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的局限性
2014-11-10张俊智
张俊智
法律作为一种人定的制度,自产生之日起首先便是实然的制度存在,与之相对应的应然的法或曰法的价值存在,则是一种精神的特质。因此,法律作为一种实然的制度存在物放到整个社会机制中去对照,精神与实然之间,就必然存法律的局限性。
一、法律只是众多调整手段的一种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并不是唯一手段。在处理复杂社会问题时,除运用法律调整外,还应有政策、纪律、规章、习俗、道德及其它社会规范,还有经济、政治、行政、思想教育等手段。就建立和维护整个社会秩序而言,法是十分重要的方法,但在某些社会领域和社会关系、社会生活中,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方法,比如在伦理道德中,法的作用时常表现得十分无力。在需要综合治理的场合,法律有时也不是首选的手段。
例如在公共场所给老弱病残孕让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很遗憾,在日常的生活中,不让座的行为时常发生.但是由于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给老弱病残孕让座,因此此行为无法由法律来调整,只能靠民众的道德来约束。
又如在城市综合管理的过程中,如果一味地根据法律,对无证经营的小摊贩进行各种行政处罚,效果可能会使得其反。
再如在涉及家庭成员或者邻里之间的纠纷,凡事若都诉诸法律,对问题的解决可能效果并不理想。应该结合其他如人民调解等手段,才能更好地解决此类矛盾。
二、人们的私生活领域法律不宜调整。
现代法治理论所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私权利和公权力的矛盾问题。为了解决这一矛盾,近现代政治学和法学将人类社会分为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是区别于政治国家而存在的典型私人领域。国家的公权力主要作用于政治国家,公民的私权利主要存在于市民社会。市民社会强调自治、自主、自律,不允许国家公权力随意进入。整体来讲,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是典型的公权力的表现形式,因此法律对市民社会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市民社会中的纯私人生活领域,如家庭生活领域、朋友之间的友谊关系,即使是强调意思自治的司法也不允许介入。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所以侵犯他人住宅普遍受到现代国家法律的惩处,所以隐私权普遍受到各国法律的保护。
亲属犯了罪跑到亲戚那里去,该如何处理?去报案,将受到良心的谴责,如果包庇了他,你将失去工作和正常的生活。有人说你包庇罪犯,你是对得起你的亲属了,可你对得起人家被害人吗?让普普通通的平民百姓,对其所亲近和有血缘关系的人,做到大义灭亲是不现实的,超越了他的能力。西汉时的“春秋决狱”,法官就是用的孔子春秋中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来代替包庇为最的法律条文,唐代时正式规定了“亲亲相隐”的原则,亲属之间可以就“十恶大罪”以外的罪互相包庇,我们再看现代的西方国家,西方国家刑法中有期待可能性理论,它缓解了这一矛盾。比如澳大利亚有这么一个案子,著名游泳教授图雷斯基,因涉嫌在家中私藏兴奋剂被法院传讯,就案情来说,如果此案能得到他妻子的证词,法院便能对他定罪处刑。但法官明确表示如果他妻子的证词足以威胁到其家庭的稳定,法庭不予采信。为什么要这样做,法律不能强人所难。
在中国的一些比较落后的农村里,重男轻女现象比较严重,父母死后的所有遗产均归儿子所有,并且大家都认可这种继承传统。如果有女儿依据法定继承所要父母遗产的话,会被村里的人看不起,并会激化家族矛盾,显然这些都是法律不宜调整的。
三、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并且受到语言文字以及人的素质等方面的限制
立法者当时不可能完全预料社会生活中可能发生的事物。法律毕竟是通过简明扼要的言词来表述社会现象的,任何语言都不是万能的,它不可能包罗万象去穷尽所有的行为与事件。法律调整的范围只限于那些有必要运用国家强制力去干预的社会关系,而在社会关系中的不少方面用法律干预是不适宜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因而法律也不必去穷尽一切社会现象。
例如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刑法当中只规定了“犯故意杀人罪的,判死刑、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判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故意杀人的情形因时间、地点、主体、心理动机、实施手段等不同表现为多种形式。有义愤杀人的,有防卫过当的,有见财起意的等等。但规则可就这一条。因此,抽象的规则与具体的案件结合起来,必须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法官运用法律的过程同样是创造性的过程。在法官自由裁量的情况下,这种创造性就更为明显。既然法律的使用必须经过法官这个中介,所以在现实中我们所感受到的法往往不是法学家们立的那个法,而是法官们加工创造后的法。这样,法官的素质在法律的实施中就起到了关键性的因素。好的法官就会使法律实施得更精彩、更准确。素质不高的法官则会使法律变得呆板、甚至成为谋取个人私利的手段。
又如随着市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许多现象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是否禁止或者承担法律责任。例如裸聊、帮助手淫、人奶交易等,这些都是因为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导致的。再次印证了社会创造法律,而法律不能创造社会的真理。
认识法律的局限性,其意义在于使我们更全面、更理智地了解和掌握法律的特性,从而在运用法律的时候能够注重对其弊端的克服。认识法律的局限性对于我们考虑法治的代价、认识法治的规律、做好政治上的思想准备都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