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诉讼公开审判制度
2014-11-10汪海英
汪海英
一、公开审判制度的基本内容
在我国,首次引入和确立审判公开制度是是在清末的司法改革时期,距今只有一百年的历史。新中国成立后,公开审判作为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宪法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从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可知我国是以公开审判为原则,不公开审判为例外,只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的,才允许不公开审理。
公开审判制度既是指审理和判决的公开,即公开审理、公开宣判。而开庭审理开开又分为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两个。公开审理就是要求庭审过程为公众所了解,如开开果案件的庭审过程没有公开,那么其他方面的公开也就没了意义。公开审理包括两开开个内容:一是对群众公开,指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包括审理过程和宣告判决的过开开程都允许群众旁听,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将审理案件的日期予以公告,以便群众开开旁听;二是对社会公开,指允许新闻记者对庭审过程作采访,并允许其对审理过程开开作报道,将案件向社会披露。通过公开审理案件,便于群众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开开动,增强审判人员依法办案的自觉性,提高审判质量,也有利于当事人更好地行使开开诉讼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有助于纠纷的公正解决,同时,可以扩大法开开制宣传,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法律。随着公开审判的内涵不断丰富,开开逐步从最初的秘密审判发展到了现在的对社会与媒体的公开。通过公开审判,可以开开使广大的人民群众了解案件的审理活动,并进行监督,能够避免法官暗箱操作。
公开审判制度的不公开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审理审理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审理审理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从审理审理上述规定中,可以得知例外的情形在公开审理中也存在着。在某些特别的情形下,审理审理公开审理不单会对当事人造成消极影响,对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也有不利因审理审理素,更加严重的是对国家的利益、社会的利益造成非常大的损失,其损失程度难以审理审理弥补。在所有案件中主要有两类案件属于公开审判制度中的不公开内容,主要包括:审理审理一类是法定不公开审理,主要是指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为了避免国家审理审理的秘密被泄露,从而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失,以此只要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审理审理件一律都不允许不公开审理。在民事诉讼中主要是涉及个人隐私,是指个人不愿审理审理意为别人知晓和干预的私人生活,主要包括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审理审理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剌探和公开等。审理此外,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根据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即使庭审过程是不公审理审理开的,但是案件的宣判也应当公开进行。
二、公开审判制度的基本功能
1.有利于透明化解决纠纷。通过落实公开审判制度的审判方式,不仅让案件处于“阳光之下”,也在实质上封闭了腐败的入口,从而最大程度的保障当事人的利益,使案件在监督中进行公正的裁判,并使纠纷得到透明化的解决。与此同时,审判与宣判的公开将有利于社会大众对结果的监督,特别是一些影响力较大的案件,对于整个社会的冲击以及宣传都起着不可磨灭的作用。
2.有利于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和隐私权。民事诉讼中的审判公开内容,有利于保护公民对案件的知情权;审判不公开内容,又有利于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具体分析,公开在现代的法治国家,实施公开审判可以说是民众对审判活动知情权的要求,公开是保证民众知情权的前提,可以说如果没有“公开”,知情权就等于“无本之木”,更何谈民主。公众知情权未得到全面落实。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对公民进行旁听审判作了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往往不严格执行庭前公告的规定,使公众无从知悉开庭的信息也就使他们无法旁听庭审,不能真正参与并监督案件的审理,导致其知情权因此而落空。另一方面,就公民的隐私权而言,主要涉及民事诉讼中的离婚案件和商业秘密案件。其中,离婚案件是涉及人身权利案件,案情主要涉及双方当事人的感情。感情的发生、发展和变化都有其各自的独特性,而且有的还有隐私问题,有的当事人不愿将其公诸于众。而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因为一旦涉及商业秘密的案情公开后,就可能出现不利于当事人从事某些经济贸易和商业交往的情形,或者可能造成某种损失,这种损失要么是经济利益的有形损失要么是商业信誉的无形损失。
3.有科于提高司法的社会效果。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不仅有利于传统审判方式的改革,也是一个良好的普法窗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的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对能够依法公开审封的案件,一律进行公开审判。在《民事诉讼法》中也有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进行训诫,责令退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情节较轻,只予以罚款、拘留。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任何人都应当认真遵守法庭规则。对一些具体案件进行审理,不但能够使旁听的群众形象、生动地接受法制教育和增强法制观念,并且能够提高群众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如果对一些影响很大的案件进行现场直播、转播,社会效果将会更为明显。
4.有利子保证公平审判。在实践中关于公开审判制度的规定并没有得到认真的遵守。很多案件因缺乏监督,还会使司法腐败的现象更为严重。裁判的不公正,在很大程度上与司法的腐败、公开审判制度得不到认真遵守所造成的。“司法最终裁决”的原则,要求审判必须是公平公正的。这种公正性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审判制度或者程序公正的生命力。
5.有利于实现程序的正义。传统观念中,更注重实体的正义,换句话说,时常将案件事实与事实混为一谈,最终使得实体正义偏离了程序正义。“而公开审判制度就是一种程序正义,不仅为了及时解决纠纷,做到案结事了,也是以让当事人一种看得见的方式而呈现出的实体正义。这样一来,就会让当事人对判决结果心悦诚服。公开审判这一法定正当程序,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其他法定正当程序密不可分的,共同主宰着审判的公正性。
6.有利于树立司法的权威性。 通过公开审判制度而建设的一系列与之配套的法律规定,比如举证、质证等一系列庭审程序可以使当事人更好的了解案件事实,更加妥善的处理好矛盾纠纷,从而使得司法的权威以及法律的信仰逐步建立在每一个案件中,最终形成一个庞大的信仰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