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台亟需组建自己的法务队伍
2014-11-19郭伟玲赵子飞
郭伟玲+赵子飞
【摘 要】随着事业单位企业化运作和管理的持续深入,广播电视台面临的法务工作越来越繁杂。笔者认为,地方广播电视台应尽快组建培养自己的法务队伍,这有利于新闻媒体的良性发展和新闻产品质量的提升,也是保证新闻报道合法性的需要。
【关键词】法律关系 新闻报道 侵权辩护 法务队伍
【中图分类号】G221 【文献标识码】A
目前,我国广播电视台的性质是事业单位,但市场经营也很活跃,这与其他市场主体相比多少有点另类,即市场主体身份明确,但主体权利和义务的体现上却又模糊不清。特别是在我国现阶段,媒体的话语权等优势,使得其在很多法律关系中处于主动、强势地位,这种强势不仅体现在对外事务中,也体现在处理内部劳动关系的适法性上。在事业单位企业化运作的过程中,广播电视台的这种媒体强势,或者说是优越感,会因为市场竞争的公平性而逐渐削弱,甚至消失。
一、建立法务队伍的必要性
首先,事业单位企业化运作使得广播电视台在参与市场竞争中,距行政渐远、离市场更近,市场的主体地位更加具体,法律关系也会愈加明确。其次,盈利是任何参与市场的主体最现实的动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必不可少。有运营就有管理,有交易就有冲突,建立专职的法务工作对广播电视在文化传媒产业化过程中,适应市场、寻找市场、开发市场、占有市场尤为重要。在事业单位企业化运作中,除了组建产业集团公司外,目前广播电视台特别是地方广播电视台的频率、频道在专业化基础上的商业化程度急速加强,基本上处于自主发展、效益为王的独立核算状态,完成内部优胜劣汰的整合后,必然以市场主体的身份加剧同业竞争。可以说,未来的地方广播电视台要稳得住、走得远,法务工作任务相当艰巨。
地方广播电视台传统的聘请一两名法律顾问的简单模式显然无法适应未来发展的需求,而单一的聘请法律顾问团的模式在无法顾及法律关系点点滴滴的同时,还会错失自身掌握法律技术以及积累运用技术经验的宝贵时间。此外,法律顾问对企业的忠诚基于合同关系,缺少企业文化的包容和约束。因此,在事业单位改革的过程中,地方广播电视台必须组建培养自己的法务队伍,与广播电视产业一道,在市场风浪中同舟共济。
此外,法务工作还涉及理顺事业单位企业化运作的繁杂任务。这个任务基于目前地方广播电视台公共传媒和商业传媒划分而产生,公共传媒就是生产、传播新闻资讯带有公益性质的部门,这样的部门事业单位的性质不变,但同样有效益考核。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理论,权力是不能参与经营活动并赚取商业利润的,作为事业单位的公共传媒在确保喉舌性质不变的同时,借助政治优势创收,获取广告利润等行为已是普遍做法。目前,地方广播电视台公共传媒部分还没有摆脱把政治优势转换为经济优势、传播活动变成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利用公共权力赚取商业利益,最后再用经济收入完成意识形态领域的政治任务的运作嫌疑。同时,其内部不同层级的工作岗位因为拥有了巨大的权力,完全有机会利用这种权力换取政治和经济利益,实现“权力寻租”。理顺这部分的工作,法务支持举足轻重。
二、规避新闻侵权风险需要专职法务队伍
广播电视新闻报道侵权不是新生事物。以往,广播电视在受众心目中存有一定神秘感,这缘于广播电视的事业性和受众法律意识不强以及媒体舆论监督的威慑作用,鲜见有自然人和法人因媒体报道侵权而寻求司法救济,但这并不代表我们看似正义真实的报道不存在侵权问题。
事业单位企业化运作后,既然企业部分能够去掉特权而平等参与市场竞争,那涉事人在新闻侵权后寻求司法救济又有何不可?这是民众法律意识增强的结果,也是广播电视传媒自身更须守法的原因之一。
在深度报道中,记者为获取某些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迫不得已隐匿身份,用隐形手段采访进而报道新闻是目前调查类记者普遍采用的一种手段。但是,如何掌控尺度,不光是新闻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自律的问题,更多的是要有深厚的法律素养。如2007年的“茶水发炎”事件①,新闻报道的本意是维护公众利益,但拿茶水去做尿检的“大胆设想”不但违背了记者的职业道德要求,给医疗机构带来的伤害也涉及新闻侵权。对广播电视记者而言,暗访偷拍的内容在增多、频率在加大,记者在追求事实真相的同时,避免新闻侵权的意识也必须加强。尤其是名誉权和隐私权,是最容易在新闻报道中受到侵犯的两种权利,广播电视的声像特性使其比平面媒体更容易招此“祸端”。虽然有新闻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约束,但这种内部的社会化责任要求并不能有力降低新闻侵权风险。因为在许多报道中,对细节的描述也可能给涉事主体造成意想不到的伤害,从而使新闻侵权频发。
如果说,新闻报道对个人的侵权给媒体增加了应诉成本,那么对大型、知名企业的侵权除有损媒体声誉外,还可能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中,农夫山泉在起诉《京华时报》时向法院提出了六千万元的赔偿主张。比照美国对名誉权的保护来看,随着我国对私权保护力度的增加,对大企业的新闻侵权赔偿动辄几百上千万元也不是没有可能的。
目前,我国的广播电视新闻从业人员呈现年轻化特征,这越发增加了新闻侵权的风险。因为,经验丰富的老同志都可能犯的错误,刚刚离开高校的青年人在模仿中又会顾及多少新闻真实以外的约束?他们中又有多少人会注意到在新闻真实之外,还有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保护义务呢?
随着新媒体的快速崛起,传统媒体网络化的特征越来越明显。为了追求“看得见的声音,读得懂的画面”效应,地方广播电视媒体纷纷开办自己的网络台。稿件上网后,媒体不仅要为自己的稿件负责,而且还要为其他的观点承担法律义务,因为虚拟的网络有现实的基础,网友的跟帖、评论有非常明确的现实意义,这样,媒体就有了对明确指向网友的论坛的管理责任,以避免论坛中出现恶意的、无端攻击的语言,这里的“恶意、无端”采用标准应是我们常人能感受到的标准。
不少年轻的记者缺乏“新闻报道权”和法律约束之间的边界意识,致使有些记者在不知不觉中滥用“新闻自由”,把权利当成了权力。由此可见,媒体培养自己的法务工作队伍就成为必要的、亟需的事情,因为在没有法务队伍的情况下,媒体就连完成应诉都需要雇用法律外援,实践中难以像专职法务队伍那样提供最及时、最有效的协助。从成本角度来讲,减少侵权、提升报道质量是地方广播电视台更需要的,但这涉及法律和新闻两个学科的交叉,再加上不可能要求新闻记者人人精通法律,个个明白法理,他们需要更直接、更有效的服务。相比职业律师、法律顾问来说,那些既懂得新闻又懂得法律的专职法务队伍,对新闻记者关于新闻侵权知识的培训会更有效,保障新闻报道在法律关系中定好位置、不出界。
注 释
①“茶水发炎”事件:2007年3月初,中新社浙江分社记者张慧慧联合当地一家电视台的记者,假扮成患者,将茶水送给医院检测,两天之内,她们跑了杭州10家医院,结果有6家医院检测出茶水有炎症。消息一出,立即引起巨大反响。http://news.sina.com.cn/c/2007-05-16/104413001338.shtml.
(作者单位:陕西广播电视台)
(本文编辑:吕晓虹)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