪我国加入WTO之后,我国金融改革的步伐进一步加快,金融市场竞争变得激烈,金融创新不断涌现。而与此相伴随,银保合作作为金融业中的新生力量,发展迅猛,迅速成长起来。在保费收入迅速增长的同时,银保合作模式下的金融营销产品也亦由之前单一品种的储蓄分红保险过渡为万能险、健康险和养老险等保险品种众多的多元化品种战略。单一的储蓄所柜面销售模式也取得突破,现在银保合作的营销模式已经发展成为以银行柜面为基础,银行理财中心、电话直销为拓展的多元化营销模式已经形成,相应银行理财服务中,保险产品已经成为银行客户关注的重要产品之一。基于此,国内银保合作的金融服务朝着更为专业化、更为人性化的方向发展。总结起来,我国银保合作的发展轨迹呈现出了起步较晚但成长迅速的显著特征,虽然近年来由于金融业体制改革调整,银保合作发展的步伐有所减缓,经营模式也主要以协议合作为主,银保合作中银行仍充当着兼职代理人,但毕竟银保合作中的银行已经从之前的专属代理转变成为了当前的独立代理,银保产品也发展到一寿险产品为主,而且这些产品中大多是分红和固定收益类的金融产品。近年来,银保合作呈现出了明显的银保实体之间的互相进入趋势,银保之间开展深度资本合作,这为中国未来的综合金融集团及服务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2 银保合作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历经多年发展的银保业务走到了一个亟需突破和转型的关键时期。银保合作如果转型较好,那么银保合作的金融市场将发展的更为成熟,甚至有望发展成保险业乃至综合金融市场及财富管理市场的一种崭新类型的金融产品和一个金融业新利润的增长点,与目前的金融创新相适应,银保合作也必将成为广大银行扩大中间业务收入、探索新的利润增长点的重要方向。

但新生事物的发展总是充满曲折,针对银保合作市场的发展和更为稳健的金融市场的构建,我们必须面对存在的问题。我国银保合作发展过程中大致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2.1我国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金融体制对银保合作的制约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来看,我国采用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当前的银保合作的具体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有“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也有“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规定;《保险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中则规定了“保险与银行、证券分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与人身保险业务分业经营”。这些法律法规是我国金融业监管体制的根基所在,它决定了我国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而这样的金融监管体制又会对银保合作下的银行保险公司两大主体的资本融合产生阻碍。

2.2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不完善对银保合作发展的影响

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银行、保险、证券分业监管模式,中国银监会曾表示“将切实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大力支持银行业与保险业拓宽经营思路、更新经营理念、改善经营方式和手段,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进一步探讨保险业和银行业新的业务合作模式”。保监会和银监会也纷纷于2008年联合签署了协议以增强跨领域的监管与合作,并且首次允许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从以上金融监管机构的表态和我国事实上存在的监管体制而言,不难看出,金融监管机构对银保合作的发展是持肯定和鼓励的态度的,但这与当前的金融监管体制存在明显的冲突,或者说银保合作的政策层面和法律层面都缺乏具体的规定支撑。这导致了监管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出现工作界限不清,银行或者保险公司在发展银保合作业务的时候会面临双重监管,且监管指令可能无法得到充分的执行的情形。

2.3银保合作发展极不平衡且尚处于初级阶段

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后,计划经济开始逐步向市场经济转变,我国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正是在这一时期逐渐转型而来,并不断成长壮大起来。由此带来的我国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先天性存在着经营机制不完善,决策机制不科学,运行机制效率底下的诸多弊端,某种程度上具有“先天不足,后天失调”的特点。理论上说,根据资本纽带关系对银保合作的关系进行分类,大致有以下几种:一是银行对银保合作的公司具有完全的资本关系,比如中国银行旗下的全资附属公司中银保险就是一例;二是银行或者保险公司对银保合作的公司拥有部分资本关系,比如中国太平保险、信诚人寿以及招商信诺等都属于这种类型;三是银行或者保险公司对银保合作的公司完全没有任何的资本关系,这种类型也是我国银保合作领域中的绝大多数。

2.4银保合作的媒介手段比较单一,长期合作难以维系

当前银保合作中的手续费偏低是整个关注焦点。一般来说,现在的银保合作中银行一般将保险费存款和较高的中间收入作为其合作的筹码,偏向于重视眼前的短期中间业务收入,而非长期的银保业务合作,这就呈现出了只看重存款规模、忽视合作管理,只看重银保合作的形式、忽略银保合作的实质内容的显著特征,换言之,银行在银保合作的角色过去倾向于功利化。在银保合作的具体开展中,银行因自己仅仅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而不注重自身的营销策划与调整,银保产品的宣传上也表现出被动的现象,往往是保险公司自己在宣传该银保产品,利益分配上同样存在着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双向激励不足问题。

3 银保合作深化发展的建议

借鉴国际社会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的银保合作经验,可以看出在金融混业经营的大趋势下,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充分有效合作是银保业务走向成熟的必要条件,只有通过银行和保险公司两大金融主体所拥有的销售网络,银保业务才能真正意义上实现向共同的客户提供银保产品及其综合性的金融服务,这是银保业务的特色所在。此外,也应注意到客户需求的不断变化,金融行业的竞争加剧,金融创新日新月异这些都是在助推银保合作走向深化的重要因素。笔者根据以上对我国银保合作发展的现状,结合国际社会经验和银保合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试图提出如下几个建议:

3.1健全银保合作立法规范,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伴随着国际金融混业经营的不断强化,我国金融创新和金融改革也不断走向深化。在这样的大背景下,银保合作作为金融创新的重要方面,也将不断取得新的发展和突破。但应该注意的是银保合作在金融创新中虽有效提高了金融服务的效率,但也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了一定得风险。此时若不及时完善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构建起相应的金融监管体制,那么必然会导致银保合作不断成长的过程中缺少相应而有效的金融监管,从而给我国的金融稳定和金融秩序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正是基于这些考量,笔者认为,应该及时完善相应的银保合作相关法律法规,对明显不符合当前金融创新实际的一些法律法规或者是金融政策及时予以调整、删除或者修改,只有这样才能确保银保合作在不断成长中受到有效的金融监管。同时,也不应忽视我国现阶段银保合作的现实,必要时需要制定相应的法规,来鼓励促进银保合作在金融领域的创新。

3.2加强银保合作的金融监管,降低金融体系风险

在银保合作中,当金融监管无法达到及时、有效监管时,往往会出现一些不规范的金融行为。比如在从事银保合作中,保险公司往往会出于对市场份额的争夺而采取非正当竞争的手段予以太高中间费用,银行则有可能会出于自己的强势地位而强迫一些客户购买银保产品。而这些无疑会加大银保合作中的金融风险,降低银保合作的质量。基于此,笔者认为,金融监管体制必须加以调整和完善,确保对银保业务的有效、及时监管银监会、保监会也应加强业务交流和沟通,尤其是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风险信息交流,确保两大监管部门的监管政策和规则之间的衔接、有效和协调。只有这样,金融监管才能真正实现防范金融风险、禁止银行搭售银保产品、避免银行和保险公司规避监管、防范不正当竞争等问题的发生,为银保合作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3.3强化政策导向,构建银保合作的长期机制与常态机制

政策方面,应该对银保合作的经营主体予以导向,鼓励银保合作管理者树立起正确的经营观念。对银行而言,要正确看待银保合作业务,充分的认识到银保合作对于银行自身发展的价值,比如银保合作可以增加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可以加强银行的金融创新,提高银行开展金融服务的效率,甚至可以对银行的人员管理等产生重要影响。而对保险公司而言,银保合作是其降低经营费用,尤其是网店开设、人员营销等方面的开支。而且银保合作是保险公司进行金融创新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其拓宽市场、增加保额、提高效益的有效途径。银行和保险公司只有树立起正确的经营观念,正确看待银保合作业务对自身的影响,才能从战略的高度着手两者之间的长期性、常态化的合作与发展,从而构建起相对稳定的银保合作发展渠道。在银行和保险公司长期化、常态化的发展中,必然会将银保合作的业务规划、经营战略和配套措施予以完善。这里需要强调,在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初期,可以相应的提高中间业务收费额,这样有利于扩大银保合作业务的规模。而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利益分配,则需采用差别化待遇策略,根据具体的工作难度和工作任务进行适当分配,以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在发展到一定阶段还可以考虑成立专门的营销团队,为银保合作的发展提供人员保障。

3.4积极探索创新,不断推出银保合作的新产品

银保合作的成长和成熟需要不断涌现的银保产品做支撑,而种类丰富的银保产品又依赖于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在银保合作中,银行和保险公司都应该加强银保产品的创新,只有这样,才能为银保合作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活力和动力。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积极合作,探索创新,要求不断丰富的银保合作产品,而这对银行和保险公司而言,发展性质互补、功能互补、收益互补的银保产品可以说是一种创新的基本方向。

【参考文献】

[1]孙祁祥,《保险学(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李华,《银保合作实战方略》,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2003).

[3]高洪民、朱军勇,《国际银行保险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金融与经济》2005年02期.

[4]王秩铭、周群,《我国商业银行对银行保险的误区和反思》,《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5年04期.

[5]张洪涛、苗力,《银行保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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