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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与展望

2014-11-02周丽萍

团结 2014年3期
关键词:民革法律援助法律

◎文/周丽萍

(周丽萍,民革中央调研部副部长/责编 张栋)

2013年5月民革中央主席万鄂湘在民革十二届三次中常会上提出,要把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作为民革今后工作重点之一,发挥全党人才优势,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做法治中国的助梦人。民革各级组织积极响应倡议,充分利用社会和法制领域人才优势,以民革党员法律工作者和律师事务所为主体,采用免费法律咨询和诉讼代理、结对共建等形式,为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使民革服务社会的领域得到拓展和延伸。

截至2014年3月底,全国已有北京、天津、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江西、河南、贵州、云南、陕西、新疆等12个民革省级组织和30余个地市级组织成立了法律援助或咨询服务机构。

溯源:起始于1992年

“法律援助”在国内外有多种内涵界定。从援助主体上看,法律援助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广义的法律援助是指包括司法救助在内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民间组织,以及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即广义的法律援助包括狭义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民间组织救助三大块内容。从受援主体上看,有学者认为法律援助是国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为贫者、弱者或残疾者提供的法律帮助,即为经济上贫穷,智能上低下,生理上残缺而有法律帮助需求的人,提供免费或者减少收费等法律服务,以实现法律赋予公民的平等权利。就其本质而言,法律援助体现的是一个国家法制健全的程度和对人权保护的重视程度,被称作法律界的 “希望工程”。当今世界,法律援助制度已越来越多地受到各个国家的重视,它不仅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司法制度完善的体现,更是保护人权,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保障。

民革与法律援助的渊源起始于上世纪90年代初期。当时,法律援助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还处于完全空白状态。从美国留学归来的万鄂湘教授时任武汉大学国际法学系系主任,借鉴国外法律援助组织的做法,在时任民革中央副主席、劳动部副部长李沛瑶的支持和各方的积极配合下,于1992年5月,组建了以武大法学院为基地,由民革支部成员参与,以法学院青年教师为骨干,以研究生、本科生为基本队伍,主要为妇女、儿童、残疾人和“民告官”案件中的百姓义务服务的法律援助组织——“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万鄂湘任中心主任。“中心”从成立初始就明确了服务方向:只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残疾人和行政诉讼的原告,为这些社会弱者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是我国第一个法律援助组织,发挥了先驱示范作用。在它的带动下,北大、清华、人大、复旦等全国20多所高校纷纷仿照武汉大学模式,建立了各自的法律援助中心。其他针对不同弱势人群的法律援助社会公益性组织也在全国各地陆续产生。

很快,法律援助在汕头民革得到了积极响应。1992年12月由汕头市司法局批文同意,民革汕头市委会成立了 “民革法律服务所”,1993年3月15日正式挂牌,咨询点就设在民革市委办公室。20余年来,上街做义务法律咨询,为读者来信答疑释惑,与市总工会合作送法下工厂等等,民革汕头市委会法律服务所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累计达1900多人次,不仅在当地媒体和民众中树立了良好口碑,而且成为当地民革组织服务社会的一张 “名片”。

2009年6月,民革云南省委会与省台办联合成立台商法律咨询服务中心。这是民革省级组织最早成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民革云南省委会依托法律支部,每月派律师到 “中心”开展工作,为台商、台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服务。这一定位,是民革祖统工作和社会法制两大特色领域的巧妙结合。

现状:蓬勃兴起 日益壮大

2013年是国家 《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10周年,也是民革法律援助组织蓬勃兴起的一年。

4月3日,民革吉林省委会率先成立 “吉林省中山法律援助工作总站”,这是当年首个由民革省级组织成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此后,吉林省各市也陆续成立了中山法律援助站、法律援助点。5月,民革十二届三次中常会发出 “成立免费法律咨询和诉讼代理服务机构”的号召,民革各级组织和民革党员纷纷响应。6月25日,民革湖北省襄阳市委会举行法律服务室授牌仪式;7月13日,民革吉林省中山法律援助工作总站举行法律援助誓师大会;7月26日,民革江西省委会成立法律咨询指导中心。据统计,仅这一年就有9个民革省级组织成立了法援组织。

在东北黑土地上,在西南彩云之巅,在东南沿海,民革组织成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正在发挥着扶危济困、扶弱助贫的作用。民革基层组织不断创新法律援助形式,采用专家志愿服务团、流动服务点、专项咨询活动、广播和电视节目等多种方式开展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工作。例如,民革山东省委会依托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李荣凯带领的法律服务所成立法律维权协会;民革北海市委会成立海上法律援助工作站;民革重庆南岸区委与中共弹子石街道党工委合力打造 “法治进社区”实践活动基地;民革定点帮扶的贵州纳雍县依托民革纳雍总支也成立了法律服务中心。

律师是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主体,在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既可以替政府分忧,更能为百姓解难。民革作为与中国共产党 “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参政党,“参政为民”是最重要、最基本的政治理念,充分利用好社会法制人才聚集的优势,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发挥作用、贡献力量,是题中应有之义。早在1992年,万鄂湘担任主任的 “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就打出 “保护弱者、伸张正义、播洒爱心”的旗帜,明确“以最优秀的律师,义务为最需要帮助的人依法提供优质的服务”为宗旨。如今20多年过去了,“中心”依然初衷未改,坚持为社会弱势群体撑起一片正义的天空。坚定的信念、执着的追求,带动了一大批法律界的爱心人士纷纷投身于法律援助工作。在2013年4月揭晓的第四届 “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评选表彰活动中,10名杰出律师中就有两位民革党员——郝建华和涂崇禹。其中郝建华担任主任的律师事务所,9年来累计受理法律援助案件近千件。而在数千名担任律师的民革党员队伍中,像郝建华这样的人还有很多。如北京的赵天庆律师事务所,常年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等公益活动,连续多年得到北京司法局的嘉奖。他还成立了我国首家纯公益性质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中心。仅一年时间,就累计受理来自全国各地有关辞职辞退、工资劳保、保险福利等各类劳动人事争议相关咨询581次,多次有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

2009年,民革党员发展的重点领域新增社会和法制专业人员中的代表性人士。经过数年努力,一批社会和法制领域的专家学者及优秀人士加入到民革队伍中,民革在社会法制方面的人才优势逐步显现。目前在司法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民革党员,有省高院副院长5人,省检察院副检察长5人,在司法部门工作的干部497人,律师2032人。此外,还有众多从事法学教育研究的专家和学者,涉法人才已占民革党员总数的3.44%,达3000余人。这些人才是民革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强大智力支撑。

“民革法律界人才多,这些专业知识群体要好好利用起来。”在民革中央的大力倡导下,各地民革组织依托法律援助中心或工作站,充分利用自身人才资源优势,尽心尽力为残疾人士、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农村贫困家庭等困难人群提供法律咨询和帮扶,在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也意味着,民革的法律援助工作正在从最初局部零散、自发随意的状态步入全面规范、规模有序的常态化轨道。

展望:明晰方向 大有可为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并指出要 “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2003年 《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为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同时各地也制定了一批符合当地情况的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但是,伴随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在条例、地方性法规实施过程中也发现一些问题。在实践中,法律援助制度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大问题:一是法律援助的资源不足;二是法律援助实施的刚性不足,法律援助的广度和深度有待提高。参与法律援助的人存在走形式、应付差事的情况。为此,专家建议,国家在加大人力资源和财力保障的同时,要充分调动社会资源。此外,国家应适时将法律援助立法工作提上议程,通过提高立法层级来增强法律援助义务的刚性约束。

尽管民革在积极参与、奋力推进我国法律援助事业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并展现出独特的优势,但是与丰富的人才资源相比,仍存在社会化程度相对不高的问题。况且,伴随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日益增强,困难群体的法律需求日益增长,对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总结民革法律援助工作的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遵循李克强总理关于 “编织好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的安全网”的要求,笔者提出以下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的思考及建议。

方向一:将法律援助这一公益性活动与法学教学科研紧密结合。法律援助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需要具备一定业务素质的人才能胜任。充分发挥法律院校师生在法律援助中的作用,不仅可以为法律院校的学生提供实践的窗口,促进法学教学方式的改革,有助于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而且对法律援助作为一门专门的法律社会学学科的建立,也是一种有益的探求。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通过参加法律援助,学生可以将课本上死的法律知识转化成活的法律实践。在国外,这被称为 “诊所式”教育。这种法律教育模式受到众多法学院的青睐,并成为弱势群体寻求法律援助的新渠道。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在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可以使更多日后从事和法律相关职业的人士把“保护弱者、伸张正义、撒播爱心”奉为准则,去努力实现公平和正义。

方向二:拓宽法律援助服务内容,将公益诉讼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援助不仅针对弱势人群,而且可以扩展法律援助受援范围,即为某一个群体的公共利益而提起诉讼。比如,将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体系中的救助对象,以及涉及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社会公平的公益诉讼纳入援助范围。特别是关于环境公益诉讼方面的法律援助工作,民革中央主席万鄂湘明确提出,民革律师党员应发挥好专业优势,起好带头作用。

方向三:加大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农村法律援助案件范围的界定,除现有 《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案件范围外,应更多尝试将目前我国农村发生较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相邻权、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伪劣农药、种子、化肥坑农事件,环境污染造成种植、养殖业损害和其他人身损害,以及家庭暴力等涉及民生的事项,逐步纳入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不断满足农民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此外,帮助化解农民工打官司难问题,应成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特别是要把那些与农民工基本生存、生活权益最为密切的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人身伤害事故等追索医疗费和赔偿等事项,纳入受援范围,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民工维权需求。

方向四:将法律援助与参政议政工作相结合,发挥参政议政 “信息台”的作用。万鄂湘主席在民革十二届二中全会上提出,要 “让普法教育、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进乡村、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为所联系的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就是说,在壮大阶伍、提升素养的同时,要进一步下沉民革法律援助工作的重心,与民革全党开展的 “博爱—牵手”活动相融合,使民革的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服务真正做实、做深。法律援助工作,是民革党员下基层、访民意、参与社会管理建设的积极实践。民革组织开展法律援助是以民革党员为主体,以法律援助工作站 (中心)为平台,以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为宗旨,以社会效益最大化为目的。法律援助工作中,民革党员律师不仅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发挥工作站、“服务台”的作用,以实际行动推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而且可以通过法援活动这种接地气的方式来收集民情、反映民意,发挥参政议政 “信息台”的作用,使参政议政工作得到新的提升。

在民革地方组织纷纷开展法律援助活动的同时,民革中央十分注重从高层面开展法律领域的建言献策活动。民革中央依托社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成立了 “法治研究中心”,切实为国家当前面临的法治领域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多年来,民革中央紧紧围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这一重大课题,开展了一系列的深入调研,通过高层协商、政协大会发言、提案、专题协商会等多种方式,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献计献策,受到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和充分肯定,有的已经作为重大决策,写入执政党和国家的纲领性文件。

“建设法治中国,实现中国梦,民革要配合执政党,做好助梦人,实现助梦与追梦的完美结合。因为只有实现每一个弱势者的中国梦,才可能实现全体国人的中国梦”,正在成为民革全党的共同心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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