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公务员培训兼职教师暨公共管理硕士(MPA)校外导师人员名单的通知
2014-11-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务员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推进公务员培训和公共管理硕士(MPA)教育师资队伍优化整合,实现优秀师资资源共享,按照《关于建立公务员培训兼职教师暨公共管理硕士(MPA)校外导师师资库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7号)要求,经推荐报名、资格审查、专家评审、终审确定等环节,公务员培训兼职教师暨公共管理硕士(MPA)校外导师师资库(以下简称师资库)已正式建立,各地各部门共261名师资入选该师资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合理使用公务员培训兼职教师暨公共管理硕士(MPA)校外导师,在公务员培训专题授课、教材编审、质量评估、课题研究等工作中,积极聘请或委托师资库师资承担相关任务。经国家公务员局和全国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审核同意,各公共管理硕士(MPA)培养院校可聘用师资库师资担任校外导师,各地各部门应积极支持。
二、国家公务员局和教指委对师资库共同管理,统筹协调,并将尽快制定下发师资库管理办法,建立激励约束、考核评估、动态更新等相关制度机制,以实现规范使用、科学管理,不断激发师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师资库灵活有序运转、充分发挥作用,为加强和改进公务员教育培训,提高公共管理硕士(MPA)教育质量提供师资保障和智力支持。
三、各地各部门聘请公务员培训兼职教师的,应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及相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支付讲课费用。各公共管理硕士(MPA)院校从师资库中聘任校外导师的,按各院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此次公布的师资名单为入选师资库的首批师资,师资详细信息将在国家公务员局网站和教指委网站发布。下一步,国家公务员局和教指委还将根据需要继续开展师资选聘工作,不断充实完善师资库,请各地各部门予以支持。
国家公务员局
2014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