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鲁彦周文学奖评奖条例
2014-11-17
第二届鲁彦周文学奖评奖条例
一、评奖对象和范围
1.第二届鲁彦周文学奖的参评对象为50周岁以下(1964年1月1日后出生)的中青年作者,参评的作者应为安徽籍,或在安徽工作、居住的;非安徽籍作者,或不在安徽工作、居住的,其创作的文学作品须由安徽报刊、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影视作品(编剧)须由安徽影视机构拍摄并已公开播出。
2.鲁彦周文学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参评作品的范围暂定为小说和影视文学。第二届鲁彦周文学奖评选作品时间范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凡在此时间范围内首次公开发表、出版,或播映的作品均可申报参评。
二、奖项设置和评奖标准
1.鲁彦周文学奖的奖项设为:长篇小说奖2名、中篇小说奖4名、电影编剧奖2名、电视编剧奖2名。
2.鲁彦周文学奖的评选,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坚持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坚持导向性、公正性、权威性和少而精、宁缺毋滥的原则,坚持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的统一。作品应具有突出思想价值和艺术价值,有较大影响。
三、评奖组织
1.鲁彦周文学奖由安徽省作家协会、安徽省电影电视艺术家协会、安徽省文学艺术院、安徽清明杂志社、安徽省鲁彦周研究会共同主办。
2.设立鲁彦周文学奖评奖办公室,负责评奖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评奖程序
1.鲁彦周文学奖评奖程序为:个人申报或由各地作协、出版社、杂志社以及有影响的艺术家推荐,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2.参评作者应填写《第二届鲁彦周文学奖参评作品申报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直接向评奖办公室申报。
3.参评作者报送时须提供《第二届鲁彦周文学奖参评作品申报表》一式两份、作品原件及相关材料一式五份。影视剧申报时请注明摄制单位、首次播映时间以及播出许可证号或放映许可证号。不符合评奖对象和范围要求的作品,不在参评之内。
4.评奖办公室在对申报作品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评奖对象和范围要求后,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议。
5.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奖标准,对作品进行认真审读和比较分析,经充分讨论和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获奖作品名单,并对获奖作品写出书面评语。
五、奖励办法
鲁彦周文学奖获奖作品由评审委员会向社会发布,并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六、评奖纪律
1.坚持标准,公正评选,认真负责,不徇私情。
2.评审委员会投票表决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获奖作品得票须超过评委三分之二方为有效。
3.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坚持回避原则,其作品不参加评选。
4.凡发现有剽窃、侵夺他人创作成果,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鲁彦周文学奖的,将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奖金。
鲁彦周文学奖评奖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