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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款凭条不能当欠条

2014-10-30

实践·党的教育版 2014年10期
关键词:薛某诉讼请求李某

安某与丈夫李某在一家酒店工作,安某是酒店经理,李某在酒店后勤上班。一天,李某骑摩托车外出办事发生交通事故,虽经抢救脱离危险,但仍需住院观察治疗。当晚,安某给酒店经营者薛某打电话说明丈夫的情况,并表明急需5万元钱。薛某考虑安某是自己聘用的酒店经理,且确实急需用钱,就让负责酒店财务管理的姐姐给安某银行卡上汇了5万元钱。因事出突然,双方只是通过电话沟通,没有写下字据。不久,安某辞去酒店工作,薛某要求其偿还欠款,安某予以否认,无奈薛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安某偿还5万元欠款。

庭审中,薛某诉称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安某向自己借款5万元用于丈夫住院治疗,并向法院提供一张银行汇款凭证。安某辩称给薛某打电话时并没有说要借钱,而是讨要酒店拖欠自己和丈夫的工资。安某与丈夫李某都在酒店工作,月薪共1.5万元。在其丈夫李某出事前,酒店共拖欠自己3个月工资,拖欠丈夫5个月工资,合计5万多元。

薛某又向法院提交了有安某、李某亲自签名的工资领款条等证据,安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签名是自己在8月份补签的,有证人杨某、孟某、田某证明此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薛某提交的银行汇款凭证不是欠条,它只能证明酒店向安某支付了5万元钱,不能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而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进行了反驳,并提供了证人证言以及工资单的签名情况,证明酒店确有拖欠其夫妻5万多元工资的事实。因此,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薛某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提醒人们,虽然《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但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争议,借贷关系最好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并明确借款日期、还款期限和约定利息等具体事项。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兰松 牛聪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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