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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募捐法律制度初探

2014-11-17孙艳秀袁帅

党史博采·理论版 2014年10期
关键词:法律

孙艳秀++++袁帅

[摘要]国防募捐是国防经济动员的重要内容,在战争时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新时期军队改革的浪潮中,国防募捐是推动军民深度融合、充分挖掘民间资源的重要措施。然而,和平时期的国防募捐制度一直于法治边缘。按照法治兴军的要求,必须在法律上明确国防募捐的地位与要求,让法律来保障国防募捐事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法律;国防募捐;国防动员.

一、 国防募捐的基本理论

(一)国防募捐的概念及其构成要求

募捐,《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募集捐款或物品”,就字面意思而言,募捐是筹集钱财捐助他人的行为。国防募捐属于募捐的特殊形式,它是受战争时期民间捐献个人物资支援前线和以新时期民间公益事业高速发展为契机,基于公民积极承担国家责任,并结合我国现今国防建设军民融合的需要,在我国现有国防制度体系下构建的一种具体的国防动员制度。国防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发展国防公益事业而无偿向单位或其他法定组织机构捐赠资金或实物的行为它是国防动员领域的重要内容,是我国经济动员中更广泛吸收民间资源用于国防建设的具体执行方式。

国防募捐行为的成立,应该需具备以下构成要件:其一,主体方面要件,国防募捐的主体是指在国防募捐法律关系中享有国防征募权和履行国防捐赠义务的个人或者组织。其二,客体方面要件,国防募捐的客体是指国防募捐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力义务联系的中介,是国防募捐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力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表现为国防募捐物质。其三,内容方面要件,这是国防募捐的核心内容.

(二)国防募捐的法律性质

目前,法学界对于募捐行为的法律性质问题主要有六种主要观点,分别是代理行为说、无因管理说、信托关系说、赠与合同说、名义受赠说和捐赠合同说。国防募捐当然包含有上述私法的性质,但笔者认为,公民承担国家责任是国防募捐存在的根源所在,这就要进一步引申到公民与国家的关系这个古老的政治学主题。国防募捐又属于行政法领域中的“软法”范畴,和平时期并不强制性要求公民进行国防募捐,而是尊重公民意愿,他们之间就通过法权上的博弈而逐渐协调统一。马克思主义认为,每一个时代的理论思维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那么,在共产主义到来之前,国防也是人们共同生活的需要,“寻求和平,信守和平,还有就是利用一切可能的办法来保卫我们自己”。

综合上面的研究成果,本文认为,国防募捐行为不单纯为一个私法行为,也无法完全用私法理念对其性质做出界定。

二、站在时代和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国防募捐制度的重大意义

(一)国防募捐制度是十八大精神的新要求

从不同的角度看党的十八报告都可以看出公民承担的国家责任是国防建设的重要来源,印证国防募捐制度是深入挖掘民间力量指出国防建设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国防动员方式。首先,在政治建设民主制度方面,报告指出:“促进创新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集成,把全社会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创新发展上来。”其次,在文化建设的核心价值体系和公民道德方面。在深入学习十八大的基础上,领悟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深化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推进军队政策制度调整改革,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由此可见,国防募捐制度的确立是符合提高公民的国防意识,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新要求。

(二)国防募捐制度是公民承担国家责任的新时尚

事实上,我国国防募捐制度古已有之,历史上民众自发地捐献物质以助国家渡危难的例子更是不是枚举。如,2009年,在中新网进行一次“中国造航母,你是否会捐款的调查,近万名网友投票,其中77. 73的投票者表示会无条件捐款。特别是前不久,一位80多岁的老人不留姓名,向柳州市团委交了5000人民币,信中说这是他们家老少三人为加强国家海防建设,支持建设核动力航母的捐款。更有很多人在互联网上进行建议设立专门的国防捐款机构,或者国防基金,公布账号,一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但是我们国家1 3亿人团结起来将会汇集强大的力量!

(三)国防募捐制度是国防动员方式平战结合的新设计

站在国防动员的角度看,国防募捐在战时更为普遍,因为战时国家面临更多的挑战和危难,“国家兴亡,匹夫有责,有志之士号召公民便参与到救亡图存的活动中来。同时,长期的和平环境并不能忽略国防动员的存在,更不能使民间参与支持国防建设的积极性无处发挥。国防募捐就是在国防动员法框架下的具体构想,建立一定的制度来保障公民自愿捐献个人物质来为国防建设做充分的物质保障,从而来增加公民的国家责任在现实中的操作性。

三、从法律制度角度分析畅通国防募捐渠道的局部构建

(一)构建的必要性分析

国防募捐工作能否顺利进行和能否取得成效,归根到底取决于能否得到全体公民和各种社会组织的大力支持。国防募捐的发展需要完善制度建设,一个科学严密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夯实国防募捐的基础,也是畅通国防募捐渠道的有效路径和重要保障。而纵观国防募捐的法律法规发现一直停留在抗战期间,和平时期特别是新中国建立以后的国防募捐法律制度一直处于空白。

(二)立法建议

考虑实践中国防募捐行为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适合以将《国防动员法》为母法,并将其中的原则性规定加以细化,赋予现实操作性为目的而出台《国防募捐条例》,构成国防动员法体系的一部分。结合上文分析,下面笔者就具体提出以下三个方面的立法建议:

1.在国防募捐的法律理念上,首先,破除只有战时才可以进行国防募捐的思维藩篱,建立平战结合的国防募捐制度。2014年,我国军费预算为8082.3亿元,在全球排名第二,但远远低于美国预计今年达5268亿美元的预算数字。虽在和平年代,鉴于中国目前面临的挑战,军费支出远远低于我国需要的水平。其次,国防募捐程序规范与国防募捐实体规范同步发展,注重国防募捐程序有法可依,这也是构建国防募捐的公信力的制度性保障。

2.在国防募捐原则上,应当符合自愿原则,任何组织不得摊派、变相摊派等扰乱国防募捐秩序,并对此问题做重点规范。虽然,国防募捐是公民承担的国家安全的责任,但是,国防募捐是也是民众原本的爱国情感外在反应,应当符合公益募捐的自愿原则和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

3.在国防募捐制度上,首先,确定国防征募的主体,法律上赋予相关部门的国防征募资格。目前,国防募捐尚无统一机构,战时,一般是政府发动,和平年代,我们会发现没有明确的发动主体,接收国防捐赠物质的机构更是形形色色。其次,明确国防募捐的内容,再次,完善相关法律规范,特别是国防募捐的激励机制,应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一些相关优惠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做出特别规定尤其是具有操作性的细节性规定。

结语:

有国才有防,有国必有防。战争潜力的转化作为现代国防的基本特征,更对国防动员制度充分挖掘提出更高的要求。依法治军是我军强军之基,国防募捐作为军民融合的重要制度创新,为了保障国防募捐事业的发展,更要在法规层面予以保障,让法律为国防募捐护航。

[参考文献]

[1]任文启:《呼之欲出的社会公益募捐法》,《西部法学评论》,2008年第3期,第7页。

[2]《中国军费增长既正当且适度》,《参考消息》,2014年3月7日,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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