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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筑安全管理的现状及其思考

2014-11-11喻云川

科技创新导报 2014年23期
关键词:安全现状管理机制建筑业

喻云川

摘 要:安全事故一直是建筑企业长期发展中伴生的问题,虽然通过大量的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扼制了频发的势头,但却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安全问题。长期的管理经验证明,安全管理水平对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影响作用。通过对国内外建筑安全管理经验对比来看,国内的管理机制、市场调节作用和评估方法手段等都有较大的差距。该文就我国建筑安全管理的现状进行分析和探讨,力求为相关领域的理论发展进行有益的尝试。

关键词:建筑业 安全现状 管理机制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8(b)-0179-01

当前,我国已经将建筑施工安全提到重要的战略高度来认识,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和扼止,提高了建筑企业和人员的安全意识,扩大了安全监管的力度,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管理体系。按照事物发展规律,无论我们采取什么样的方法和努力,都无法从根本上制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只能无限的去控制。基于此观点,有必要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形成行之有效的方法手段。

1 我国建筑安全管理的现状分析

当前,建筑行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大量的比重,在资源配置体系中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是支柱性产业,对于保持和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我国做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建筑行业规范和发展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无论从施工技术、骨干力量还是施工方法等内容都有较大的差距。人力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的转变没有完成,从人数上看,同样的工程作业,我们要增加10~25倍的人员,人员数量大也就意味着发生事故的概率增加。

仅2008—2011年,就发生特大工程作业事故4起,死亡人数达到95起,逐年呈现递减趋势,建筑安全管理工作取得了扎实的效果。仅2012年,安全事故2330起,同比上升2.8%;致死人数达到2760人,同比上升2.1%。坍塌坠落事故达到了78起,占较大以上事故的比例为76.5%;344人死亡,占较大以上事故的比例为77.8%。说明重大事故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单人事故呈现降低趋势,说明基本制度得到了较好的落实。

下面我们就2013年发生的建筑安全事故进行分析:

从2013年前三个季度来看,我国的建筑业和市政工程作业发生的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多达412起,同比减少107起,下降比例为20.62%;死亡人数达到513人,同比减少95人,下降比例为15.63%。按照事故类型划分,其中高处坠落事故达到197起、坍塌事故占63起、物体打击事故占29起、重伤害事故占32起、机具伤害事故占29起、其他类型事故占35起;分别占总数的47.82%、15.29%、13.59%、7.77%、7.04%、8.49%,从上述比例可以看出,高空作业伤亡率较高,应当成为安全管理和防范的重点。按照发生事故的部位来划分,临边事故等占82起、脚手架事故占51起、模板事故占34起、基坑事故占32起、塔吊事故占32起、其他事故占181起,分别占总数的比例为19.9%、12.38%、8.25%、7.77%、7.77%、43.93%,从上述比例可以看,脚手架、塔吊、基坑等以往曾事故多发地点,已经得到了有效控制,但其他防范要求不够明确的部位成为事故的高发区域,说明我们在防范部位上仍然存在较大的漏洞。

当前,在全国范围内,建筑安全事故得到了有效治理,但区域性问题仍然不容忽视,部分地区呈现上升趋势,按照从高到低的排列顺序为广东、内蒙古、陕西、甘肃、湖北、广西、新疆建设兵团,其中广东和内蒙古分别增加12起和8起,上升比例较大;从人数上看,排列顺序为广东、内蒙古、吉林、湖北、陕西等,其中广东和内蒙古增加了19人和12人;从事故等级上看,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的比率较去年同期有所增加,其中 13个地区发生了21起较大及以上事故,其中辽宁、四川各发生3起,内蒙古、江苏、广东、吉林各发生2起,损失巨大。

2 建筑安全管理的问题思路设想

2.1 完善安全管理责任与监督机制

制度是实施有效的建筑安全管理的保障,必须要把对业内法规制度的执行做为前提和基础,针对各施工主体的不同区分责任区域,提出不同的管理要求和标准。必须要将责任区分到各个安全管理岗位,做到“安全责任大家挑、人人肩有指标”。如果出现了伤亡事故,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责任鉴定,区分责任归属,业主也要间接承担部分责任,绝不应当出现推诿、躲避等问题;要加大监督管理机制,施工企业、业主以及相关的监理部门要负责相应的监督责任,每天要对所有的作业岗位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对于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的漏洞,要及时进行整改和治理,最大限度的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2.2 完善安全事故透明化制度体系

施工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全程做到公开透明,建良心工程,做放心企业。在安全事故防范上,要及时做好事故的记录与申报,对于发生的瞒报、漏报和虚报事故的企业与生产单位,要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格的处罚,严重的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要做到有法可依,才能够对企业与生产单位起到震慑作用,让他们时刻感受到安全头上悬着一把“剑”,从思想观念上杜绝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要建立明确的赔偿制度,对于《安全生产法》中提及的赔偿事项要做到具体明确,不应当用大而化之的概念去影响安全制度,防止出现私下解决、违规操作等违反制度规定的问题。以此建立具备权威性、操作性和有效性的安全事故管理体系,形成了更加健全的安全管理机制。

2.3 加强企业安全教育

在建筑企业当中,安全人员自身的安全意识不强是最大的隐患,工程作业刚开始的时候都会很注意,时间久了就会产生“皮踏”心理,对于安全隐患和安全问题视而不见,甚至以身犯险。分析原因,主要是项目管理人员和当事人的疏忽或者安全意识薄弱造成的。所以,企业必须要坚决杜绝疲劳作业,大力宣传安全常识,时刻做到警钟长鸣。国内最具备适用性的防范措施就是宣传教育,只有人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安全系数才能够保证。要大力宣扬“安全第一施工第二,生命重于一切,杜绝违章施工作业”等口号,定期组织观看安全事故教育警示片,组织安全隐患分析会和安全事故大讨论,真正形成人人、处处、事事讲安全的氛围,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安全问题。

参考文献

[1] 华燕,王际芝.建筑企业需要什么样的安全管理[J].土木工程学报,2013(9):40-56.

[2] 姚小刚.关于建筑生产风险的系统研究[J].建筑安全,2011(5).

[3] 梅强.事故损失预估方法的探讨[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11(9).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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