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见义勇为的民法定性
2016-11-30程婷婷吴盼月
程婷婷+吴盼月
摘 要:见义勇为是道德高尚之举,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在一些见义勇为事件发生后出现问题时,因缺乏法律规范,使见义勇为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出现见义勇为者与被救人对簿公堂、诉诸法院之事屡见不鲜。立法上的空白使这一案件面临无法定性的尴尬境地,由于见义勇为者的行为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导致这一优良传统面临空前的挑战,我国迫切需要健全和完善有关见义勇为方面的法律法规,使见义勇为行为人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奖励,使见义勇为这一优良的作风得到传承和发扬,从一定程度上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减少人民不必要的损失。
关键词:见义勇为;完善;法律关系;权益
一、研究见义勇为民法定性的意义
1.有利于保障见义勇为人的合法权益
见义勇为者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通常会忘却自身安全,但保障措施,是维护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的最起码要求,在突发事件面前,见义勇为者得个人安危就无法得到切实的保障。对见义勇为行为实行民法定性对其地位予以明确才能保障见义勇为人的合法权益,长久以来见义勇为行为都是作为道德层面上的意义上实施,在法律中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文。这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合法权益没有起到应有的保障作用,而将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定性,不仅可以使此行为能够在法律中得到肯定,从而全面保障见义勇为者得合法权益。
2.有利于明确政府的法律地位
对见义勇为的民法定性使见义勇为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并最终做到有法可依,为见义勇为的行为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据,而对于普通公民来说,当见义勇为者面对危险时,能够挺身而出,这种行为,本身就是对社会作出特殊的贡献,而这种贡献,也应该对其相应的保障措施和奖励措施。而国家给为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见义勇为者以适当的奖励,有利于明确政府的法律地位,也是政府在保障人民利益方面的职能体现。为使见义勇为行为从一个人的行动或是一个集体的行动转变为整个社会的一种见义勇为新风尚,不仅仅需要个人道德准则的提高,也需要政府部门的鼎力协助。而政府职能,也体现在法律法规界定后的职能保障。
二、我国对于见义勇为的民法定性上的不足
1.对见义勇为行为无明确定性
见义勇为行为民法定性上的不确定性具体表现在一下两方面:
(1)对见义勇为实施的行为认定存在不确定性。对于见义勇为是一种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自觉自愿实施的行为,我国民法上目前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对见义勇为行为明确判定的法则。因此,对见义勇为的行为认定便无法可依,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
(2)对见义勇为的补偿和救济的不确定性。除了见义勇为的行为定性不确定外,还有就是对见义勇为的补偿和奖励也没有相应的规定来说明,由于见义勇为行为容易产生人身危害性,会面临着巨大的危险。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应当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必要的补给和补偿。而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各地方也是从社会优抚层面上进行救助,从而导致了部分见义勇为者出现英雄因为没有钱治病,或是见义勇为致残而生活困难的情况。
2.对见义勇为行为权利义务分配不明确
见义勇为行为是一种没有法律法规约束的一种自愿行为,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的道德行为。我们也没有相应的见义勇为义务。而由此造成见义勇为在民法上造成权利义务不明确的缺陷。
(1)见义勇为行为人权利与义务分配不明确。基于中国的传统,见义勇为者也羞于向受益人索要补偿,况且,法律上也没有赋予其索要赔偿的权利。无论是从哪一方面的考虑。权利与义务的分配不明确使得目前我国民法定性上还具有很大的缺陷性。
(2)受益人权利与义务分配不明确。作为受益人,见义勇为者在保护自己的利益时受到伤害或者是失去生命,那么作为直接的受益人,该向见义勇为者及其亲属负有怎样的义务,目前在我国2009年12月26日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上首次确定可以要求受益人给予一定的补偿但给多少却没有说明这就使见义勇为人在求偿的过程中处于被动的地位了,在见义勇为者面临危险的时候受益人却偷偷溜走,这在见义勇为的事件中已经是屡见不鲜,但法律上却没有赋予见义勇为者向受益人讨要说法的权利。同样,受益人也没有对见义勇为者负有任何义务的规定。
三、完善见义勇为行为制度的建议
目前,见义勇为行为在我国的各法律法规中,对目前所生产的法律关系没有做出更多的解释,在基于地方上的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规定,因没有提升到统一的层面,显得杂乱无序,目前的这种情况,直接导致了无法确立的立法模式,不能保证见义勇为行为者的合法权益,而将见义勇为人员纳入社会救助,也因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无法顺利实施,只有通过民法上实行定性才能完善见义勇为行为。
见义勇为行为的弘扬和发展需要依赖国家对见义勇为行为的重视和法律保障机制的建立健全,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制度,对见义勇为行为实施民法定性,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我们社会中的高尚之举,一直倍受人们的推崇和褒扬。然而,我们不应单单重视其道德价值,作为法律学习者应将更多的精力放在见义勇为行为引发的法律问题的解决上,本文通过研究见义勇为民法定性的意义,法律关系,归责原则和参照国外对于见义勇为民法定性的规定发现我国关于见义勇为民法定性的不足等方面从而总结出完善其行为的建议。对我国目前对见义勇为者利益保护的不足及其对见义勇为行为完善的建议,希望能对当前社会中有见义勇为行为引发的问题有所帮助,衷心希望这种高尚的行为能发扬光大。
参考文献:
[1]江平.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324-329.
[2]罗结珍.法国民法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66-340.
[3]徐武生,何秋莲.见义勇为立法与无因管理制度[J],1999,(3):26.
[4]方向东.论见义勇为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图书馆网.
作者简介:
程婷婷(1991~),女,汉族,山东临沂人,学生,云南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
吴盼月,云南昭通人,云南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