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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际净收益大小:确定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边界的依据

2014-11-14吴俊培刘新林张华东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市场调节失灵边际

吴俊培,刘新林,张华东

(1.武汉大学,湖北 武汉430072;2.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陕西 杨凌712100)

市场经济要解决的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的边界问题,使得市场的优越性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而其盲目性、滞后性等劣势得到最大程度的限制。我国作为一个长期处于封建自然经济、相比欧美发达国家较晚进入市场经济的国家,处理好这个问题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正因为如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确定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鉴于此,本文试从边际净收益的角度为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提供新的思路。

一、经济学界共通的弱点:从理想的市场和理想的政府出发来确定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的有效边界

关于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的边界问题在西方经济理论中一直占据核心位置,经济思想史上几次重大的思想变革都与此有关。

1.古典学派认为市场是完美的,不需要国家干预

在古典经济学家看来,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的边界是非常容易确定的,如亚当·斯密认为市场仿佛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和调节着经济活动,从而使社会资源达到最优配置。而国家的职能则仅限于保护国家不受外来侵略,保护人民财产不受侵犯,以及经办私人经营无利但社会需要的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充当资产阶级的“守夜人”。在古典经济学家眼里,市场是一部运作精巧、成本低廉、效益最佳的机器,它有效地调节着经济运行和各个经济主体的活力。但是他们忽略了市场在配置全社会资源、实现全社会一般均衡的过程中,价格机制并不能孤立地发挥作用,它有赖于一些前提条件的配合和补充,“价格机制并不能孤立地发挥作用”[1]。

2.国家干预学派认为国家干预能有效解决市场失灵问题

除了市场经济内含的个人自由选择和个人之间激励相容原则的假设之外,还要求经济信息的完全对称、市场完全竞争、规模报酬不变或递减、无外部性、交易费用为零、人的完全理性等前提假设。但现实中的市场却存在着许多天然的缺陷,如经常处于不完全竞争状态、规模报酬递增导致垄断的形成、外部效应的存在、正的交易费用、信息的不对称、知识和理性的缺乏、分配上的不公平、经济周期和经济危机等,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市场失灵不可避免,因而西方经济学家中又出现了主张国家干预的经济学家,他们寄希望于通过国家干预来弥补市场失灵。但是,后来经济学家又发现,如同市场调节存在市场失灵,国家干预同样也会造成政府失灵,主要表现在公共政策失效、公共物品供给的低效率、内部性和政府扩张、寻租及腐败等方面[2]。

3.制度学派认为政府干预不能杜绝市场失灵,市场失灵需要依赖制度来解决

自20世纪60-70年代以来,政府干预学说引起了一些著名经济学家的怀疑,如科斯、德姆塞茨、布坎南等。布坎南还断言:“市场失灵并不是把问题转交给政府去处理的充分条件。”他们认为,被认为“市场失灵”的许多情况都可能并正由市场力量加以矫正。如科斯认为,只要产权界定明确、市场交易费用为零,制造外部影响的企业或个人与受其影响的企业或个人之间完全可以通过交换制造外部影响的权利而使双方的处境变好,产权的重新分配仅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收入分配,对资源配置的效率不发生影响,从而不需要任何的外来干预。这就是著名的科斯定理。

从以上分析可以发现,从一个理想的市场和理想的政府出发来确定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的有效边界,是主张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的经济学家共通的弱点。现实中的市场和国家都有其本身不可克服的缺陷,当发现一方有缺陷时在逻辑上并不必然保证来自另一方的替代将一定是合理的选择。

二、确定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有效边界的理论依据

由于存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现代经济学家一般主张将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结合起来,共同对社会经济进行调节。而事实上,现代社会经济一般既非纯市场调节的市场经济,也非纯国家干预的计划经济,而是两者相结合的社会经济。但是,对于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各自的作用边界问题,理论界尚没有合理的标准。对此,笔者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1.确定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作用边界的标准是二者的边际净收益相等

笔者认为,基于“市场失灵”前提而说明国家干预的必要性是不科学的。无论是市场调节还是国家干预,它们均会给社会带来一定的收益,同时也会因此而增加额外的成本,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就是其中表现。在要不要市场调节,要市场在多大程度上的调节,或要不要国家干预,要国家在多大程度上的干预,不能由一种调节方式所带来的负面作用去肯定另一种调节方式,而是由各自调节所产生的边际净收益大小决定,确定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的作用边界的标准是二者的边际净收益相等。

假设在某一状态下,市场调节的边际净收益大于国家干预的边际净收益,则此时应该扩大市场调节的作用范围,反之则应扩大国家干预的作用范围,直到两者的边际净收益相等为止。

2.将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的边际净收益相等作为确定二者边界标准的原因

由于当市场调节或国家干预被限制在很小范围时,它总是选择在其效率最高、成本最低的领域进行调节,随着其作用范围的不断扩大,收益的增加会越来越小,成本却越来越高,因而我们不妨先假定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是边际收益递减、边际成本递增的(不考虑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影响),再假定整个经济规模不变,且具有无限可分性。我们用NMRg、NMRm 分别代表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的边际净收益,则有NMRg=MRg-MCg、NMRm=MRm-MCm,其中MRg、MCg 分别代表国家干预的边际收益、边际成本,MRm、MCm 分别代表市场调节的边际收益、边际成本。在此,边际收益表现为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和社会福利的增加,边际成本表现为国家干预或市场调节的运作成本,包括政府失灵或市场失灵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为实现社会经济效益和社会福利最大化,必定有NMRg=NMRm,即MRg-MCg=MRm-MCm,或MRg-MRm=MCg-MCm,即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必须达到这一点,在这一点上由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产生的边际收益减边际成本后相等,即两者的边际净收益相等。如果在这一点上再要增加一单位国家干预,由于边际收益递减而边际成本递增,由其带来的边际收益变少而边际成本增加,导致其边际净收益变小;而另一方面,在一个规模一定的社会经济里,国家干预扩大必然使得市场调节的范围缩小,因而其边际收益变大而边际成本变小,从而使得其边际净收益增加,结果,国家干预的边际净收益就要小于市场调节的边际净收益,反映了国家干预过度,影响了社会整体的经济效益。

如图所示,图中横轴OO’表示整个经济的规模,左边O点是市场调节原点,此时市场调节为0,随着其向右方移动,市场调节范围相应增加,而右边0’代表国家干预原点,此时国家干预为0,随着其向左方移动,国家干预范围相应增加。Y 和Y’两纵轴表示边际净收益。NMRg、NMRm 分别表示一定状态下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的边际收益曲线,由于市场调节原点为0,因而边际收益递减和边际成本递增规律决定了其向右下方倾斜,而由于市场调节原点为0’,因而边际收益递减和边际成本递增规律决定了其向左下方倾斜。而由两者交点决定的均衡点为P,,此时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的作用范围分别为O’Q 和OQ,而此时其边际净收益均为PQ(既为a)。此时社会净收益达到最大。如果国家干预超过O’Q 比如达到O’Q’,图中的阴影部分面积反映了此时社会净收益的损失大小。同理可以分析市场调节过度或过度市场化的结果。因此NMRg=NMRm是社会净收益达到最大化的均衡点,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的最佳边界由此决定。如果由于某种外部原因,如科技的重大突破、“瓶颈”部门和“瓶颈”产业的改善、新能源的开发利用等,使得NMRm 曲线向右上方移动,如变为图中的NMRm’,而NMRg 曲线保持不变,则新的均衡点为A,市场调节的范围也由OQ 扩大到OB,国家干预的范围相应缩小为O’B,而此时其均衡边际净收益均增大为AB(即为b)。同理可推出当NMRm不变,而NMRg曲线变动或两者均变动时的情况。我们再将整个经济正规化为1,设市场调节的范围为f,由经济具有无限可分性可推出国家干预的范围应为1-f,此时NMRm(f)=NMRg(1-f)决定了社会净收益最大化的均衡点。当我们再将1 看作是某个产业i的整体规模,fi 为该产业中市场调节的范围,而1-fi 为其中国家干预的范围,则有NMRm(fi)=NMRg(1-fi)决定了该产业社会净收益最大化的均衡点。设有另一个产业x,同理有NMRm(fx)=NMRg(1-fx)。在理想的条件下,我们有NMRm(fi)=NMRm(fx)=NMRg(1-fx)=NMRg(1-fi)①证明如下:用反证法。假设上述等式不成立,则可能有:(1)NMRm(fi)≠NMRg(1-fi),或NMRm(fx)≠NMRg(1-fx),这说明i 或x部门没有达到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所决定的均衡水平,存在过度市场化或过度的国家干预;(2)NMRm(fi)=NMRg(1-fi),NMRm(fx)=NMRg(1-fx),但NMRm(fi)≠NMRm(fx),这说明i 或x 部门是低效益部门或两者是程度不同的低效益部门。在理想情况下,这两种可能都不存在。。又设整个经济由n 个不同的产业组成,则应有NMRm(∑fi)=NMRg(n-∑fi)②证明如下:用反证法。假设NMRm(∑fi)≠NMRg(n-∑fi),由于经济具有无限可分性,可设在某一状态下,NMRm(∑fi)由NMRm(fi)决定,则可知NMRm(fi)≤NMRm(fg),其中fi 为i 产业市场调节的作用范围,fg 为任何一产业中市场调节的范围,fi,fg∈[0,1].又设NMRg(n-∑fi)由NMRg(1-fx)决定,则可知NMRg(1-fx)≤NMRg(1-fy),其中,1-fx 为x 产业中国家干预的范围,1-fy 为任何一产业中国家干预的范围,fx ,fy∈[0,1]。由于NMRm(∑fi)≠NMRg(n-∑fi),不妨设NMRm(∑fi)>NMRg(n-∑fi),则有NMRm(fi)>NMRg(1-fx),但由于有NMRm(fx)=NMRg(1-fx),因而有NMRm(fx)

综上所述,无论在哪个层次上,要实现社会边际净收益最大化,必须使得NMRm=NMRg成立,即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的边际净收益相等这一点,这是决定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有效边界的理论依据。如果在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的边界处二者不相等,比如NMRm﹥NMRg,则说明此时市场调节的边际净收益大于国家干预的边际净收益,此时如果再增加市场调节而相应减少国家干预,则会使社会净收益增大,因而意味着市场调节不足而国家干预过度。反之亦然。

三、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此消彼长的实证分析

1.新中国成立初期到改革开放前的实证分析

建国初期市场调节缺乏前提条件,因而其边际成本很高而边际收益很小,在这种情况下,实行国家干预的计划经济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逐步走上了计划经济体制的轨道[3],国家通过行政部门自上而下垂直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企业经理由国家委派,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事务,计划任务由国家计划机关统一规定。国家根据经济发展需要确定投资方向、结构和规模,实行财政统收统支,生产资料由国家统一调拨,价格由国家统一规定,外贸由国家垄断,消费品由国家凭票供给。这种体制在当时促进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可后来却又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发展。按照本文的理论,其原因在于在建国初期,人民是怀着共产主义的美好理想进入社会主义的,这使其在意识上排斥市场,也与“经济人”假设相去甚远,而且在当时,我国刚经历了长久的战乱,国民经济处于崩溃边缘,而市场发挥作用所需的一系列必备条件在我国远不具备。因而如果当时实行市场经济,由高的边际成本和低的边际收益决定了其边际净收益会很小,甚至为负。而另一方面,当时的国家各级干部和全国人民一样,充满着对共产主义的信仰,具有高度的责任性和历史使命感,廉洁奉公,事事以身作则,因而即使是在缺乏干预经济的经验的条件下,其边际净收益在相当大的范围内要大于市场调节的边际净收益。因而这种广泛集中的国家干预虽不免有过度干预之嫌,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仍不失为一种有效策略,从而使经济获得快速恢复也就不难理解了。

国民经济恢复后,市场调节的条件逐步具备,其边际净收益增大,要求国家减少国家干预而增加市场条件,但是一味迷信计划经济导致国民经济严重受挫。随着国民经济的逐渐恢复,国民经济体系也初步建立,无论是生产资料还是消费资料的品种越来越多,这都对国家干预经济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再加上党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没有认识清楚,提出了一些超前的政策,又加上频繁的政治运动,如“大跃进”、“文化大革命”等都使国家干预的边际净收益曲线发生了不利的变化;而另一方面国民经济的逐渐恢复,国民经济体系的初步建立,日益丰富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却为市场调节创造了更好的条件,从而使其边际净收益曲线向右上方移动。按照NMRg=NMRm要求,此时应该缩小国家干预的范围而扩大市场调节的作用,但由于国家认识错误,一味迷信计划经济体制,过分强调国家干预、排斥市场调节,因而使我国国民经济遭受了巨大损失。

2.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证分析

改革开放使市场调节的作用不断增大,国家干预的领域不断缩小,市场发挥作用的配套措施不断完善,使我国经济获得了不断发展。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作出了把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实行对外开放,我国经济才显示了勃勃生机。这是由于改革开放扩大了人民的视野,受到了市场经济思想的熏陶,使其离“经济人”假设更为切近,再加上初步建立的国民经济体系基础,使市场发挥作用所需的必备条件日益具备,导致其边际净收益曲线再次向右上方移动;而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决策的科学性提高,干预经济的经验也日益丰富,调节经济的能力增强,这同样使得其边际净收益曲线向左上方移动。结果,由两者达到均衡时的边际净收益水平得到提高,从而使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明显提高,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但由于此时是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边际净收益曲线的共同得到提高的结果,因而国家干预在整个经济中的干预范围虽有所下降,但下降并不很多,国家干预在整个经济中仍占主导地位。后来,由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广泛推行,乡镇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际经济联系的加强,市场调节所需的必备条件进一步完善。而另一方面,由于受改革开放的负面影响,一些党政干部逐渐放弃了共产主义信仰,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和国家正在进行改革的时机,贪污受贿,投机倒把,徇私舞弊,只看重自身利益,不注重工作效率,因而形成一方面是市场调节的边际净收益曲线的较大提高,另一方面是国家干预的边际净收益曲线由于边际成本的增加而提高缓慢,结果市场调节的作用边界不断扩张。但由于姓“资”姓“社”的困饶,在邓小平南巡讲话之前,市场调节并没有达到由NMRg=NMRm 决定的均衡水平,从而使整个经济的收益遭受了一定损失。而在邓小平在南巡讲话中提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之后,人们才从姓“资”姓“社”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正是以邓小平南巡讲话为基础,中共十四大正式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4],从而使市场调节的作用边界逐渐向均衡边界靠近,国家干预的范围不断缩小,过度干预的现象逐渐好转,从而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

四、对合理确定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边界的政策建议

1.调查我国各产业、各领域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的边际净收益整体状况

决定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必要性的,不是各自的收益或边际收益,也不是以一方的失灵作为另一方存在的理由,而是要看各自实施所带来的边际净收益的大小。同样,决定一国或一产业、一部门是以市场调节为主还是国家干预为主的依据不是看各自的收益、边际收益、边际成本或边际净收益的绝对值,而是看哪种调节方式能产生更高的边际净收益。因而我们不能认为某一国实行广泛的市场调节带来高速增长,其他国家仿效实行广泛的市场调节就可以带来高速增长。一切还是要根据本国、本产业、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决定。正因为一国市场调节或国家干预为主是由各自的边际净收益大小决定的,因而,可以部分解释各国在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比例上的不同,有的是以国家干预为主,有的以市场调节为主,即使是在都是以市场调节为主的国家,各国市场调节的范围也存在很大差异。因此我国要处理好市场和政府的关系问题,必须广泛调查各产业、各领域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的边际净收益,为此,就要确定调查对象、数据采集方法和相关配套措施,以便获得真实、有效、可信的结果,从而为到底是要加强国家干预还是减少国家干预提供政策依据。

2.农业和金融等领域加强国家干预,其它领域多用市场调节

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的边际净收益相等揭示了各产业、各部门、各个国家甚至全世界达到社会净收益最大化的途径和标准。当社会在各个层次上都满足这一要求时,全人类将进入高度文明的世界大同社会。但可惜当今社会还远达不到这一要求,因而当今现实要求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在各个国家、一国内的各个市场、各个产业、产业内各部门各企业,在不同时期应有不同的作用边界。国家应该具体分析各自的特点、状况以决定两者的比例。如国家干预在我国工业和农业中的广度和深度就应有所不同,在生产资料市场和金融市场其干预程度也应有所不同。因为相对而言,工业和生产资料市场的发育较为成熟,而我国农业和金融领域的发展还远不成熟[6]。

3.增加国家干预的有效性,完善市场体系

要提高我国的经济运行水平和质量,早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可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增加国家干预的有效性、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国家干预的成本和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完善市场体系、促进市场充分发育、发挥价格机制在调节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同时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限制其负面影响[5],实现经济的快速持续发展。

[1]黄河.对“国家干预”的再认识及其意义[J].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

[2]彭仔美.政府失灵的原因及对策[J].财经理论及实践,1999,(1).

[3]林婉芬.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基本形成及其历史特点[J].党的文献,1995,(2).

[4]黄范章.探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三十年——兼论创立中国特色的转轨经济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8,(4).

[5]Alchian.A.and Demsets.H.Production,Information costs 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J].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72,(62).

[6]舒前毅.马克思正义理论视域中的我国分配正义的目标诉求[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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