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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人权宣言》及其与西方人权规范的冲突

2014-11-19韩志立

韩志立

摘要:第二十一届东盟首脑会议发布了《东盟人权宣言》。促进和保护人权是东盟共同体政治合作的重要内容,《东盟人权宣言》的发布是东盟构建政治共同体建设的关键步骤和新里程碑,是东盟内化国际人权规范、建立本地区人权体系、强化东盟人权促进和保护的重要成果,为今后东盟制定人权法律文件、与对话伙伴国开展人权对话与合作提供了基础。然而,东盟这一重要人权合作成果无法得到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认可,社群主义与普世主义、东盟方式与干涉主义的伦理差异,构成了《东盟人权宣言》与西方人权规范之间的主要矛盾。

关键词:东盟人权宣言;西方人权规范;社群主义;普世主义;东盟方式

中图分类号:D815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1254(2014)05-0020-08

ASEAN Declaration on Human Rights and its Incompatibility with

Western Human Rights Norms

HAN Zhili

(Institute of Asian Studies, China Foreign Affairs University, Beijing 100037, China)

Abstract:

The 21st ASEAN Summit issued the ASEAN Declaration on Human Rights, a milestone in ASEAN's political cooperation. It is a major step of ASEAN to internalize international norms to set up regional normative institutions and to promote and safeguard human rights within the region. The Declaration will be an important reference for ASEAN's future legislation on human rights and a foundation for conducting dialogues with partners on the issues. However, ADHR is not recognized positively by the west, for its communitarian ethical stands are incompatible with the western human rights norms, which stress cosmopolitan values and interventionism.

Keywords:ASEAN Declaration on Human Rights; western human rights norms; communitarianism; ecumenism; ASEAN Way

2012年11月19日,第二十一届东盟领导人会议审议通过《东盟人权宣言》。促进和保护人权是东盟共同体政治合作的重要内容。东盟开展人权合作的主要动力来自于建设东盟共同体、提高东盟国际地位、规范东盟人权举措的需要。从内容上看,《东盟人权宣言》一方面重申了东盟对《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宪章》和《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其他东盟所加入的国际人权机制的承诺,特别是继承了《世界人权宣言》关于公民与政治权、经济、社会与文化权的有关条款;另一方面,《东盟人权宣言》强调地区差异,提出发展是实现人权的必要条件,东盟公民享有在安全、稳定、中立与自由框架下所建立的和平的权利,反对以保护人权为由干涉他国内政①。分析其实质可以发现,社群主义与普世主义、东盟方式与干涉主义的伦理差异,构成了《东盟人权宣言》与西方人权规范之间的主要矛盾。

一、东盟发表《东盟人权宣言》及其缘由

《东盟人权宣言》是东盟共同体建设的重要成果。2009年2月,第十四届东盟首脑会议签署《东盟政治安全共同体蓝图》[1],提出东盟要建设一个以规则、价值与规范为基础的共同体,要推行民主、良治和法治,改善各国人权状况,要加强东盟团结、一致与和谐,构建一个和平、民主、包容、参与、透明的共同体[2]。为落实此目标,东盟成立政府间人权委员会,负责起草《东盟人权宣言》。2012年11月19日,东盟政府间人权委员会向第二十一届东盟领导人会议提交《东盟人权宣言》草案,并获得审议通过。

东盟发表《东盟人权宣言》主要出于三方面需要:

(一)东盟政治合作的需要

近年来,东盟共同体建设重经济而轻政治,经济方面取得了许多令人瞩目的成果,如建成了东盟自贸区,签署了一系列经济一体化协议,大大提高了东盟货物、服务、人员和资本的自由流动能力,为建成东盟单一市场、单一生产基地奠定了基础;而东盟在政治领域的合作很长时间内都难以有所突破,造成这种状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东盟国家之间巨大的价值观差异。

东盟共同体建设的重要目标是在共同价值观基础上实现民主、良治和法治,推进共同遵守的良好行为规范。然而,东盟各国的价值观念差异性很大,特别是对公民及政治权利的内涵以及实现公民政治权的方式难以形成共识,这成为东盟构建共同身份认同、推动政治合作的最主要障碍。东盟发表《东盟人权宣言》是东盟构建共同价值观与身份认同、化解各国政治差异的重要举措。通过发表人权宣言,东盟阐明了在人权问题上的共同立场和基本原则,这将为东盟建立本地区人权体系、强化东盟人权促进和保护,构建东盟政治合作架构奠定重要基础。

(二)提高东盟国际地位的需要

随着东盟共同体建设的推进,东盟对话伙伴体系不断壮大,东盟已不再满足于其区域合作功能,而开始致力于强化东盟在东亚区域合作架构的中心作用,提升东盟的国际地位与影响力。然而,长期以来,东盟在亚太区域一体化进程的主导地位遭到很多质疑,特别是缅甸人权状况对东盟的形象与信誉造成严重影响,东盟甚至难以维持其作为一个现代合法的国家间组织的身份认同。在此情况下,东盟发表《东盟人权宣言》,内化国际人权规范,希望以此来赢得国际社会的认可,强化东盟在国际社会中的现代性与合法性的身份认同,维护其在区域和国际事务中的地位与作用。

正是出于这一考虑,东盟在《东盟人权宣言》制定过程中与国际人权机构及西方国家保持了密切沟通与交流。比如:2010年11月14-21日,东盟政府间人权委员会代表团访问美国,与美国国务院、美国国会、联合国各机构、美国人权委员会等部门商讨人权合作事宜; 11月22-26日,该委员会代表团访问斯特拉斯堡和柏林,加强与欧盟在人权事务方面的合作;11月30日-12月1日,该委员会与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东南亚地区办事处、联合国发展计划署亚太地区中心以及东盟秘书处举办人权研讨会[3]。

(三)东盟人权立法的需要

长期以来,东盟一直致力于弱势群体权利的促进与保护工作,并采取了许多区域合作措施。比如:2008年,东盟成立了移民工人权利监督委员会,制定保护和促进移民工人权利的具体措施,举办移民工人论坛和经验研讨会,提高移民工人权利保护意识和能力[4];2010年,东盟成立了东盟妇幼促进与保护委员会,加强东盟在促进与保护妇幼权利方面的合作,改善妇女儿童福利和个人发展水平,提高其参与东盟共同体建设的能力,推动环境、劳工、卫生和教育等领域的性别平等;2011年,东盟制定《东盟社会福利与发展战略框架2011-2015》,维护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及其家庭的福利与权利,发表关于残疾人参与东盟共同体建设并发挥更大作用的《巴厘宣言》,推动残疾人参与东盟共同体建设[5];2012年,东盟发表《关于东南亚打击人口走私合作的联合声明》,加强各国执法机构合作和打击人口走私犯罪的力度,从源头上杜绝人口走私,为受害者提供人道援助[6]。通过发表《东盟人权宣言》,东盟将对弱势群体的人权保护举措以法律文件的形式确立下来,为今后东盟制定人权法律文件、与对话伙伴国开展人权对话与合作提供了基础。

二、《东盟人权宣言》的内容与特征

从内容上看,《东盟人权宣言》一方面重申了东盟对《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宪章》和《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其他东盟所加入的国际人权机制的承诺,特别是继承了《世界人权宣言》关于公民与政治权、经济、社会与文化权的有关条款;另一方面,《东盟人权宣言》强调地区差异,对人权内涵有所发展。比如:强调要在遵守《东盟宪章》所设立的宗旨和原则的基础上,尊重、促进、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发展是实现人权的必要条件,东盟公民应享有平等参与经济、社会、文化与政治发展的权利,发展落后不能成为侵犯国际普遍认可的人权的借口;东盟公民有权享有在安全、稳定、中立与自由框架下所建立的和平,东盟应加强友谊与合作,促进本地区的和平、和谐与稳定。不难看出,《东盟人权宣言》是对《世界人权宣言》的内化与发展。

(一)对《世界人权宣言》的内化

将《东盟人权宣言》与《世界人权宣言》进行文本比较,发现《东盟人权宣言》关于人权总则、公民与政治权、经济与社会文化权的条款与《世界人权宣言》中的相关条款大体一致,仅在一些条款的个别地方有细微差别。具体来看:

1.关于人权总则。《东盟人权宣言》第一条:“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人类关系的精神相对待。”此条与《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文字表述几乎一致,唯一不同是《东盟人权宣言》将“兄弟关系”改为了“人类关系”。

《东盟人权宣言》第二条:“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此条表述完全出自《世界人权宣言》第二条,仅删除了《世界人权宣言》第二条中“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这一内容。

《东盟人权宣言》第三条:“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此条表述将《世界人权宣言》第六和七条合并,并删除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的内容。

《东盟人权宣言》第五条:“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或其他合格的权威机构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此条与《世界人权宣言》第八条表述相比,仅在“国家法庭”基础上补充了“或其他符合规定的权威机构”一句内容。

2.关于民事与政治权利。《东盟人权宣言》第十二条:“人人有权享有自由和人身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搜查、拘禁、劫持或其他任何形式对自由的剥夺。”此条将《世界人权宣言》第三条“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与第九条“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合并,并增加了“不得搜查、劫持等其他任何形式对自由的剥夺”这一内容。

《东盟人权宣言》第十三条:“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人类走私或贩卖,包括人类器官贩卖为目的的有关活动,均应予以禁止。”此条在《世界人权宣言》第四条“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的基础上,增加了禁止人口走私与贩卖的内容。

《东盟人权宣言》第十四条:“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此条与《世界人权宣言》第五条内容完全一致。

《东盟人权宣言》第十五条:“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此条与《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三条内容完全一致。

《东盟人权宣言》第十六条:“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根据该国法律以及所适用的国际协议,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此条与《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四条内容相近,仅删除了“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情况下,不得援用此种权利”的关于适用条件的表述。

《东盟人权宣言》第十七条:“人人有权单独或同他人共同拥有、使用、处置、赠与其合法获得财产。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此条与《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七条内容相近,仅增加“使用、处置、赠与”的内容。

《东盟人权宣言》第十八条:“按照法律规定,人人有权享有国籍。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此条与《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表述几乎一致,仅增加了“按照法律规定”。

《东盟人权宣言》第十九条:“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东盟各国的保护。成年男女在双方自由和完全同意的基础上有权婚嫁、成立家庭、解除婚约。”此条与《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六条内容一致,但文字表述略有差异。

《东盟人权宣言》第二十条:“(1)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此控告者须由一个合格、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并保证辩护的权利。(2)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此条内容上与《世界人权宣言》第十条、第十一条相同,并在其基础上增加了“(3)任何人因犯罪已根据东盟一国的法律和刑法程序被定罪或宣告无罪后,不应再次被审判或惩罚”的内容,所增加内容主要是为了维护东盟各国审判的权威性。

《东盟人权宣言》第二十一条:“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包括个人信息)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此条与《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二条大体一致,仅增加“包括个人信息”的表述。

《东盟人权宣言》第二十二条:“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任何形式的偏狭、歧视或利用宗教和信仰煽动仇恨的做法都应消除。”此条在《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基础上增加了不得利用宗教和信仰煽动仇恨的内容。

《东盟人权宣言》第二十三条:“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通过口头、书面或其他所选择的任何媒介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与思想的自由。”此条与《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相比,仅删除“不论国界”这一限制性表述。

《东盟人权宣言》第二十四条:“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此条与《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条相比,删除了“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的表述。

《东盟人权宣言》第二十五条:“(1)各国公民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2)根据国家法律,每位公民有权在定期的和真正的选举中投票,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保证投票者的意愿得以自由表达。”此条与《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一条内容几乎一致,删除了第二十一条“(2)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的内容。

3.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东盟人权宣言》第二十七条:“(1)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得体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2)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此条与《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三条(1)、(4)相同,仅删除了《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三条中的以下内容:“(2)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3)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但增加了以下内容:“(3)儿童或青年不应受到经济或社会剥削。雇用儿童或青年工作,将损害他们的身心健康,甚至危害他们的生命,可以影响他们的教育等正常发展,应受到法律惩罚。东盟成员国还应设定工作年龄,雇用低于此年龄的童工应受到法律限制和惩罚。”

《东盟人权宣言》第二十八条:“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其中包括充足的、可支付得起的食物,摆脱饥饿,获得安全和营养充足的食物;衣着;充足的、可支付得起的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安全的饮用水和卫生设施;安全、清洁和可持续的环境。”此条包涵《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五条(1)中的主要内容,但删除了以下内容:“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一切儿童,无论婚生或非婚生,都应享受同样的社会保护”。

《东盟人权宣言》第三十条:“ 每个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帮助其获得必要的资源,使其能够享受有尊严、得体的生活。此条与《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二条的内容大体相同,并在其基础上增加了以下内容:“(2)孩子出生前后适当的时期,根据法律法规,应给予母亲特殊保护,在此期间,从事工作的母亲应准许带薪假期,或者休假期间给予足够的社会保障。(3)母亲与孩子有权获得特殊关照和帮助。每个孩子,无论是否婚生,都应享有同样的社会保护。”

《东盟人权宣言》第三十一条:“(1)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2)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应当免费。应提供多种形式的中等教育,并通过各种适宜的方式向全民提供。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3)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并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此条与《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六条(1)(2)相同,但删掉了《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六条中“(3)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的内容。

《东盟人权宣言》第三十二条:“人人有权独自或与他人共同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此条与《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七条相同。

(二)对《世界人权宣言》的发展

《东盟人权宣言》在继承《世界人权宣言》条款的基础上,对人权内涵有所发展。

1《东盟人权宣言》提出公共道德的原则,强调个人对社区和社会的责任,以及对他人权利和自由的尊重。《东盟人权宣言》第六条论述了个人与他人、社区和社会的关系:“人们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同时,须履行相应的责任,每个人对其他人及所处的社区、社会负有责任。促进与保护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是东盟成员国的最重要职责。”《东盟人权宣言》第八条提出行使本人权利的同时要尊重他人的权利:“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2《东盟人权宣言》使用“文化相对主义”的概念,暗示《世界人权宣言》并不适用于世界各个地区,保护和促进人权应兼顾地区差异。《东盟人权宣言》第七条:“所有人权均有普世性,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相互关联。应以公平平等的方式、在共同基础上,对本宣言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给予同样的重视。同时,实现人权必须在地区和国家背景下考虑,兼顾不同的政治、经济、法律、社会、文化、历史和宗教背景。”

3《东盟人权宣言》强调要通过合作实现人权,反对将人权问题政治化,反对以人权为由干涉他国国内事务。《东盟人权宣言》第九条:“实现本《宣言》中的人权和自由,应坚持公正、客观、非选择性、非歧视性、非对抗性原则,避免双重标准和政治化,在此实现过程中,应考虑人民的参与、包容性,以及问责的必要。”《东盟人权宣言》第三十三条:“东盟成员国应在本国,通过区域和国际在经济与技术等层面的协助与合作,充分利用所拥有的资源,不断进步,实现本《宣言》所承认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东盟人权宣言》第三十九条:“东盟成员国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具有共同的利益和责任,应通过彼此的合作,以及相关国家、地区和国际制度与组织,根据《东盟宪章》加以实现。”《东盟人权宣言》第四十条:“《宣言》中的任何内容并不意味着任何国家、群体或个人拥有任何权利,可以采取任何措施,损害东盟的宗旨与原则,或破坏本宣言及东盟所加入的国际人权机制中所提出的权利和基本自由。”

4增加和平权和发展权。《东盟人权宣言》第三十八条:“东盟每个人、各国人民均在东盟安全、稳定、中立与自由的框架下享有和平的权利,这样,本宣言中所列各项权利才能得以完全实现。为此,东盟成员国应继续加强友好与合作,进一步推进本地区的和平、和谐与稳定。”

《东盟人权宣言》第三十五条:“本质上看,发展权是人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东盟每个人,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发展,为此做出自己的贡献,并平等持续地享有或收获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的成果。实现发展权,可以让人们平等地满足自身及子孙后代的发展与环境需要。发展可以促进各项权利的实现,也是各项权利实现的必要条件,但发展不足、也不应成为侵犯国际公认的人权的理由。”第三十六条:“东盟成员国应切实采取面向民众、关注性别差异的发展计划,来消除贫困,创造良好条件,使东盟人民在平等的基础上,享有《声明》所认可的各项权利,不断缩小东盟内部的发展差距。”第三十七条:“东盟成员国认识到,落实发展权须在国家层面实施有效的发展政策,建立平等的经济关系、国际经济合作,建立良好的国际经济环境。东盟成员国应将发展权的各层面内容纳入到东盟共同体建设以及东盟未来发展的相关领域,应与国际社会共同努力,促进平等可持续发展、公平贸易行为,以及有效的国际合作。”

5增加对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条款。《东盟人权宣言》第四条:“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移民工、弱势群体和边缘人群的权利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东盟人权宣言》第二十七条:“(1)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得体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2)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这两条与《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三条中的(一)、(四)两款相同,但删除了《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三条中“(二)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三)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的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以下内容:“(3)儿童或青年不应受到经济或社会剥削。雇用儿童或青年工作,将损害他们的身心健康,甚至危害他们的生命,可以影响他们的教育等正常发展,应受到法律惩罚。东盟成员国还应设定工作年龄,雇用低于此年龄的童工应受到法律限制和惩罚。”

《东盟人权宣言》第二十九条增加了关于卫生的权利:“(1)人人有权享受可获得的最高标准的身体、精神与生殖健康,享有最基本的、可承担得起的保健服务,享用医疗设施所提供的服务。(2)东盟成员国应建立积极的环境,消除对艾滋病等传染病患者的羞辱、无视、排斥或歧视。”

《东盟人权宣言》第三十条的内容及其增补内容,均体现了对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

三、《东盟人权宣言》与西方人权理念的矛盾

东盟发表《东盟人权宣言》是内化国际人权规范的重要举措,是东盟人权进步的重要成果。然而,这项成果无法得到西方社会的广泛认可,国际人权机构、美国和东盟公民社会对该宣言提出诸多批评,东西方价值观差异再次成为焦点。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纳威·皮雷(Navi Pillay)批评东盟在起草此声明过程中未充分征求公民社会的意见,该宣言中的一些表述或者与国际人权标准不相一致,或者低于国际人权标准,因此呼吁东盟领导人重新审视声明内容,敦促东盟成员国履行在国际人权机制中的各项义务,鼓励东盟继续完善地区人权框架,保证任何与国际人权标准不相符的表述均不被纳入此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地区人权宣言[7]。美国国务院发言人则强调《世界人权宣言》所设定的关于人权的普遍原则适用于世界任何地区,为保护人权设定了基调;而《东盟人权宣言》的一些条款削弱了《世界人权宣言》中所规定的基本人权和自由。比如:该宣言使用“文化相对主义”的概念,暗示《世界人权宣言》并不适用于世界各个地区;该宣言还提出国内法可以凌驾于普世人权之上;该宣言对人权描述不完整,并引入了新的人权标准,暗示个人权利应服从于集体利益。美国提出,《东盟人权宣言》应与《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人权协议相一致,呼吁东盟采取必要措施,邀请公民社会参与,以透明的方式修改此宣言,使其符合《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原则[8]。东盟公民社会组织对《东盟人权宣言》的起草过程和内容也表示失望,东盟人权工作小组高级顾问余云·瓦云宁伦(Yuyun Wahyuningrum)批评《东盟人权宣言》的起草过程缺乏透明度,其内容未反映东盟所坚持的普世价值,其中总章第六、七、八三大条款提到的公共道德、国家与地区特例等削弱了普世价值的作用[9]。显然,《东盟人权宣言》与西方人权理念存在冲突,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社群主义与普世主义的矛盾

《东盟人权宣言》对《世界人权宣言》的发展,实际上反映了东盟在人权问题上的一贯主张:东盟人权原则即强调统一性,又强调多样性,认为各国情况不同,人权内容应有所差异。第二十六届东盟部长会议发表联合声明,提出东盟将履行并尊重国际人权文件所提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但同时强调人类基本权利包括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权利,这些权利之间存在内在联系,应该以更为平衡、全面的方式加以处理,根据具体社会、文化和政治环境加以推动和保护。这与西方所强调的个体主义和普世主义人权立场存在差异。西方对《世界人权宣言》的诠释强调个人权利的首要性和普世性,否认地域差别。东盟在人权问题上的立场,显然根植于社群主义伦理观,这与西方所坚持的普世主义伦理观之间有着难以调和的矛盾。

(二)东盟方式与人道干预原则的矛盾

在普世主义伦理观的指导下,人道主义干预正逐步成为国际社会保护人权的重要规范与外交实践。然而,东盟国家在人道干预问题上存在重大分歧,尚无法接受人道主义干预的规范。东盟从成立之后就一直遵循“东盟方式”,以非正式性、非对抗性、不干涉内政和协商一致的方式解决内部的政治与安全问题。“东盟方式”成功化解了成员国之间许多尖锐的矛盾和冲突,有效增强了成员国之间的信任,是各国表达理解和善意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东盟表现出改革“东盟方式”的趋势。为了能达到政治改造越南、老挝、柬甫寨、缅甸的目的,东盟一些国家试图修改“东盟方式”,泰国、菲律宾等国曾提出改革“协商一致”“不干涉内政”的“东盟方式”。1998年7月24-25日,在马来西亚举行的第31届东盟外长会议上,时任泰国外长素林就曾提出以“灵活接触”代替“不干涉内政”的建议。2007年,东盟领导人签署的《东盟宪章》要求各国加强民主改革,维护人权和基本自由,推行良治、宪政、法治,维护社会正义。这些自由主义原则成为东盟政治发展和各成员国新的行为规范。这实际上是东盟原六国要按照自己的意愿和方式对越南、老挝、柬埔寨、缅甸的政治体制进行民主改造,试图将东盟建设成为一个民主共同体。然而,改革“东盟方式”原则将会削弱东盟的团结与统一,东盟不可能放弃不干涉主权的原则,越南、老挝、柬埔寨、缅甸加入东盟是为了借助东盟经济实力及其地区和国际影响力来促进自身经济发展,是在强调“协商一致”“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基础上加入东盟的,任何与此相悖的相关提议都会遭到这些国家的反对[10]。

四、结语

《东盟人权宣言》在重申了东盟对《世界人权宣言》及其他东盟所加入的国际人权机制的承诺的同时,强调地区差异,对人权内涵有所发展。《东盟人权宣言》为今后东盟制定人权法律文件、与对话伙伴国开展人权对话与合作提供了基础。然而,这项成果却无法得到西方社会的广泛认可,国际人权机构、美国和东盟公民社会对该宣言中的某些内容提出诸多批评,《东盟人权宣言》与西方的期望存在差距。

与西方不同的是,中国与东盟在发展权、和平权、人道主义干预、人对社会的责任等问题上持有相似的立场和看法。中国与东盟的合作正面临政治较冷而经济较热的合作局面,而推动政治合作与经济合作平衡发展,更有利于中国与东盟的良性互动。在此情况下,人权可能会成为双方探索政治对话与合作的一个领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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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UNIFED NATIONS NEWS CENTRE.UN official welcomes ASEAN commitment to human rights[EB/OL].(2013-02-25) [2014-09-18].www.un.org/apps/news/story.asp?NewsID=43536.

[8]VICTORIA NUIAND.Press Statement, Department Spokesperson,Office of the Spokesperson,Washington,DC,November 20,2012[EB/OL].(2013-06-07) [2014-09-18]. http://www.state.gov/r/pa/prs/ps/2012/11/200915.htm.

[9]YOHANNA RIRIHENA.First ASEAN human rights declaration criticized[N].the Jakarta Post,Jakarta,October 29 2012.(2012-10-29) [2014-09-18]. http://www.thejakartapost.com/news/2012/10/29/first-asean-human-rights-declaration-criticized.html.

[10]王士录.“东盟共同体”建设面临的挑战与前景[J].亚太经济,2008(2):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