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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2014-11-10白秀睿

博览群书·教育 2014年6期
关键词:权人商标权商标法

白秀睿

一、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目前,在我国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根本依据是《商标法》。具体内容就是该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如果某一驰名商标没在中国注册,其权利及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这样规定基本符合《巴黎公约》及《TRIPS协议》的要求,同时也符合我国商标保护的实际情况。这一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吸收了商标权使用取得原则的合理部分,赋予未注册驰名商标人以商标权,有利于在商标法领域体现公正的基本原则。

具体内容是商标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如果某一驰名商标没有在中国注册,不得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这一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吸收了商标权使用取得原则的合理成份,赋予未注册驰名商标权人以商标权,有利于在商标法领域实现实质上的公正,也顺应了商标国际保护的潮流。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享有以下权利: (1)如他人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在商标注册过程中,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商标局驳回他人的注册申请。(2)如他人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在商标评审过程中,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其权利行使期限为自他人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他人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3)他人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4)他人使用与未注册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混淆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5)认为他人将其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有人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由此可见,在未注册驰名商标与普通注册商标发生冲突时,法律优先保护未注册商标。

二、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

我国商标法的保护理论基础为狭义的混淆理论,制止“混满腔的可能”是商标保护的核心问题,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商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驰名商标所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日益为人们所瞩目,扩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势在必行,许多国家都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不同的类别,如法国、日本、英国、美国等均采取此法。《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在吸收《巴黎公约》的规定的同时,在驰名商标保护方面更进步的就是把保护范围扩大到禁止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我国第二次修订商标法时也采纳了此种做法,在商标法第13条第2款中规定:“就不相同或不相近似商品申请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己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最高法院的《若干解释》也明确将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2款的行为归类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包括赔偿损失在内各项民事责任,这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比较起来还是很完善的。

三、驰名商标权人的撤销权

如前所述我国商标法采用的是“注册原则”但有人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来获取注册,因此我国商标法特别规定:如果违反商标法的规定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可以在5年内请求有关机构撤销该注册商标。但是由于驰名商标涉及的地域范围广,及其给商标权人所造成的损失大。因此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对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驰名商标所有人申请撤销商标的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这里有两个限制:一、是注册商标的人必须是出于恶意,如是不知情人注册了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权人如要撤销该商标依然要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因为他人出于善意注册了该驰名商标,并且经过了5年以上的长期使用,该商标己与注册人的商品不可分离,而注册人注册亦是出于善意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理应维护其即得权利。因而不能因为要保护一权利而侵犯另一权利;二是,他人所注册的商标必须是驰名商标,这是因为普通商示如被他人注册在五年内都没有提出撤销请求,其危害较小,且经过多年社会关系己经稳定,因此无须丰提出撤销的请求。而驰名商标由于其知名度高,所涉地域广,而其又对驰名商标权人有重要的价值,如允许他长期占用此商标会给商标人造成更大的损害,因此我国商标法把这一规定限定于驰名商标。上述的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四、驰名商标保护的不足及完善

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虽然从很多方面给予了驰名商标特殊的保护,但是与其他国家的商标法相比其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还是缺少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其对驰名商标保护还存在种种的不足之处需要完善,分析如下。

(一)商标淡化理论的缺失

驰名商标淡化理论是对驰名商标实行严格保护的一种理论。于驰名商标的特殊地位及对商标权人的特殊利益。我国却没有关于驰名商标的立法,有人认为我国商标法关于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是引进淡化理论的表现,这不能认为我国适用了淡化理论,因为我国对商标进行跨类保护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误导公众”,其立法的根本目的还是为了防止混淆,是一种扩大了混淆理论而不是淡化理论。 我国应当适用商标淡化理论来保护驰名商标。

(二)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不完善。

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首次对未注册商标加以法律保护,这无疑是商标保护上的一个进步,但是依这部法律对未注商标的保护是非常有限的,

(三)未明确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制度

驰名商标来之不易,如何充分利用外国现有制度和国际惯例创立和保护我国的驰名商标,是探讨的一个重要课题。创与保是一对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相互联系的辩证关系。驰名商标的形成并被认定固属不易,其保护工作更是一段艰苦漫长的历程,健全的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制度,可以激励企业争创名牌的斗志,增加企业保护名牌的信心,鼓励企业进行合法的竞争,促进我国民族工业的健康发展。希望我国的驰名商标能够得到最完善的保护,从而增强其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费安玲,《知识产权法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

[2]冯晓青、胡少波,《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制度-兼论〈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载《长沙电力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3]李本,《论新修正的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立法规制》,载《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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