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陈淳的经权观发微

2014-11-14卢有才

闽台文化研究 2014年2期
关键词:用权朱熹事物

卢有才

(河南工程学院图书馆,河南郑州451191)

陈淳的经权观发微

卢有才

(河南工程学院图书馆,河南郑州451191)

陈淳认为,经与权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经是日用常行的道理;权也是正当的道理,但它是不常行的,而是“济经之所不及者”。用权的目的是为了让经获得贯通、融通,权与经实不相悖。用经用权都离不开“义”,义是用经用权的根本准则。通过用经用权最终达到“中”的目的,实现社会和谐。

陈淳;经;权;中;义

陈淳,字安卿,漳州龙溪(今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北溪人,学者称北溪先生。生于宋高宗绍兴二十九年(1159),卒于宁宗嘉定十六年(1223),享年65岁。陈淳是朱熹晚年的高弟,其理学思想直接继承朱熹。朱熹多次对人夸赞说:“南来,吾道喜得陈淳。”陈淳的经权思想颇具特色,在《北溪字义》二十六门中,专辟“经权”一门,对经权关系进行了探讨,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观点,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

一、经、权内涵:“经是日用常行道理,权也是正当道理”

何谓“经”?《说文解字》:“经,织,从丝也。”段玉裁注曰:“织之纵丝谓之经。必先有经而后有纬。是故三纲五常六艺谓之天地之常经。”“经”的原意是指丝织品的纵丝、纵线,引申为根本原则。后来,人们把三纲、五常、六艺这些儒家的道德原则和礼仪规范称之为天地之常经。因其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具有常住性、常规性,故而构成了人们社会生活中必须遵守的道德原则和行为规范。

何谓“权”?《说文解字》:“權,黄华木。从木雚声。一曰反常。”段玉裁注曰:“《论语》曰:‘可与立,未可与权’。孟子曰:‘执中无权,犹执一也’。《公羊传》曰:‘权者何?权者反于经然后有善者也’。”“权”的一个重要意思是“反常”,即违反常规,随机应变。《公羊传》把“权”理解为“反于经然后有善者也”。对此,田丰先生作了如下解释:“反字有违背翻转之义,如‘小人反是’;又有类推之义,如‘举一隅不以三隅反’;还有往返回归之义,如‘自卫反鲁’,此三义并行不悖,于此处当互相发明。而不可执守一‘违背’之义也。”“宋儒其实错会‘反’字”,仅在“违背”的意义上理解“反”字,这样,“权”就成为对经的反叛。或者说,权就是通过违背经、打破经的常规性,取得“善”的结果。朱熹在注《论语》“可与立,未可与权”时说:“可与者,言其可与共为此事也。程子曰:‘……权,秤锤也,所以称物而知轻重者也。可与权,谓能权轻重,使合义也。’”在程朱看来,“权”的原意是秤锤,是用来称量物体而了解它的轻重的,“可与权”就是能够衡量轻重、权衡利弊,使之符合“义”的原则。可见,“权”的本意是权衡,引申为权变,具有灵活性、变动性,是对经之常规性的打破。

陈淳把经、权作为一对哲学范畴进行研究。他说:“经与权相对,经是日用常行道理,权也是正当道理,但非可以常行,与日用常行底异。”这句话的关键在于“道理”二字。什么是“道理”?首先,陈淳对“道”作了解释:“道,犹路也。……人所通行方谓之路,一人独行不得谓之路。道之大纲,只是日用间人伦事物所当行之理。众人所共由底方谓之道。”“道”就像路,一个人独行的不能称之为路,众人所共行的才能称之为路。“道”的根本纲领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处理自然和社会问题所应当共同遵照执行的“理”,也就是众人共行之路。他强调说:“道之得名,须就人所通行处说,只是日用人事所当然之理,古今所共由底路,所以名之曰道。”道之为道,必须从人们所通行的意义上来理解:它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处理自然和社会问题所必须共同遵守的当然之理,古今人们所共由之路。其次,陈淳对“理”作了解释:“道与理大概只是一件物,然析为二字,亦须有分别。道是就人所通行上立字。与理对说,则道字较宽,理字较实,理有确然不易底意。故万古通行者,道也;万古不易者,理也。理无形状,如何见得?只是事物上一个当然之则便是理。‘则’是准则、法则,有个确定不易底意。只是事物上正当合做处便是‘当然’,即这恰好,无过些,亦无不及些,便是‘则’。”“道”是从人们所共行之路的意义上理解的,较为宽泛,所以万古通行之路称为道;理与道的意思差不多,但区别还是有的,相对于“道”而言,“理”较为实在,有确定不易的意思,所以万古不易的法则、准则称为“理”。“理”这个万古不易之则没有形状,怎么去认识它呢?陈淳作了说明:“则”是准则、法则、当然;处理问题正确恰当、合乎情理,“合做处”便是“当然”;做到“恰好处”,无过无不及,就是“则”。简言之,理就是事物中所包含的当然之则,具有确定不易的性质;据“当然之则”作出剖判、权衡,做到无过不及,就是“中”。弄清了道、理的涵义,经、权内涵就一目了然:“经是日用常行道理”显然是说,“经”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共同遵循的当然之则、共行之路;它是万古通行之道、万古不易之理。因此,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必须把“经”作为当然之则,恒常推行,一以贯之;把“经”作为共行之路,众人由之,万古通行。

“权也是正当道理”,但是,它与“经”不同,不能在日常生活中经常推行。为什么呢?陈淳对“权”作了进一步解释:“权字乃就秤锤上取义。秤锤之为物,能权轻重以取平,故名之曰权。权者,变也。在衡有星两之不齐,权便移来移去,随物取平。亦犹人之用权度揆度事物以取其中相似。”“权”字的涵义来源于秤锤,秤锤作为一种东西、一种事物,能够权衡轻重以取得平衡,故曰“权”。所谓“权”,就是变化、变动。秤衡上有衡星、斤两等不同的标志,秤锤随着物体的轻重在秤衡上移来移去,最终取得平衡,从而知晓物体的轻重。这也就像人们用秤锤和尺度来衡量、测度、揆度事物一样,通过权衡取得“中”的效果。可见,陈淳沿袭程朱的说法,以秤锤取义,把“权”理解为权衡、权变,具有灵活变通的性质,其目的是为了通过权变达到平衡,取得“中”的效果。“中”是权所追求的理想境界。

“权”的基本要求是做事合宜。陈淳说:“权,只是时措之宜。‘君子而时中’,时中便是权。天地之常经是经,古今之通义是权。”简单地说,权就是时间、措施的适宜性、恰当性,即“时措之宜”。它有两层涵义:一是“时中便是权”。“时”是条件,“权”是方法,“中”是目的。权就是根据具体的时间,采取灵活变通的方法,做事合宜、恰当,达到“中”的目的。二是“古今之通义是权”。义者宜也,“自文义而言,义者,天理之所宜。……天理所宜者,即是当然而然,无所为而然也。”既然义是根据天理的要求应当这样,当然而然,无所为而然,那么,权就是根据古今通行的当然之则,采取恰当措施,做事适宜、合宜。权与经的不同在于:经是“天地之常经”,亘古不变之则,是常;权是“古今之通义”,通权达变之道,是变。

基于上述认识,陈淳对《公羊传》的“反经合道”说提出了质疑:“《公羊》谓‘反经而合道’,说误了。既是反经,焉能合道?”既然《公羊传》把权理解为“反经”,与经相反、相对,违反了经的根本原则,或者说违背了“日用常行道理”,怎么能说是合乎道的呢?这不是自相矛盾吗?“反经合道”显然是说错了!

总之,陈淳认为,经是日用常行的道理,权是“非常行”的正当道理;经是天地之常则,权是古今之通义;经是基本原则,权是时措之宜;经是原则的常住性、常规性,权是方法的灵活性、变通性;经是常,权是变。权变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平衡,达到“中”的目的。

二、经、权统一:“经穷则须用权以通之”

朱熹尝以辩证的方法阐发了经权关系。首先,经、权相互区别:“经是万世常行之道,权是不得已而用之,大概不可用时多。”“经”是万古永存的不变之道,是常行的不易之则;“权”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而采取的变通方法,是不常用的,“盖权是不常用底物事”。其次,经、权相互联系:“经者,道之常也;权者,道之变也。道是个统体,贯乎经与权。”“经”是道的常住性,“权”是道的变动性,经、权共处在“道”这个统一体之中。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经权相互依存:“只是虽是权,依旧不离那经,权只是经之变。”权离不开经,“权只是经之变”。二是经权相互贯通:“合于权,便是经在其中。”只要合乎权,其中就蕴涵着经。“权者,乃是到这地头,道理合当恁地做,故虽异于经,而实亦经也”。权虽然不同于经,实际上也就是经。三是经权相互转化:“经是已定之权,权是未定之经。”权是为了实现平衡而采取的措施、方法和手段,具有灵活性、多变性、未定性,这些措施在一定条件下通过概括、总结,可以提炼、上升为一般原则固定下来,转化为经,故曰“经是已定之权”;经是已经确定的一般原则,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必须化为具体的措施和方法才能推行,而实际情况是复杂多变的,具体的方法和措施也要随之变化,必须用权,这样,已定之经在一定条件下就转化为未定之权,故曰“权是未定之经”。经与权的关系不是绝对的、固定不变的,而是相对的、辩证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陈淳师承朱熹,进一步发挥:“经所不及,须用权以通之。然用权须是地位高方可,非理明义精便差,却到合用权处亦看不出。权虽经之所不及,实与经不相悖,经穷则须用权以通之。柳宗元谓‘权者,所以达经也’,说得亦好。盖经到那里行不去,非用权不可济。”这段话包含两层意思:第一,权与经是统一的。“权虽经之所不及,实与经不相悖”,虽然权是在“经之所不及”处才发挥作用,但是,权与经并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这种统一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权之作用在于通经。“经所不及,须用权以通之”,“经穷则须用权以通之”,都是这个意思。就是说,在实际工作和日常生活中,往往会遇到“经穷”而无法推行的时候,固守常经已经不能解决问题,这时就必须用“权”。用权的目的就是为了使经获得贯通、融通、通达。所以,他赞成柳宗元“权者,所以达经也”的说法。另一方面,权之作用在于济经。“经到那里行不去,非用权不可济”,在经不能推行的地方,必须用权来救济、补充经。“权只是济经之所不及者也”。“权”的作用就在于救济、补充经,在“经”不能发挥作用的时候发挥作用,完成经所未尝完成的使命。第二,地位高者方可用权。用权是有条件的,不是任何人都可以用权,只有那些地位高者才能用权。这里所讲的“地位高者”不是指有权有势的富贵之人,而是指明白事理、精通大义之人。这些人通晓事物发展规律、掌握社会人伦法则,在认识和修养上都达到了一定的境界,故而能在“经所不及”之处,通过用权来救济经,使经获得贯通。如果不明白事理,不精通大义,即使该用权的地方也看不出来,也不知道用权,所谓“非理明义精便差,却到合用权处亦看不出”。

如果仔细琢磨,不难发现:在经、权问题上,陈淳与其师朱熹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首先,强调了用权的条件性。用权是有条件的,离开具体条件,权变就会成为变诈之术。一是用权的客观条件。“经”具有常住性、普适性,处理问题应当先用经,而实际情况是复杂多变的,有时用经难以解决实际问题,这就是“经所不及处”。此时,只有用权才能解决问题。“经所不及处”构成了用权的客观条件。二是用权的主观条件。不是任何人都能随意用权,只有在认识和修养上达到一定境界的人方能用权,所谓“地位高方可,非理明义精便差”,“圣人理明义精,方用得不差”。圣人“理明义精”,用权游刃有余:“圣人纯是天理,合下无欠缺处,浑然无变动,彻内外本末皆是实,无一毫之妄。不待思而自得,此生知也。不待勉而自中,此安行也。且如人行路,须是照管方行出路中,不然则蹉向边去。圣人如不看路,自然在路中间行,所谓‘从容无不中道’,此天道也。”圣人与天理浑然一体,无丝毫欠缺,贯通内外、本末真实无妄。不思而得,“生而知之”;不勉而中,“安而行之”。就像人走路,必须细心照看方能行走路中,否则就会误偏路边。圣人则不用看路,自然能行走路中,所谓“不思不勉,从容中道”,此谓契合天道。“地位高者”,联系陈淳的思想可知,主要是指“理明义精”者,也就是掌握了自然规律和社会法则的人,这些人精研事理、深明大义,认识水平和道德修养都达到了极高的境界,所以,合当用权时就能用权。“理明义精”构成了用权的主观条件。可见,陈淳关于用权的主客观条件的论述是对朱熹“权是不得已而用之”思想的进一步明确和深化。

其次,突出了“经”的日用常行性。朱熹把“经”看成万世常行之道,强调它的亘古不变性、至上性:“三纲五常终变不得”;陈淳虽然不否认这一点,但他把“经”看成日用常行的道理,强调“经”在日常生活中的普适性,把“经”从天上拉回人间。凸显了“经”在日常生活中的实用性。

再次,指明了“权”之通经作用。朱熹强调,权“不离那经”,甚至明确地说,权“实亦经也”,具有明显抬高“经”之地位的倾向。陈淳则说,“经所不及,须用权以通之”,“经穷则须用权以通之”,宣示了“经”亦有无能为力之时,强调经穷权济,权以通经。凸现了“权”之济经、通经作用。也就是说,陈淳更看重经权问题的实用性,注重把经的原则性与权的灵活性结合起来,寻求更好的方法解决问题,进而达到中的目的。

陈淳不仅从理论上阐明了权以通经的问题,而且用具体事例加以论证。他说:“如君臣定位,经也。桀纣暴横,天下视之为独夫,此时君臣之义已穷,故汤武征伐以通之,所以行权也。男女授受不亲,此经也。嫂溺而不援,便是豺狼,故援之者,所以通乎经也。如危邦不入,乱邦不居,此经也。佛肸召,子欲往,则权也。然须圣人理明义精,方用得不差。”陈淳以三个典型范例论证了经、权的辩证统一。其一,商汤灭夏武王伐纣。君臣各安其位,各司其职,各守其分,君为臣纲是天下之常经,必须遵守;但是,桀纣横征暴敛,残暴无度,天下人视之为独夫,这时,君臣之义已经到了尽头,所以,商汤放桀武王伐纣,就是为了使经获得通达、贯通,这就是以权通经。陈淳在《命》中进一步申述了这一点:“然此等事,又是圣人行权底事。”武王伐纣这类事,顺天应人,不仅有“命”的因素,它同时又是圣人用权的事情。其二,孟子所说的“嫂溺援之以手,权也”。男女授受不亲是人伦纲常,是经;但是,嫂子溺水了,面临生命危险,如果不去救援便是豺狼,所以,伸手去救嫂子,也是为了使经通达贯通,即行权、用权。其三,孔子所讲的“危邦不入,乱邦不居”。“危邦不入,乱邦不居”是经;但是,佛肸在中牟叛乱,叫孔子去,孔子想去。子路不悦,认为孔子说话前后矛盾。孔子则认为,“吾其为东周乎”是他内心恒久不变的信念,如果能到叛乱的地方去,把自己所倡导的道德观念贯彻下去,不正是行权用权吗?

总之,陈淳通过据典引证,理论诠释,阐明了经权关系。一方面,经与权之间具有差异性。“经是日用常行道理”,“权也是正当道理,但非可以常行,与日用常行底异”,经、权之间表现出“常行”与“非常行”、常与变的差异;另一方面,经与权之间具有统一性。“权只是济经之不及者”,“经穷须用权以通之”,权之济经、通经功能得以彰显。简言之,经、权之间既对立又统一。

三、权、中关系:“知中然后能权,由权然后得中”

在权、中关系上,陈淳同样展现出辩证思维的特性。他说:“问权与中何别?曰:知中然后能权,由权然后得中。中者,理所当然而无过不及者也。权者,所以度事理而取其当然,无过不及者也。”这段话十分清晰地阐明了权、中之间的辩证关系。

第一,权与中相互区别。“中者,理所当然而无过不及者也”。在这里,陈淳不是简单地说“中”就是无过无不及,而是说“中”不仅是“无过不及”而且是“理所当然”,根据事物之理应当如此。他进一步解释说:“合当如此,更无太过,更无不及,当然而然,便即是中。”“中”是应当如此,当然而然,无过无不及。也就是说,陈淳强调了“中”是自然和社会的法则,具有客观性,是人们正确处理问题的依据。“权”则与人的主观性相联系:“权者,所以度事理而取其当然,无过不及者也”。一个“度”字充分体现了“权”的主观特性,“度”有揆度、测度、揣度、衡量的意思。权就是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审慎思考,权衡利弊,揆度事物之理,从而获取事物中所蕴含的当然之则;依据当然之则裁断合宜,最终达到无过无不及的目的。概言之,中是目的,权是方法,用权是为了达到中。

第二,权与中相互联系。一方面,“知中然后能权”。“中”是行权用权的目的,行权用权必须首先知道、了解“中”,然后才能行权用权;如果不了解“中”,行权用权就会失去目标和方向,就无法正确地行权用权,甚至可能导致权变的滥用。另一方面,“由权然后得中”。“权”是达到“中”的手段和方法,只有通过行权用权,然后才能达到“中”的目的;如果不能正确地行权用权,“中”的目标就无法实现。

总之,“权”与“中”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既对立又统一。“中”是目的,其本质是理所当然,无过无不及;“权”是方法,通过采取灵活变通的方法做到无过不及。要实现“中”的目标,必须知道这一目标,掌握蕴涵在事物之中的当然之理;依当然之理进行权度,裁断合宜,无过无不及即中的目标方能实现。故而“权”与“中”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离开“中”,权就失去了目标和方向,就无法正确地行权用权;离开“权”,就会如孟子所说“执中无权,犹执一也”,仅仅固执地守中,不懂权变,只能是执其一端而不能守中。这样,就无法达到“中”的目的,取得“中”的效果。

陈淳同样以历史事例说明了用权、守中是极其困难的事情。他说:“天下事到经所不及处,实有碍,须是理明义精,方可用权。且如武后易唐为周,张柬之辈于武后病中扶策中宗出来。胡氏《管见》说武后乃社稷之贼,又是太宗才人,无妇道,当正大义,称高祖、太宗之命,废为庶人而赐之死。但天下岂有立其子而杀其母?南轩谓此时当别立个贤宗室,不应立中宗,他也只见得后来中宗不能负荷,故发此论。文公谓:南轩之说亦未是,须是身在当时,亲见得人心事势是如何。如人拳拳中宗,中宗又未有失德,如何废得?人心在中宗,才废便乱。须是就当时看得端的,方可权度。所以用权极难。”武则天易唐为周,张柬之等人于武则天病中扶持、策立唐中宗为帝,恢复李唐王朝。就这一历史事件,宋代的学者发表了不同的看法。陈淳以他的经权观为指导,对宋代学者的评论作出了研判。

其一,胡寅在《致堂读史管见》中认为,武则天是唐太宗的才人,有失妇道,乃社稷之贼,应当“正大义”,声称根据唐高祖、唐太宗定立的祖制,应该把武则天废为庶人,并且赐死。陈淳认为,这种说法既有悖于经,又不合乎权,达不到中的目的,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用权。天下哪有立儿子为帝而杀其母的?

其二,张栻(号南轩)认为,不应该立中宗为帝,而应该另立一个贤德的宗室子弟为帝。陈淳认为,张栻的说法也不对。因为南轩也只是看到后来的唐中宗软弱无能,不堪重负,难当大任,才发表这种议论。他赞成朱熹的观点:要想做出正确的判断,必须身临其境,亲眼见到当时的人心所向,了解事情的具体态势!如果说当时立中宗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人们都恳切地服膺中宗,而中宗又没有失德,怎么能废中宗而另立新君呢?既然立中宗是人心所向,如果刚立就废,必然导致天下大乱。因此,“权度”必须立足实际,身临其境,亲眼观察客观形势与人心所向,把当时的情况弄得清楚明白,才能裁断合宜。

关于该不该立唐中宗为帝之事,《北溪字义》里还保存了另一段话:“先生所编《文公竹林精舍语录》,亦以后来言之,则中宗不可立,以当时言之,中宗又未有可废之罪。天下人心皆属望中宗,高宗别无子,不立中宗,又恐失天下之望。是时承乾亦有子,但人心不属,若卒然妄举,失人心,做不行。又事多最难处,今生数百年后,只据史传所载,不见得当时事情,亦难断定。须是身在当时,亲见那时事情如何。若人心不在中宗,方可别立宗室;若人心在中宗,只得立中宗。”这段话大概是陈淳的门人王隽所增。先生指陈淳,文公即朱熹。在陈淳所编的《文公竹林精舍语录》里,详尽地记述了朱熹的看法。其基本观点与上述一致。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朱熹和陈淳认为,历史上用权的事例,是否正确、适宜,后人只是根据史传的记载进行分析推测,没有看到当时的实际情况,因此,不能盲目地下结论。正确的做法是:从实际出发,亲历其事,观大势所趋、人心所向,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总之,中是目的,权是方法。用权是为了达到“中”,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必须从实际出发,“须是身在当时,亲见得人心事势是如何”,“须是就当时看得端的,方可权度”。因此,用权不能脱离具体条件,一方面,用权离不开客观条件,“天下事到经所不及处,实有碍”,才能用权;另一方面,用权离不开主观条件,只有“理精义明”者才能用权。用权既要结合实际,又要具备主客观条件;既要把握客观形势,又要看到人心所向。当用经时则用经,当用权时则用权,才能作出正确地选择,做到无过无不及,达到中的目的。

四、经、权准则:“二者都不可无义”

道是众人共由之路;理是事物当然之则。用经、用权都必须符合“道理”,才能裁断合宜,也就是合乎“义”。“义”构成了用经、用权的的根本准则。显然,陈淳继承了孔子“义之与比”的观点。什么是“义”?陈淳认为,“义”有三方面内涵:第一,“义”是君子路。他说:“才志于义,便入君子路;才志于利,便入小人路。”“志于义”还是“志于利”,意味着走君子路还是走小人路。陈淳对“志”的解释是:“志者,心之所之。之犹向也,谓心之正面全向那里去。”“志”就是全心所向,“有趋向、期必之意”。一旦全心向“义”,便可踏入君子路;一旦全心向“利”,就会误入小人路。这种说法来源于孔孟。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说:“义,人路也。”“义”是人应当走的路,只有走人应当走的路,合乎“义”的要求,才是君子所当行的正路。相反,为“利”驱使,就会误入歧途,偏离正路滑向小人所走的邪路。第二,“义”是宜之理。陈淳说:“义是宜之理……事物各得其宜乃义之用,而宜之理则在内。”义是合宜、适宜的意思,“宜之理”在事物内部,事物内部的当然之则、当然之理就是“义”;事物各得其宜是义的作用,是“宜之理”的外在表现。第三,“义”是裁断合宜。陈淳说:“义就心上论,则是心裁制决断处。宜字乃裁断后字。裁断当理,然后得宜。凡事到面前,便须有剖判,是可是否。文公谓:‘义之在心,如利刃然,物来触之,便成两片。’若可否都不能剖判,便是此心顽钝无义了。且如有一人来邀我同出去,便须能剖判当出不当出。若要出又要不出,于中迟疑不能决断,更何义之有?此等处,须是自看得破。如韩文公以行而宜之之谓义,则是就外面说,成‘义外’去了。”如果从人的内心意念来说,义是“裁制决断处”,“宜”则是裁制决断的结果,裁断合理然后得宜。因此,“义”就是裁断合宜。凡是事情到了眼前,必须剖析判断,看看可行与否?“既知得是非已明,便须判断,只当如此做,不当如彼做,有可否从违,便是义。”他援引朱熹的话说,义在人心,就像一把利刃,事物一接触它,便能分成两片。如果连是否可行都不能作出剖析判断,便是人心顽钝而失去了“义”。比如说,一个人邀我一起出去,便需要分析判断应当不应当出去。如果既要出去又不要出去,“半间半界”,迟疑不决,不能作出正确判断,还有什么“义”可言?像这种需要裁断合宜的地方,必须是自己看得透彻分明,知道应当这样做,不应当那样做,能够明确区分可否从违,便是义。他不同意韩愈把“义”说成“行而宜之”,认为“行而宜之”是从外在表现来理解“义”,混淆了内在的“宜之理”与外在的义之用,不是把“义”理解为事物内部的“宜之理”,而是把“义”看成外在的义之用了!

概而言之,“义”是人之为人所应当走的君子之路,是事物内部的当然之理;人们根据事物内部的“宜之理”剖析判断,裁断合宜,就是“义”。

基于对“义”的理解,陈淳认为,守经、用权都离不开“义”,都必须以“义”为准则,“义”字兼经、权而用之。他说:“文中子说:‘权义举而皇极立。’说得亦未尽。权固义精者然后用得不差,然经亦无义不得。盖合当用经时须用经,当用权时须用权,度此得宜便是义,便是二者都不可无义。”文中子认为,如果能够根据“义”的准则来用权,就能够“立皇极”。在陈淳看来,这种说法表达得还不够完善和充分。用权固然是对“义”有精深理解的人才能用得不差,然而用经也不能离开义。根据“义”的准则,应当用经的时候必须用经,应当用权的时候必须用权,权度这一问题能够做到合宜、恰当就是义。他举例说:“如秦王世民杀太子建成,是不当用权而用权者也。王、魏不死于建成而事太宗,是当守经而不守经者也。自魏晋而下,皆于国统未绝,而欺人孤寡,讬为受禅,皆是当用经而不用经,不当用权而用权者也。又如季札终于固让而不肯立,卒自乱其宗国,是于守经中见义不精者也。张柬之等五王反正,中宗诛诸武而留一武三思,卒自罹祸之惨,是于用权中见义不精者也。”在这里,陈淳用历史事件说明了用经、用权都离不开“义”。其一,唐朝时秦王李世民杀死太子李建成,登上皇帝宝座,这是不应当用权的时候而用权。其二,王珪、魏征原本跟随太子李建成,玄武门之变后,王珪、魏征不陪李建成去死,反而侍奉唐太宗李世民,这是应当守经的时候不去守经。其三,自魏晋而下,都在国家大统未绝的情况下,欺负孤寡弱小,假托“受禅”之名,自立为帝,这些都是应当用经的时候不去用经,不应当用权的时候而去用权。其四,“季札让国”,“见义不精”。春秋时吴国的季札由于固执让国而不肯自立,“自乱其宗国”,最终导致吴国被越国所灭,这是在守经的过程中对“义”的理解不够精深准确,未能在守经中见“义”。其五,张柬之等五王扶策唐中宗为帝,使唐朝返回正道,中宗诛杀诸武,却留下武三思,最终自罹惨祸,这是在用权的过程中对“义”的理解不够精深。

上述五种情况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合“义”。不当用权而用权,不合“义”;当守经而不守经,亦不合“义”;当守经而不守经,不当用权而用权,更不合“义”。另一类是“见义不精”。有守经而见义不精;有用权而见义不精。不合义也罢,“见义不精”也罢,都是没能正确地处理好用经、用权与义之准则的关系,在用经、用权的问题上有失偏颇,归根结底都是偏离了“义”之准则,难以达到“中”的目的。一言以蔽之,用经、用权都离不开义。只有对“义”有了精深的理解和准确的把握,义之与比,当用经时则用经,当用权时则用权,“度此得宜便是义”。完全符合“义”,就能做到无过无不及,达到“中”的境界。

综上所述,陈淳认为,经与权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经是日用常行的道理;权也是正当的道理,但它不可以常行,“权只是济经之所不及者”,用权的目的是为了让经获得贯通、融通,权与经“实不相悖”。用经用权都离不开“义”,义是用经用权的根本准则。通过用经用权最终达到“中”的目的,实现社会和谐。

注释:

[1]张加才:《关于北溪生平研究的几个问题》,《北方工业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26~31页。

[2][7][8][9][10][11][12][13][14][22][23][24][26][27][29][30][31][32][34][35][36][39][40][41][42][43]陈淳:《北溪字义》;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2009年重印)。附录1,85页;51页;38页;38页;41~42页;51页;53页;51页;51页;51页;73页;51页;4页;51页;20页;51~52页;52页;16页;15页;16页;18页;19页;21页;51页;52页。

[3][4]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644页,第246页。

[5]田丰:《从“春秋决狱”到“四书升格”:从“反经合道”为“权”透视汉宋学分野》,《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85~89页。

[6]朱熹:《四书章句集注》,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2005年重印),第116页。

[15][16][17][18][19][20]黎靖德编,王星贤点校:《朱子语类》(三)卷三十七,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2004年重印),第989页;991页;989页;994页;990页;988页;989页。

[25]黎靖德编,王星贤点校:《朱子语类》(二)卷二十四,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2004年重印),第598页。

[28][33][37]杨伯峻:《论语译注》,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182页;37页;39页。

[38]杨伯峻:《孟子译注》,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2006年重印),第267页。

〔责任编辑 吴文文〕

Exp loration of Chen Chun's V iew s on the Constan t Princip le and the Em ergen t Practical Princip le

Lu Youcai

In Chen Chun's opinion,the Constant Principle and the Emergent Practical Principle are both different and related.The Constant Principle is the principle practiced at usual times.The Emergent Practical Principle is also a just principle,but it is not practiced at usual times.It is complementary to the Constant Principle.The intention of using the Emergent Practical Principle is tomake the Constant Principlemore feasible.The Emergent Practical Principle is not against the Constant Principle.Either the use of the Constant Principle or the use of the Emergent Practical Principle can not be without Justice.Justice is the cardinal principle of the use of the Constant Principle and the Emergent Practical Principle.By the use of the Constant Principle and the Emergent Practical Principle,the purpose of the MiddleWay and social harmony can be achieved ultimately.

Chen Chun,the Constant Principle,the Emergent Practical Principle,the MiddleWay,Justice

卢有才(1964~),男,河南新密人,河南工程学院图书馆馆长,黄帝故里文化研究中心副教授。

猜你喜欢

用权朱熹事物
春日
“崇苏热”中的“冷批评”——朱熹苏轼论的文化学考察
EnglishReadingTeachingBasedonSchemaTheory
单独中的洞见
广东海事局学习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
TINY TIMES 3: A REAL HIT
领导者要树立正确的用权观
春天来啦(2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