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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及金融风险防范管窥

2014-11-04李侃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4年8期
关键词:金融风险董事会股东

李侃

如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一直都是我国证券工作的重点内容。在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监管层对投资者保护和金融风险的应对有了更多的看法,不断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是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要求。该文在研究我国投资者保护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几

点改善投资者保护和防范金融风险的策略。

1我国投资者保护的现状

我国市场经济不断的发展,广大投资者有了可以直接参与金融市场的机会,我国证券市场中无论使投资者的规模还是投资者的数量都有很大程度上的提高。虽然现阶段我国的证券市场呈现出一幅欣欣向荣的美景,但是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内地公司和香港上市公司在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和投资者三方面相比较,明显内地公司在投资者保护方面存在着众多的不足之处。我国内地信息成本可以达到香港的两倍之多,除了政府影响导致国有股权的流通性差外,投资者保护环境较差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我国证券市场虽然被在近几年有所发展和改善,对投资者的保护水平有所提高,但是我国证券市场上对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仍然保护不足,国内市场上的中科创业和银广夏等一系列的造假丑闻,导致许多的中小股东的利益严重受损。总体上看我国在投资者保护方面存在着这样的问题。

中小股东的经营管理权利被忽视。中小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股权的行使理应受到保护,他们有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无论是投票或是弃票这都是他们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主要是通过股东大会的渠道来实现的。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股东大会的具体问题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一些上市公司中也就存在着大股东对公司绝对控股,股东大会成为一种形式。一些上市公司的股权过于集中,大股东可以通过一些手段对股东大会进行合法控制,让股东大会成为大股东一票表决的场所,中小股东的合理利益难以实现,无法实现小股东的切实利益。

小股东的剩余分配的权益遭到破坏。利益分红作为上市公司经营决策的最后环节,对平衡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利益有着重要的作用。在我国对中小投资者的相关保护法律较少,存在着大股东控权的问题,我国的一些公司的股息支付比率比同等的投资者权益保护较好的国家要低很多。中国是一种典型的大陆法,它没有对红利分配作出明确的规定,没有明确的红利分配,存在着小股东利益受损的现象。许多的公司有转增分红的能力,却不进行利益分配,中小投资者的剩余利益分配受到了严重的侵害。

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受到了侵害。完善的信息披露系统是投资者的权利得到保护的基础,在大股东和小股东,债券和监管机构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大股东通过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能够对上市公司进行利益的转移,并且和证券公司进行串通,共同欺骗中小投资者。近几年虽然我国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上有所完善但是,一些上市公司仍然钻制度上的空子,他们对公司的一些情况进行虚假的陈述。一些公司本身并不具备某些上市的条件,他们却进行自我包装,运用欺骗的手段上市。一些上市的公司在上市后,由于自身运营不善,导致公司不再具备上市的资格或者是不再有某种资格于是就捏造一些信息误导投资者。在向投资者公开信息时,往往是报喜不报忧,进行误导性预测,导致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后难以得到应有的补偿。我国的一些法律虽然对中小股东的利益受损有一些规定,但是缺乏可操作性过于原则化。我国并没有相应的司法诉讼程序,对中小股东利益受损没有明确的赔偿法规,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难以实现。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由于信息不对称、持有的股份少等原因导致中小股东的权益难以实现。

2投资者保护剂金融风险防范措

作为公司治理的核心内容放入投资者保护,在防范金融风险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矛盾较大,大股东往往利用职权方面的优势侵占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各方面的机制也并不完善,正处于经济转型的重要时期。在制度方面我国已经逐步建立起了一套系统的法律法规,虽然与成熟的制度相比有较大的差距,但也取得一定的成就。我给过想要建立一套现代化的企业制度,但是具体的实施措施方面还在探索阶段。大股东的控权行为普遍存在,许多的大股东侵占小股东的利益。因此,要想加强对投资者保护要做到以下几点。

完善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我国的《公司法》虽然在监事会与董事会的关系方面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具体的落实方法并没有作出规定。首先,股东大会和监事会与董事会都应该遵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切实的履行自己的职责和权利,尽量避免越权和失权现象的出现。其次,要建立一套具体可行的决策监督机制,切实保障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三者要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保证权力的合理利用。最后,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权力制约机制,这套机制中包括预防、限制、禁止和矫正四方面制约机制。

逐步完善懂事制度。董事会无论在哪方面都要有独立性,不能在公司内部任职且不能有财务和亲属更关系的公司内部的人。董事会的根本任务是切实维护公司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诚信运行,监督上市公司合法合理运行。在我国一些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有较大的控股权利,实际运营过程中董事会中的较多的席位往往被公司大股东占据,导致董事会的监督职能难以实现。建立独立的董事会制度,对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实现是十分有必要的。首先,要完善独立董事的产生机制,选举要采用差额选举的方式,股东要进行回避。其次,要保证董事会权利的充分实现,要让更多的外部独立董事会进入审计委员会。最后,要建立独立的董事约束机制,为董事会提供一个独立交流的平台,提高其执业水平,充分维护独立董事会合法权利。

完善投票选举方式。我国投票的执行必须要大股东现场投票,这极大地限制了普通投资者实施参与表决的权利。在我国,股东大会决议的生效权不受最低人数的限制。上市公司要积极调整现有的股权结构和表决制度。要把大股东与上市公司的业务、人员、财务、机构进行分开。上市公司可以采用邮寄投票的方式,尽量避免大股东控权现象的产生。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通过科学合理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从根本上保障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的透明性,维护公司各方面的利益,公司的决策者作出更加科学的决策。上市公司要对公司的重大问题作出真实完整及时的披露,在信息披露的过程中要积极采用现代技术,公司要在网上设立专门的网页对公司信息进行及时的披露。公司要建立一套完善的信息披露的监督控制制度,对违规的行为进行惩罚,提高公司职工进行真实的信息披露的意识。建立一套细化的信息披露制度,并且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完善证券市场的监督力度。相关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真正的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当做一切工作的中心。明确监管部门的相关职责和权限,违规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要为投资者建立一个公平的市场竞争规则。

总之,要想投资者的保护水平,防范金融风险的产生,要积极进行制度建设。不断地完善董事会监事会的相关制度,不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减少大股东控权的出现,提高投资者保护水平。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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