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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活动中公众的伦理责任分析

2014-11-19欧阳聪权蒋云朋刘斌

关键词:公众

欧阳聪权 蒋云朋 刘斌

摘要:工程活动与公众之间是密不可分的关系:工程的根本目的在于造福公众, 公众是工程利益相关者, 公众福祉是评价工程是否具有道德正当性的终极标准。公众在工程活动中应当承担理解工程、参与工程与监督工程的伦理责任。实现公众的伦理责任,需充分保障公众在工程活动中的知情同意权,完善公众在工程活动中的参与机制与监督机制,提高公众的工程技术素质与伦理责任意识。

关键词:工程活动;公众;伦理责任;知情同意;工程技术素质

中图分类号:B82-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1254(2014)05-0009-05

An Ethical Analysis on the Public Responsibility in the Engineering Activities

OUYANG Congquan, JIANG Yunpeng, LIU Bin

(Faculty of Social Sciences, Kunm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Kunming 650500, Yunnan, China)

Abstract:There is no doubt that the rights of public who play as stakeholders in the engineering activities should be fully guaranteed. But at the same time, the public also should shoulder commensurately social ethical responsibility in engineering activities. Only then can it bridge divides between engineering and the public. The paper systematically analyzes the internal relation between engineering and the public, and then points out that the public should shoulder ethical responsibility in understands engineering, participation and supervision of engineering, and finally try to put forward how the public implement the responsibility of ethical .

Keywords:engineering activities; the public; ethical responsibility; informed consent; engineering and technology qualities

工程活动即人类工程活动,是人类工程建设的总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工程活动的规模和数量都得到空前发展,其对社会公众的影响也日益广泛而深入。与此同时,随着社会公众的维权意识与环保意识日渐增强,人们对工程活动也表现出愈来愈多的关切。从社会发展进程来看,公众关切并积极参与工程活动,标志着公民意识的觉醒和社会民主的进步。不过,在这种不断增强的关切之中,一些针对工程建设的非理性对抗情形在近年来也频繁出现。社会公众通常从维护自身利益或保护环境的立场出发,抗议、反对或试图阻止一些可能危及自身利益或周围环境的工程项目,从而使公众与地方政府或工程企业之间发生冲突,甚至演化为暴力对抗与群体事件。究其深层根源,这些冲突的出现既与公众和地方政府及工程企业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公众的知情同意权未得到充分尊重与保障有关,又与公众对工程活动缺乏理性认知密切相关。

一、工程与公众

一般而言,公众或民众是一个十分宽泛的概念,通常指某种特定主体之外的社会个体、群体或组织的集合。就工程活动而言,社会公众一般指除了工程活动的组织者、管理者与实施者之外的受工程活动的影响的各种社会成员的集合,不仅包括受工程活动直接影响的工程用户、工程项目建设区域的居民,也包括受工程活动间接影响的其他社会公众。工程用户和工程项目建设区域的居民与受工程活动间接影响的其他公众在有些情形下其利益指向还会发生某种冲突,如一些影响生态环境的工程项目可能给工程项目建设地的居民带来不利影响,而对于非项目建设地的其他公众而言,该工程项目的实施却会带来积极影响。总体而言,无论是工程用户、工程项目建设地居民,还是其他公众,他们在工程活动中所应享有的权利与所应分担的伦理责任则是类似的。

工程主要是人类为了改善自身的生存与生活条件,并根据当时对自然的认识水平而进行的各类造物活动,即物化劳动过程。因此,工程活动通常是应公众的某种需要而产生,而公众的生活品质也因工程建造而不断提升。工程与公众彼此关联,密不可分。

1工程的根本目的在于造福公众。工程技术特别是民用工程技术的发展,主要是为了提升公众的生活品质。以中国古代的都江堰工程为例,这项著名的水利工程通过改造自然,建堰引水,造福巴蜀民众近千年,至今仍在发挥着防洪与灌溉的作用。近现代工程活动更是如此,自英国工业革命以来,从机械工程到电子电气工程,再到信息网络工程,生物基因工程等,每一项新的突破,都是在为提升公众的生活品质而努力。从公众对工程师与科学家的不同期待中也可看出这一点,如美国学者迈克尔·戴维斯就曾指出,“人们期待科学家要效忠知识、理论或者应用,而对工程师来说,他们首先要效忠的不是知识,理论或者应用,而是人类福祉”[1]。工程是一项负载着社会发展与人类进步的事业,而工程师的首要伦理责任就是运用他们的知识和技能来增进公众的福祉。正是在这一意义上,现代工程伦理章程不约而同地把公众的安全、健康与福祉作为工程师道德责任的首要内容。

2公众是工程利益相关者。工程是综合性、集成性的技术建构活动,同时也是关涉极广的社会性实践活动。“利益相关者是能够影响一个组织目标的实现,或者受到组织实现其目标过程影响的团体或个人。”[2]很显然,工程活动与公众的利益休戚相关,工程项目不仅在建设实施中有可能影响到附近居民的切身利益,而且工程项目在建成后也会对社会公众产生持久而深远的影响。不仅土木建筑工程如此,其他任何工程活动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公众的利益。

3公众福祉是评价工程是否具有道德正当性的终极标准。从伦理学的视角来看,工程活动作为一种社会行为,必然要符合一定的社会价值规范。通常情况下,工程活动如果符合某种价值规范,人们通常称之为好的工程,反之则称之为坏的工程。美国学者迈克·W·马丁等人指出:“工程伦理学是对工程实践和研究中,道德上值得期待的决定、政策和价值的研究。”[3]8显而易见,评价某一工程是“好的”或“坏的”,或者说是否具有道德正当性,其根本性的或终极性的道德标准就是社会公众的利益与福祉。当前的某些公共性基础工程之所以被人们称之为“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或“黑心工程”,就是因为它们忽视或损坏了公众的利益,这样的工程行为显然不具有道德正当性。真正的“民心工程”是必须以服务于公众的利益和需求为旨归的。

二、公众在工程活动中的主要伦理责任

公众作为工程活动的利益相关者,对工程活动本身有一定的诉求。但是,公众在工程活动中如果只是关心自身的权利,而未能清楚地理解所应承担的责任,其诉求就很容易成为非理性的“强求”。事实上,某些“邻避运动”之所以会最终演变为暴力对抗或群体事件,其深层原因通常与公众未能理解自身所应分担的社会伦理责任相关。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说,公众充分理解和把握自身所应承担的社会伦理责任往往是其理性地行使权利和表达诉求的重要前提与基础。

(一)理解工程

尽管现代工程活动在改变世界和提高生活质量与造福社会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人们对工程活动的了解并不全面。20世纪末,美国工程院主持的一项关于“公众认识工程”的调查表明,受访公众对于工程与工程师的了解要远低于对科学与技术的了解。还有相当多的社会公众把工程理解为科学与技术的应用过程。“……由于工程技术越来越向用户友好的方向发展,人们在使用工程技术的产物时,却并不知道它的性质、来源和影响,公众不具有对工程技术进行批判性思考和作出恰当决策的能力。”[4]

1公众只有全面地理解了工程,才能更深入地参与到工程活动之中。而理解工程首先需要从理解工程本质入手。由于传统科学观念的影响,人们通常把科学、技术与工程三者混为一体,并且普遍认为工程只是科学与技术的综合运用,科学技术相较工程更具有创新性与知识性。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2006年在山东省泰安市进行的一项调研活动也表明,公众对科学家职业的认同度明显要高于工程师[5]。事实上,工程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文化本体具有独立于科学与技术的鲜明特征。科学是对已经存在世界的发现(discover),技术则是发明创造(create)一个自然界原本没有的方法程序或人造物,而工程则专注于建造(construct),是技术因素与非技术因素的综合集成。可见,相较于科学与技术,工程更为直接地影响着人们的生产生活。工程是最直接的生产力。可想而知,如果公众把工程等同于科学与技术,或认为其只是科学技术的应用过程,就难以深入了解和把握工程的性质,自然在参与工程活动过程中难以做出理性的思考与判断,也难以有效地与工程共同体成员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2公众还需要理解工程的基本特点。工程具有风险性,在这种意义上,迈克·W·马丁等人曾把工程称为社会性试验,“从事一项伟大的工作尤其是创新型的工作,就是在做一项试验。它意味着与自然做斗争,而且未必能保证首次进攻就能取胜”[3]97。基于工程的风险性特点,公众应当理性地认识到工程风险通常是难以避免的。公众既不能理所当然地认为工程应该是具有绝对确定性或稳定性的活动,也不能因某些工程活动可能存在风险而全盘否定或反对某些工程活动。而且,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公众也有责任与工程共同体成员一起分担工程风险。

3理解工程还包括理性认知工程的正负面影响。现代工程通常规模宏大,而且涉及经济、生态与文化等诸多方面。尤其在建设大型工程项目如公共性基础工程时,通常会面临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冲突。典型实例如2003年8月关于云南省怒江州能否兴建怒江梯级电站的讨论,论争焦点集中在怒江梯级电站可能带来的各种影响。支持意见认为,怒江水电开发是当地发展经济、摆脱贫困的最为切实和有效的途径,且不会对当地生态及民族文化产生重大影响;反对意见认为,怒江水电开发不仅不是当地民众脱贫致富的唯一途径,而且可能给当地民众带来更多困难,更会对当地独特的自然生态及民族文化产生重大影响[7]。论争参与者涉及全国各行业的专家和各种新闻媒体,支持者与反对者的意见都言之凿凿。在这种情形下,公众就需要理性认知具体工程的正面效应与负面效应,进行独立思考,不为某些舆论宣传所左右,不盲目地赞成或抵制某项工程建设。如果某工程项目被各方充分论证为利大于弊并获得立项,也应当对该工程的利弊持有一个理性的预期。

(二)参与工程

公众有参与工程的伦理责任,主要指公众应当积极地、主动地表达自身的意见与诉求,并参与到工程活动之中,而不是对之漠不关心、置身事外。作为工程活动的利益相关者,公众有权利也有责任去表达自身的意见与诉求。没有公众的参与,工程活动的组织者、管理者或设计者就无法获得更为丰富与全面的信息,通常也就难以做出科学合理的工程决策。

目前,部分公众的公民意识淡薄,参与意识不强,尤其对一些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且离不开公众参与的大型公共工程活动经常持消极态度:一是因为这些工程项目对自身无直接利益影响因而不愿意花费精力参与其中;二是存在公众诉求和意见难以获得工程组织者和管理者的真正认同与尊重的情况。事实上,工程活动的实施并非只是专家知识的应用,公众的地方性知识(local knowledge)也是重要的补充,特别是对于那些可能持续影响周围生态与人文环境的大型土木工程项目更是如此。一般而言,专家方案的形成通常要经历一个从对现实进行模拟和简化进入到实践的过程,这一过程中的模拟与简化容易忽略一些重要的细节,这时就非常需要公众的地方性知识加以补充完善。公众特别是项目地附近公众对当地的地质特点、生态环境、文化习俗的感受与理解最为深刻,所以他们通常更容易察觉到工程方案是否存在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地方。正是在此意义上,公众理所当然地有责任参与到工程决策、设计与实施过程当中,与工程人员一起群策群力,共同实现工程建设的目标。

(三)监督工程

如果说公众参与工程活动是从正面积极地为工程活动提供建议与对策,那么监督工程则是公众从侧面对工程活动中出现的不正当行为或非法行为进行批评、检举和揭发。

在工程活动中,较其他监督主体而言,公众监督具有以下基本特点:其一,监督主体的广泛性——公众监督工程活动可以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其二,监督方式的公开性——公众对工程活动进行批评通常采用公开的方式进行,他们或者在公共场所陈述观点,或者借助新闻媒介表达意见;其三,监督方式的多样性——批评、建议、质询、检举揭发等都可成为群众监督的有效形式。所以,在工程活动当中,除了工程监理与政府部门等常规性、职能性监督之外,社会公众作为一个重要的外部监督主体,具有常规性、职能性监督所没有的特点和优势。此外,公众监督由于主体成员众多,工程活动的组织者与建设者通常难以与公众之间结成利益同盟并发生利益输送,避免了腐败行为的发生。

总体而言,我国公众参与监督工程活动的情形并不乐观,主要表现为公众参与监督程度较低,监督质量不高,参与渠道不畅等;面对工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部分社会公众往往选择沉默;即使部分公众在某些工程活动中被邀请参与监督,一些重要的批评意见也常常未能得到认真合理的对待和处理。此外,由于信息不对称等种种条件限制,一般的社会公众也缺乏表达批评意见的平台和机会。

事实上,公众不仅有权利去监督工程活动,而且也有责任去监督工程活动。工程实践当中,相当多的工程事件发生与公众监督缺位有着密切关系。以土木建筑中比较多见的“豆腐渣”工程为例,其根源既有内部监督失效的原因,也有外部监督缺位的原因。就外部监督而言,其中一个重要的监督主体即公众,其监督功能根本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公众监督缺位使某些工程的组织者或建设者可以明目张胆地进行违法违规的工程活动。因此,公众无论是作为工程活动的利益相关者还是普通社会公众,都有伦理责任对工程活动进行监督,因为违法违规工程所引发的种种不可控的工程风险最终还是会转嫁到公众身上。从这种意义上说,监督工程就是合理地维护公众自身的利益。

三、工程活动中公众实现伦理责任的路径思考

工程活动中的公众伦理责任实质上是一个实践性问题。总体而言,公众在工程活动中实现其伦理责任需要从保障公民知情同意权、完善相关机制、增强公众意识等方面入手。

(一)充分保障公众在工程活动中的知情同意权

一般而言,知情同意权是知情权与同意权的统一。知情权是指公民对国家的重要事务以及社会生活中与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的事务有知悉和了解的权利;同意权是指公民对上述事务有表达赞同与否的权利。公众的知情同意权不仅是制约公共权力的有效手段,同时也是保护公众自身利益的重要依据。相对于工程活动而言,公众作为工程活动的利益相关者,不仅享有了解工程项目相关信息的权利,同时也享有表达赞同或反对意见的权利。

从我国当前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一些因工程项目引发的激烈“邻避运动”来看,冲突的起因往往与工程活动项目中公众的知情同意权未获得充分尊重相关。工程项目的组织者或建设者从自身利益考虑,未公开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有时甚至故意隐瞒或封锁相关信息。这种情况一方面导致公众对工程项目的组织者或建设者失去信任,另一方面也致使公众无法理性认知工程的风险与利弊。一旦公众因受骗或利益表达与诉求得不到有效回应,就有可能采取一些非理性的举动来维护自身的利益。譬如,2009年广州番禺垃圾焚烧厂事件与2007年厦门PX项目事件,由于地方政府或企业在工程项目兴建过程中故意隐瞒或者封锁信息等,致使社会公众觉得受到蒙骗而出现激烈反应[6]。

公众首先必须获得知情同意权,然后才可能真正参与到工程活动当中去。而公众知情同意权的保障又需要以工程信息公开为必要前提。基于此,保障公众知情同意权的关键在于工程活动的组织者与建设者如何做到信息公开,即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阳光工程”。当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保密的信息除外。具体而言,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同意权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首先从法律法规层面建立并完善工程信息公开机制,促使公众的知情同意权获得制度保障;其次,工程活动的组织者与建设者及时准确地向公众传递信息,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工程活动过程全程公开;其三,利用多种信息传播渠道如网络、报刊、广播、电视,发布会等,让绝大部分公众能轻易获得相关工程信息。

(二)完善公众在工程活动中的参与机制与监督机制

在工程活动中要实现公众参与工程监督的实质化、有效化,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推进公众参与机制和工程监督程序的制度化、正规化。与工程活动信息公开制度相似,公众参与和工程监督程序也应建立相应的制度保障,即需要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规定公众在工程活动中参与和监督的程序、方法、范围、权利、义务,以及反馈机制、法律救济等,以确保公众参与工程监督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2拓展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的形式。常见的主要是以比较松散的个人形式进行,往往意见零散,而且利益诉求存在分歧,不能集中、有效地参与和监督工程活动。可采用个人代表与社团组织参与相结合的形式,以确保公众意见的真实性、广泛性。

3丰富公众参与和监督的渠道,主要包括举行听证会和公开辩论会,以及通过互联网络与报纸专栏征询公众意见等,使工程建设过程透明化,提高公众参与积极性。

(三)提高公众的工程技术素质与伦理责任意识

公众的工程技术素质是公众理解、参与和监督工程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实际上,在以工业文明为主导的现代社会当中,这也是一个合格的现代公民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之一。提高公众的工程技术素质,除了公众自身主动获取相关工程技术知识之外,政府相关部门也需要创造更好的条件来促进工程技术知识传播,以帮助公众提升其工程技术素质。当然,工程活动的组织者与建设者也应主动传播工程技术相关知识,帮助公众理性认知工程活动。

提高公众在工程活动中的伦理责任意识,首先需要在全社会营造重责任、敢担当的良好氛围,让社会公众增强道德自律意识;其次要加强工程活动中公民伦理责任知识的宣传,让社会公众充分认识到工程活动中享有权利与承担责任的辩证统一;再次,最关键的是,工程活动的组织者、建设者等工程共同体成员需要发挥认真履行伦理责任的典型示范作用。

四、结语

现代工业社会是一个充满工程风险的社会。公众与工程之间存在的对立与隔阂源于公众对工程风险的担心与抵制。工程风险是具有普遍性的时代问题,它不仅需要公众的理解、参与和监督,同时也需要工程活动的其他相关者如政府部门、工程企业、工程师等工程共同体成员的共同努力,甚至需要国家从制度层面建立一种开放的、多向对话与协商的工程管理机制,并在整个社会促成一种健全的公民文化、民主文化和责任文化,让全体社会成员在共识与融通中共同防范工程风险、抵御工程风险,承担工程风险。

参考文献:

[1]迈克尔·戴维斯.像工程师那样思考[M].从杭青,沈琪,译.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2:18.

[2]FREEMAN R E.Strategic Management: A Stakeholder Approach[M].Boston: Pitman, 1984:25.

[3]迈克·W·马丁,罗兰·辛津格.工程伦理学[M].李世新,译.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8.

[4]胡志强,肖显静.从“公众理解科学”到“公众理解工程”[C]//杜澄,李伯聪.工程研究-跨学科视野中的工程:第1卷.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163-170.

[5]李大光,许晶.我国公众理解工程的实证研究——泰安公众对工程的理解和态度调查分析[C]//杜澄,李伯聪.工程研究-跨学科视野中的工程:第3卷.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255-265.

[6]魏沛,饶芳,屈璐璐.怒江水电开发争议对“公众理解工程”的启示分析[J].科普研究,2007(4):42-65.

[7]靳薇.如何减少“PX类冲突”中的“共输”[N].学习时报,2012-1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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