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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证据展示制度

2014-11-03邵长胜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辩方控方庭审

邵长胜

证据展示制度是现代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的重要制度。由于我国对证据展示制度缺乏必要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确立严格意义上的证据展示制度。

我国在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从程序公正的理念出发,借鉴和吸收了对抗制的审判方式。随着刑事诉讼的发展,对抗式审判方式的有效运作受到两方面因素的挑战:

一是控辩双方诉讼资源的严重失衡,辩方在收集证据的能力和条件上无法做到与控方平等,控辩双方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对抗;

二是当事人基于自身诉讼利益的考虑,往往会进行"证据偷袭",造成审判的拖延和无序。

我国刑事审判的司法实践中没有形成抗辩式审判所要求的平等、理性对抗,相反,却使我国的刑事审判方式处于极度的无序和紧张状态。笔者结合自己的司法工作实践,对我国证据展示制度的价值选择及我国证据展示制度的设计和运作浅谈一些想法。

一、 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内涵及目的

证据开示在诉讼中属于庭审前程序,基本涵义是当事人双方互相出示案件有关信息。

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就其主要目的来讲,主要有三个方面:

通过庭前证据交换,达到开示证据及诉讼资料,便于控辩双方了解对方的主张和拥有的证据,既可以减少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的消耗,也可以提高诉讼效率。

通过庭前证据交换,可以明确争点,固化证据,有利于缩短庭审时间,提高庭审效率。

通过证据交换,既可防止一方隐瞒证据搞诉讼突袭,有利于程序公正,强化了庭审功能。

二、试行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庭前证据展示所应尊守的原则有公平与效率原则、双向展示原则、全面展示原则、相对对等原则等。

公正与效率原则。建立证据展示制度的意义就在于保证诉讼的公正与效率这两个价值目标。

全面展示原则。在我国现阶段的刑事诉讼中,应当强调控方向辩方全面展示证据。因为控方不仅要行使公诉的职能,还要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相对对等原则。是为了强化由辩方向控方展示证据的规定,形成良好的证据展示循环。例外情形,即辩方应遵循律师法及职业道德,对于不利于被告的证据可以不予展示,且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辩护人无义务证明被告人有罪。

公共利益豁免原则。凡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与证据有关的特情人员情况;关系其它案件侦查的证据等,其展示可能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可不予展示。

三、庭前证据展示方案的设计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展示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情况,其内容包括证据展示的主体设计(责任)、范围、程序及时空安排等问题,以确保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益价值的实现,将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向深入。

庭前证据展示的主体。根据我国的国情,庭前证据展示的主体应限定为公诉案件的检控官、辩护律师、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律师。证据展示的主体应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严格的纪律约束。

庭前证据展示程序及时空安排。庭前证据展示程序的启动,分两个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可由控辩双方的任一方提出而启动;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开庭审理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展示的申请而启动或者依据控方的申请而启动。

庭前证据展示在时间的安排上,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初次展示,是指控方受理案件之日至提起公诉止为第一阶段;第二阶段为二次展示,是指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至开庭前为第二阶段,这阶段是对控辩双方新获得的证据(包括控方退查、补查新获得的证据)进行全面展示;具体的时间可以在法庭开庭前的三至五天内进行证据展示。这样可防止双方在庭审中造成证据突袭现象,造成不良效果。

证据展示的范围。适用庭前证据展示的刑事案件,必须是被告人已委托了辩护律师并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其证据展示的范围:

控方应向辩方展示的证据。控方承担着全面的证据展示责任,在侦查、起诉过程中,获得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都属于控方的证据展示范围。笔者认为具体范围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书证、物证和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

辩方应向控方展示的证据。辩方在证据展示的范围上与控方之间并不是对等展示,辩方向控方事先展示的是辩方准备在法庭上使用的证据,其内容主要有:积极抗辩的相关证据应于审判前向控方展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a、证明被告人在案件发生时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证据;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证据等。b、证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或者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辩方持有、保管或控制的书证、物证及证人证言。

四、庭前证据展示理论上有待解决的问题

当前理论界和实践部门存在的疑问主要有:

庭前证据展示是实行双向展示还是单向展示。双向证据展示即控、辩双方均向对方展示证据,单向证据展示即控方向辩方展示证据。有的观点认为,我国刑事诉讼应实行证据单向展示及仅由控方向辩方展示证据。其理由是:在司法工作实践中,控、辩任何一方对已方的证据藏而不露,在法庭上利用对方的准备不足而进行“突然袭击”,都有可能导致庭审的延期或成为查明案情的障碍。

庭前证据展示是否会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虚假供述。有的观点认为,庭前证据展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其辩护律师已知控方指控证据,可能会有针对性的翻供。根据我国刑诉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只要收集的证据全面、扎实,彼此之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那么被告人的虚假供述将不攻自破。

庭前证据展示是否会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在开庭审判前,有权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宪法性原则的真正意义所在。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庭前证据展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由此可见,对证据展示制度的认识应站在全面、辩证的角度,把握其利大于弊的总体特征,对证据展示制度进行全面的评价,在进行证据展示制度的立法设计上,应当周密筹划,趋利避害,使证据展示制度成为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

(作者单位: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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