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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台商的“国民待遇”问题

2014-11-04王建民

今日中国·中文版 2014年10期
关键词:国民待遇台资台商

王建民

前不久,台湾工业总会理事长许胜雄率团访问大陆,对两岸经贸合作提出多项主张与建议,其中最受关注的是要求“全面给予台商国民待遇,两岸签订社会保险互免协议”。这一主张得到大陆的善意回应,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表示,台商未来在市场准入可望享有国民待遇,部分目前在大陆享有的超国民待遇的租税减免也会取消,社保费用未来可以签订互免协议。然而,给予台商国民待遇问题及台资企业的社保问题复杂,涉及面广,需要审慎推进。

国民待遇规则或国民待遇原则是WTO的主要法律规则,是指一个成员方(国家或经济体)在境内的境外公民或企业与境内公民、企业享有同等民事权力方面的待遇,现实中主要体现在企业的贸易与投资层面,即境外产品进入境内或境外企业在境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享有与境内企业基本相同或不低于的待遇,不能存在歧视性待遇。但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差异、产业差异等原因,也设置了一些例外原则。基本上,经济体之间的经济整合程度越高,国民待遇差距越小,而且基本上是相互的。海峡两岸的经济整合程度不高,两岸关系又复杂敏感,很难在短期内实现全面的国民待遇。在目前全球范围内,很少能够做到台商要求的“全面国民待遇”。

台商是一个特殊的企业群体概念,既不同于内资,也不同于外资。大陆对台商或台资企业的市场准入与经营活动,订有专门的法规,有一套管理办法,在部分条文中类比外资待遇,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大陆长期采取“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即给予台商较外商更优惠的待遇,在同样的条件下台商享有优先权。事实上,大陆各地为吸引台资企业,给予台商更多的优惠政策与待遇,享有许多“超国民待遇”,项目审批、土地取得、租税待遇等方面,远优越内地企业或当地企业。许多台资企业还不缴社会保险,严重损害员工权益与利益。在融资问题上,大陆有关部门与银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专门提供台资企业优惠融资,目前总额已超过1万亿元人民币,这不是大陆民营企业所能享有的优惠。

随着大陆经济的发展,制度的日益健全,大陆在不断完善境内外企业的待遇差距,逐步取消台资与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但要实现台资企业与大陆企业完全一致的国民待遇,涉及到许多法律条文的修改与制度对接问题,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是一个较长期推进的过程。在台商极力争取大陆给予台商全面国民待遇的同时,大陆企业在台湾却受到极不公平的待遇。在台湾依然严格管制陆资、歧视陆资、污名化陆资,但台商很少呼吁给予陆资或陆商公平待遇。特别是对于台湾工业总会提出两岸签署社会保险互免协议要非常谨慎。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是对企业员工提供的重要社会保障。依海峡两岸各自的相关法律,企业必须依法提拨一定数量资金作为员工的社会保险金,否则会依法处罚。台湾工业总会提出签署两岸企业社会保险互免协议的主张,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有逃避企业社会法定义务的问题。若签署这一协议,企业承担的员工社会保险由谁来缴?若由政府出资,就是纳税人的钱,不合法不合理,而且资金规模相当庞大,会造成巨大的财政负担;员工本来就要交缴相应的社会保险金,不可能再增加员工的负担。

另外,台湾工商界一方面强烈呼吁大陆给予台商国民待遇(事实上大陆给予台商更多的超国民待遇);另一方面却不愿在大陆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希望两岸互免保险金,不愿提拨员工社保资金。国民待遇本身就是权利与义务的双重体现,与本地企业获得权同的权利待遇,也需要依法行使相应的义务,提拨社保就是国民待遇义务的重要体现。台资企业不能只希望获得国民待遇的权利却不愿承担国民待遇应有的义务。

在两岸经贸合作中,台湾工商界与台资企业做出了重要贡献,不容抹杀,但在时代发展的新形势下,台商需要有新的两岸经贸合作思维,不能只“重利轻义”或“重已轻人”,需要有更多的社会责任,需要在法律框架下寻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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