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私人复制的版权补偿金制度改革趋势*
2014-11-08刘兹恒
温 欣 刘兹恒
(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 北京 100871)
版权补偿金制度产生的直接原因在于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为私人复制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提供了越来越大的便利,人们可以更快和更大规模地复制几乎所有类型的作品,包括文字、绘画、音乐、视频、音频等作品。对于这些作品的著作权人而言,他们觉得越来越难控制私人复制行为的发生,著作权利益不断受到损害,而著作权人直接因私人复制行为得到补偿则几乎不可能实现。
考虑到在现实生活中区分是否出于个人目的使用作品的困难,以及向其收取补偿金的困难,目前已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建立了私人复制的版权补偿金制度,该制度规定由制造销售用于复制的设备、装备和媒介的企业支付一定的补偿金,以此来弥补著作权人的损失。
1 版权补偿金制度概述
1.1 含义
版权补偿金制度指由于版权人将作品置于公开的数字网络环境下,使得私人复制者几乎可以在任何自我选定的情况下对享有版权的作品进行大规模、低成本、高速度的复制行为,版权人的合法权益脱离了法律的保障,所以在法律中规定对于存储介质与复制工具进行统一收费,并通过一定方式支付给版权人,以补偿其经济损失的制度。
版权补偿金制度是平衡著作权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的产物。一方面,版权作品的创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以及影视作品的制片人通过该制度弥补了因私人复制带来的合法经济利益的损害,获得了由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按照事先确定的标准统一收取和分配的补偿金;另一方面,该制度规定补偿金的支付者为复制设备、媒介的制造商和销售商,尽管制造商和销售商最后也会将补偿金转移到这些产品的消费者身上。当然,版权补偿金制度也存在例外,因为并非所有的复制设备或介质都会在本国境内使用,有些会出口境外;也有些复制不涉及版权,例如娱乐业或其他专业领域的机构自己创作的活动记录,用于保存及研究使用;也有可能是作为协助残疾人或保存档案使用,这些都不应该纳入版权补偿金范围。对此各国法律都有针对上述情形的例外条款。
1.2 各国制度的特点
自1965年德国成为第一个正式确立版权补偿金制度的国家后,该制度逐渐在全球推广开来,目前已有42个国家建立了版权补偿金制度。但不同国家中的版权补偿金制度各有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补偿金制度规定范围不同;第二,补偿金额设置依据不同;第三,补偿金支付者不同;第四,补偿金收集、分配的方式不同。现将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版权补偿金制度特点归纳如下(见表 1)。
2 数字环境对版权补偿金制度的冲击
进入21世纪以来,数字版权管理系统(DRM)和其他技术保护措施正在成为数字环境下版权保护的重要手段。在这里,DRM是指数字内容在传播、销售、使用过程中预先设置的数字版权加密保护技术或工具。DRM通过标识描述权利所有人和管理人的信息,以及对权利媒介进行使用许可限制和管理,达到遏制盗版,保护数字化内容不被非法复制和传播利用的目的。显然,利用DRM可以实现对私人复制的控制,并且方便著作权人获得私人复制的补偿金。
但这种基于授权方式的技术保护却伤害到了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如作为公权代表的图书馆的利益。IFLA2000年颁布的《数字环境下版权及邻接权的限制和例外》文件,明确声明了图书馆界的立场:版权保护的目的是鼓励而非限制使用和创新,但研究表明,过分依赖技术保护是与此目的背道而驰的。所以ILFA主张允许从事非违规活动而存在的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
表1 一些国家和地区版权补偿金制度的特点
伴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DVD机、刻录机、电脑等现代化复制工具越来越多,并且在大众中也越来越普及,而模拟时代的录音机、录像机等使用率大大下降,如果继续对其征收版权补偿金,就很难完全补偿因私人复制给版权人带来的损害。此外,现在的网络更是提供了多样化的服务,例如云计算和内容流能够让人无需复制就能使用版权保护的作品。可见,原版权补偿金制度规定下的设备媒介的定义已经落后于复制技术的变革与发展,而用来定义适用于版权补偿金制度的设备类型的新的、可操作性的标准却难以确定。
近年来,版权补偿金制度面临的种种挑战和矛盾已经导致了补偿金收集组织和传媒业之间耗时耗力的法律诉讼拉锯战,并且这类诉讼纠纷还会在未来呈现出更加紧张的趋势。因此,数字环境下的版权补偿金制度必然需要进一步改革才能解决上述问题,为此,许多国家已经开始就数字环境下私人复制的版权补偿金制度进行深入的讨论。
3 版权补偿金制度的改革措施
目前各国对版权补偿金制度的改革,基本可以分为以下三类:拓宽补偿金征收对象、转变补偿金设置方式、DRM系统和版权补偿金制度结合。
3.1 拓宽补偿金征收对象
随着个人电脑、数字播放器(MP3、MP4)、CD 及 DVD等数字产品的普及,可供复制的设备越来越多,于是一些技术发达的国家纷纷拓宽补偿金征收对象(见表2)。
可以看出,数字时代不断出现的新产品已经削弱了模拟时代相关产品的应用,因此,将这些数字时代的产品纳入补偿金收取的范围是必要的。但是也要考虑应用这些设备进行复制的质量和成本问题(如时间、金钱、操作难度等),特别应当考虑消费者事实上会在多大程度上使用该设备来复制版权作品,只有这样才能把缴纳版权补偿金的义务和对作品的实际使用联系起来。
此外,在版权补偿金的费率设置上,各国也进行了改革,通常数字时代的产品,如CD、DVD等的费率要高于模拟时代的产品,如磁带、录像带等。而有些设备和媒介还存在争议,如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是否作为补偿金征收对象,各国的规定则不尽相同。
3.2 转变补偿金设置方式
各国的版权补偿金通常采取法律或政府法令,统一设置费率,这种模式的优点是便于操作,但缺点是僵化,不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及时调整。目前已经有一些国家开始对补偿金设置方式进行改革,如2007年,德国对版权补偿金制度进行了第二次改革——数字化改革,通过了《规范信息社会版权的第二部法律》。该法规定补偿金费率不再由法律确定,法律只提出确定补偿金费率的原则,而在实际操作层面则由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和设备媒介制造商协议确定。这种模式使得版权补偿金费率的确定机制不再僵化,同时也可以间接解决补偿金制度运作中的一些问题,如适当考虑技术保护措施的使用使得复制设备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被用来制作复制件,以避免对使用人双重收费。
表2 一些国家版权补偿金征收对象
日本和美国的版权补偿金制度设立较晚,他们对版权补偿金的收取原则和费率标准以市场调节,这就使版权补偿金制度可以随市场的变化得到灵活的调整。
日本数字录音录像设备补偿标准采用两个体系:一是录音录像设备补偿金额分别不得高于基准价格的2%和1%,二是单一复制功能数字录音录像设备的补偿金不得高于1000日元,多种复制功能的数字录音录像设备的补偿金不得高于1500日元;而对于录音录像媒介的补偿金额分别为基准价格的3%和1%。美国的版权补偿金额则是按照数字录音设备销售价格的2%和数字录音媒介销售价格的 2%收取。
3.3 DRM和版权补偿金制度结合
有人认为DRM是解决数字环境下私人复制的理想模式,因为DRM通过控制用户接触和使用作品的技术措施来保护著作权人对作品的完整权利,有利于在数字环境下一定程度上消除版权人对作品权利的不安全感。但是它只考虑到如何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以维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却忽略了社会公共利益,这就会导致利益失衡的新问题。另外,单一DRM并不能调整传统媒体的私人复制行为,也不能控制将传统作品复制到数字领域加以使用的行为,因此并不能完全代替版权补偿金制度。而在兼顾公共利益、平衡多方利益方面,版权补偿金制度具有它的优势,实践也已经证明,目前多数实施版权补偿金制度的国家,也都同时存在DRM制度。只有两者结合才能缓解数字时代私人复制与反复制的矛盾。
2007年德国通过《规范信息社会版权的第二部法律》,体现了数字环境下社会的需求,起到了保障版权各利益相关方(作品创作者、作品商业目的的分发者、设备制造商、用户以及公共文化领域的组织机构)利益平衡的作用。在这次进行的版权补偿金制度改革中,联邦政府看到了技术保护措施广泛用于版权保护的事实,而之前适用于复制设备和存储媒介的单一费率在实践中变得越来越困难,降低单一费率势在必行。从长远看,应用个人权利管理系统,并且在DRM体系下通过授权个人使用版权作品无疑是降低单一版权费率的解决方案之一。
另外,该法还为德国学术和教育机构合理使用版权作品做出了规定,如允许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和档案馆以电子形式展示其馆藏,特别是公共图书馆可以以电子邮件形式传递报纸、期刊和书籍部分章节的复制件,前提是公共图书馆要缴纳这些数字化作品电子发送的补偿金。由于公共图书馆是公益性的服务机构,如果承担支付补偿金的义务必然会成为事业发展的负担,所以政府作为图书馆设置的主体和最终责任者将承担这笔费用。
DRM和版权补偿金制度结合的另一个问题是双重收费,因为DRM与补偿金制度同时适用,在控制数字环境下大量的私人复制时,使用者一方面会为达成授权条件而支付授权费用,而另一方面又要就复制设备支付补偿金,这就产生了重复付费的不合理现象。为解决这个问题,芬兰提供了一个协调方案。方案规定,为避免补偿金制度与技术措施和授权契约之间的矛盾,作品已采取技术措施的,不参与相关权利人接受补偿分配的过程,从而减少作品版权人享有双重利益的情况发生。
4 结语
综上所述,版权补偿金制度具有平衡版权多方利益的作用,以及传统的版权作品离不开版权补偿金制度的现实原因决定了版权补偿金制度的必要性。另外,版权补偿金制度作为在私人复制领域补偿版权人利益的成功模式,已经得到了国外数十年的实践证明,并在数字时代的今天,其依然被多数国家采用这一事实都表明该制度在数字时代仍然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不断变化的数字环境下,版权补偿金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面对推陈出新的各种存储复制的载体与工具,版权补偿金制度可通过及时扩大征收范围和调整补偿金计算方式来实现有效制衡。而面对数字权利管理系统的冲击,不应一味强调两者的冲突,而应将制度保障和技术措施作为应对信息技术挑战的两种手段。所以,不管是从维护传统版权作品的角度,还是从弥补技术保护弊端的角度,逐渐完善的版权补偿金制度都是现今最好的维护版权相关方利益的解决方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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