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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疑

2014-11-24王登山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上半月 2014年11期
关键词:价款工程款承包人

王登山

问:黑白合同均无效,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得到支持?

2007年3月,甲、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简称“黑合同”),约定甲方将北京某景区综合服务设施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工程款1.5亿;竣工日期为2008年6月30日,乙方每提前一天奖励50万元;如乙方按时完工、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甲方支付乙方赶工费2000万元。同年7月,双方办理招投标手续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备案(简称“白合同”)。

2008年5月27日,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使用。

后甲方拒不支付工程款,乙方于2008年12月20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方支付工程款1亿,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若干元,支付奖励费150万元、赶工费2000万元;请求判令甲方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涉案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请问:黑白合同均无效,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得到支持?

1.本案中,黑白合同均属无效合同。

双方在2007年7月招标之前,就涉案工程的价格、方案进行了实质性谈判,确认乙方为工程承包人,即在同年的3月先行签订了黑合同,双方的行为属于“明招暗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五十五条的规定,属中标无效。依照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中标无效,则施工合同无效,因此白合同无效。

由于涉案工程为公共事业项目,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而双方在未进行招投标情况下就于2007年3月签订的黑合同,因违反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应招标而未招标,因此黑合同无效。

2.黑白合同均无效,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得到支持。

由于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普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比例之高,如果认定合同无效时,承包人均不享有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则很难平衡承、发包双方的利益关系,承包人处于不利的地位,工程款债权很难实现,继而导致施工企业工人的工资难以保护。

合同法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发包方拖欠承包方工人工资问题,基于立法政策的考虑,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场合,仍然要保护施工企业工人的工资,承包人应当就所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另外,依照法释[2004]14号第二条的规定,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工程款,继而,承包人基于工程款债权,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

3.除工程款外,工程款利息、奖励款、赶工费也应纳入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

工程款的利息依法属于工程款的法定孳息,本案中的工期奖励款、赶工费是承包人为缩短工期所发生的费用,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第三条的范围,因此,工程款利息、奖励款、赶工费均应纳入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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