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形象的特征:基于宏观与微观角度的分析
2014-11-21杨稀雯
杨稀雯
在人类社会生活中,人类习惯于把“形象”用来指可以被感官系统接受到的有关客观事物本身的外在感性形式。但音乐形象则不同于日常生活中的其它形象,音乐形象是作曲家审美创造的结晶,具有审美属性,所以,音乐形象是作曲家借助音乐的物理性音响,与外在世界相互作用而创造出具有内在的审美信息和精神意向,从而让人可以通过听觉和直觉感悟到的感性存在形态。车尔尼雪夫斯基说:“重要的是‘形象’这个字眼,它告诉我们艺术不是用抽象的概念而是用活生生的个别的事实去表现思想;当我们说‘艺术是自然和生活的再现’的时候,我们正是说的同样的事,因为在自然和生活中没有任何抽象地存在的东西;那里的一切都是具体的。”[1]所以,可以很明确的看出:没有形象就没有艺术,所有的艺术形象都是现实生活的反映,音乐形象亦是如此。
而形象具体可划分为两类:直观的和非直观的。所谓直观形象,就如绘画、雕塑、戏剧等,可以让人凭借感官直接把握的形象,直观形象具有直观性、确定性和明晰性。非直观形象,就是像文学、诗歌和音乐这样不具备直观性、确定性和明晰性的不能通过感官直接把握的形象。其中,音乐形象又必须以听觉旋律为中介,让听赏者通过聆听感知,并加以主体一定的主观联想才能生成,因为音乐特殊的传达方式,也导致了音乐形象因人而异、因时而异,音乐形象具有客观差异性,但绝不能否认其普遍存在性,同时这也更加地突显了音乐形象的特征。音乐形象的特征可通过宏观和微观角度来具体阐述。
一、就宏观而言,音乐形象的特征划分
(一)音乐形象是感性与理性的统一
所有的艺术形象都是可以让审美主体通过感官所把握的,音乐形象虽不如戏曲、舞蹈、电影等造型艺术的形象被感官直接获得,但音乐形象的获得和把握也离不开感官的参与。当听赏者在听赏音乐的时候,能通过听觉器官接收到被组织成丰富有序的乐音,与此同时,也把这一系列信息输入了听赏者的大脑,通过联想的心理过程,听赏者就能获得和把握音乐形象。当然,倘若听赏者没有听到或者没有感受到那些丰富有序的乐音,也不可能会有音乐形象的产生。音乐形象不可能脱离主体的听觉感知和联想加工而凭空存在,也不可能是在主体的听觉器官未曾接收到乐音信息而独立存在(有经验的能读谱联想出来音响效果与音乐形象的音乐家除外)。所有的音乐形象都能够被听赏者的听觉器官所把握,任何脱离了感性听觉而出现的形式的音乐形象都是不存在的。
1.音乐形象的事实性含义
事实性含义有音响再现的意味,如音响模拟。以音响模拟的这种方式呈现出的音乐形象贴近要表达的真实形象,有逼真的效果,让听赏者深切的感受到创作者表达的音乐形象。在音乐中,如果没有艺术再现,人们就无法感知已经随时间流逝的过去;如果只有文字和图片的记载,那么人类的生活将只有单调而乏味概念,缺乏想象,同时也让人没有想象的空间。只有用音乐这样特殊的语言,才能让人们更深切发自内心地感悟生活和体验到作曲家要用作品再现表达的当时的情景。例如,在我国二胡作品《万马奔腾》的末尾句有用弓与弦模拟出马的嘶鸣声,使万马奔腾的音乐形象很清晰地出现于听赏者的大脑中。
2.音乐形象的表情性含义
音乐的表情性体现人类把声音人化的一个过程。在人类的听觉印象范围里,把声音人化具有感情性的音乐并不少见,很多时候描述某一音乐片段时,会用到快乐的、温柔的、活泼的、悲伤的、沉重的等一系列词语。在感受音乐音调这个过程中,不仅仅是对于声音的聆听,联想也是必不可少的部分。在音乐中不存在单纯的表情性,所谓的表情性都是被刻画出来的,最常见的就是大调通常用于表达明朗、欢快的感情;而小调则是表现低沉、悲伤的情感。
3.音乐形象的约定俗成含义
在每一类艺术的表现表达中,都有一些约定俗成的含义,而且在一定的生活群体内,大家都默认这样的形式或方式去进行表达。现在所有仪式的举行,都离不开音乐的参与,如果没有音乐的出现显得仪式的不完整。大至婚礼、葬礼、颁奖典礼,小到生日聚会,所有这些场合,每一种仪式都有其专属特定的音乐,以至于听到某类特定的音乐音响,就知晓是什么样的社会活动。
4.音乐形象的内在含义
音乐作品除了具有良好音响结构的可听性以外,还包含一定的内涵与意味。在这类音乐作品中,音乐形象的创作主旨会显得更为清晰,其内涵往往也直接蕴藏于音乐音响之中。当《义勇军进行曲》响起的时候,每一个中国人都会肃然起敬地用心聆听,此刻在人们的耳中听到的不仅仅是音乐的音响本身,更是一种对自己民族的特殊情感。社会文化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着该社会群体的审美意识,审美趣味是主体个人文化的产物,也是其所处的社会文化环境的产物。社会文化、民族意识、时代审美趣味、该阶级提倡的思想内涵等一系列因素深深地影响着社会群体对内在含义的理解。
(二)音乐形象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
音乐形象的主观性表现在任何音乐形象无一不表现着人类的主观世界,创作者们所创造出来的音乐形象或多或少都受一定观念的支配,纯粹的客观模仿出来未经创造的意象不是艺术形象,更不是音乐形象。
1.创作者个人意向或社会生活的写照
创作者们的创作目的不是在于对客观事物的纯粹模仿,而是在通过创造某种音乐形象而表达自己的个人意向或是社会生活的写照。在艺术史、艺术心理学和艺术哲学领域卓有建树的大师级人物英国美学家、艺术史学家E·H贡布利希曾说过:“任何物象在某种程度上总是代表了制作者的意图,但是把它看成是反映某种先存现实的照片,那就误解了整个制像的过程。”[2]18世纪的英国画家雷诺兹在绘画技术方面已经炉火纯青,能轻而易举地画出逼真的模仿自然的作品,不过他本人表示更愿意通过绘画出的形象来实现自我表现的需要和社会生活的需要,使创作理想溶入绘画形象之中。他说:“真正的画家不是致力于以作品描摹的精细美观去取悦人类,而是必须致力于以他的理想的崇高使人类进步。”[3]
2.创作者主观色彩的表达
创作者选择客观世界的事物以音符的形式表达,这其中的选择是带有主观色彩的。审美主体的眼睛不可能是像镜子那样对客观事物的形象做倒影似的记录,因此,创作者对其所要表达的事物的选择总是有所构造、有所排斥、有所联想、有所辨别。创作者在创作任何音乐形象时,都带有自己主观世界的印记。听赏者聆听到音乐之后,出现在自己心中的音乐形象更是在创作者创作出音乐形象之上的二度创作。这就使音乐形象带有主观色彩的必然性。
一切音乐形象,乃至艺术形象都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如果硬要割裂主观与客观的辩证关系,这就是从根本上否定了艺术形象。只有客观若没有主观的形象,好比乐谱上静止的符号标记,不是艺术形象;只有主观而没有客观的形象,让人无从感知,所以这种形象是不可能存在的。主观和客观是构成艺术形象必不可少的因素。主观与客观在艺术形象中的统一,根据不同的艺术种类和风格而各具特点,如雕刻、绘画等造型艺术主观的思想溶于客观的形象之中,音乐、诗歌等表情艺术客观的形象溶于主观的联想之中。纯主观的艺术形象与纯客观的艺术形象一样,都是不存在的。
二、从微观入手,音乐形象的特征划分
(一)音乐形象的非自然性
自然界有着各种各样的声音,然而这些无序且繁杂的声音并不能成为音乐。声音音响一旦被运用于音乐,就有了“乐音”的性质,即有一定的音高和遵循一定的音列组织结构。普通的自然音响不能够直接地构成音乐,音乐是以丰富而有序的乐音为基础的。任何一部音乐作品其中所用到的声音都是作曲家创造出来的,而非纯自然界音响,即便是西方先锋派的音乐中那些运用自然声音的作品,都是经过作曲家有目的地组合与排列而成的,绝非自然生成。所以,无论是简单的单旋律小曲,还是宏大的交响乐,都是人类智慧的组合,无一不显示出了创作者对音乐的创造力。倘若没有创作性的因素,那么任何声音也就不可能被称之为音乐。
(二)音乐形象的非语义性
音乐作为艺术语言的一种,却不具备显现的语义性,不能直接传达概念与思想。任何音乐中包含的声音,其本身不具备任何有明确指向性的含义;也就是不能说明哪种发声乐器一直就代表着什么,也不能够说明某一单音就一定是什么含义。在不同的作品中,对乐器的选择与声音的选择都有所不同。音乐不如语言类艺术具有显见的语义性,不能构建出语言类艺术那样直观的感性世界,音乐只能表达出某一种情感,而不是具体意思。克列姆辽夫在《音乐美学问题概论》中提到,音乐形象不能当作语言一样被翻译,即便是把歌剧改编为钢琴曲,都不是翻译为另一种语言,而是将一种类型的形象性转化成另一种类型的形象性,或者说是取消了某些特征的抽象化。音乐具有的非语义性,但在非语义性的范围内,也有一些约定俗成的音响存在。然而,约定俗成的语义不可能具有语言那样明确的含义,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形成一种默契。《义勇军进行曲》就很能够说明这一问题,其含义只有了解本民族历史的人才能知道其含义,而不了解的人听来只是一首慷慨激昂的进行曲风格的歌曲而已。
(三)音乐形象的非具象性
任何艺术都是通过人类的感官系统被接收以及欣赏到的,人类通过听觉系统感受音乐艺术,通过视觉系统观察造型艺术,但音乐艺术不如造型类艺术具有明晰的具象性,不能创造出造型类艺术那样直观被人类主体所感知到的艺术品。当自然音响不能够满足人类主体的听觉审美需要时,就产生了音乐这一人工艺术。而也就正因为音乐的音响诉诸于听觉,所以不可能有视觉所直观感受到的那类艺术那样具有具象性,即使是标题音乐,也只是和标题的情景与图景有着关联,而音乐的音响本质上具有的独立美不能被否认。
结语
总言之,由于音乐在物质材料上的特殊性质,所以听赏者只能通过其听觉器官加以把握,将听到的音乐音响经过心理联想而形成音乐形象,说明了音乐形象是感性与理性的统一,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音乐音响这种物质材料传达到听赏者的耳中并形成心理联想这一过程中,每个不同的听赏者形成的音乐形象不可能完全一致,这突显了音乐形象的非自然性、非语义性和非具象性的特征所在。
[1]车尔尼雪夫斯基.艺术与现实的审美关系[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79:97.
[2]贡布利希.艺术与人文科学[M].杭州:浙江摄影出版社,1989:24.
[3]贡布利希.艺术发展史[M].天津:天津人民美术出版社,1998: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