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明初“重典治吏”及其现实意义
2014-11-10邓文博
邓文博
摘 要:明朝建立初年,经历了元末的乱政,民生凋敝,污吏横行,阶级矛盾尖锐。朱元璋吸取元朝因官吏腐败而灭亡的教训,推行了“重典治吏”政策,加强中央集权,巩固自己的统治。“重典治吏”的具体措施有,第一,制定《大明律》、《明大诰》、《大明令》等律令规范官吏;第二,制定了都察院、六科给事中、提刑按察使司等监察官员的体制预防官员的腐败;第三,颁布律令、加强监察,加强对臣民的教育。朱元璋的“重典治吏”政策对及时揭露官吏的不法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具有进步意义,但也产生了消极的后果,其成败得失无疑为当今社会的反腐倡廉工作提供了启示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明初;重典治吏;背景;措施;现实意义
在封建社会中,实行的是君为先,一切以君的思想意志为决策依据。社会的运转以及重要事项的决断均以皇帝的想法为主,如果皇帝的是圣明的,则国家的秩序良好,如果皇帝是昏庸的,则国家就会陷入到混乱之中。君主对整个国家的统治是通过各个阶层的官吏来实现的,而官吏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了其决策的执行力度。而官吏在执行皇帝的命令时通常会出现一种不好的现象那就是贪污,这是很多皇帝或者君主无法忍受的行为之一,这点在朱明王朝朱元璋的身上尤其明显。为加强中央集权,巩固自己的统治,朱元璋重提出“重典治吏”,严肃管理官僚的行为是朱元章管理国家的重要理念,这项理念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对于明朝群众基础的稳固具有重要的作用。符合广大百姓惩治贪官的愿望,在一定意义上起到了缓解社会矛盾的作用。
一、 明初“重典治吏”的背景
任何一项政策的制定、推出都有其社会、历史渊源,明初的“重点治吏” 政策也不例外。
1.社会背景
元代治吏相对宽松,至元末,官吏大肆搜刮百姓,腐朽不堪,统治者的残暴统治和连年的战争致使社会经济凋敝,百姓生活困苦,农民起义不断。受元末以来贪污之风的影响,大臣们自恃功高,对朱元璋的劝诫大多置若罔闻,不从自身出发,履行作为一名官员应尽的责任,大肆的搜刮老百姓的民脂民膏。比较典型的贪官有亮祖珍、华云龙等人,前者在其任上与当地的豪强沆瀣一气;后者为了满足自己奢华的生活直接就侵占了原来的元朝的宰相的宅第……而这样的贪官在那时是数也数不清的。面对这样情形,朱元璋表示很不满意。他想到前朝之所以被推翻,很大的原因就是因为贪官的存在,弄得老百姓怨声载道,进而走向灭亡,他认为明朝在他的手上是不能够重蹈覆辙的,所以他在洪武十八年开展了声势浩大的肃贪。
2.历史背景
元朝末年的时候,官员的生活是极其腐败的,而这种腐败所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因为争夺利益,所以官员之间相互争斗,导致政权不稳,不可避免的削弱了其在老百姓心目当中的形象,最后失去民心,王朝覆灭。朱元璋因为亲身经历了这样一段岁月,所以非常了解元末当时混乱的情况,并且对于官员腐败的恶果深有感触。因此,朱元璋注重吸收元末吏治松弛的历史教训,确立了“刑乱国,用重典”的治国政策。
此外,“严刑重罚”这样一项措施在古代很多王朝都有着丰富的实践,并且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以西周时期著名的理论“刑乱国,用重典”开始,后面对于该项理论进行了很好的丰富。而这一理论的典故被记载在《周礼·秋官·大司寇》上,说的是周公在经过一系列的努力将蔡叔和管叔所引发的叛乱平定之后,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了这一理论。而这一理论的一个很明显的好处就是能够巩固君主的政权,因此被很快推广。与此同时在先秦的时候,著名的思想家韩非还提出了“明主治吏不治民”这一说法,而这一说法被广大的封建统治者所推崇,“刑罚”的概念已经深入各位统治者的心中。“重点治吏”这一理论不可避免的受到了其影响。
3.朱元璋自身因素
另外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则是朱元璋本身。朱元璋出生于元朝末年一个穷苦的佃农家庭,父母兄弟便因救灾粮食被官吏贪污而饿死,幼时还为地主放牛,饱受欺凌。为了生存,17岁时皈依佛门,后外出云游,亲眼目睹了民间的疾苦和贪官的肆虐,对贪官污吏恨之入骨。正是早年悲惨的遭遇和乞食的经历使朱元璋深刻了解了贪官们营私舞弊的本事,他深刻认识到没有廉洁清明的吏治就没有社会、国家的安定,其得出“此弊不除,欲成善政,终不可得。”的结论。
二、“重典治吏”具体措施
1.制定法令
为推行“重典治吏”政策,朱元璋制订、颁布了诸多法令,亲自编纂《大明律》、《明大诰》等律令规范官吏。《大明律》的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非常清楚明白的记录了各种可能的犯罪情况,同时针对各种不同的犯罪情况所规定的法律制裁力度是非常严厉的。而它重点针对的是官吏以及权贵等违反国家法令,借助自己的职权谋取非法的利益的行为,以及官官勾结,危害其统治权力的行为。而在一般的民事上面如婚姻、相关的礼仪等所做的规定比较简单。而四编《大诰》实则是朱元璋对已经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理结果的一项纪录文本,在这个文本中共汇总了128个实际发生的案例,这些案例的类别种类繁多,但是以官吏犯罪为重点内容,具体而言包括贪赃受贿、损坏国家的治安、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针对与民生息息相关的灾情的汇报不及时、大肆屯田等,内容非常丰富。而对于上述犯罪的量刑标准也是非常严酷的,较之《大明律》有过之而无不及。
2.加强监察官吏
朱元璋建立大明王朝后,吸取元朝灭亡的教训,推行了重典治吏政策,在中央和地方制定了一系列严密的监察官员的体制,以预防官员的腐败,在中央设置都察院和六科给事中两个系统直接对皇帝负责,地方设置提刑按察使司并委派监察御史。各监察机构之间互相监督、制约,监管严格,具有以“小制大”、“以卑制尊”的特点。
3.建立官吏教育官吏制度
除颁布律令、加强监察,朱元璋还十分重视对臣民的教育,采取了一系列教化措施。首先,《大诰》就是朱元璋教化臣民的重要工具。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令民间子弟读御制《大诰》。后令为师者率其徒能诵《大诰》者赴京,礼部较其所诵多寡,次第给赏。”镇江有恶吏韦栋等十八人,利用官府名义,横行乡里,为害一方,朱元璋乃斥责当地百姓:“何不依《大诰》擒恶入京,……使有司畏罪。”韦栋事发,朱元璋严惩了韦栋等人,还对当地百姓进行了惩罚。书中关于对贪官污吏的严厉惩治对刚刚进入仕途的官员起到了威慑作用。第二,朱元璋还创新地创造了两个比较有代表意义的工具,一个是申明亭,一个是旌善亭,主要是搭建一个与老百姓沟通的渠道,既服务于百姓同时对于官员的行为起到鼓励与引导的作用。明代福建惠安知县叶春及在其所著《惠安政书》中写道:“国家之法,十户为甲,甲有首。一百一十户为里,里有长。……又于里中,选高年有德、众所推服者充耆老,或三人,或五人,或十人,居申明亭,与里甲听一里之讼,不但果决是非,而以劝民为善。”明清之际学者顾炎武在《日知录》“申明亭”条下注云:“宣德七年正月乙酉,陕西按察佥事林时言:‘洪武中,天下邑里,皆置申明、旌善二亭,民有善恶,则书之,以示劝惩,凡户婚、田土、斗殴常事,里老于此剖决。”第三,朱元璋还狠抓官员的法制教育问题,通过一些列的规定如将知晓律令当作其任命以及核定官员成绩的重要标准,由此督促和激励官员懂法与善法。朱元璋的《作铁榜申诫公侯》规定:“凡内外各指挥,千户,百户,镇抚并总旗,小旗等,不得私受公侯金帛衣服钱物。受者杖一百,发海南充军;再犯,处死。公侯等初犯,再犯免罪附过;三犯准免死一次……”同时,他还取消了唐宋以来法律中对官吏犯罪的“减”、“官当”、 “免”等特权条律,变“刑不上大夫”为“刑不避功臣”的法律原则。 他明确要求官吏精读《明律》,并能正确运用,明确、公正地决断事务,并将这一能力纳入考核官员的标准:“若有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初犯罚俸钱一月,再犯笞四十,三犯于本衙门递降叙用。”(《明史纪事本末》卷14)。朱元璋将《大明律》和《大诰》列入科举考试,还主持编定、颁发了《臣戒录》、《彰善瘐恶录》、《醒贪简要录》等针对官吏的诏令,促进了官吏学法守法。第四,朱元璋还以身作则,严于律己,通过这种示范作用,使百官更加重视自身修养,注重廉洁。明朝伊始,朱元璋就很注重身先垂范,他拒绝了自己下属对败将陈友谅镂金床在宫内使用的建议,认为骄奢淫逸是败亡的根本,并告诫部属:“既富岂可骄乎?既贵岂可侈乎?骄侈之心,虽富贵岂能保乎?处富贵者正当抑奢侈,弘节约。戒嗜欲以餍众心,犹恐不足以慰民心,况穷天下之技巧以取一己之俸乎?其致亡也宜矣。然此亦足以示戒,覆车之辙,不可蹈也。”[4]此外,他还下令把古代的昏君劣迹编辑出书,以供借鉴。
三、“重典治吏”的利弊
1.“重典治吏”的成效
朱元璋“重典治吏”策略的实行对于打击官吏犯罪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进步意义明显。据《明史·刑法志》记载,“一时守令畏法,法己爱民,以当上指,吏治焕然王变矣。下逮仁、宣,抚循休息,民人安乐。吏治澄清者百余年。”这项制度的推行对于化解朝廷与百姓之间的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明朝刚刚建立的时候,国家处于十分动荡的环境中,前朝政府给老百姓所造成的阴影仍旧笼罩在老百姓的身上,给明朝统治的推行造成一定的阻碍。而这项制度的实施,一定程度上对于肃清当地官员市场的不良作风具有重要的意义,很大程度促进了民心向朝廷靠拢。
2.“重典治吏”的弊端
“重典治吏”的实施产生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产生了消极的后果。朱元璋轻重不分,根据个人好恶判决,独断专行,严酷的重刑虽在短期内起到了威慑的作用,但是却使得官员们整日惶惶不可终日,严重打击了官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时京官每旦入朝,必与妻子决,及暮无事,则相庆以为又活一日。”此外,该项措施治标不治本。因为朱元璋最主要的还是要巩固其专制统治,这样就使得权势者及其鹰犬变得有恃无恐,不可能彻底根除腐败,一旦放松后患无穷。
四、“重典治吏”对当今现实社会的启示
明初“重典治吏”政策的实施,既产生积极作用,也造成了消极后果。当今社会应正确看待“重典治吏”经验和教训,在现代反腐斗争中,加强廉政机制建设。
1.坚持法治
由于历史的局限性,朱元璋虽大力根除官员腐败,但终究未能从根本上将腐败的毒瘤去除。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法律是他用来统治的工具,带有强烈的个人感情色彩,执法的过程很容易受个人意志左右。当今社会,只有真正的法治才能减少、杜绝腐败的发生,反腐斗争必须有法可依,法治是反腐的根本途径。
2.重视官员腐败的预防
朱元璋推行“重典治吏”在短期内起到了一定成效,但仅限于短期的好转,之后的不良后果更甚,且越演越烈,甚至早就了阉党转正的黑暗统治,明朝中后期时成为中国历史上贪污腐败现象最严重的时期之一。鉴于此,当今反腐斗争不能单纯用严酷的刑罚来进行,这样的做法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治标不治本。所以,反腐斗争,重要的是要预防腐败,进行制度改革,才能达到预防腐败的目的,才能从根源上进行变更。要对官员加强反腐倡廉的教育,提高法律意识。
3.从思想上杜绝“特权”观念
封建社会,帝王至高无上,其统治地位不容置疑,特权的存在是几千年吏治无法从根源上根治的原因之一。只有消除特权观念,才能阻止腐败的滋生。以史为鉴,当今社会反腐必须从思想根源上杜绝“特权”观念,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无私和严明。还要促使党员干部牢记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必须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福利,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五、结论
管理贪污腐败是历朝历代统治阶级十分重视的一项工作。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深刻认识元朝灭亡的教训,在开国初年采取“重典治吏”政策加强中央集权,大力打击官员的贪污腐败行为,他不仅定制法令规范官员行为,广大民众与检察机关互相配合对官员进行监督还加强宣传教育,以身作则教育百官。从相关史料看,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一定效果,但仍有其不可避免的局限性,无法从根本上根除腐败。朱元璋“重典治吏”的成败得失无疑为当今社会的反腐倡廉工作提供了启示和借鉴意义,现代反腐斗争中要坚持法治,重视官员腐败的预防和从思想上杜绝“特权”观念。
参考文献:
[1]程蓓蓓.明初朱元璋重典治贪探析[[D].山东大学,2011.
[2]陈静熔.朱元璋严法惩贪的历史考察[J].高等建筑教育,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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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伟凯著.《明史·刑法志》考注[M].天津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
[7](清)赵翼.廿二史札记[M].中华书局,198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