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川县非公有制林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2014-10-30李少杰王艺伟王晓蒙
李少杰+王艺伟+王晓蒙
摘要:调查了伊川县非公有制林业的基本情况,分析了取得的主要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发展非公有制林业的策略和建议,包括做好观念启动、政策推动、引资驱动、项目带动、加工拉动、服务助动等方面的工作。
关键词:非公有制林业;伊川县;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S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4)09—0042—03
1引言
伊川县总面积1234km2,呈“一山二川七分岭”的地貌格局。据2012年森林资源二类调查,伊川县林业用地16328hm2,包括有林地9500hm2,疏林地248hm2,灌木林地616hm2,未成林造林地907hm2,苗圃地91hm2,无立木林地111hm2,宜林地4856hm2,森林覆盖率916%,林木绿化率1511%,发展林业有较大的潜力。近年来,围绕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伊川县把发展林业作为重点富民强县工程,引导和鼓励社会各方面投资林业,大办林业,全县林业经济得到了较快发展,尤其是民营林业发展势头强劲,已经成为全县林业经济和农业结构调整的主导力量。
2伊川县非公有制林业分析
2.1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现状
目前,伊川县民营林业面积116万hm2,占总面积的709%。特别是2011年以来,全县新增造林面积0924万hm2,其中民营成份为0844万hm2,占全县的95%。近4年间,全县民营林业总投入7500余万元,投入劳力357万人次,民营林业年产值达到3203万元,占林业总产值的75%。民营林业已经成为全县林业发展的新的重要力量,并继续保持快速发展的势头。
2.2民营林业投资的主要形式
伊川县民营林业投资形式主要有7种。
个体承包:即承包人直接向集体或农民转包土地或农民直接利用承包的土地自行投资,发展林业生产。
公开拍卖:部分集体所有的林地及采伐路段等宜林地进行拍卖,使用权与所有权相分离。
联合开发:厂矿企业利用自身资金和技术优势,互相联合发展林业生产。
租赁经营:由投资方一次性买断土地经营权数年,并自行出资造林,自行管理并承担风险或雇佣农民管理并支付报酬。
股份合作:由单位或社会人员出资或提供技术服务,农民以土地及日常管护入股,按股份多少,承担风险,并获得收获。
返租倒包:将已经承包给群众的土地,按自愿原则,由乡村集体统一返租,核定地价后,向社会公开招标。经过竞标,由中标者投资造林。
公有民营:将国有或集体所有绿化困难或无力绿化的土地无偿或低价出让,或由政府将土地承包过来,交由群众或企业绿化管理,按照“社会得绿,个人得利”的原则发展林业生产。
3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取得的成效
3.1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开辟了脱贫致富新途径
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调整农村种植结构,合理利用土地,进行高效开发,增加农民经济收入。全县现有民营林业经营大户200多户,经营林地面积8万余亩,每年为经营户带来100余万元收益,成为农村新兴致富的典范。如洛阳人刘先生在伊川县白元乡夏堡村承包河滩地营造杨树速生丰产林500余亩,经过近8年的集约化管理,目前活立木蓄积量达到9000m3,价值450多万元。彭婆镇彭婆村多年进行葡萄种植,现已发展1000余亩,已成为当地农民主导种植产业,开辟出农村新的致富途径。
3.2带动了相关产业的迅猛发展
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带动了育苗业、畜牧业、加工业和销售运输等第三产业的迅猛发展。如鸣皋、酒后等乡镇,利用当地林木资源优势,兴办林木板皮、胶板等深加工企业10余家,拉动了运输、服务等行业的兴起。利益驱动,促进了民营林业的快速发展,逐步形成了林业产业体系。由于速生杨树的广泛种植,带动了全县40余家木材加工厂的蓬勃发展,有500余户农民靠木材深加工走上了富裕之路。
3.3促进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化
在民营林业发展过程中,季节性雇佣大批的农村劳动力,实现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地利用。同时,以农户为单位对自己承包的土地进行开发,实现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化和就业。截至目前,全县从事民营林业的人口达26万人。据统计,从2013年10月份到2014年3月份,全县民营林业投资中,仅用工费用就支付1000余万元,占总投资的40%。
3.4增加了森林资源,改善了生态环境
树木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民营林业的兴起,推动了全县林业的快速发展,增加了全县森林资源,改善了县域生态环境。2012年全县完成造林316万亩,其中民营林业发展面积23万亩,占全县造林面积的73%;2013年共完成面积造林36万亩,民营林业发展面积32万亩,已占全县造林面积的89%以上。民营林业已成为全县林业发展的主力军。
3.5加强和巩固了农业基础地位
在林业开发治理中,开发户都很注意配套设施建设,通过修水塘,挖水井,铺管道,建提灌,修道路,建防护网,建护林房,改善了林业生产条件,提高了经营水平。江左、吕店、半坡等乡镇把每年植树造林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同时规划,同时部署,同时施工,各项配套设施同时建设,共同发挥作用。村民在承包路段、渠塘井边栽植林木,蓄水护堤,改善了生产生活环境条件,提高了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4非公有制林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总体上讲,伊川县的民营林业发展势头良好,取得的效益比较明显。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思想不够解放。认识上存在偏差,对民营林业不敢放心、放手、大胆发展;二是融资贷款难。民营林业起步阶段往往投入很大,由于林业种植的生活周期较长,在短期内有很难有收益,而银行贷款往往考虑贷款本息的回收,因此民营林业往往在短期内很难取得商业银行贷款的支持;同时尚缺乏有效的措施吸引域外资金对民营林业的投入,因此民营林业往往资金后继乏力,难以为继,三是缺乏林业龙头企业的带动。特别是木材深加工规模大、效益好的企业很少,使林木就地转化量小,加工增值低。四是民营林业投资者缺乏信息。技术及市场中介等相关服务滞后,存在较大的盲目性,短期行为比较突出。五是林业政策落实不到位。林业政策在落实过程中,县、乡、村等环节较多,容易在个别环节上出现障碍,使优惠的政策不能完全落实,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群众发展民营林业的积极性。endprint
针对上述问题,如不能适应形势发展,因势利导,认真加以解决,必然会制约民营林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5发展非公有制林业的对策及建议
面对当前农村发展的新形势,要实现林业的跨越式发展,必须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用市场经济的思路,积极引导、扶持和鼓励民营林业的发展。
5.1观念启动
加大对民营林业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发展非公有制林业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发展民营林业的意识,真正把发展民营林业作为加快林业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调动全社会发展林业的积极性。
5.2政策推动
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活化“四荒”经营机制,实行“两权”分离,解决投资主体与收益主体不明确的问题。要鼓励各种所有制形式参与发展林业产业。改进林木采伐限额管理办法,对民营林业经营的林木,除生态林在享受政府生态效益补偿后应禁止采伐外,商品林应逐步放开限额限制,使经营者享有充分的林木处置权。要制定优惠的林业税费减免政策,对生态林应免除一切税费,对商品林实行低税费甚至零税费,放水养鱼,使经营者有利可图。同时,在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林业贴息贷款以及税费的征收标准及返还制度上,民营林要与公有林享受同等待遇。
5.3引资驱动
招商引资,广泛吸纳县外资金驱动民营林业发展。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则,鼓励民间资金流向林业生产领域,特别是应高度重视吸引域外有经济实力的公司和外来投资者投资造林。积极引导、鼓励本地能人与外资林业公司合作,利用本地现有的劳动力资源、土地资源入股开展规模造林。
5.4项目带动
争取项目,用林业项目带动民营林业快速发展。抓住全国六大重点林业工程全部启动的时机,根据本地的林业发展情况,积极上报争取国家投放的林业项目。充分利用河南林业生态省达标升级和洛阳中心城区林业生态圈建设的机遇,用足、用好国家优惠政策和项目资金,加强工程项目建设与管理,将各项林业项目工程建成林业示范园、示范点,本着“群众造林得实惠、政府扶持添绿色”的思想,鼓励群众积极参与林业项目建设。
5.5加工拉动
开展木材加工,以木材深、精加工拉动民营林业发展。要重点扶持、培植几个木材加工龙头企业,引进技术人才,改进设备工艺,提高产品档次,扩大加工规模,创造经济效益。要积极吸引外商投资创办林业“龙头”企业,引进新型机器设备,提高林木资源的利用率。要完善各项服务措施,尽快形成产、加、销一条龙体系,真正使林业生产经营各环节实现较高的经济效益,以此拉动民营林业快速发展。
5.6服务助动
提供服务,以有效地服务帮助民营林业发展。一是政策、法律服务。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贯彻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真正为非公有制林业提供优质服务,把国家的优惠政策原原本本地落实到林农手中,坚决杜绝一切打折扣现象;针对妨碍造林、毁坏林木等侵犯林业投资利益的违法案件,依法从严、从快查处,保护好林农的造林绿化成果,切实维护民营林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二是信息服务。建立社会化信息服务网络、民营林业协会等组织体系,吸引广大林农参与到组织中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发挥林业主管部门的信息主导作用,加大对生产、流通领域信息的搜集、整理、反馈,通过不同的信息传递方式,提高民营林业对信息的获取和利用能力。
三是技术服务。要建立健全林业技术服务体系,定期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技术咨询服务及培训,通过不同渠道,不同形式,为民营林业者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四是市场中介服务。要加快市场中介服务体系的建立,加强市场与造林户的链接,鼓励农村能人创办流通协会、专业合作组织或公司等,为林农提供各种流通服务。引导林产品龙头企业积极开拓外部市场,特别是沿海、沿边及发达城市市场,促进林产品的加工与流通。尽快建立林产品交易市场和森林资源价值评估组织,为森林资源的交易流通建立平台,提供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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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田琳,简小鹰.林权制度改革与农民生计关系的研究综述[J].林业经济问题,2009(4).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