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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修的《诗本义》“据文求义”的诠释学思想探析

2014-11-14梁丹丹

中国文学研究 2014年1期
关键词:文理本义欧阳修

梁丹丹

(清华大学国学研究院 北京 100084)

“据文求义”是欧阳修在其《诗经》诠释著作《诗本义》中提出的核心诠释学命题之一,它在语法诠释的维度上,将作为“礼义”载体的“文”——即《诗经》的文本重新赋予诠释的中心地位,以区别于由唐至宋初的经义统一时期被儒士尊为圭臬的释经家的权威注疏。欧阳修在《诗本义》卷十四《本末论》中所言:“吾之于诗,有幸有不幸也。不幸者,远出圣人之后,不得质吾疑也;幸者,诗之本义在尔。”这里之所以“有幸”,且“诗之本义在”,是因为承载圣人之言的经典文本尚在。又如,欧阳修在《易童子问》卷三中所言:“其勇于敢为而决于不疑者,以圣人之经尚在,可以质也。”而诠释主体之所以能鉴别前代释经家的得失,申明诠释主体的诠释独立性,正是因为其能够与经典文本之间建立一种直接的关联,从而在理解和解释文本的过程中直接把握诗人与圣人之意。尽管先儒之说可以作为诠释过程中的参照,但其诠释的地位却无法与经典文本自身相比。我们看到,即使是欧阳修在《诗本义》的诠释中屡屡参照的“序”意,也与《诗经》本文有诠释原则上的判然分别,正如他在《麟之趾》篇批驳毛诗郑笺执“序”意解诗时所言:“然则序之所述乃非诗人作诗之本意,是太师编诗假设之义也,毛郑遂执序意以解诗,是以太师假设之义解诗人之本义,宜失之远也。”也就是说,“据文求义”在诠释学理念和策略上强调依据“经”之文本理解与解释“经”自身的诠释原则。

这里的以经解经,意味着经典自身蕴含了意义的自明性,它要求后世关于《诗经》的诠释主体,在他们理解与解释的过程中,应该首先直接阅读《诗经》的文本,在其与经典文本——圣人之言的直接诠释关联中提取意义,而不是从历代的释经家沉积下来的注释中提取意义。这与西方宗教改革时期的《圣经》诠释中路德提出的经文自解(sola scriptura)原则颇为相似,正如哈根(K.Hagen)在《〈圣经〉主要释家词典》中的《马丁·路德》条目下对路德的诠释原则所做的评述:“经文之所以是其自身的权威,这是因为它是明晰的。无需其它的权威来通明它的意义。路德并非指涉一种神启的理论,那是之后的事。在他看来,《圣经》即是圣言。”

那么,在欧阳修看来,《诗经》的自身具备着一种怎样的自明性,文本作为权威与中心的诠释地位,又是如何统摄诠释主体据文求义的理解与解释的过程呢?

一、“简直、易通”:语法诠释的整体语境

若以19世纪初德国神学家施莱尔马赫建构的诠释学理论体系作为研究参照,诠释主体在理解与解释的过程中所处的关联性可以界分为“语法的解释”(grammatical explication)与“心理的解释”(psychological explication)两个平等并且相互交融的层面。

在“语法解释”的层面,施莱尔马赫在《诠释学与批评及其他书写》(Hermeneutics and Criticism And Other Writings)中结合《新约》文本所处的语言环境及结构特点方面的具体运用,提出了一系列的诠释原则,其中第一条规则和第二条规则最为关键。第一条规则是:

在所与文本里,任何需要更严格地被确定的东西,只有根据作者与他的最初公众所共享的语言领域才能够被确定。

第二条规则是:

在所与段落里,语词的意义必须根据其与周围语词之间的共在关系才能被确定。

根据上述原则,施莱尔马赫认为言说(utterance)的任何一个部分,就其本身而言都是不确定的,它的意义的确定性来源于它的语境与它的应用。关于施莱尔马赫的这一理论,德国文学批评学者彼得·斯丛迪(Peter Szondi)曾在其关于施莱尔马赫诠释学的两篇讲演稿中引入符号学的理论视野,对施莱尔马赫的上述诠释学思想,进行了颇具启发性的阐述。他认为,施莱尔马赫的这两条“语法解释”的规则都“为了个别语词意义的确定而划分出整体的语境,同样,个别的语词反过来也有助于确定这个语境。第一条规则指涉语言学的系统,即语言所处的历史时期,或者更确切地是指作者与他的作品的读者可以交流的那个语言阶段。第二条规则指涉句子自身的表达系统。用当代语言学的术语来说,第一条规则关涉‘语言’(langue)的维度,第二条规则关涉‘言语’(parole)的维度。”斯丛迪还认为,索绪尔提出的纵聚合(paradigmatic)关系与横组合(syntagmatic)关系可以分别对应施莱尔马赫的诠释学理论体系中的“整体语境”(whole context)与“直接语境”(immediate context)。尽管施莱尔马赫的“语法诠释”并未点明其与当代语言学及符号学理论之间的关联,并且其诠释学规则主要针对《新约》文本的理解而言,因而有其局限性,但是,斯丛迪此处对施莱尔马赫诠释学理论的分析具有一定的启示性,也就是说,我们在考察理解与解释经典文本语言的规定性的时候,可以从两个维度,即语言的、纵聚合的、历时的维度,以及言语的、横组合的、共时的维度看视。尽管这里更多地涉及语言学环境的层面,但正如施莱尔马赫自己所强调的,语法的诠释与心理的诠释相互补充,考察语法的解释,也是考察作者所操持的语言所处的客观环境,以及作者运用语言表意的诸种方式。

由此看视欧阳修“据文求义”的诠释学命题,在《诗经》的文本意义从未定性到确定性的诠释过程中,诠释主体除了探究诗人触事感物所涉及的时世背景、情感及创作心理的维度之外,其在语法解释层面所确立的有关经典文本的语言、结构方面的规定性,也成为主导诗义形成的关键因素。

如果我们援用施莱尔马赫语法诠释的第一条规则,也就是斯丛迪所指出的语言所处的历史时期这个纵向的、历时的维度看视,欧阳修对处于尧、舜、三代时期的“六经”文本语言的形式与风格有其特殊的规定性。从语言本体论的层面而言,“六经”是古代圣贤至治之道的载体,欧阳修在明道二年所作的《与张秀才第二书》中曾指明过这一点:“其道易知而可法,其言易明而可行”;从语言风格上看,“六经”简要,纯古淡泊,具有纯粹深厚、平易古雅的特点。关于这一语言风格的定位,欧阳修在《〈仁宗御集〉序》曾这样指出:“在昔君臣圣贤,自相戒敕,都俞吁叹于朝廷之上,而天下治者,二帝之言语也。号令征伐,丁宁约束,而其辞彬彬笃厚纯雅者,三代之文章也。”

《诗经》作为“六经”之一,不仅具有“六经”文本的语言所共通的简要、淡泊等规定性之外,也是出于“民之情性”的创作,具有诗歌体裁的特殊性,并且经由圣人编删而成,可以见圣人之意,正如他在《代曾参答弟子书》中所言的:“《诗》可见夫子之心”;欧阳修在《诗本义》对《何人斯》的理解与解释中曾赋予《诗》“古诗之体,意深则言缓,理胜则文简”的语言规定性。也就是说,古诗的语言明白晓畅、平易舒缓、言简意深,又具有诗歌内在的肌理和逻辑结构。尽管《诗经》中的诗篇不都是言缓意深的上乘之作,但是它至少规定了其文本的语言一定是平易、简直并且合乎文理的。

上述对于语言特定发展时段的规定性,显然蕴含着欧阳修以宗经明道为旨归的诠释独断性。与其说这些规定性关涉经典文本的语言,不如说它们更主要地关涉着欧阳修倡导诗文革新、崇尚复古、排抑时文的策略。在语言的历时链条上,古诗之平易朴素与时文之险怪浮靡形成了审美价值判断上的两个极端。在诗歌创作上,欧阳修在《六一诗话》中盛赞的梅尧臣的诗作即是“覃思精微,以深远闲淡为意”,而当时的文章风气则相反,正如欧阳修在《〈苏氏文集〉序》中所言:

予尝考前世文章政理之盛衰,而怪唐太宗致治几乎三王之盛,而文章不能革五代之余习。后百有余年,韩、李之徒出,然后元和之文始复于古……天圣之间,予举进士于有司,见时学者务以言语声偶擿裂,号为时文,以相夸尚。

据《宋史·选举志》载:“时进士益相习为奇僻,钩章棘句,寖失浑淳,欧阳修知贡举,尤以为患,痛裁抑之”,当时在士子之中,流行模仿石介为文的险怪艰涩的太学体,嘉祐二年欧阳修以翰林学士知贡举,对太学体大加排抑,使得苏轼、苏辙等人的明白晓畅、平易典雅的文章脱颖而出,这一重要事件极大地推动了文坛革新,促使文风渐归于平正。正如《宋史·欧阳修传》所云:“时士子尚为险怪奇涩之文,号太学体。修痛排抑之,凡如是者辄黜。毕事,向之嚣薄者伺修出,聚噪于马首,街逻不能制。然场屋之习,从是遂变”。又如,《梦溪笔谈》卷九也曾载:

嘉祐中,士人刘几,累为国学第一人,骤为怪险之语,学者翕然效之,遂成风俗。欧阳公深恶之,会公主文,决意痛惩,凡为新文者一切弃黜,时体为之一变,欧阳之力也。

欧阳修倡导革新时文,其实就是“趋古”、近古,这一方面使“文”归于古之风格的纯粹与自然,一方面又是新的历史语境下革除时弊的“文”的创新。

饶有意味的是,当上述对于“经”之语言的规定性成为主导诠释主体对于经典文本的“前理解”的时候,经典文本的自身便被诠释主体赋予了一种自明性。诠释主体在“据文求义”,倡导以经解经的进程中,文本的理解与解释得是否简易、明白,是否理解与解释得合乎古诗的内在结构与文理,成为探求诗之本义并且批驳毛诗郑笺之失的一个重要诠释学策略和原则。

以《诗本义》卷十四《时世论》中疑毛诗郑笺对《诗经·周颂》的《昊天有成命》篇中的“成王”以及《执竞》篇中的“成康”的注释为例:

诗所谓“成王”者,成王也;“成康”者,成王、康王也,岂不简且直哉?而毛郑之说岂不迂而曲也?以为成王、康王,则于诗文理易通,如毛郑之说则文义不完而难通,然学者舍简而从迂,舍直而从曲,舍易通而从难通,或信焉而不知其非,或疑焉而不敢辩者,以去《诗》时世远,茫昧而难明也。

尽管此处欧阳修探讨的主旨是“周颂”诗的时世问题,并且也只是怀疑毛诗郑笺之说,并未完全肯定自己的论断。但是这里,他再明白不过地道出了《诗经》语言的规定性及其制约诠释过程的基本原则,将文义的“简直”、“文理易通”与毛诗郑笺之说的“迂曲”、“文义不完而难通”相对照。欧阳修认为《昊天有成命》是康王以后之诗,其中的“二后受之,成王不敢康”里的“成王”指成王。而毛郑认为《颂》诗都是成王时作,因此将该诗中的“成王”迂回地解为“成此王功”。同样地,《执竞》里有“执竞武王,无竞维烈。不敢成康,上帝是皇。自彼成康,奄有四方”的诗句,欧阳修认为把“成康”解作“成王、康王”简直明白,而毛解为“成大功而安之”,郑则解为“成安祖考之道”,欧阳修认为这样的诠释难免迂回曲折,且毛诗郑笺之说彼此不同,又让学者无所适从。也就是说,欧阳修在诠释学体系建构的策略上区分了“简直”与“迂曲”两条诠释途径,倡导诠释主体遵循“简直”的途径,所谓“圣言简且直,慎勿迂其求”,这里提出的诠释主体探求意义的方式方法正是源于经典文本的语言自身的规定性。

事实上,正如施莱尔马赫所言,语法的诠释与心理的诠释是互补的。语言的简明易通,也源自于诗人之意的明白晓畅,本于人情。在《诗本义》中可以屡屡发现这种诠释的倾向,即在诗的语言与诗人之意之间建立起统一的关联性,如欧阳修对《采苓》篇的理解与解释认为:“诗人之意明白”,《静女》篇:“其文显而义明,灼然易见”,《鸱鸮》篇则:“其意简直而易明”,等等。而这种“意”与“言”的易明性又根源于古之人简质的情性,如欧阳修在《诗本义》卷一对《关雎》篇的诠释所言:

且《关雎》本谓文王、太姒,而终篇无一语及之,此岂近于人情?古之人简质,不如是之迂也。1〕(P9111)

此处可见,诠释主体据文求义的“前理解”——文本的“简直、易通”又源于“古之人简质”的规定,这种将文本的语言与作者操用语言的语境相关联的诠释倾向可以追溯至孟子,即《孟子·万章下》所提出的古典诠释学命题:

诵其诗,读其书,不知其人,可乎?是以论其世也,是尚友也。

“据文求义”诠释学命题的提出确立了文本的言、意与作者所处的历史环境之间在诠释逻辑链条上的一贯性,诗歌创作的层面由“意”向“言”的生成过程的通达性,最终决定了在文本诠释的层面由“言”向“意”的追踪路径的通达性。

二、“文意相属以成章”:语法诠释的直接语境

欧阳修的“据文求义”说不仅关涉了上文所论及语法解释的整体语境,即从历时的角度上看,古诗语言的“简直、易明”之规定性,同时还关涉了前文论及的施莱尔马赫指出的第二条规则也就是语法诠释的直接语境,即从共时的角度来看视,在文本的语言表达系统中,各个部分之间存在着共在的关系。那么,在欧阳修的诠释学体系建构中,这种共在关系或关联性(connection)则集中地体现在《诗经》文本内部的结构规定性上,即“理”及其“文理”、“意理”与“联属”等相关的诠释学命题。正如欧阳修在《诗本义》卷八对《何人斯》这首诗的理解与解释中所言:“然求其义者,务推其意理”。那么,在诠释主体探求文本意义的过程中,应该如何“推其意理”,才是合乎“文理”呢?

在《诗本义》卷二对《野有死麕》的理解与解释中,欧阳修在总结了《诗经》的不同创作体例的基础上,阐明了文本结构的规定性,也即语法诠释的直接语境:

《诗》三百篇大率作者之体不过三四尔。有作诗者自述其言,以为美刺,如《关雎》、《相鼠》之类是也;有作者录当时人之言以见其事,如《谷风》录其夫妇之言,《北风其凉》录去卫之人之语之类是也;有作者先自述其事,次录其人之言以终之者,如《溱洧》之类是也;有作者述事与录当时人语杂以成篇,如《出车》之类是也。然皆文意相属以成章,未有如毛郑《野有死麕》文意散离不相终始者。其首章方言贞女欲令人以白茅包麕肉为礼而来,以作诗者代正女吉人之言,其意未终,其下句则云“有女怀春,吉士诱之”,乃是诗人言昔时吉士以媒道成思春之子女,而疾当时不然。上下文义各自为说,不相结以成章。其次章三句言女告人欲令以茅包鹿肉而来,其下句则云“有女如玉”,乃是作诗者叹其女德如玉之辞,尤不成文理,是以失其义也。

此处,欧阳修提出的“文意相属以成章”这一诠释学命题是指文本内在结构的规定性,尽管《诗》的作品不是一时一人所作,但就每个“文本”而言,其实是一个意义自足的整体,各个部分的意义必然彼此关联并具有明确的旨归。因此,诠释主体在理解与解释“诗之本义”的过程中,就要呈现出这个意义的指向性(direction)、关联性和自足性。相反的,如果诠释主体并没有推求并揭示出“上下文义”之间的内在关联性——如上述的《野有死麕》一诗,若依据毛诗郑笺的诠释,上下文意“各自为说,不相结以成章”,那么,就会造成“文意散离”、“不相终始”、“汗漫无旨归”,不符合文本内在结构的规定性——文理,从而没有达至“诗本义”的内在诠释标准与要求。

事实上,在推求“文理”的过程中,诠释主体既要从整体上把握诗人创作之旨归,也要从“上下文”、“上下章”的语境中把握具体文辞在文本的肌理与结构中的意义。这就需要诠释主体进入到整体与部分的意义之间相互推求的诠释过程,也就是施莱尔马赫的诠释学体系建构中强调的“诠释学的循环”(hermeneutic circle)所具有的理论意义。对施莱尔马赫的诠释学理论有着重要影响的阿斯特(Georg Anton Friedrich Ast)在探讨古典作品的整体精神实质(spirit)与单个作品之间的关联时,曾较早地从逻辑和方法论的层面提出普遍的“诠释学的循环”,即整体与部分的意义之间的诠释关联性,德国学者彼得·斯丛迪(Peter Szondi)在其《文学诠释学导论》(Introduction to Literary Hermeneutics)读本中曾记载了这一论述:

理解与认知一切的基本法则是从部分中探求整体的精神,并通过整体以把握部分;前者是分析的认知方法,后者则是综合的。但是,上述两个法则只有彼此同在并且通过彼此,才能使其成为可能……。

由于我们在理解单个作品的时候,有着时间上的接续性,而不是在同一时间理解它们的全部,那么,对于整体精神的理解是如何成为可能的呢?就这一问题,阿斯特进一步探讨说——

因为这种理解本身含有对整体认知的预测吗?我们只有在认识了A以后才能打破我们得以理解a,b,c等所进入的那个循环,但是只有我们把A与a,b,c都看作是相互依赖,含有对彼此的预测,这个关于A的认识反过来才依赖于我们对a,b,c的认识。但是当我们认识了它们的统一性,我们就可以打破循环,也就是说,当我们认识到A不是简单地是a,b,c等等的承接,也不是简单地由a,b,c等等组成,而是先在于它们,并且以同一种方式渗透着它们,从而使a,b,c除了成为单一的A的表现之外,别无它物。

尽管这里,阿斯特的“诠释学循环”还停留在方法论的层面,但是它与欧阳修“据文求义”的语法诠释过程中的“文理”这个诠释学命题,却具有理论上的共通性与互视性。这里的整体精神即“A”与欧阳修诠释学体系建构中诗的大义、旨归处于相同的诠释层次,而“a,b,c”等等的部分则与诗文内部所包含的各章、各句以及语词等组成部分相对应,那么,作为“A”的诗旨必须是明确且一致的,而“a,b,c”等各个部分的文意之所以“成文理”、“相属以成章”,是因为它们相对于“A”即诗旨而言,在内在结构上形成了统一性和指向性。作者所要表达的诗旨并不是简单地承接它的部分即章句、语词的意义,也不是简单地由它们组合而成,而是先在于这些文辞,并且渗透与贯穿这些文辞的表达之中,形成了文本的结构与内在肌理,即文理。从语法诠释学的层面而言,它要求诠释主体进入整体与部分的相互预测与推求的循环之中,把握作者的语言表达系统。也就是进入到“上下文”、“上下章”的文辞的共在语境中推求“文理”,从而重构作者的旨归,并且确定具体文辞的含义。

三、以《斯干》的诠释为例

让我们以《斯干》一诗的释义为例,在其与19世纪初期的德国学者阿斯特的诠释学思想的互视下,更为深入地考察欧阳修的“文意相属以成章”这一诠释学命题的理论内涵。在《诗本义》对《斯干》一诗的释义中,欧阳修从句意与诗旨之间的共在关系,也就是语法诠释的直接语境层面对汉代经学大师郑笺的理解与解释提出了大胆的批驳:

论曰:毛于《斯干》诂训而已,然与他诗多不同。郑笺不详诗之首卒,随文为解,至有一章之内,每句别为一说,是以文意散离,前后错乱而失诗之旨归矣。这里,欧阳修批评郑笺随文为解、每句别为一说,其实就是指其没有把握好文本内在的“文理”,从而使文本的意义结构散离错乱,最终偏离了诗的旨归。

首先,欧阳修同意《诗序》的题旨:“《斯干》,宣王考室也”,肯定了这首诗是宣王宫室落成后所作的“考室之辞”。该诗的开篇是“秩秩斯干,幽幽南山。如竹苞矣,如松茂矣”这样一组比兴,其似乎与下文所描述的宫室之辞没有直接的关联,那么,它们究竟喻指什么?在这一点上,欧阳修呈现出的诠释立场与毛诗郑笺的诠释立场产生了差异。那么,郑玄作为汉代的经学通师在其注经的诠释体例“笺”中,又是如何理解与解释这两句的呢?郑笺认为,“斯干”即涧水,喻指“宣王之德”,流出无穷已;“南山”喻指“国之饶富”,民众取之不尽;“竹”喻指当时民之殷众;“松”则喻指当时民之佼好。这样一来,四个比兴分别喻指了不同的含义。然而,欧阳修则据守于一个反对的诠释立场给出自己的理解与解释,不仅认为这样的诠释没有揭示出诗文内在的文理,并且,他进一步指出,郑笺关于这四个比兴的理解与解释也偏离了诗的主旨:

诗之比兴必须上下成文以相发明,乃可推据。今若独用一句,而不以上下文理推之,何以见诗人之意?且如郑说则一章都无考室之义。

在欧阳修所给出的诠释逻辑中,我们无法不发现,“考室之义”作为整首诗的旨归,也就是上文述及的“诠释学循环”里的“A”突显了出来,“考室之义”成为衡量具体的比兴之义的标准。郑笺的诠释将四个比兴也就是“a,b,c”等各自为说,既未揭示出它们与下文之间的关联性,也无从体现出“A”的渗透性与指向性。那么,为什么毛诗郑笺会得出这样错误的诠释?欧阳修论述道:

且毛郑所以不得诗之本义者,由不以诗为考室之辞也。古人成室而落之,必有称颂祷祝之言,如欹于斯、哭于斯、聚国族于斯,谓之善颂善祷者是矣。若知《斯干》为考室之辞,则一篇之义简易而通明矣。

此处,欧阳修指出诠释主体之所以不得本义,是因为没有把“考室之辞”这一主旨贯穿到诗文具体文辞的理解之中,即所谓“独用一句,而不以上下文理推之”。由此可见,语法诠释的直接语境,也就是“文意相属”、“文理”所蕴含的文本内部结构的意义关联性统摄着对具体文辞的理解与解释,而反过来,这些基于文理而推求的具体文意又有助于形成集中、明确的旨归。

那么,在欧阳修的诠释中,这组比兴具有怎样的喻指呢?他在《诗本义》中申明这首诗的本义道:

本义曰:宣王既成宫寝,诗人作为考室之辞。其首章曰“秩秩斯干,幽幽南山。如竹苞矣,如松茂矣”云者,涧也,山也,有常处而不遷坏者也;竹也,松也,生于其间,四时常茂盛不彫落,草木之寿者也。诗人以成室不遷坏如山涧,而人居此室常安乐而寿考,如松竹之在山涧也。此所谓颂祷之辞也。

可以见出,此处包含了语法诠释层面的“诠释学循环”,即从“A”到“a,b,c”再到“A”的往复推求。诠释主体从“考室之辞”这一主旨推测作为比兴的涧、山、竹、松都应该贯穿这样一个主旨,因此,欧阳修以涧、山的常处喻宫室不遷坏,以竹、松处于山涧而常盛,来喻指人居于宫室而安乐寿考,这样的理解与解释更符合“考室”这个语境之中的“称颂祷祝”之意。也正是因为“a,b,c”的诠释清晰地贯穿了主旨,反过来,“A”的主旨也体现得更加简易而通明。

其次,在“语法解释”的层面,“诠释的循环”并非固定于诗旨与上下章的层面的循环运作,还可以表现为更次一层级的,即章与上下句之间的循环运作。例如,在这首诗的诠释中,欧阳修还批驳了毛诗郑笺在分章上错误:

又复差其章句,章句之学,儒家小之,然若乖其本旨,害于大义,则不可以不正也。

这里的章句错误,是指该诗第五至第七句“兄及弟矣,式相好矣,无相犹矣”的分章,毛诗郑笺将其与前文的四个比兴并为一章,诠释为时人兄弟之间相爱好而不诟病。欧阳修则认为,如果这样分章,“似续妣祖”作为下一章首句骤然转折,不合乎义理:

宣王方戒其臣民兄弟无相诟病,下章承之遽言我似续姜嫄先祖初无义理……

因此他将这三句并入下一章——“兄及弟矣,式相好矣,无相犹矣,似续妣祖,筑室百堵,西南其户,爰居爰处,爰笑爰语”,并且,这样理解与解释道——

宣王与宗族兄弟相亲好无疑间,以共承祖先之世不陨坠,得保有此宫寝以与族亲居处,笑语其中,亦聚国族于斯之类也。笑语非一人之所独为,必有共之者,谓上所言“兄及弟也”。

此处,欧阳修又把诗每一章的意义作为一个整体意群,如他在对《大车》的诠释中曾言:“使诗不分章则已,若果分章则当有义类,今毛郑所分章次以义类求之,当离者合之,当合者离之,使章句错乱”。《斯干》一诗即是在“诠释的循环”中进一步考察章与其各句之间的内在关联性,在“兄及弟也”与“爰笑爰语”等句之间推求意理,从而进一步彰明诗旨。

如果说从诠释学的角度看视,欧阳修对诠释主体的要求是文意相属、得其旨归、避免“衍义”的话,那么,相应的,从文学观念上衡量,对为文的要求则应该是文理畅达、主旨集中、笔墨凝炼。正如《文心雕龙·熔裁》中对于主旨与文辞的要求:

规范本体谓之熔,剪截浮词谓之裁。裁则芜秽不生,熔则纲领昭畅,譬绳墨之审分,斧斤之斫削矣。

如果反观欧阳修本人的创作,就会发现其创作理念与诠释学观念的相通性。苏洵曾在《上欧阳内翰第一书》中这样评价欧阳修之文:“执事之文,纡余委备,往复百折,而条达疏畅,无所间断,气尽语极,急言竭论,而容与闲易,无艰难劳苦之态。……盖执事之文,非孟子、韩子之文,而欧阳子之文也。”这里的“条达疏畅”、“无所间断”、“容与闲易”,可以说是和“文意相属”的内涵相联系的,即在文的内在肌理和内在关联性上应该清晰明白,斐然成章,而没有断裂之感。我们从欧阳修本人的平易畅达的散文或论说文中能充分地感受到这一点。《宋史·欧阳修传》称其:“为文天才自然,丰约中度。”

事实上,“简直”、“易通”不仅是欧阳修诠释理念的关键点,也是其秉持的诗学理念之一,无论是其言简意深的《醉翁亭记》、《丰乐亭记》等诗文,还是《论尹师鲁墓志》中的“《志》言天下之人,识与不识,皆知师鲁文学议论才能,则文学之长、议论之高、才能之美,不言可知”的言简意赅的写作方法;无论其推重师鲁文章的“简而有法”,还是其《梅圣俞诗集序》称赞梅尧臣文章的“简古纯粹,不求苟悦于世”;甚至从其《进新修〈唐书〉表》中的“其事则增于前,其文则省于旧”的说法,我们都不难看出,欧阳修对于为文言约意丰、剪裁得当、讲求文理的创作要求。苏轼在《居士集序》中曾评价其文曰:“简而明,信而通,引物连类,折之于至理”。在《朱子语类》“论文”中,朱子也称赞其文:

今人作文,皆不足为文。大抵专务节字,更易新好生面辞语。至说义理处,又不肯分晓。观前辈欧、苏诸公作文,何尝如此?圣人之言坦易明白,因言以明道,正欲使天下后世由此求之。

应该说,从语法解释的角度看,“据文求义”所蕴含的诠释学理念和原则是丰富的。在欧阳修看来,《诗》的文本是简易明白、自然晓畅的,从诠释学的意义建构层面而言,要依其文本固有的内在结构肌理来予以诠解。我们不仅可以从文本层面见出这一诠释学命题包含的以“理”求义的诠释学意涵,而且从其文学创作中,也可以发现“文意相属以成章”之诠释学理念的映射,其与欧阳修的古文创作观念可谓一脉相通。

施莱尔马赫在阐述“诠释的循环”时曾说:“语法的解释优先。”应该说,作为宋代经学变古时期的代表之作《诗本义》,其提出的“据文求义”的诠释学命题不同于唐代及宋初的经学统一时期的创新之处,即是诠释主体基于其与《诗经》文本独立而直接的关联而展开理解和解释的过程。

从上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据文求义”这一诠释学命题在“语法解释”的整体语境与直接语境层面的意义生成机制。一方面,欧阳修从历时的维度为《诗》的文本划定了“经”之语言“简直、易通”的整体语境,并在此基础上指明了“据文求义”诠释路径的通达性;另一方面,则在语词之间的共在关系的直接语境中,通过“诠释的循环”使诗文的整体与部分的意义在往复推求中澄明出来,为进而探求作者的创作内心,达到“通经道明”的诠释旨归从文本层面扫平了道路。

〔1〕(宋)欧阳修撰.诗本义〔M〕.见:通志堂经解.台北:大通书局,1969.

〔2〕Hagen,K.“Luther,Martin”〔A〕.in Dictionary of Major Biblical Interpreters〔M〕.Ed.by Donald K.McKim,IVP Academia/Inter-Varsity Press,2007:690.

〔3〕Schleiermacher,Friedrich,Hermeneutics and Criticism And Other Writings〔M〕.Translated and edited by Andrew Bowie,Cambridge:Anglia Polytechnic University,1998.

〔4〕Szondi,Peter.Introduction to Literary Hermeneutics〔M〕.Translated byMarthaWoodmanse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5.

〔5〕(宋)胡柯等编校.欧阳文忠公全集〔M〕.明嘉靖 39年(1560)刻本.

〔6〕(元)脱脱等撰.宋史〔M〕.见:二十五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上海书店影印乾隆四年武英殿本,1986.

〔7〕(宋)沈括撰:《梦溪笔谈校证》卷九(上册),台北:世界书局1963年版,第334页。

〔8〕(汉)赵岐注,(宋)孙奭疏.孟子注疏〔M〕.见:十三经注疏.北京:中华书局影印世界书局阮元校刻本,1980.

〔9〕(南朝梁)刘勰著,范文澜注.文心雕龙〔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62.

〔10〕(宋)苏洵撰.嘉祐集〔M〕.长沙:商务印书馆,1939.

〔11〕(宋)朱熹撰,(宋)黎敬德编,王星贤点校.朱子语类〔M〕.北京:中华书局,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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