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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银行体系风险监管略论

2014-11-04刘新莹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4年8期
关键词:影子金融机构商业银行

刘新莹

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人们对信贷的需求随之与日俱增,影子银行便应运而生,并迅速发展壮大。它给金融市场带来繁荣的同时,也给诸多金融机构造成困境。自2007年美国信贷危机爆发而由此引发的全球经济危机,影子银行便被很多经济学家认为是主要诱因之一。因此,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应逐步纳入正轨,该文就此提出了一些可行的建议。

自从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后,影子银行从幕后被推出,并逐步得到广泛应用,发挥着银行的功能,起着与商业银行同等重要的作用。影子银行之所以发展如此之迅速,是因为其规避了现有银行的监管体系,确实活跃了金融市场,增强了资金的流动性。但是,它的高杠杆操作使整个金融体系变得尤为脆弱,产生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所以,我们应当正视这些问题,并加大监管力度。

1 我国影子银行体系主要特点

商业银行占主导地位。从本质上讲,我国影子银行的主体仍然是商业银行,无论是非银行机构金融贷款还是银信合作的理财产品,无不对商业银行有着较强的依赖性,均并非是独立的主体。另一方面,它的产品结构不够严格、标准、复杂,信托公司虽作为独立主体,但业务多为银信合作理财,多属于结构融资性质,主要依靠商业银行。

处于发展初期,规模较小。相比较美国而言,我国的影子银行起步较晚,因而规模也相对较小。商业银行以其集中性高、规模较大的特点在信贷方面以及理财产品方面占据着垄断地位,而影子银行结构单一、规模小,很难得到投资者的关注,产品结构简单,始终无法占据主体地位。

结构功能简单,创新性低。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思想观念尚且较为保守,只涉猎国家明确规定的领域,而不敢涉足未规定的领域,但发达国家的影子银行则是只要不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均会有所涉及。因此,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影子银行墨守陈规,创新性尤为缺乏。此外,我国的金融机构不愿意承担社会风险,对政府的依赖性强,自主性很差。这样导致创新性低下,处于被动的尴尬局面。

不具备信用创造职能。在信用创造方面,影子银行只能够将现有的资金进行再分配,或者进行资金转移,并非像银行机构能够创造新的货币,形成新的购买力。因此,影子银行的活动不会对货币的供给变动带来实质性的影响,国家对其监管力度也就较为薄弱。

杠杆率普遍较低。与发达国家影子银行高杠杆操作相比,我国的影子银行显然不具备杠杆经营的条件。首先,我国对杠杆率的监管比较严格,因而大多数的影子银行根本就毫无杠杆率可言。对于一些信托机构,它们既不能向银行贷款,也不能负债经营,而且高杠杆必然意味着高风险,我国影子银行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国人比较保守的观念,这也使得我国的影子银行的高杠杆经营无法成为可能。

2 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现状

“一行三会”的交叉监管问题。我国的影子银行体系接受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同时监管,影子银行的所有业务活动以及创新活动必须得到主管局的批准和许可。这样导致整个监管体系的交叉重叠,而我国的金融机构复杂性以及差异性强,监管体制的协调却不明显,这样很可能造成重叠监管或者遗漏监管。其次,监管机构的标准本身就具有差异性,这样在不同机构的监管下会产生不公平的竞争,对整个金融市场产生不利影响。

影子银行与商业银行业务交叉产生的风险问题。目前,影子银行与商业银行作为平行的金融机构,在业务上产生了越来越多的往来,银行利用其网点的优势与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开展理财产品的销售的业务,再比如抵押资产建立资产池等等。例如,如今房地产炒的火热,房价不断飙升,抵押贷款也为政府鼓励。商业银行就利用证券公司将资金转移给影子银行,影子银行体系再将这些贷款出售给投资公司。这样政府资金就转移到了民间投资,然而两个平行机构的信用评价体系与数据库是不统一的,这样影子银行无法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者的准确风险估计,如此以往,影子银行承担的风险就逐年增加,可能影响其日后的发展。

过度监管,阻碍金融机构的创新。我国对影子银行体系一直采用谨慎监管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对其的创新起到了阻碍作用。而我国的金融机构过分依赖于规则的约束,不敢打破常规,使其创新性始终处于滞后状态。此外,我国采取的严格分业监管模式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存在交叉领域,而每个监管机构的标准又不尽相同,这样在其实施监管的过程中,极易造成业务的中断和推延。而且,我国影子银行的发展处于初级阶段,规则具有强制性,而不具备正确的引导性,监管重叠现象严重,阻碍着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

法律体系不健全,监管目标不明确。正是因为我国的影子银行体系的发展缓慢,因此相应的法律体系尚且有待于健全,对于很多细节问题均缺乏详细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有的则会有重叠,很难指导金融机构的发展。此外,监管目标也不够明确,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不同。

3 对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建议

建立统一的监管制度。建立完善的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制度,要协调“一行三会”的共同职责,在保持原有的分业监管制度的同时,对其创新领域实行协调监管制,使金融体系的监管具有一致性和连贯性。其次,让中央银行也参与到监管中去,通过央行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政策、法规、程序,并授权监管机构进行监管。这样能够做到职责明确,监管体系之间的协调与统一,避免重叠监管、遗漏监管的现象出现。

完善影子银行和商业银行之间的业务往来,降低风险。我国影子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的业务往来存在着极大的风险性,这是因为我国的金融资本市场还不够发达,对市场需求的估计还不够准确,而对风险额估计需要借助大量的假设,对我国来说,风险管理模式还缺乏足够的前提条件。因此,要建立完善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金融机构与民间资本之间的活动。此外,还可通过对结果的分析制定风险管理制度,管理者积累各种经验,正确估计风险,从而降低影子银行体系的风险。

优化我国的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框架。目前,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框架较为单一,而不合理的监管框架就无法稳定金融体系,也可能引起政府过度监管的弊端。因此要进行体系框架的优化,优化后的框架应该包括政府全方位的监管、金融机构的内部监控和行业的自律。政府的监管应该制定各项法律和规章制度,对监管对象具有强制性,当然在强制监管的同时,也要具有一定的引导性,当被监管机构所犯的错误非原则性,则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逐步引导其走向正确的道路。其次,在影子银行内部要实施风险控制,完善公司内部治理,以便有效控制其风险交易。对于影子银行多样化的经营,采取不同的控制方法和措施,建立组织目标,评估风险,进一步强化金融机构内部制度。最后,在行业自律方面,建立起行业自身自律规范体系,找有丰富经验的人员制定自律法规,成立相关自律组织,强调员工要重视承担法律责任,保持团队的专业性与创新性,同时要注重上下级的报告制度。

完善我国影子银行法律体系。目前我国涉及的影子银行的法律都比较笼统,由于影子银行的产品及业务具有复杂性与多样性,因而需要专业化的法律法规加以约束。我国可以根据创新产品以及交叉领域的业务,设立专门专项的法律法规,以此规范监管体系,同时促进影子银行的创新。

总之,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稳固,在此环境下,影子银行体系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而要想保障其稳固的发展,合理的监管制度可谓是尤为必要。我国的影子银行体系与发达国家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规范体系的监管制度就应当落到实处,通过国家、金融机构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使影子银行体系不断趋于成熟。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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