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达新材:最后的“幸运儿”?
2014-10-31王东岳
王东岳
虚增利润371万元,调增比例高达83.37%,最终却只被罚款60万元,且不需要负担任何刑事责任,康达新材(002669.SZ)财务造假之后从容脱身,再次激起坊间对退市制度的讨论。
有投资者认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理当被处以退市。但亦有人认为,只要没对投资者造成损失便可以宽大处理。
2014年10月17日,证监会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下称“《退市意见》”),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对此表示,证监会将严格落实退市制度的规范要求,切实做到“出现一家,退市一家”。
康达新材在制度变革前期迅速结案,规避了退市风险,或许将成为最后一家财务造假却不被退市的上市公司。
虚假陈述遭处罚
2014年10月17日,康达新材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监会经调查认定,康达新材在通过发审委审核后,未按照相关规定报告会后事项,且在发布上市公告书时,存在重大虚假记载行为。
对于上述行为,证监会决定给予康达新材警告处分,并责令改正,并处以60万元罚款;同时,对公司董事长陆企亭、财务总监陆天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公司原董事会秘书储文斌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公告显示,康达新材于2009年开始准备上市事宜,并于2011年12月26日通过发审会审核。2012年3月16日,证监会印发了《关于核准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2012年3月19日,康达新材向证监会报送《康达新材公司关于本公司发审会后重大事项的专项说明》(下称“《康达新材会后事项》”);2012年4月16日,康达新材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然而,在过会后至公司股票上市前,康达新材经营业绩突然出现大幅下滑。
公开资料显示,2012年1月,康达新材营业利润为-126.59万元,同比下滑174.38%,2月营业利润为128.18万元,同比下滑67.64%,2012年1至2月,公司营业利润合计同比下滑99.7%。其主要产品风电用环氧树脂结构胶与2012年1月1日至3月15日间订单同比下滑37%。
面对业绩下滑,康达新材公司并未就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出现较大幅度下滑的事项另向证监会书面说明,且在《康达新材会后事项》中承诺不存在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会后事项。
此外,2012年4月13日,康达新材公告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下称“《上市公告书》”),并在《上市公告书》中附上2012年度一季度财务报告。
一季报显示,康达新材2012年一季度营业收入为4412.23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38.62%。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均较上年同期下降约39%。
之后,证监会在对其调查的过程中发现,康达新材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严重虚假记载行为。
经调查,康达新材在一季度财务报告中,虚增营业利润371.85万元,调增比例高达83.37%。其中,营业成本调减180万元,日常费用推迟确认113.65万元,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支出未计入当期损益78.2万元,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处罚力度再引争议
从证监会针对康达新材的处罚来看,不论是处罚力度还是罚款金额,似乎都显得微不足道。
尽管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在证监会对康达新材做出行政处罚之后,权益受害的投资仍可以继续起诉康达新材索取赔偿。
但依据司法解释,只有在上市之日至2013年7月5日之间买入康达新材股票,并在2013年7月6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存在亏损的投资人,才可以起诉康达新材以索赔损失。
公开资料显示,从康达新材上市之日至2013年7月5日间,其股票成交价格最高价为12.86元,但截止到2014年10月30日,康达新材最低股价为16.61元,若以上述标准为索赔原则,显然符合索赔要求的投资者并不多。
或许是因为康达新材并未给投资者带来重大损失,在是否应处罚康达新材退市的问题上,市场间存有很大分歧。
有投资者认为,2012年康达新材刚刚过会便出现业绩大幅下滑,明显存在严重问题。当时,公司曾表示,经营业绩大幅度下滑是因公司主要产品风电用环氧树脂结构胶销量受风电行业景气度影响所致。但3月份以来,该情况会有明显改善。
康达新材还特别指出,2012年一季度公司陆续与主要客户签订了 2012 年度产品销售合同,未来随着下游客户订单的逐步履行,以及公司在其他领域产品的拓展,加上部分原材料价格的锁定,预计销售及盈利情况将会好转。
然而,2012年7月10日,康达新材发布半年报业绩预测时,其经营情况并未出现明显好转。截至2012年底,康达新材净利润更是同比下滑45.3%。公司又对此解释称,此番业绩变脸是由于其订单减少所致。但对于订单减少的原因,公司却始终未曾交代清楚。
如今,证监会认定康达新材存在构成虚假陈述的事实,康达新材的企业信用无法不让人怀疑。证监会此次对其处罚针对的仅是其上市公告虚假记载一项,但其过会时所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有IPO造假的可能却并未深究。
投资者认为,如果康达新材在IPO审核阶段都存在造假行为,那么此类公司理当受到退市处罚。
然而,有分析人士却认为,上市公司退市并不容易,从绿大地到万福生科,从南纺股份到如今的康达新材,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严重,但处罚往往是隔靴搔痒。深究其原因,无非是各方利益纠葛的结果。有人直言,“上市公司退市涉及到的不是一两个人的问题,很可能是上千个家庭的问题,即便要退市也需要有稳妥的善后措施,不可能说退就退。”
有投资者更是直接抱怨道,“已经罚了款,该处理的也都处理了,还想怎么样?既然是赚钱的,还这么较真干什么?”
退市新规重整市场威严
2014年10月17日,证监会发布《退市意见》,从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明确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等五个方面改革完善了退市制度。
其中,在针对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市场反映强烈的两类违法行为上,证监会将严格落实《证券法》关于重大违法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相关规定。
对存在欺诈发行的公司,证监会将实施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人骗取了发行核准,或者对新股发行定价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欺诈发行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当依法做出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对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公司,证监会同样实施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因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市场影响重大,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当依法做出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而对重大违法暂停上市的公司,证监会将限期实施终止上市。
对于因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在证监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送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交易所应当做出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退市意见》出台以后,将有效指导沪深交易所进一步严格落实退市工作责任,严格落实退市制度的规范要求,切实做到“出现一家,退市一家”,坚决维护退市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退市意见》的发布无疑会为中国股市开启新的退出通道。但是,从康达新材一案来看,单纯地完善立法工作似乎并不能彻底解决所有问题。
2014年10月20日,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此次会议首次将依法治国作为中央会议的主题。会议指出,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以法治维护公平正义,公正司法是根本保障。
那么,在面对充满利益纠葛、影响重大的上市公司时,是应该顾及各方牵连网开一面,还是坚定依法办案,维护法律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