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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吹灭了社会底层的那盏灯

2014-11-10朱高林

西部学刊 2014年10期
关键词:社会公平

摘要:当前,勤劳致富这个曾激励中华民族不懈奋斗,推动改革开放不断前进的命题因国民收入分配中劳动报酬偏低,尤以劳动密集型行业更甚而陷入困境。这势必冲击千百年来形成的优良道德传统,抑制经济健康良性发展,影响社会稳定。打破这种困境,需要提高劳动力的讨价还价能力,还原企业生产成本,发挥政府的指导作用,改变劳资双方利益对立,对个人收入施行流量与存量的双重控制。

关键词:勤劳致富;劳动力报酬;劳资双方利益;社会公平

千百年来,勤劳致富的观念已经深深植入了中华民族的骨子里。所谓“慎之劳,劳则富”、“天下之所生,生于用力,用力之所生,生于劳身”、“侈而惰者贫,而力而俭者富”,无不强调财富与劳动的关系,明确劳动是财富的源泉。勤劳致富的观念像一盏明灯,激励人们不懈奋斗去创造美好的生活,它既是推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助推器,又是保障家业兴旺、社会稳定的压舱石。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收入分配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并向一线工人倾斜,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崇尚劳动,人人热爱劳动的社会风气,激发人们依靠辛勤劳动建设美好生活的激情,从而把个人理想与社会理想统一起来,有力推动了我国工业化建设。改革开放之后,随着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政策的提出,更加激起了人们依靠辛勤汗水发家致富的梦想,出现了一大批专业户、个体经营户,这些人在改善家庭生活水平的同时,推动了中国经济的发展。然而,随着我国“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和按多种生产要素分配政策的实施,劳动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削弱,资本的地位和作用不断提高,收入分配中“重资轻劳”现象凸显,出现资本收益偏高,劳动报酬偏低,资本压榨劳动现象十分严重,导致靠劳动获取收入的中低收入者收入增长缓慢。很多人怀揣着勤劳致富的梦想,忍受生理的极限,从事着建筑、制造、搬运、运输、环卫等繁重的体力劳动,所得报酬十分微薄,甚至经常发生农民工为讨要工钱招致挨打的事件。勤劳致富在严酷的现实面前变成了传说中的童话故事。

一、勤劳致富的困境

当前,勤劳致富正面临着严峻的困境,制约着人们,特别是低收入阶层收入水平的提高。主要表现在:

一是从国民收入分配看,劳动报酬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偏低。改革开放以后, 我国把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确定为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加大市场改革力度,充分发挥资本的作用, 社会生产力水平得到了空前提高,GDP和国民收入有了大幅度的增加。然而在国民收入的分配上,虽然资本所得与劳动所得在绝对值上均有大幅的增长,但资本收入所占比例持续上升,劳动收入所占比重持续下降,资本所得的增长速度远远超过了劳动所得的增长速度,并呈加速发展之势。1998年劳动报酬占GDP比重为52.1%,之后呈快速下降势头,到2011年该比例下降为44.9%;全国职工工资总额所占GDP比重也呈迅速下降趋势,历史最高值1980年的17%降至2011年的12.7%。我国劳动者报酬和职工工资总额所占GDP比例不断下降的事实,反映国民收入分配向资本所有者倾斜的趋势,企业利润的大幅增加,相当程度上是以职工低收入为代价的。这一问题的出现,从微观层面看,抑制了居民收入水平的增长,挫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降低了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效率;从宏观层面看, 抑制了消费需求乃至社会总需求的增长, 加剧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 激化了劳资矛盾,影响了社会和谐发展。

二是从行业工资水平看,劳动密集型行业呈现劳动时间长,劳动报酬低,工资增长慢的特征。在劳动力比较集中的农林牧渔、制造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等行业劳动时间普遍较长。一些企业主以灵活用工的名义,千方百计延长工作时间,尽量压缩劳动力成本,加班加点成为企业正常现象,遇到旺季,一天要工作10至12个小时,严重违反劳动法规定。2011年外出农民工平均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的占42.4%,占32.2%的农民工每天工作10小时以上,每周工作时间超过劳动法规定的44小时的农民工比例高达84.5%。[1]劳动密集型行业不但劳动时间长,而且报酬低,工资水平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012年城镇就业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46769元,而农林牧渔业为22687元,住宿餐饮业为31267元,建筑业为36483元,制造业为41650元,批发零售业46340元,无一例外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这些吸纳劳动力,解决中低收入人群就业的行业工资水平处于全行业垫底地位。这些工资水平长期偏低而得不到改善,工资增长幅度明显落后于我国工资水平的增长幅度。2003-1012年农林牧渔、制造业、建筑业、住宿餐饮业工资年均增长率分别为14.2%、14.1%、13.9%、12.1%,均低于全国城镇单位工资水平的年均增长幅度(14.4%)。我国第一产业(农林牧渔业)、第二产业(制造业、建筑业)一线生产性行业工资水平长期滞后,使广大农民、工人必然成为我国低收入群体主要组成部分,旧社会所遗留的劳动者不得食的景象在经历毛泽东时代短暂的命运逆转之后重新上演。

三是从不同收入阶层看,劳动收入从低收入群体到高收入群体呈现逆公平增长态势。低收入群体收入来源渠道比较狭窄,生产资料微薄,经营收入微乎其微,没有多少资产,谈不上资产收益。从整体上来看,我国城市低收入群体和失地农民接近马克思所说的失去生产资料,靠出卖劳动力为生的无产者。因此劳动报酬是其收入的重要来源,劳动收入增长的快慢决定着其收入水平的高低。然而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城镇居民低收入群体劳动报酬增长缓慢,增长幅度从低收入群体到高收入群体呈现出依次上升的态势,2001-2011年我国最低、低、中等偏下、中等、中等偏上、高、最高七个等级收入群体,劳动报酬收入增长幅度依次为1.66倍、1.95倍、1.97倍、2.07倍、2.14倍、2.38倍、3.04倍。[3]劳动报酬呈现逆公平增长之势,收入越低,劳动报酬增长越慢,收入越高,劳动报酬增长越快的局面,穷者更穷,富者更富的马太效应显现,导致高低收入等级之间收入差别越拉越大,低收入群体想通过辛勤劳动晋身社会上层的梦想变得遥不可及。

二、勤劳致富困境的社会影响

广大中低收入阶层获取收入的主要渠道就是向社会提供劳动要素获取劳动报酬。当辛勤的劳动与富裕的生活渐行渐远时,人们开始对勤劳致富的命题产生怀疑,乃至动摇。早在2010年6月,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对11557人网上调查显示,占76.8%的人认为单靠踏实工作很难致富。[4]当越来越多的人对勤劳致富丧失信心时,必然动摇人们的心理根基,吹灭了社会底层前进道路上的明灯,堵塞了他们追求上层生活的通道。一旦勤劳不能致富成为社会底层的共识,对于一个社会来说是十分危险的。

首先是冲击传统道德观念。勤劳致富一旦成为伪命题,必然动摇了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形成的传统道德观念,并对其产生毁灭性的冲击作用。在勤劳不能致富的现实背景下,人们就会放弃勤劳致富的优良传统,其思想观念发生变化,人生观和价值观发生扭曲,失去拼搏奋斗的动力,各种好逸恶劳、一夜暴富的思想观念盛行,必然破坏人们生产生活和社会发展所遵循的正常规则。当前我国社会从上到下弥漫着强烈的浮躁和投机风气。地方政府热衷于政绩,大搞市政建设和面子工程;地产商圈地建房,大肆敛财;富人们购买住宅商铺,投机房产;穷人们怀揣着火星撞地球的梦想,妄想通过购买彩票的小概率事件来改变命运。当一个社会中大部分人抛弃了勤劳踏实的秉性,这个社会的发展就会戛然而止,社会的发展终因失去道德的支撑而步入歧途。

其次是影响社会稳定。当劳动不能致富,广大中低收入居民陷入贫困,并且三次分配①效果不佳时,原来的有德之人就会变成无德之人,社会便以暴力的或非暴力的形式进行第四次财富分配,即一部分人可能选择乞讨、诈骗、偷窃、卖淫等地下的温和的形式获取钱财,一部分人则可能选择抢劫、绑架、拐卖等公开的暴力的形式获取钱财。两种形式都是以非法的形式使社会财富在不同阶层之间重新分配。当这种行为失范的违法犯罪活动大量发生时,社会秩序将受到破坏,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近年来,我国刑事侵财案件不断攀升,2011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案的刑事案件中,盗窃占70.93%,财产诈骗占8.07%,抢劫占3.38%,三者合计占82.38%,侵财案件成为刑事案件的主体。[5]1073

再次是抑制经济发展。劳动不能致富的原因在于劳动力报酬长期偏低,而劳动力报酬长期偏低,必然无法正常补偿劳动力价值,使在劳动过程中消耗的生存资料、发展资料和享受资料无法收回,劳动力再生产受到限制,导致劳动力素质提高缓慢,经济发展后劲不足;劳动力报酬长期偏低,大大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使企业很容易获取丰厚利润,导致企业创新动力不足,外延扩张能力膨胀,企业转型升级困难;劳动力报酬长期偏低,使社会财富不断地从提供劳动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中低收入居民手中向以提供资本等其他生产要素为主要收入来源的高收入居民手中集中,居民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导致“富人不愿消费,穷人不敢消费”局面形成,社会整体消费需求乏力,内生型经济增长动力不足。

三、走出勤劳致富困境的对策

当前,勤劳不能致富局面的形成,既与劳动力供给长期过剩有关,又与劳动力主体组织缺失,劳资双方博弈能力失衡有关,更与各地政府资本偏好,消极不作为有关。要扭转这种局面,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提高劳动力的讨价还价能力。在我国劳动力供过于求的形势下,由于劳动力一盘散沙,没有属于自己的强有力的组织,好似没娘的孩子,在劳资双方的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失去讨价还价的能力。资主经常利用交易中买方垄断地位,压低劳动力价格和降低劳动条件,普通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基本上由资方单独决定,使得劳动报酬常常偏离劳动力本身的价值,难以共享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和发展的成果。在目前劳动力供求形势没有改观的情况下,政府要强制地在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建立工会组织,从根本上改变劳资双方力量对比的失衡状况,增强劳动力一方与资本一方讨价还价能力,以集体的力量与资方进行谈判,在市场力量的作用下,达成合理的工资水平。

二是还原企业生产成本。一方面,在生产要素市场不完善的情况下,各地政府为吸引资本,在土地、资金、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方面大开方便之门,人为压低要素价格,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成本,使投资企业获得超额利润。为给资本保驾护航,各地成立优化办、治软办等类似组织,一项重要职能就是打击工人滋事和失地农民闹事;另一方面,各大资本所有者在挣得盆满钵溢之后,推卸社会责任,不与工人签订用工合同,不交五险一金,不改善工作条件,生病一个辞退一个,资本在偏低的生产成本下自肥起来。要提高劳动力价格,必须还原企业生产成本,一方面必须从根本上使生产要素摆脱政府管制,把一切生产要素推向市场,由市场定价,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另一方面要加大对企业的监督和惩罚力度,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改善用工条件和工人待遇,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发挥政府对企业工资的指导作用。坚决实行最低工资制,禁止企业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常规性工资标准执行,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不能停留在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上,确保最低工资随物价上涨、经济发展而不断上调。为促使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各地政府要依据经济发展水平、劳动力供求状况、物价指数等指标,科学确定每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为企业集体确定工资水平提供依据,引导企业在发展生产、提高效益的基础上适度增加员工工资,努力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使企业的工资微观决策与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保持协调统一,以达到政府稳定物价、促进经济增长、实现充分就业以及提高职工生活水平的目的。

四是改变企业和员工利益两张皮现象。目前,几乎所有企业都把利润最大化作为首要目标甚至是唯一目标,并都把利润最大化和提高劳动报酬放在对立面, 把降低劳动报酬作为实现利润最大化的最直接、最简单的手段,表现为支付职工工资偏低和不缴纳各种社会保险,既让马儿跑又让马儿少吃草成为企业主的心理反映;企业员工的流动性和身份的暂时性,使其关心的是工资能否按时发放,至于企业发展好坏与自己关系不大,好似一群扛枪吃粮的雇佣军,其凝聚力和战斗力可想而知。劳资双方的短视行为使二者矛盾凸显,企业陷入“招聘——辞退——招聘”的怪圈,疲于补充劳动力维持生产运转上。要克服这种状态,必须改变劳资双方利益对立观念,坚持以人为本,把企业的发展同职工利益联系起来,改善用工条件,提高工资待遇,让企业员工享受到企业发展带来的好处,由旁观者变成局内人,成为企业利益攸关者,实现劳资双方深度融合,使企业形成一个团结协作的整体,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

五是对个人收入实行从流量控制到流量和存量的双重控制。一部分人富裕起来后并没有很好地发挥先富带后富的作用,在履行社会责任上惜财如命,在个人生活上挥金如土,组团相亲炫富敛色者有之,雇佣奶娘喝新鲜人奶者有之,包养二奶妻妾成群者有之,娶媳嫁女一掷千金者有之,但在2010年十大富豪中找不出一个慈善家,完全没有社会之责任,只有败坏社会之风气。我国以往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对个人收入流量控制,但收入一旦沉淀,就会变成资本,而资本对收入差距将发挥几何倍数的影响作用,而且代际之间的资本转移往往形成先天差距,让人产生惰性,不利于社会发展。因此,要缩小收入差距,必须实行从单一的流量调控到更加注重对收入存量即资本存量的控制,实行流量和存量的双重控制,对存量资产征收财产税,在财产转移环节征收赠与税和遗产税,使税收对收入分配调节功能实现全过程覆盖,保证全社会居民在一个相对公平的起点上凭借个人的努力获取收入,创造财富。

勤劳致富是社会底层的精神支柱,像一盏明灯为社会底层带来希望的光芒,激发人们通过脚踏实地的工作去实现美好生活的梦想。当前,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征程中,我们要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勤劳致富的优良传统,努力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为社会大众提供一个公平的发展空间,打通社会底层上升的通道,燃起各阶层的希望之火,鼓励人们摒弃浮躁心态,朝着各自理想的目标,扎扎实实做好每一件事情,在坚定而有力的脚步中,中华民族百年复兴大梦就指日可待了。

注释:

①三次分配分别是以效率为核心的市场首次分配,以公平为核心的政府二次分配和以道义为核心的社会慈善机构第三次分配。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2011年我国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R].中国信息报,2012-04-30.

[2]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13[M].中国统计出版社,2013.

[3]国家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司[M]//2012年中国城市(镇)生活与价格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2012.

[4]肖舒楠,王琳.76.8%的人认为靠踏实工作很难致富预示什么[N].中国青年报,2010-06-22.

[5]中国法律年鉴社[M]//中国法律年鉴2012.中国法律年鉴社出版,2012.

作者简介:朱高林,南京大学理论经济学博士后,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杨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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