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梁县志》与景德镇陶瓷烧造制度的研究
2014-11-12杨卓轩
杨卓轩
[摘 要]《浮梁县志》中保存了大量的陶瓷文献,对研究景德镇陶瓷烧造制度有所裨益。本文以《浮梁县志》为载体,研究御器厂匠役制度及景德镇官窑制度变化,进而阐述景德镇陶瓷烧造制度的变迁。
[关键词]浮梁县志;景德镇;陶瓷;制度
在浮梁县一千多年的历史中,有史记载的修志次数不过十数次。最早的是南宋咸淳年间(1265年~1274年)郑兴所纂,其后元至治、明洪武、永乐、嘉靖、万历年都曾修过县志,不过皆己失传,其内容无法考证。至清代,修志之风日盛,尤以乾嘉之际,形成举国上下修辑方志之高潮。清康熙、乾隆、道光、同治年间曾数次修志。现存世的有清康熙、乾隆、道光年间所修县志。
1.康熙十二年(1673年)刻本。王临元修,曹鼎元纂,八卷首一卷,是现存最早的《浮梁县志》。
2.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刻本。陈淯修,邓熝、周之文纂,九卷首一卷,其中卷四赋役之陶政收录《陶记》。
3.乾隆七年(1742年)刻本。李洊德修,汪埙等纂,二十卷。
4.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刻本油印本。程廷济总修,凌汝绵编纂,十二卷,其中卷五下物产之陶政篇收录《陶记》、《陶冶图编次》。
5.道光十二年(1832年)刻本。乔溎修、贺熙龄纂,二十二卷首一卷,其中卷八食货之陶政篇收录《陶冶图编次》、《陶记》。
《浮梁县志》中最为珍贵的文献当属宋元间人蒋祈所撰《陶记》。全文分为六段,共1081字,对景德镇陶瓷烧造史、窑业税收制度及税收情况,瓷器销售情况,原料产地及用途等都作了系统而具体的介绍,内容翔实可靠,是世界上最早的瓷器史专著。《陶记》全文载于清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以后的《浮梁县志》、《饶州府志》、《江西通志》等书。乾隆、道光《浮梁县志》收录了清著名督陶官唐英的《陶冶图编次》(也称《陶冶图记》、《陶冶图说》),该书总结了瓷器手工业生产过程,制图二十幅,是世界上最早的陶瓷工艺学专著。
一、《浮梁县志》对明代御器厂匠役制度的记载
据景德镇地区方志记载,明朝嘉、万时期,大量的雇工人从附近的乐平、万年、安仁、南昌、余干、德兴、都阳等地来到景德镇,在灾荒年份尤其多。清初,匠籍制度被彻底废除,手工业生产得到鼓励而进一步发展,景德镇外来人口也因而更多,乾隆《浮梁县志》说景德镇“延裹十数里,烟火近十万家,窑户与铺户当十之七,土著十之二三。其民少本业,趋末作,陶器收四方之利,居奇与佣作,日有所得,视之轻食货之所需,满于市求之便,其不侈靡者鲜矣。其间更有不少身怀绝技的工匠来到浮梁,所谓“四方远近,挟其技能以食力者莫不趋之若鹜”。景德镇陶业兴旺,分工精细,很多人都可以在此找到活计。到清代前期,“匠班改归地粮编正脚银一百六十二两八钱四分二厘四毫”,以每人四钱五分计,班匠名额仍有三百六十余人,比原来近四百名之数只少三十余人,这说明在御器厂的直接统治下劳役制是何等的顽固。
明代景德镇御器厂施行轮班匠制,较之元代手工业使用系官人匠其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减轻。明代后期,御器厂的轮班匠制其落后性愈益显露,御器厂的匠役制度出现了由轮班匠制到雇役匠制转变的趋向。轮班匠制是御器厂的劳役制的基本形式。班匠的人数,《江西省大志》:“官匠凡三百余名”,这是最早的记述。明代后期,浮梁县里甲承担的银数冲有每年“加增匠班银一百七十七两”一项,按班银规定,负担此匠班银数的班匠应为39人,这是浮梁县班匠的总数,可见御器厂“官匠凡三百余名”,此数与全县班匠数大致相符。
班匠制之外,正德以后,御器厂还有编役匠,这是劳役制的一种变型。所谓“编役”,是正德年间雇募的工匠被编强迫服役,是雇役制成长中的迂迥倒退。康熙《浮梁县志》:“官匠凡三百余名。自梁太监召募,编为一籍,庸作与官匠同而无分毫雇值。有身不堪役,则转佣官匠以代,岁索费不资(紫),有司占数循旧,不为开豁,既非租庸本差,又不得受工匠浮食。每四年又直赴南京纳班银一两八钱,实不胜困。”长期的役外之役是明代后期御器厂班匠制的特点,它使班匠至为劳困、劳动情绪极其低落,在明代后期的历史条件下,由劳役制向雇役制转变乃是必然的趋向。
二、《浮梁县志》对官窑制度变化的记载
(一)元代督陶官的设立
元代虽从至元十五年开始即在饶州路设立了浮梁磁局,元政府对瓷器事务的管理却不局限于这个机构。其管理瓷器事务的职官,曾先后经历了至元时期设立的浮梁磁局大使、副使,到元中后期中央政府加派较高级别的督陶官员的转变。史料中关于元代督陶官员的记载有:
1.清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浮梁县志·卷之首·浮志旧序一》涂济亨:“余出守是州之三月,郡刺史清泉段公蒙旨董陶至州。”此处所指的段公,或即当时饶州路总管段廷珪。
2.清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浮梁县志·陶政》:“泰定后,本路总管监陶,皆有命则供,否则止。”
以上可以看出,至迟于泰定二年(1325年)初,元政府已委派较高级别的官员(如饶州路总管)督陶。关于这一点学界已基本达成一致,此处不再赘述。
(二)明代官窑制度的发展
1.明代督陶官
明代在御器厂督陶的官员有太监,也有品官,洪武三十五年(1402年),宦官势力开始逐渐膨胀,改景德镇陶厂为御器厂,并开宦官监陶的先河。明人詹珊说:“至我朝洪武末,始建御器厂,督以中官”。由此,揭开了明代景德镇御器厂宦官监陶的序幕。但此时,宦官监陶并没有作为制度固定下来,检阅史籍还可以找到工部官员临厂管理的记录。宣德官窑的生产活动早在洪熙元年九月(1425年)就开始了。此后,宣德帝加强对景德镇御器厂的控制,罢中官,改由工部营缮所垂监督烧造,一直持续到宣德五年(1430年)才告结束。土木之变英宗被瓦刺俘虏。景帝登基,此时的景德镇御器厂仍旧开窑烧造,但数量有所减少。景泰一朝驻景德镇的督陶官是宦官还是工部官员,因文献无征,已不得而知。英宗被释放回京后,再次登上皇位,宦官势力又颇复盛。天顺元年(1457年)就委派宦官赴景德镇督造御器。直到成化帝即位才下诏停止烧造并召回督陶内官。成化二年就派周芳誉赴景德镇督陶。“(万历)二十七年,矿税役兴,厂委开采太监潘相兼理,府佐仍董之。内监驻省,起运时驻镇”。此时,景德镇御器厂的督造大权又回到了宦官手中,而地方官只是辅佐宦官,具体负责窑务生产。这种局面一直延续到万历末年,神宗死时,遗诏罢一切矿税并新增织造等项目,皇太子遵从此诏书,令尽行停止,税监潘相之流亦撤还北京。至此,明代的宦官监陶体制才告结束,以后,“终明之世,中涓弗遣”。
总的来看,洪武朝景德镇御器厂的督陶官都由朝官或地方官担任。永乐、宣德时期,宦官势力渐长,开始出任监陶官,但此时宦官监陶的体制还没有固定下来,朝官也可担任督陶官。从正统朝开始一直到嘉靖九年,宦官势力极度膨胀,以至于景德镇御器厂的窑务几乎全部由宦官所把持。由于宦官监陶弊害横生,引起极大的民愤,招致朝廷一些正直的大臣极力反对,于是从嘉靖九年(1530年)开始到隆庆一朝至万历二十七年(1599年),才改以饶州府的地方官担任。世宗嘉靖初元,遣中官之浮梁督陶,嘉靖九年,“诏革中官,以饶州府佐贰官一员专督钱粮”,后来屡经朝官、浮梁地方官奏请派专员管理。嘉靖以后迄于明末,虽有万历时曾一度以宦官税监潘相驻镇督陶,但品官督理窑务是主要的管理方式。嘉靖以前宦官督陶多,而嘉靖以后则以品官为多,宦官督陶,直接对皇帝负责,品官督陶虽也对皇帝负责,但须通过工部。往往宦官要求更加苛刻,他们督陶,对地方官民是一种灾难。万历二十七年以后,因矿税役兴,太监潘相再次掌握了御器厂的督造大权,一直到神宗死后才告结束。而此后明代景德镇御器厂的生产也大为衰落,几乎陷于停顿。明代景德镇御器厂的生产也是由官府下达生产品种、款式、规格、纹饰和数量。御窑瓷器的设计,明代御厂“大抵诸器,惟官窑有其制”。由于宦官是最接近皇帝的,他们熟知皇帝的兴趣爱好,因此由他们来设计瓷样,可以直接把皇帝的喜好或要求反映在品种、纹饰、色彩、样式等方面。但是由于内府的设计者不懂陶业,因此设计出来的器样,往往在生产中难于烧成。所以像“龙缸降发体式,底阔肚凸,多致堕裂;五彩缸样重,过火色多惊碎;三层方匣等样式巧异,也一时难造”,原因即在于此。
2.明代官窑制度
明代官窑设在江西饶州府浮梁县景德镇。关于明代御窑厂建立的时间,《浮梁县志·衙署》中“御器厂”条:“御器厂,建于里仁都珠山之南,明洪武二年设厂制陶以供尚方之用,规制既宏,迫后基益扩,垣周五里许”。同书《物产志》:“明洪武初,镇如旧属饶州府浮梁县,始烧造岁解,有御厂一所,官窑二十座。”这两条记载,内容侧重点虽有所不同,但所记年代并无矛盾,即认为明代官窑的最初设置是在洪武初年。
明代官窑垄断了优质生产原料和优秀工匠。优质的麻仓土和上等青料均为御器厂据有,乾隆《浮梁县志》记载:“陶土出新正都麻仓山,曰千户坑、龙坑坞、高路坡、低路坡,四处为上土,亦曰官土。”进口的苏麻离青、回青等上等青料更是民窑所不能企望的。
从明代嘉靖、万历时期起,我国古代官窑烧造制度开始走向衰落。这时的官窑制度已不再像以前完备,严格的官家禁令逐渐对民窑开放,这种衰落的标志,就是“官搭民烧”制度的实行。窑户们为了提高自己的产品质量,便千方百计地通过各种手段获得官窑生产原料,偷取回青料曾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嘉靖时在江西任职的给事中徐浦疏言:“景德镇群奸并集,有如回青,打之无法,散之无方,真青每插于杂石,奸徒盗于衣囊。”御器厂中更是尽力防范工匠偷青,专门设有监工在匠上下班时进行搜身,防止带入石子青偷换出回青。
(三)清代“官搭民烧”制度
清代官窑和民窑已不像前代那样严格对立,清代御器厂没有把上等的原料和优秀工匠都垄断起来。康熙时实行推丁入亩,彻底废除了匠籍制度,工匠有了人身自由。“御器厂有役则供,工食视寻常加倍厥后御器烧自民窑”,供役也基本停止。御器厂定员仅有二、三十人,陶工有了人身自由,便利了民窑瓷器生产的改进和提高。清代的御瓷基本上都是采用“官搭民烧”的办法烧成的。乾隆《浮梁县志》记载魏氏世代整修官窑事,提供了这方面情况:“御厂有役则供,工食视寻常加倍。厥后御器烧自民窑,供役唯停,而结砌补葺则仍魏氏所世守。”即使是皇帝临时派下的特殊任务,也派给民窑烧造。
清代官窑烧造资金的来源,与明代大有差异。关于烧造钱粮所出,乾隆《浮梁县志》:“明初时系布政司公努支给。嘉靖二十五年烧造数倍十百,加派合省,随粮带征银一十二万两,专备烧造,节年支尽。三十三年又加派银二万两,亦烧造支尽。自后止于本司库努银借支,然繁费岁矩万,如鱼缸及砖则又不止是。公私方苦匾,胃罪加赋之说殆纷纷矣。”清代以永不加赋为祖训,烧造钱粮不再摊派民间,“凡工匠物料,动支正项钱粮,按项给发,”运送也不滋扰地方。
清代于宦官控制甚严,派往景德镇督陶的官员都是品官,无一人是太监。《浮梁县志》及蓝浦《景德镇陶录》等文献中有较明确的记载。清朝盛世时期,有不少驻厂督陶官为制瓷业的发展做出过贡献,著名的有康熙时的藏应选、郎廷极,雍正时的年希尧,以及雍乾之际的唐英等。
综上所述,作为瓷都,明清景德镇汇集了全国各地的能工巧匠,窑场鳞次栉比。《浮梁县志》:“昔日景德镇只有三百座窑,而现在窑数已达到三千座”,形象地描绘了景德镇当年的盛况。督陶官唐英在《陶冶图说》中写到:“景德镇延裹仅十余里,山环水绕,僻处一隅,以陶来四方商贩。民窑二三百区,工匠人夫不下数十万,借此食者甚众。候火如候晴雨,望陶如望黍徐。”据统计,清朝雍正、乾隆年间(1723年~1795年),景德镇制瓷业“生产年值三百万到四百万两白银,主要商品额折银五百二十万到六百万余两,只比十七世纪英国的年出口值低七分之一到六分之一,相当于十八世纪法国出口商品值的三分之一强。此外,还应该看到,官窑名品迭出,所制瓷器名扬天下,这些精美瓷器无疑是广大陶工智慧和汗水的结晶,但是监陶官(包括少数监陶宦官)对瓷器质量的严格要求,对窑务的严加追督,客观上也促进了瓷器的质量精益求精,推动了景德镇瓷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