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信用证软条款欺诈
2014-11-10赵艳丰
赵艳丰
作为国际贸易主要结算工具之一的信用证,得到了广泛运用。不过,由于信用证方式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比如“软条款”,使得信用证的风险日益凸显。信用证软条款是指在国际贸易中,某些进口商(受益人)为了谋求自身的经济利益或摆脱付款责任,在所开立的信用证中加入了一些软条款,使自己掌握贸易的主动权,并使出口商的结汇变得异常艰难。在实际贸易中,常常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用证软条款的漏洞,蓄谋违法犯罪活动,导致出口商蒙受巨额经济损失。
欺诈案例
进口商恒远公司是2012年在迪拜成立的贸易公司,主要经营各种时尚商品和奢侈品的贸易,其公司并不生产任何产品,纯粹是通过低买高卖赚取手续费。其经营特点是通过多渠道获取海量信息,并通过对比分析选定合适的交易对手。2014年3月,因为汇率的变动,在一笔贸易中恒远公司亏损了120万美元,处于破产的边缘。由于经常利用信用证与国外的企业进行贸易,其对于信用证流程以及制定条款十分熟稳,经过一番挣扎,公司的高层决定利用隐蔽的信用证软条款骗取出口商的履约金。
出口商是位于中国香港的飞天公司,于2005年成立,主要生产时尚箱包,经过数年的打拼,在行业内小有名气。2014年4月,公司投入大量的资金开发了一种高端的箱包,但由于前期的市场调研不充分,这款产品并没有获得市场的认可。之后,因为经营和管理不善导致飞天公司库存大量堆积,资金链甚至可能出现断裂,现急需现金流去弥补资金链的缺口。
本案中的开证行南星银行是迪拜当地的小银行,通知行健通银行是香港地区的小银行。
恒远公司决定利用软条款进行欺诈,首先要选择目标企业。恒远公司的高层通过渠道关系得知香港的飞天公司目前出现了资金周转不灵的问题,并且其高级箱包有大量库存。于是,恒远公司的代表通过中间人找到了飞天公司。根据恒远公司的说明,其收到了某公司价值200万美元的高级箱包的供货合同,现在急需货物。故而恒远公司向飞天公司提出了购买其生产的高级箱包的要求。
由于飞天公司急需现金流,这笔交易可谓雪中送炭。于是在看过恒远公司的销售许可证、法人证件、介绍恒远公司的视频短片后,两个公司的高层通过远程会议碰面与协商。之后,飞天公司便马不停蹄地与其签署了供货合同。合同中规定,飞天公司向恒远公司提供的高级箱包分为两批供货,每一批价值100万美元,而且均独自在迪拜的南星银行开立信用证支付。为了节省时间,两个公司经商量决定,信用证的内容首先由双方确定,以免以后经过频繁的修改而耽误时间。
在拟定信用证草稿的时候,恒远公司在信用证内容上加入了如下条款:飞天公司所提供的单据中应该有一张恒远公司代表签署的买方抽检质量合格证明。飞天公司当时就表示不同意。恒远公司的代表反复强调这是公司高层为了使货物质量得到买主满意所做的行为。这时,由于这种箱包有库存,飞天公司的第一批货物已经基本准备妥当。飞天公司的工作人员带领恒远公司的代表在仓库中看了货,双方就信用证条款的内容进行了协商。同时,恒远公司的代表签署了质量抽检的合格证明。但是在信用证草稿中又加入了以下内容:恒远公司代表的签字印鉴与开证申请人在开证行预留的签字印鉴相符。飞天公司不同意这种做法。恒远公司的代表说这样做是为了保证资金安全,并当场立下字据,表明其英文签字与开证行完全一致,并在此字据上签字盖章。恒远公司一直强调自己这么多年做生意都是以诚信为本。最后,恒远公司的代表人还向其提供了自己在银行的印鉴照片,上面有恒远公司代表人的英文签字和南星银行的公章。由于急需这笔货款弥补资金链的缺口,飞天公司妥协了。
恒远公司根据商业条款向在南星银行申请开立了信用证。作为通知行的健通银行审证后,把信用证传递给飞天公司。飞天公司在收到信用证后,根据双方的协议,贷款向恒远公司的银行账户中打入了50万美元的交货保证金。飞天公司发货到迪拜港,并依据信用证流程交单,并请南星银行结汇,却因恒远公司的代表在开证行只有阿拉伯文签名,并无英文签名,因信用证的审核结果为单证不符,开证行南星银行拒付。飞天公司向南星银行邮寄了恒远公司代表的签名保证书以及带有南星银行盖章的证明照片。南星银行以此保证书不是所规定的单据和自己并未在证明书上盖过章为由,拒绝受理。这时,飞天公司才意识到自己成为这场信用证软条款欺诈案的受害者。
案例分析
以上的软条款信用证的欺诈案例之所以能够成功,是因为飞天公司的大意,没有仔细研究信用证的细节和做好对恒远公司的资信调查。具体问题如下。
第一,恒远公司的代表签署的买方抽检质量合格证明属于不折不扣的软条款。具体来说,属于商检中的软条款。恒远公司在信用证的单据条款中设置了所谓的收货人检验条款,使得进口方能够主观评论判断货物的质量,最终以货物质量不符的借口推搪,如果飞天公司当时同意了这一条款,则可能导致单证不符,结果是开证行拒付。事实上,货物质量的保证和确定只是进口方开出软条款的借口。这类没有明确标准的信用证条款纯粹是交易的进口方说了算的,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这类条款无疑使作为货物买方的恒远公司在交易中处于绝对主动地位,一旦信用证开立,单凭恒远公司的单方面决定就可以将原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变为可撤销的。恒远公司的目的是通过制造软条款信用证,致使开证行拒付,从而占取出口商的交货保证金。飞天公司在这方面没有上当。
第二,恒远公司保证其预留的签名与其在银行预留的印鉴相符,这属于要求印鉴、签字与样本相符的软条款。恒远公司一计不成,再升一计,其目的仍然是制造软条款信用证,骗取飞天公司的交货保证金。这次,恒远公司的代表人不仅口头发誓,而且写了保证书,并且盖了章,甚至还拿出自己在开证行的“印鉴”作为证明。事实上,由于信用证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受益人飞天公司是无法查看和得知开证申请人恒远公司在开证行预留的签字和印鉴的。只凭恒远公司的一家之辞和一纸保证是无法确定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同时,飞天公司想当然地以为凭借恒远公司代表人的保证书就能让银行付款,无疑是无知和不理智的。因为UCP600中规定:信用证只处理与其相关的单据,即使是盖章的保证书也不属于单据。最终的银行审单过程中,银行同意议付的前提是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对于单证以外的证明文件,银行没有义务辨明真假。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