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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收入分配不公及对策
——基于马克思劳资关系理论

2014-10-25

关键词:私营企业工资薪酬

谢 蕙

(兰州商学院 经济学院,甘肃 兰州730020)

私营企业收入分配不公及对策
——基于马克思劳资关系理论

谢 蕙

(兰州商学院 经济学院,甘肃 兰州730020)

马克思的劳资关系理论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运用马克思劳资关系理论,阐述当今私营企业收入分配不公的现状,其原因在于劳资关系不平衡以及资本所有者对生产成本的压缩和对利润的追逐,建议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通过集体谈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分配不公问题.

劳资关系;私营企业;收入分配

近年来,我国私营企业发展迅速,私营经济对我国经济总量的贡献日益显著.与此同时,私营企业在规模不断壮大、经济效益不断提高的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矛盾就是私营企业内部收入分配不公平的问题,这不仅影响企业的发展和效率,而且也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的公平性和效率性实现的问题.因此,用马克思主义劳资关系理论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对于实现私营企业的收入分配公平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1 马克思劳资关系理论概述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劳资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只要人类的物质生产活动一直进行,劳资关系就会一直存在,其本质就是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是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对立关系.

之所以会形成劳资对立,首先是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劳动者为了生存的需要被迫出卖自己劳动力,而资本家购买劳动力正是看中了劳动的过程和价值增值中的差额,因为劳动力能创造出比它自身更多的价值,这便是资本家希望劳动力能提供的独特服务.在此,马克思用剩余价值率来衡量劳动力的剥削程度,剩余价值率可以由剩余价值和可变价值之比求得,也可以用剩余劳动和必要劳动之比求得.剩余劳动时间越长,剩余价值率越高,劳动力的剥削程度越严重.因而资本家购买劳动力后,力图从它的使用价值中取得尽可能多的利益.在一些部门来讲,他们对剩余劳动无限度的压榨,延长工作时间,在资本家看来,不变资本的存在就是为了吮吸劳动,如果闲置就会给资本家造成损失,这更加剧了资本家剥削工人的力度.因而这种不平等的雇佣关系使得资本家与工人的关系不断恶化.

其次,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作为统治阶级,他们制定的政策都是有利于自己的,而对工人却是无止境的压榨,这也片面导致了两者的关系恶化.

最后,随着第二次工业革命的到来,出现了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劳动者更加处于弱势的地位,因此资本家与无产阶级的矛盾无形中越发加深了.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工人的收入和企业的效益是挂钩的,企业的不断发展可以为工人收入带来一定的保证,从这点来看资本家和工人又有利益相统一的一面.因此,劳资关系可以说是对立统一的.

2 现阶段私营企业分配不公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2.1现阶段私营企业分配不公的现状

2.1.1 劳动者报酬的比重下降

从宏观的数据分析(见表1)可以看出,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人数逐年增加,但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整体比重是下降的.我国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在2009年达到46.62%,据资料显示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为54%—65%,而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美国这一比例则达到70%.这一比例在浙江、广东这些私营企业比重大的地区特别低,说明这些地区私营企业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尤为严重.

表1 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数量与劳动者报酬、营业盈余占GDP的比重

2.1.2 私营企业内部劳动报酬的差异

第一,工资水平差异

从微观来看,企业内部的工资情况可由表2和表3体现出来.其中表3的一些相关数据是根据公式:薪酬差距的绝对值=金额最高的前三名高管薪酬之和/3-职工人均年工资;薪酬差距的相对值=(金额最高的前三名高管薪酬之和/3)÷职工人均年工资.从表3可以明显看出企业高管与职工薪酬的差距是较大而且逐年递增的.上市公司中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从调查数据来看,私营企业普通员工的工资低于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2003年国有企业的平均工资是14 577元/年,外资企业的平均工资是21 528元/年,私营企业的平均工资是8 033元/年,其中,国有企业是私营企业平均工资的1.8倍,外资企业是私营企业平均工资的2.68倍.到2013年这一差距继续扩大,国有企业的平均工资为5.4万元/年,私营企业的平均工资为2.9万元/年,外资企业的平均工资则高达8.6万元/年,国有企业是私营企业工资的1.9倍,而外资企业是私营企业工资的2.97倍.据中国薪酬调查网提供的数据,薪酬比较高的职位多集中在高层管理类、营销类与研发类的高级职位.通常,一家公司会有一两个人的收入“领跑”,如执行总监年薪一般一两百万,高的甚至500万以上.这部分群体除了基本工资之外还有浮动收入,比如分红收入等.紧随其后的是管理层、销售部、设计部以及特殊行业员工,可见这些高薪岗位在每种类型的企业都有,且他们之间的工资差距并不是很大,但是私营企业的平均工资却是最低的,这充分说明私营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严重不公平.

表2 上市公司职工薪酬 金额(万元)

表3 高管与职工的薪酬差距

第二,社会保障与福利收入的差距

劳动者的报酬除了工资以外还包括工资性收入,加上单位社会保险的付款,而我国的私营企业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存在许多问题.首先,私营企业社会保障参保率低.以私营企业相对发达的江苏省滨海县为例,全县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有440户,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仅121户,参保率为27.5%,其他的保险更无从谈起,从未参加养老保险的300多家私营企业来看,大部分私营企业主表示拒绝参保.并且即便在这些参保的私营企业内,参保人员往往是那些高薪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一般员工很难参保.其次,私营企业社会参保项目不齐全.据调查,2007年全国仍有一半的职工未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近60%未参加失业保险,38%未参加工伤保险.一些企业或许会发一定的补贴作为医疗或养老保险,但还有一些企业什么都不发,一旦职工遭到工伤事故时企业没有提供任何保障,很容易使职工陷入非常困难的境地.再次,私营企业职工参保人数少.据调查,目前将近三分之二的企业只有部分员工参与社会保障项目,有近六分之一的企业没有人参加养老保险,究其原因是员工的社会保险意识薄弱,并不清楚哪些权益是自己享有的应该维护的,还有一部分原因是雇主为了节约成本,尽量使企业在成本方面占有优势,提高市场竞争力.最后,私营企业社保缴费不稳定,许多在企业里工作的员工流动性较强,这成为企业不为他们买保单的直接原因.从根本上讲,私营企业主之所以不积极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障,是因为参保后企业雇佣工人的成本增加,这会使企业的竞争力削弱,使私营企业主的收入减少.

第三,小时工资水平差异的原因分析

工人的小时工资是否合理,也是企业内部分配公平的一个部分,而在当今许多私营企业中,工人的超时劳动是个非常普遍的现象.有关资料显示,在私营企业所占比重并不是很高的甘肃省,私营企业员工的周平均工作时间为50.66小时,超出了国家《劳动法》规定的周平均工作44小时.而据劳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报道,私营企业农民工每天工作12到13小时的情况很普遍,个别企业甚至更长.也有部分专家学者认为劳动法规定一周工作5天,再加上部分法定假日,在私营企业工作的普通工人工作时间相当于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的2倍.而私营企业中那些高薪职位的人,工作时间比法律规定的时间要少很多,就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一周44小时计算,普通员工一周工作88小时,如果两者每周的工资相同,那他们的小时工资差一倍.这正符合了马克思主义劳资理论中的私营企业主利用延长劳动时间为他们自己创造更多的剩余价值.

2.2私营企业分配不公的原因分析

2.2.1 劳资关系权力的不平衡,导致劳方与资方分配不公平

由于私营企业中,生产资料是归出资者个人所有的,因而出资者凭借资本可以获取相应的利润,而劳动者凭借自己的劳动获得工资,但事实是出资者的利润远远高于劳动者的工资,这其实是对劳动者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许多私营企业主在企业中占据了强势地位,在监督工人劳动的同时变相对工人进行了劳动时间的延长和工资的压缩,由此导致了分配的不公.

2.2.2 资本所有者对生产成本的压缩和对利润的追逐,导致劳方与资方分配不公平

投资者办企业就是为了获得利润,在利润的趋使下,他们一味缩减生产资料的成本,因而劳动者的工资不断降低,与生产无关的项目也遭到了限制,比如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无法落实,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没有保障.

3 对策和建议

3.1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来实现私营企业内部收入分配的公平

首要,要完善法律.尽管当前我国制定了许多关于保护劳动者的法律,但企业内收入分配不公平的现象仍然存在,原因之一,就是劳动者本身法律意识淡薄,例如许多劳动者未和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也会因为一些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不能很好地觉察到合同中的漏洞和缺失而使得自己的利益受损.因此要求立法部门在立法时能充分听取劳动者的心声,人大代表在提议案的时候能深入基层了解私营企业内部劳动者的实际情况,结合专家意见,提出一些有利于劳动者的提案,完善《劳动法》等其他法律的内容.对于劳动者要加强宣传教育,进行分批培训,解释《劳动法》中对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的相关规定,让所有的劳动者都知法,懂法,这样才利于法律的实施.同时,要求设立一个专门的部门对法律的实施进行监督,使劳动者在受到不公平待遇时能有一个有效途径去解决.

其次,需将最低工资标准规定落到实处.最低工资标准的提出早在古典经济学中就有所涉及,它指的是劳动者的生存工资,即劳动者为了维持自身的基本生存而得到的劳动报酬.我国于1993年就颁布实施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但却没有真正落实到位,许多私营企业为了自己的利益,还是通过各种方式变相压榨员工,如采取记件工资,把定额设得过高使员工的工资达不到最低工资的规定,还有一些私营企业通过加班加点变相降低最低工资,一些私营企业的工人在实习期内也拿不到最低工资,这些行为严重违背了《规定》设立的初衷为了保障工人的合法权利,保障他们可以维持基本的生活,落实最低工资是劳动力再生产的必要环节.

基于最低工资标准实施的现状,我国政府要发挥政府调节市场经济的作用.首先,政府部门要到基层调查,特别是针对私营企业内部员工的收入、工作时间和社会保障作问卷调查,统计整合出有关的数据,对企业内部收入分配相对公平、严格遵守《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可以通过减免税收或适当补贴来弥补企业因为劳动成本提高而带来的损失,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对于那些不符合规定,延长工人的劳动时间,拖欠或减少工人基本工资的企业要给予一定的惩罚,如经济方面对这些企业进行罚款,把罚款所得用于发放职工的工资,或是没收企业的重大机器设备,责令其改正后再归还.其次,我国政府要根据市场的行情,制定出合理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通货膨胀指数及GDP指数的变动,适时调整工资水平.

3.2通过集体谈判来实现私营企业内部收入分配的公平

集体谈判是劳动者确定交易对象、内容以及交易价格的市场机制,交易的主体是雇主和工会,交易的内容是工资、社会保障、就业、利润率.工会设立的目的就是使劳动者在集体谈判时的力量得到增强,但现行的集体谈判制度仍存在许多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工会的代表性和独立性的问题.工会在当今的很多企业都是形同虚设,因为在集体谈判时,工会成员往往不能为员工争取到合法利益,其中最关键的原因是工会代表首先是企业的骨干,必须维护企业的利益,其次才是代表职工的利益,在集体谈判时工会往往会陷于进退两难之中:一方面要维护企业的利益,保持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又要维护职工的利益,提高职工的工资.因此在组建企业工会时,不光要让企业的骨干担任工会代表,还要选举一些在员工中比较有名望的老员工和一些在企业中工作业绩好的员工,作为企业工会代表,这样在集体谈判时工会就能提出一些职工亟需解决的问题,从而保证工会真正代表员工的利益,以实现企业收入分配的相对公平.

其次,政府部门应在集体谈判中发挥组织、协调和监督的作用.一般情况下如果企业不主动组织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那么政府就要发挥积极作用强力推动集体谈判的组织.在谈判过程中如果双方发生了分歧,政府也要主动站出来协调,使劳资双方的利益得到维护.此外,政府在集体谈判中还应发挥监督的作用,督促企业建立工资协商机制,使劳资双方的利益都得到维护.

3.3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实现私营企业内部收入分配的公平

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能变相增加雇员的收入,因此要提高雇主和雇员的社会保障意识;对于雇员要加大宣传力度,使他们积极参与到养老保险的监督和缴纳过程中来.对于私企的雇主来说,要加大惩罚力度,对不按照规定给雇员办理社会保险的企业要予以一定的惩罚.政府部门要制定相关的政策,根据实际情况,通过降低的保险费率,对有困难的一些小企业进行补贴,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多样缴费方式等途径调整中小企业的缴费率,提高社会保障制度在中小企业的覆盖率,同时政府还要发挥自身的监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对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体系,制定与社会保险相关的政策法规,使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公平得到实现.

3.4加强公司的内部治理,合理选择薪酬结构,实现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公平

董事会下的薪酬委员会对高管工资的决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要加强和完善薪酬委员会制度,提高高管工资的透明度,对高管工资的制定必须与其相应的业绩有关.对于普通的员工,可采取不同的计算薪酬的方式,比如计件工资和计时工资、固定工资、绩效工资等,这些薪酬支付方式能保证内部收入分配的相对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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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f Unfair Income Distribution of Private Enterprises and Its Countermeasures——Based on Marx’s Theory of Labor Capital Relations

Xie Hui

(School of Economics,Lanzhou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Lanzhou,Gansu 730020)

Marx’s theory of labor capital relations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Marx’s political economics.Grounded upon this theory,the paper describes the status quo of unfair income distribution of current private enterprises and reveals that the reason lies in the imbalance of labor relations and the capital owners’ compressed production costs and their over-pursuit of profit.It therefore proposes the following ways to solve the related problem by strengthening the development and implementation of laws,rules and regulations,and perfecting the social security system through collective negotiations.

labor relation;private enterprise;income distribution

2014-03-31

谢 蕙(1990-),浙江绍兴人,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

F121.23

A

1008-293X(2014)08-0052-05

(责任编辑王海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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