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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稳妥推进人民法院司法改革

2014-11-20许前飞

唯实 2014年11期
关键词:法官司法法院

许前飞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做出了重大战略部署。这是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庄严宣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又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支撑。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必须树立强烈的进取意识,强化责任与担当,不失时机又积极稳妥地推进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我国司法制度总体上是适应我国国情和发展需要的,我们必须坚定制度自信,增强政治定力。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增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资源和司法能力不足的矛盾越发突出,特别是公信力不高的现实使中国司法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司法作为社会矛盾的最终调节手段和社会正义的最终矫正手段,是社会政治、经济秩序得以维护的重要平衡机制。如果民众对司法持怀疑态度,人们势必会去寻求另外的解决途径,或因为绝望铤而走险,或因为无助而寻求私力救济,其结果是社会将出现失序、失范和失衡。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众对司法的信任程度,反映了一个国家政权在政治上的稳定性。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那样,如果司法缺少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因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国家长治久安迫切要求我们着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党中央高度重视解决我国司法体制机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继党的十八大做出了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之后,十八届三中全会从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十八届四中全会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做出了更加具体翔实的部署。今年6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等文件。根据中央要求和积极争取,江苏省已被列入司法体制改革第二批试点范围。今年8月19日,江苏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强调,要不等不靠、主动作为,根据中央的框架意见,参照上海、广东等先行试点省市做法,结合江苏实际,研究制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为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特别是江苏法院司法改革,确保改革不入歧途、不走弯路,有必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努力,进一步凝聚共识、统筹协调、改进方法、增强实效。

必须始终坚持改革的正确方向。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改革的方向就是不断推动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而不是对社会主义制度的改弦易张,不能为迎合某些人的“掌声”,把西方的理论、观点生搬硬套在自己身上。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我们要在中央和江苏省委的领导下,精心组织开展司法改革工作,及时向省委汇报法院司法改革重要部署和事项,确保法院司法改革符合中央和省委明确的方向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方向。我们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谋划和推进任何司法改革措施都应符合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我们要切实关注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充分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建议,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评判,从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入手,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公正司法问题。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司法制度,归根结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我们要立足于基本国情和江苏省情,既认真研究和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又不照抄照搬外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体制,确保各项司法改革措施能够在江苏法院落地生根。司法活动有其固有的规律性,只有正确地认识、把握、遵循和运用司法规律,才能实现预期的改革目标。我们要尊重司法权作为中央事权和判断权的权力属性,按照司法审判内在规律,体现司法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高效权威的要求,保证全省法院司法改革得到顺利展开和推进。

必须寻求改革的“最大公约数”。“民齐者强”,2000多年前思想家荀子的这句话,一语道破凝聚共识的重要性。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涉及司法权力调整和司法资源配置,深层次的体制调整问题关注度高、处理难度大。我们要打破司法改革神秘主义,更广地汇聚真知灼见,更好地统筹利益诉求,努力把“最大公约数”找出来,减少阻力、增强合力。比如,实行法官员额制,就会出现现在具有法官身份的人员不能竞聘为法官的情况,这需要统筹考虑分布在不同审判岗位及综合行政部门具有法官身份人员的诉求,既要加强思想工作,又要有合理的制度安排,妥善消化存量。又如,在法律上,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都属于法官范畴,而且在很多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助理审判员往往是办案主力,这需要统筹考虑办案法官尤其是助理审判员的诉求,通过科学的选任标准和公正的选任程序,真正把高素质的审判人员选任为法官,防止简单让助理审判员就地转任法官助理。再如,江苏省存在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情况,据苏南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的问卷调查显示,针对法院人财物省级统管改革最关心的问题,78%的法院工作人员选择了“经济待遇是否降低”,这样的调查结果在苏南经济发达地区具有相当普遍性,这需要统筹考虑苏南、苏中、苏北不同地域的情况,从实际出发优化保障标准和机制,确保改革后实际保障标准不低于现有水平。此外,还需要统筹考虑人民群众对便利诉讼的诉求,不同审级法院对便利审判的诉求,各方面主体对改革措施承受度的诉求,等等。本着先易后难、先内后外的原则,循序渐进地推进改革,最大限度地汇集司法改革的正能量。

必须冲破思想观念障碍,突破利益固化藩篱。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搞改革,现有的工作格局和体制运行不可能一点都不打破,不可能四平八稳,必须跳出条条框框限制,克服部门利益掣肘。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形势任务也在不断发展变化,过去合理的现在可能已经不适应,过去长期有效的目前可能开始失灵。如果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抱着不合时宜的思维定式不放,沉湎于维护局部利益甚至部门利益,不但不能推进改革,还有可能误事。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司法机关首先要解放思想,对于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做法措施、制度机制,必须坚决进行检讨和反思,根据改革总体框架,对看得准的要坚决纳入司法改革范畴,切实革除弊端,维护司法公正。同时,参与司法改革的组织人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财政等部门,也应进一步增强改革的意志力,对于建立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建立法院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体制等必须改、必须见成效的司法改革举措,敢于和善于解放思想、创造条件,保证江苏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取得成功。司法体制改革涉及司法权、监督权、人财物管理权等权力格局的重新调配,必须防止改革沦为一场“分权盛宴”。谋划设计改革方案也好,实施推进改革措施也好,都应着眼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大局,从有利于破解司法难题、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出发,而不是各取所需、挑三拣四、争权诿责,甚至借改革之名强化局部利益、部门利益。

必须注重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司法体制改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每一项改革措施都会对其他改革措施产生影响,每一项改革措施都需要其他改革措施协同配合。我们必须坚持改革的大局观,深入研究司法改革同其他相关领域改革的关联性和各项改革举措的耦合性,深入论证改革措施的针对性、可行性,确保各项改革举措彼此呼应、协同共进、相得益彰,力争产生最大综合效益。必须坚持调查研究先行,特别要加强对重点问题、重要改革措施的调研,下功夫了解人民群众的需求和意见,下功夫了解基层单位、审判一线的所想所盼,为改革方案和措施的制定接地气、攒底气。今年上半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以基层一线法官办案饱和度为主要内容,在全省法院组织开展了专题调研活动,选取1165名审判一线法官作为调查对象,对162279件案件247611册卷宗逐案查阅,制作现场观察记录和工作日志约14600份,为推进全省法院司法改革特别是建立法官员额制度做了必要的基础性工作。必须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研究推进整体性司法体制改革要统筹考虑、全面论证、科学决策。同时,也应鼓励基层大胆探索和试验,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具体到法院来说,可以重点加大审判权运行机制层面改革举措的探索尝试力度,为进一步做好顶层设计打好基础。必须坚持科学评估,避免反复,力求各项改革举措契合实际,行之有效、行之久远,如建立人财物省级统管制度,要防止解决司法地方化的同时,造成司法行政化的倾向;强化司法责任制,要防止还权给主审法官和合议庭的同时,忽视必要监督制约的倾向;等等。确保相关司法改革举措不随便“翻烧饼”。

必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引领和推动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强调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司法体制改革就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有效实施,更应严格在宪法法律框架内进行,切实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改革做到于法有据,就必须把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与完善立法的决策有机衔接起来,改革举措需要突破法律的,必须先修改法律再启动改革,修改法律条件不具备的,要由立法机关授权启动改革或试行改革,一些不涉及法律调整的工作机制改革,可以在法律框架内积极探索。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必须妥善处理法律稳定性和改革变动性的关系,对成熟的改革成果和成功经验及时进行总结提升,积极推动立法机关以法律“立、改、废”的方式固定下来,确保司法改革成果得到巩固,更加长久地发挥效用。

必须从实际出发制定和落实改革措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特别是试点任务已经历史性地摆到了我们面前,这是我们实现法治目标、法治梦想的历史性机遇,必须充分认识到其必要性、紧迫性,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认真谋划推进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机制,不断把江苏法院司法改革和司法事业向纵深推进。当前,要配合江苏省有关部门扎实做好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研究制定工作,深入调查、系统研究、准确测算,切实摸清实际情况,抓住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拿出解决办法。特别是各方关注的法官、司法辅助人员、行政人员的比例问题;合理确定法官选任标准问题;有序分流现有司法人员问题;法官遴选委员会和法官惩戒委员会组成问题;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责任制问题;建立法官单独职务序列配套的薪酬制度问题;合理确定司法机关经费保障管理体制问题;等等。必须统筹考虑、细致分析、反复论证,综合考虑各方意见,确保方案制定的科学性、严谨性、可操作性。在此基础上,要同步研究制定法院系统落实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部署的相关细化方案,重点考虑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法官职业保障、审判责任制、法官遴选与惩戒等方面具体细则和措施。在改革方案实施的过程中,要加强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沟通协调,统筹好各方面的关系,注意掌握节奏和步骤,加强分类指导,抓好督促检查,科学评价效果,使相关改革协同配套、整体推进、取得实效。司法改革直接涉及广大司法人员的切身利益,要及时讲清改革政策,畅通意见表达渠道,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疏导工作,激发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投身改革、支持改革的积极性;同时也应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舆论支持,努力为司法改革创造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

(作者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责任编辑:高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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