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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官方禁令与道德批判看说书场域的狂欢体验

2014-11-14

中国韵文学刊 2014年3期
关键词:书场

骆 凡

(扬州大学 文学院,江苏 扬州 225002)

狂欢一词源自西方,在彰显着酒神精神的狂欢节中,人们狂吃海喝,纵情放浪,敢于对神圣的事物进行调侃亵渎,挣脱日常长幼尊卑观念的束缚,平等自由而亲昵地交往。可以如此理解狂欢,即来自对规范的突破与跨越。我们可以通过对弗洛伊德的快乐原则来解析这一心理过程:他根据本能的能量投注和转移,将人格的内部结构“分成三个层次:本我、自我、超我。本我是储存本能的地方,是各种本能、特别是性本能背后的‘力比多’驱动力之源。本我的唯一机能就是直接消除由外部或内部刺激引起的机体的兴奋状态,它履行生命的第一原则——快乐原则。自我是协调本能要求与现实社会要求之间不平衡的机能,它依据现实原则去调节、压制(性)本能活动,以避免不愉快和遭受痛苦。超我是通过父母的奖惩权威树立起来的良心、道德律令和自我理想,它们阻止(性)本能的能量直接在冲动性行为和愿望满足中释放出来,或间接地在自我机制中释放出来,竭力中止行使快乐原则和现实原则。”所以当本我冲破超我设置的防线释放出来时就会引起快感,防线越坚固,释放时引起的快乐就越强烈,它甚至能蔑视或践踏道德原则,让厚积而成的原始的生命欲望恣意妄为,成为常规生活之外的另类生活,即狂欢。这样的狂欢行为在以“温柔敦厚”、“中正和平”作为审美基准的中国传统社会是否也有存在呢?答案是:必然的。因为只要是社会中的人,其精神便总是处于被压抑和争取释放的矛盾运动过程中,而狂欢则是精神释放的强烈感性化显现。狂欢具有人类的普遍性、世界性和永恒性,也具有个体性,因而狂欢具有形式的多样性。对中国广大的民众来说,在书场中听书,戏场中听戏也能获得汪洋恣肆的欢乐体验,因为在这些场域他们的本能得到释放与满足,并对传统规范进行颠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认为,中国民间的说书活动具有狂欢性。下面我们可以根据官方禁令与传统道德对说书的批判来捕捉书场中洋溢着的狂欢精神。因为书场中蕴含着各类让官方意识形态感觉颠覆感与危机感的因子,才会招致禁止与斥责。这些禁令与批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充分彰显了说书艺术的民间立场及非官方的意识形态,证明了它蓬勃的生命活力与狂欢性质。

一 等级瓦解

清代钱泳在《履园丛话》中批判到:“今常熟、吴江、崑山、嘉定、上海、无锡各县城隍庙俱有园亭,亦颇不俗。每当春秋令节,乡傭村妇,估客狂生杂还欢呼,说书弹唱,而亦可谓之名园乎?”令这一著名文人十分不满的是城隍庙会上人员芜杂,说书弹唱的喧闹情景,认为有损园亭风雅。这里揭示出说书场域反规范性的第一个方面,即说书场合的全民性。等级制度作为维护传统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在庙会及娱神活动中被极大地冲淡了,平时被身份地位、经济状况、民族、性别所区隔开的人群聚集一堂,共同参与欣赏着相同的活动。作为庙会上的伎艺表演,说书由此也迎来了构成最庞杂的听众,参加庙会的男女老少混杂均可成为书场听众。文献中关于这种“无论贵贱”、“无分男女”的庙会场景记述颇多,江苏昆山“……初三日,无论贵贱俱赴城隍祠,名谒庙”,浙江长兴三月二十八东岳神诞时“妇女先晚入庙烧香,夜即于庙内外席地而坐,守至天明,名曰宿山。男女杂沓,不下万余”。“这显然带有原始的万民狂欢的基因,但更重要的是对现实中等级划分和隔离的一种反弹和对彼此文化的新鲜感。从更广泛的集体心理来说,人们都愿意制造一种规模盛大的、自己也参与其中的群众化氛围,使自己亢奋起来,一反平日那种循规蹈距、按部就班的生活节奏,而同时又不被人们认为是出格离谱。”不惟庙会,其他说书场所也体现出全民汇集的广场效应,如街市通衢,《元典章》卷五十七“刑部”十九“杂禁”云:“在都唱琵琶词货郎儿人等,聚集人众,充塞街市,男女相混,不唯引惹斗讼,又恐别生事端;蒙都堂议得,拟合禁断。”又如茶馆戏园 ,“吴苏城戏园,向所未有,间或有之,不过商家会馆借以宴客耳。今不论城内城外,遍开戏园,集游惰之民,昼夜不绝,男妇杂混,此奸盗之原,风俗之最敝也,宜亟禁止。”不一而足。

二 情欲释放

说书场域反规范性的第二个方面是:诲淫。关于这类的批判颇夥,可谓是众矢之的。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附余录》卷十八:

宋、元以后士之能自立者,皆耻而不为矣。而市井无赖别有说书一家,演义盲词,日增月益,诲淫劝杀,为风俗人心之害,较之唐人小说,殆有甚焉。

沈德潜纂修《长洲县志》卷十一《风俗》:

吴中坊贾,编纂小说传奇,绣像镂版,败坏人心;遂有射利之徒,育习演唱,街坊场集,引诱愚众,听观如堵,长淫邪之念,滋奸伪之习,风俗陵替,并宜救正。

情色,是民间文艺传统中悠久而普遍的存在,民间俗语有云:“十个笑话九个荤”。戏曲中亦是春色无边,李渔在《闲情偶寄》中即道出此一事实:“戏文中花面插科,动及淫邪之事,有房中道不出口之话,公然道之戏场者。”书场中亦复如是:“苏州东城多机匠,若辈听书,但取发噱,语稍温文,便掉首不顾而去。故弹词家坐场城东,多作粗鄙狎亵语,不如是,不足以动若辈之听也。”子弟书《拐棒楼》记说书人登场说子弟书:“说了回后续戏姨是他自己编的,把那男女的挑开的私情作了个全。招惹的在座诸人生欲火,恨不得就把说书的当婵娟。”而这种存在的广泛程度不能简单以一句民众的低级趣味来粉饰,它反映的是一种普遍的心理需求,它的存在除却审美上的,更有社会文化功能上的意义。虽说孔子很早就阐明食、色皆人之本性,但中国的儒学伦理崇尚有节制性的释放情感,发展到极致时,更是要“存天理,灭人欲”,这种近乎严苛的社会道德规范使潜藏于民众内心的本能冲动受到极大强度的阻拦,于是这些描述性本能、性行为、性关系或性联想的“荤话”便成为民众宣泄欲望,得到替代性满足的方式,“听众站在旁观者的立场,既满足于道德法律不允许的悖德快感,又因所闻听的都是曲中人物所为,自己并没有实质抵触道德法律”。“人类有喜欢窥探的习性,喜欢推入窥探的情景中去,并以此获得性兴奋。……特别是在社会习惯太鄙陋,平时对于性生活及裸体的情态过于禁锢的社会里,这类现象较为多一些。”这种既对传统性观念、性道德进行了颠覆,又满足了本能需求的双重快感无疑给民众带来了强烈的狂欢体验。“民间荤故事是一种民间性狂欢的喜剧文化,它在一个同狂欢节相似的、非官方的自由的社会环境中进行讲述”,“格外能激起众人集体叛逆般的快感”。从下面两条规训看,很显然封建社会中最受管制的女性也席卷进这股叛逆的情欲浪潮中,传统的妇德被说书活动所动摇。石成金《传家宝全集》卷二《家训钞》:

妇女不可往寺庙焚香,亦不可令尼姑、女巫、卖婆、媒婆等人,往来出入。至于弹唱、说书,摇惑耳目,污乱心志,一概不容入门。

钱德苍《新订解人颐广集》卷八《谠言集》:

妇女不可听唱说书。闺门之教,除勤俭孝教、女工中馈之外,不必令有学识,所以女子以无才为德,独有敲鼓唱词之人,编成七字韵,妇女最喜听之,听忠孝节义,每悲恸堕泪,若听至淫奔苟合,岂不动心。故古人闺训,惟恐耳闻不正之音,目睹非礼之色,即物类交感,尚不欲令女孩儿见之,岂可令其听唱说书;在闺门严肃之家,最当防范。

三 颠覆统治

在上述第二方面所引述的材料中除对情色的批判以外,还涉及到说书内容反规范性的第三个方面——对于盗、杀等反社会规范行为的表现乃至颂扬,即所谓“劝杀”“滋奸伪之习”这部分内容。《燕京岁时记·封台》对此也是强调再三:

大鼓、评书,最能坏人心术。盖大鼓多采兰赠芍之事,闺阁演唱,已为不宜。评书抵掌而谈,别无帮衬,而豪侠亡命,跃跃如生,市儿听之,适易启其作乱为非之念。有心世道者,其思有以禁之也!

主要针对的是说书内容中以草莽英雄,绿林好汉为核心表现对象的。影响力最大的莫过于《水浒传》,此外还有隋唐英雄中的瓦岗聚义等,都在宣扬叛离意识,肯定犯上作乱,鼓励民众揭竿而起。这类题材是对官方意识形态最直接剧烈的对抗。我们可以从与说书血肉相连的戏曲方面的状况来侧面感受这股冲击力。道光年间惇亲王王绵恺(即白山悟梦子)在《灵台小补》之《梨园麤论》中陈述诸类剧目“罪状”:“夫盗弄潢池,未有不以此为可法;天王元帅,大都伏蠢动之机。更有平天冠、赭黄袍、教匪窥窃流涎。又是《瓦岗寨》、《四盟山》,盗贼争夸得志;专心留意,无非《扫北》,熟读牢记,尽是《征西》。《封神榜》刻刻追求,《平妖传》时时赞美;《三国志》上慢忠义,《水浒传》下诱强梁,实起祸之端倪,招邪之领袖。其害曷胜言哉?此观剧之患也。”余治就在其《翼化堂条约》(载《得一录》卷十一)中谈到:“《神州擂》一出,其主将陈元(即任原)摆列擂台,招集义勇,其意固欲团练一方,杀尽梁山大盗,为国灭贼者。……顾竟至为逆贼所败。……看戏之人,则异口同声,无人不笑陈元之败绩而快梁山之得胜者。呜呼,人心死矣!无怪乎结党争雄者效尤日甚。”此戏系据《水浒传》第七十四回所写“燕青智扑擎天柱”故事改编,按原著所写,燕青是这一回的主要人物,他与“擎天柱”任原的擂台比武只是为了与这个口出狂言声称“相扑世间无敌手,争交天下我为魁”的江湖无赖比高低,纯粹江湖扑手之间的殴斗。后经改动赋予双方明确的政治背景,使二人斗争成官民性质,结果观众们对作为官方代表的任原的失败拍手叫好,令卫道士们深感忧虑。说书与戏剧在历史生成、演出场合,受众构成,题材选择,审美风格,艺术表现等方面都高度互通,故由此言可推知书场之状况。这种鼓吹“犯上作乱”或“好勇斗狠”的内容,具有潜在的破坏力,在社会状况相对稳定的时候,它们可能只是民众进行情感宣泄的一种方式,对传统规范的蔑视和嘲弄被限制在一个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社会关系比较紧张的时候,它们就会直接促成反叛行为的发生。《灵台小补》载:“今即嘉庆癸酉(1813)季秋月望禁城入寇一事,略为足下陈之,此余所目睹也。当是时,首逆林清谋为不轨,以市井无赖匪徒,辄敢妄窥神器,久蓄狼贪怪异之心,非一朝一夕矣。是以于嘉庆十八年九月十五日夺门犯阙,穷凶极恶,诚天人共愤也。回忆当年,从东华门窜入之贼匪,尚问伊同伙之贼,言金銮殿在于何处,并一切持刀乱闯,肩插白布小旗,口中贼号。再该逆攻中正殿门时,胆敢刀砍门闩,喝令喇嘛,快快投降,免尔一死等等悖逆胡言,可见尽是串戏来由。”后来的义和团运动也仿此类方式行事。书场戏场实乃全民聚集的场所,再加之具有颠覆性的内容,确实很容易促成叛乱的发生。事实上,早在元代书场便有此类事件。《辍耕录》卷二十七《胡仲彬聚众》条:“胡仲彬乃杭州勾栏中演说野史者,其妹亦能之。时登省官之门,因得夤缘注授巡检。至正十四年七月内,招募游食无籍之徒,文其背曰:‘赤心护国,誓杀红巾’,八字为号,针逐作乱。为乃叔首告,搜其书名簿,得三册。才以一册至官,余火之,亦诛三百六十余人。”说书的反规范性质于此得到淋漓尽致的表现。

四 干政议政

书场中第四个反规范的方面则来自对朝政时事的议论。明代沈一贯《敬事草》卷三《请修明政事忙不迭人心揭帖》:“……往时私议朝政者不过街头巷尾,口喃耳语而已。今则通衢闹市,唱词说书之辈,公然编成套数,抵掌剧谈,略无顾忌,所言皆朝廷种种失政,多人无不乐听者。启奸雄之心,开叛逆之路,此非一人口舌便能耸动。……”把“朝廷的种种失政”“公然编成套数”,且“抵掌剧谈,略无顾忌”,这实是民众以自己的方式来发表舆论,参与政治。此点与上面所谈第三点其实相类,只是所讲述的内容稍有差异,上面将对官方意识形态的不满承载于历史故事中,而这里则以时政入书,并借助书台进行公开的评论。《元典章》四十一“刑部”三中的“谋反乱言平民作歹”条,也反映出说书人将对统治者的反抗寄于书中。元武宗至大三年有人诬告某汉人,指他曾说过“汉儿皇帝出世也,赵官家来也”的话。后来查明,这些话倒是诬告者“幼小听得妄传词话”,是从“词话”中听来,嫁祸于某汉人身上的。这些行为都是对官方意识形态统治的冲击,当积累到一定的程度便有可能会引起实质性的行动,即所谓“启奸雄之心,开叛逆之路”。统治者们深受其扰,故而严令禁止。《元史·刑法志三》载:“诸妄撰词曲,诬人以犯上恶言者,处死。”又《刑法志四》载:“诸乱制词曲为讥议者,流。”这一律令的严厉性却让我们从另一角度看到了此类活动的兴盛不绝。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说书场域承载着中国人的狂欢。说书场域的反规范性体现在全民聚集对等级制度的消解、情色内容对性道德的冲击与对本能的释放、盗杀等具有叛离意识的内容对官方统治的颠覆、议政干政等四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广大民众利用民间口头文学批判官方真理,表现自我意愿的狂欢意识。正如巴赫金所说的:“数千年来广大民众一直享有运用民间口头文学的权利和自由,并在这些形象身上体现自己最深刻的、对独白式的官方真理的批判态度,显现自己最熟悉的宣泄方式和对美好愿望的追求。‘自由’,与其说是外部权利,不如说是这些形象的内在内容。这是数千年来形成的‘大无畏的言语’的语言……”这是根植于广大民间和广大民众身上的一种狂欢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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