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职人员管理的国际借鉴
2014-10-24王德春
文 王德春
不少国家和地区对公职人员的管理主要包括:法律约束、事前防预、事后惩戒和社会监督等,以此对公职人员进行管理,保证公职人员廉洁从政,并使廉政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建设廉政的组织机构
建立和完善廉政的组织机构,是廉政建设的重要保证。如新加坡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等的廉政组织机构,不仅在国内、地区内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且在国际社会也产生了影响。综合分析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廉政组织结构,其主要特点有:
第一,实行垂直领导。为使廉政组织机构具有权威性和不受外界影响,充分行使其权利,对廉政组织机构实行垂直领导是行之有效的措施。新加坡贪污调查局直接由总理领导,局长由总统任命,局长向总统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是特首特派的廉政组织机构,直接向特首负责,廉政专员的职务也直接由特首委任。印度的中央调查局、瑞典的反贿赂局等也是直接受政府领导。
第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一些国家或地区由法律赋予廉政组织机构权利的同时,还明确规定廉政组织机构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不受外因的左右,从而保证了廉政组织机构履行其职责的有效性和严肃性。香港法律规定,香港廉政公署是一个独立机构,它可以不受公务员条例约束,不接受其他部门的指示和控制。其他一些国家的廉政组织机构也有相似之处。
第三,职责明确。一些国家或地区对廉政组织机构职责的规定,不仅具体,而且十分明确,以便于开展工作和处理各种问题。香港不仅对廉政专员、处级业务部门、科级机构、科以下的工作组,有非常明确的职责要求,而且对廉政组织机构的调查权力、搜查权力、拘捕权力、物件检押权力、财产处置权力等也都作了具体的规定。新加坡政府规定治贪机构的任务是:调查贪污罪案的指控和嫌疑;调查被揭发的可逮捕的罪案;调查公务员舞弊和涉嫌贪污的不检行为;研究贪污案例,并向有关部门提供防范措施。这种职责要求,可以避免廉政组织机构因职责不明而相互推诿,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办事质量。
第四,较为科学的管理制度。香港对廉政组织机构人事管理、财政制度、审查程序、咨询服务等作出规定的同时,对廉政组织机构如何实行制约也作了规定,如法律制衡、咨询组织制衡等。以此规范廉政组织机构的行为,秉公办事。新加坡、泰国、新西兰、印度等国的廉政组织机构,根据各自的不同情况,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
2012年11月25日,“2012中国经济发展论坛”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秉承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专家评审、抽样问卷调查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新华水利水电投资公司脱颖而出,被评为“新动力·2012中国经济最具发展潜力企业”之一。
有的国家虽然也有廉政组织机构,但由于种种原因,各种腐败现象却屡屡发生,廉政组织机构作用不明显;有的廉政组织机构与其他部门发生冲突,一些涉及廉政的重大问题难以解决;有的缺少科学的管理,工作无章法等,影响和制约了廉政组织机构作用的发挥。
对公职人员的管理
不少国家和地区对公职人员的管理主要包括:法律约束、事前预防、事后惩戒和社会监督等,以此对公职人员进行管理,保证公职人员廉洁从政,并使廉政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一、法律约束
尽管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情况不同,但对公职人员管理实行法律约束却是共同的。
1、法律约束的普遍性。新加坡、香港、巴西、印度、泰国、印度尼西亚、瑞典、瑞士、芬兰、墨西哥、日本、英国、德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都制定有廉政的强制性规定。香港有《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防止贪污条例》、《防止贿赂条例》、《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接受利益公告》等法律;新加坡有《公务员守则和纪律条例》、《防止贪污条例》、《没收非法利益条例》、《政府训令》等;英国有《荣誉法典》、《文官部行政官员条例》;印度有《防止腐败法》、《中央文官行为准则》等法规。这些法律和法规对廉政建设都起着不同程度的作用。
新时代开启新征程,新征程实施新战略。乡村振兴战略是在新时代的历史方位上总结过去,谋划未来,统筹推进城乡融合,解决乡村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矛盾而提出的新要求和新蓝图;同时也是以人民为中心,呼应老百姓新期待,切实解决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和共同富裕等现实问题的重要之举。当前,面对世情国情农情的深刻变化,我们要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全面理解乡村振兴战略提出的深刻历史背景、深入把握乡村振兴战略的科学内涵,按照乡村振兴战略20字总要求,科学实施战略规划,创新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进一步汇聚全社会合力,真正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让农民成为令人羡慕的职业,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
2、法律约束内容的广泛性。它对公职人员的索贿、受礼、经商、兼职,索取酬劳、债券、股票,捐款、言论、保密等各个方面均有约束性规定。
第一、不准以权谋私和经商的规定。
新加坡政府训令规定,任何官员不准直接或间接地利用官方信息和官方地位谋取私利;不准直接或间接利用职权,或允许他人利用自己的名义,为自己的企业和民间团体谋利;政府职员不准直接和间接拥有在新加坡营业的任何公司的股份或证券;不得通过自己的行为(如迅速办理、拖延办理、隐藏不办或阻挠办理等)索取报酬,也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帮助任何人优先签订业务合同和阻止合同的签订。
英国规定,公务员不得以权谋私,不得经商,不得从事与本行政业务有关的任何赢利事业,禁止公务员尤其是财政和外交的公务员参加赌博和各种商业、金融性投机活动。
瑞士规定,禁止政府官员以职务谋取任何好处;禁止政府官员经商或从事其他有报酬的活动,企业家必须在辞去企业中的职务后才能被任命为政府官员。
日本规定,公务员未经准许,不得在私营企业中兼职和领取薪金。如因购买股票享有参与企业经营的权利,必须报有关部门审批,未获批准必须与该企业断绝关系或脱离公职。即使脱离公职后,两年内也不许到与其离职前5年期间的工作岗位有密切关系的私营企业中任职。
瑞士各党间除在国内外政策方面相互制约之外,在野党对执政党官员是否廉洁奉公历来予以密切关注。政府高级官员如有不廉洁行为,在野党会追查,他们认为这涉及到党的形象问题,可以影响选民的人心向背。
从图6可知,当浸取时间由30 min增加到60 min时,[OH-]和[Ba2+]均显著增加,当浸取时间大于60 min时均有略微减小;图7(a)中BaS的浸取率的变化与图6中[Ba2+]的变化一致,图7(b)中BaS的残留率随着浸取时间的增加而减小,在30~60 min时变化显著,当浸取温度大于120 min时基本不变,图7(c)中BaSiO3的生成率随浸取时间增加而增加,图7(d)中BaCO3的生成率同样随着浸取时间增加而增加。
澳大利亚规定,公务员不得使其职责从属于他的私人利益,也不得使其职责和他的利益处于互相矛盾的地位。不得利用他的官方职位增加个人收益,也不容许其私人事务招致滥用信任的猜疑。
第二、不准索贿行贿、限制受礼的规定
新加坡规定,任何官员不得接受下级人员赠送的任何礼品,包括现金、物品和票券。因退休而接受下级所赠礼品,必须向常任秘书报告,申报所受礼品的价值、名称等。所赠礼品不能超过50美元。如果接受属下人员的款待活动,必须报告款待的时间和地点。款待活动必须适度,不能超过月工资的2%,政府官员在不便于拒绝接受礼品的情况下,可以先把礼品接受下来,然后向上级报告,并将礼品上交。如果本人需要其中的某些礼品,经上级批准按礼品的价格付款。
瑞士法律规定,任何公职人员索贿、受贿或接受不适当的报酬,都被认为犯有受贿罪,将处以罚款或两年以内监禁,情节严重者判处6年以内监禁。
香港规定,无论何人由其本人或经他人贪污贿赂,以犯罪论处,可处罚金,可判刑。任何公职人员,如未获得香港特首许可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属违法,可被定罪或罚款,其所得没收。
日本要求将内阁成员资金公开,公开资产的范围包括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汽车、字画、古董等工艺品。
你看着别人开单眼馋?他们总是有很多客户是么?其实,优秀销售60%的业绩都来源于老客户,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对老客户进行有效的回访,创造新的价值?
日本规定,现职公职人员或仲裁人员接受贿赂要以贿赂罪论处。对于公务员在就职前预先收受贿赂而就职后再行贿或谋取私利者(称“事前受贿”)、在职期间为其谋私而退职后再收受贿赂者(称“事后受贿”)、让其他公务员为其办事而自己收取贿赂者(称“斡旋受贿”),均处5年以下徒刑,所受贿赂均予没收,已挥霍掉者则追缴价值相等的现金。对行贿者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款。
印度规定,公务员行贿、受贿可处3年以下徒刑或罚款或两者并处。公务员不得接受或让其家庭成员接受任何礼物。在宗教仪式、婚丧仪式接受一定价值的礼品时,超额部分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项目起始施工从施工段4开始,从下游向上游进行施工,施工段4 施工完成后,施工段3 后方基础处理强度满足要求,施工段4 完成拆除后继续进行施工段3 施工—施工段2—施工段1 施工,施工段5 后方地基强度达到后,随即进行开挖施工,完成最后的沉箱拆除(除去施工段4 的所有沉箱)。
德国规定,一切外国机构赠送的礼品,不管礼品大小,均需上缴国家。公务员从事的公职与经济界有关时,公务员不准接受礼品、吃请、接送、免费或降低收费标准的住宿等。
第三、从事第二职业的规定
瑞士规定,公务员应该恪尽职守,维护国家利益,不论在工作时间还是业余时间,都不得兼任其他职务或从事营业性活动,否则,将受到训诫、罚款、撤销交通优惠,临时停职、调离职务、取消或减少正常加薪、留职查看,直至撤职处分。
廉政的社会监督主要分为政党监督、新闻监督、上下级监督、公众监督等。一些国家和地区对廉政的社会监督分类较细,形成较为完善的监督体制。
日本规定,职员不得兼任商业、金融、工业等以营利为目的的私营企业或公司负责人,也不得自办营利企业。职员为了报酬,兼任营利企业以外的事业团体负责人、顾问、评议员及从事其他事业和工作,都必须得到内阁总理大臣及职员所属单位首长的批准。否则,将根据情况给予警告、降薪、降职、停职、免职的处分。
奥地利规定,官员不许利用自己的地位或工作之便为自己谋取利益,不得从事妨碍工作或有损于公务利益的其他职业,从事任何一种有经济收入的其他职业,必须经所在单位批准。否则,将受到罚款和开除公职的处分。
德国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在社会上的兼职,分为需要批准与不需要批准两种,不需要批准的兼职工作有:官员的创作、科学、艺术或讲学等活动;管理自己财产的活动;在工会、职业联合会的自助机构中维护职业礼仪的活动;在合作事业的机构中无报酬的活动;在科学研究机构中与教学任务或研究任务有关的独立鉴定活动。需要批准的兼职有:从事工业活动、合伙经营一个企业或者从事一种自由职业;参加企业的理事会、管委会、监委会;接受财产管理权、遗嘱执行权、监护权。领导人对公职人员的兼职,只要认为损害公务或有失公务人员身份的,就有权拒绝批准。
诸暨市镇级便民服务体系主要依靠乡镇行政服务中心提供公共服务而形成。2012年初,诸暨市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手段,按照“合法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则,启动乡镇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工作,其主要做法是:
法国规定,公务员必须坚守岗位,坚持工作,禁止公务员兼任有报酬的其他公职和私人职务。高级公务员的配偶、子女从事有利可图的私人活动,应向主管部门声明。如有违犯,由惩戒委员会勒令停职反省,并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训诫、取消一次晋升资格、减薪、降职、调离、降级、临时解职、强制退休、撤职的处分。
埃及规定,禁止公务员直接或间接从事其他职业,不经有关部门批准,公职人员不得为他人进行有工资或报酬的工作;禁止公职人员从事任何商业活动;禁止参加筹建公司或出任董事及其他职务;禁止承担与其工作有关的房地产;禁止在交易所非法交易。违者,将法办或者免职。
巴西宪法规定,公职人员有欺骗行为将被剥夺政治权利、解除公职、查封财产、赔偿损失。散布虚假消息并造成损失,判2到6年徒刑,并处罚款。
全省地下水超采总面积6.7万km2,占全省平原面积的92%,严重超采区面积3.02万km2。中东部平原区7个深层承压水漏斗中,影响较大、形成时间较长的主要是”冀枣衡”漏斗和沧州漏斗,现状漏斗中心承压水埋深超过100 m。
巴西规定,联邦、州、区、市各级公职人员禁止在国营公司、公私合营企业兼职。违者将被解除公职。议员在当选后,不得接受和担任地方机构、国营公司和公私合营企业的职务,不能再担任企业的董事和经理,不能兼任一个以上的公职。违者将被剥夺议员资格。
第五,校园周边的环境也亟待整治。现在各大学校园的周边布满了各类娱乐场所,如网吧(且超时经营)、影院、迪吧、工作室、游戏机室、桌球室、棋牌室等。有些自控力差的大学生整日沉迷其中,不能自拔。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学,有必要予以整治,还学生一个恬静的学习环境。
第四、对捐赠和竞选费用的限制
法国颁布的法律规定,对每位总统候选人和他人为其所作的开支总额进行限制。每位候选人的竞选开支账目必须在《政府公报》上公布。每个总统候选人必须保证偿还其竞选开支的法定数额。一个自然人对总统、议员候选人的捐款不得超过法定的限度,用现金支付的数额不得超过其法定的竞选收入总额的20%。
美国通过法律限制竞选经费,对募捐来的竞选经费不得用于竞选人的私人用途,对竞选经费以后的用途也作了限制性规定,并规定不接受外国人的捐助,私人向候选人的捐助至多不得超过1000美元。
日本通过法律限制个人、团体向党派或政客提供捐款作了规定,限制个人捐款不得超过2000日元,企业家、工会捐款不得超过1亿日元,捐款后要有详细记录,向有关部门报告,违反规定者要受监禁或罚款。
香港规定,参加竞选的候选人,付出任何款项以及使用的任何开支,不得超过限定的最高数额,应以申报书的形式向选举主任提交竞选费用清单,并刊登竞选费用声明书,在太平绅士或监誓官面前作说明。如故意作失实陈述,可判罚款或监禁。
第五、其他行为规定
新加坡政府训令规定,政府工作人员严禁参与赌博,一经发现,则给予纪律处分。
美国规定,政府公职人员不得从事或兼职商业、工业、金融业等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不得办理有失公职人员身份与体统的事项。违者,将给予免职处分。
日本国家公务员法规定,要经常调动公务员的工作,防止长期担当同一职务、同一工作而带来弊病。
印度中央文官行为准则规定,公务员购置法律规定不准购置的某种财产,处两年以下徒刑或罚款或两者并处,所购置的财产予以没收。
奥地利规定,公务员行使其权利和言论自由时,应特别注意其作为国家公务人员的地位和义务,注意维护人们对其公正履行公务的信任,避免任何有损这种信任的事情发生。
3、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一些国家和地区在制定廉政规定时,除注意规定的长远性、稳定性,还特别注重规定的可操作性。规定的条款大都订的具体、明确,既便于工作,又依法制止不法行为,起到双重的效果。
香港《防止贿赂条例》成为近20年来香港肃贪机构最主要的法律武器。该条例分5部分3条,就贿赂的概念、索取或接受利益、有关合约方面为得到协助及其他方便行贿、贿赂以使撤回投标、拍卖之贿赂、与公共机构交易之人士对公共机构雇员之贿赂、代理人之贪污交易、拥有无法解释之财产、贿赂之收受双方、对贿赂罪罚则,对贿赂罪诉讼等,都作了操作性很强的规定。
新加坡《防止贪污条例》、《没收非法利益条例》都有详尽的法律规定。在《公务员守则和纪律条例》中,对公务员的外表举止、工作态度和纪律也有详细的规定。
芬兰对公职人员的贿赂规定不局限于单纯贿赂,与贿赂有关和可能为贿赂提供条件的特殊减价优惠、吃喝、游山玩水等,都可以列为贿赂罪范围和按贿赂罪论处。
将微课运用于我校第一学段识字教学课堂,有效地激发了学生学习语文的积极性,提高了学生的识字兴趣、识字能力。但同时也发现,微课并不适合所有的教学内容,需要根据所教内容做出相应调整。微课与学科整合的应用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微课如何应用于识字教学将是一个值得长期研究和关注的课题。
二、事前预防
奥地利规定,凡夫妻关系,直系亲属或不超过二代的旁系亲属关系以及过继关系,连襟婚姻或承嗣关系的公务员,在管理钱财账目的情况下,在一方对另一方有直接指挥或监督权的情况下,均不得安排在一个单位工作。
第一、财产透明规定。凡政府公职人员都要公开财产,以便进行社会监督。这一措施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均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新加坡政府规定,每年的7月,政府各部门职员都必须填写个人财务表格,写明个人的财务状况,包括所欠的债务。
本试验通过对69批牡丹皮药材样品进行分析,并推测鉴定出29个共有峰的对应成分,主要是单萜苷类、酚酸类及黄酮类成分,这些共有成分可作为对牡丹皮药材进行质量控制的重要指标。
澳大利亚规定,公职人员必须登记本人、配偶及子女的财产,登记的项目包括股份、房地产、债券、储蓄、投资,每年价值5000澳元以上的财产等。
法国资金透明度法规定,政府成员、地方高级官员在被任命或上任后的15天内,应向有关部门提交一份财产状况的清单,每三年还对这些公职人员的财产变化情况作一报告,在政府公报上公布。
英国规定,公务员不得接受与工作有关的个人或单位频繁定期的宴请。
美国规定,总统、副总统等15000名高级官员在任期间要申报财产,公开自己以及配偶的财产状况,以后必须按月申报。政府官员逾期不报,将受到司法部起诉,一旦发生有违法收入,立即处理,申报单可供新闻单位和公众查阅。
韩国、阿根廷、台湾、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也都有对财产透明的规定。
第二、公务回避制度。公务回避制度是避开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采取的预防措施,其目的是消除社会的嫌疑,为廉政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德国规定,公职人员如有可能损害执行公务、损害公职人员的秉公无私或其他公务利益时必须予以回避。
新加坡规定,公职人员凡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利用官方信息和官方地位,为私人谋取利益;凡直接或间接地利用职权,为自己的团体谋利;凡有可能与商业广告的活动有关,影响公务时,都必须加以回避。
墨西哥规定,在政府中担任要职的官员,不得任命属于他亲属范围内的人担任在其管辖范围内的部门的领导职务,或利用他的职权为这些亲属的提升、晋级搞特权,也不准国营企业通过政府有关领导人亲属的企业和公司签订承包或其他经营合同,以避免受贿者在工程方面偷工减料。
瑞士规定,政府职位之间不能存在裙带关系,如联邦委员与其办公室主任,部长与直属部门的主任等,实行回避制度。
一些国家和台港地区为防止公职人员贪赃枉法和腐败行为发生,制订的预防措施主要有:
第三,廉政机构的制衡机制。一些国家和地区,一方面赋予廉政机构相对独立的权利,同时也出台了一些制衡廉政机构的措施,以防止廉政机构贪赃枉法。将廉政机构置于监督之下,使廉政机构秉公办事。
新加坡规定,有关的法律机构要不间断地检查廉政机构在工作程序中容易发生贪污的环节,每3至5年要全面检查防贪污措施的实施情况。还规定,公职人员在某一岗位上任职不得太久,以防止廉政机构或廉政工作人员舞弊。
香港规定,廉政专员受香港特首的制约,廉政机构的调查权利、搜捕权利、拘留权利、处置财产权利、扣压证件权利、拘捕行将离岗者权利要受法律的制衡。对廉政机构制衡的组织包括: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防止贪污咨询委员会、社会关系市民咨询委员会等。另外还有投诉机构制衡。香港廉政机构除受以上几方面的制衡外,1991年通过的《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也对香港的廉政机构具有制约作用。
三、事后惩处
一些国家和地区对于公职人员违反有关法律以权谋私,贪污受贿,都有明确的惩处规定。
新加坡有几位与李光耀一起“打江山”的部长级人物,因涉嫌贪污,被判入狱。副部长黄循文,因收受外商2000美元旅游费,被判入狱4年,取消在职时的工资薪金和退休权。一名公职人员因贪污几新元,也被判刑。
香港戴福探长,所拥有的财富比其官职应有的收入超出180万港元,未能向法院作出合理解释,根据《防止贿赂条例》,被判入狱6年,同时罚款10万港元,没收其所有500多万港元的财产。
瑞典环保局的一名官员50岁生日时,一家农药公司送给他一瓶威士忌和一瓶白兰地酒,这种礼被认为是不适宜的,因这位官员对有关农药生产的决定可以发挥影响,这名官员被判决有受贿罪。一家公司请市房地产管理处两名职员去哥本哈根旅游,原因是该公司在为该市工作时,这两名职员加过班,以此为谢,结果,公司负责人被判行贿罪,两名职员被判受贿罪。
日本规定公务员侵吞公款将被处以贪污罪,判15年以下有期徒刑。1985年公务员被告收受贿赂者有356人,起诉267人。日本前首相田中角荣被迫辞职后,被控诉达10年之久,最后也判了刑。
“大人比小孩有更多本领,如果一个大人要帮忙,一定会找其他大人,而不是小孩。如果你遇到这样的情况,一定要拒绝,并且第一时间告诉妈妈。”
韩国前总统全斗焕搞裙带关系,滥用亲戚朋友营私舞弊。韩国司法当局对这一营私舞弊进行调查,并依法予以审判,一审判处全斗焕7名亲属15年零6个月徒刑,罚款66.4亿韩元,退赔7.985亿韩元和129万美元。
四、社会监督
目前,企业在经薪酬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不是依靠企业本身就可以完美解决的,要求企业具备较好的外部环境。国家以及当地政府因为一些优秀企业的发展提供政策支持,确保其在自主经营与自负盈亏的前提下开展日常管理活动中,体现其市场经济主体的地位。企业只有在薪酬管理与人力管理方面具备完全自主权,才能在市场竞争中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调整薪酬结构与薪酬水平,更好的提升人力资源的利用效率。
推荐理由:《袍哥》以一份尘封七十余年的调查报告为切入点,围绕一桩骇人听闻的袍哥杀女案,剥茧抽丝,揭示了1949年以前川西平原影响最大的秘密社会组织——袍哥的真实面貌,由此反观宏观历史,展示出袍哥生长、壮大的社会经济、文化环境,重建民国基层社会的权力运作模式,还历史以血肉。
第一、政党相互监督
德国规定,政府官员在接受从事工业活动、合伙经营企业、参加合作社或以合法形式经营的企业理事会及某种信托活动,需报有关部门批准。对影响政府官员执行公务的,可以拒绝批准。即使批准后,如出现损害公务的活动,此项批准仍可以收回。
英国在野党对以执政党为主体组织的内阁的监督非常严格。在野党除平时对执政党的监督外,每年有20天时间对执政党内外政策和实施情况提意见。通过在野党的监督,对政府内阁官员形成压力。
巴西有合法政党30多个,各党经常对政府官员是否廉政进行监督,并形成制约机制。
第二、新闻监督
芬兰的新闻媒体不断批评和揭露政府官员违法丑闻,只要报纸有透露,司法部门就通过这些线索进行调查,不允许任何人加以阻止,直到把事情查清楚。
瑞典的新闻媒体可以报道政府有关廉政情况,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机构的公职人员可以不受制约地向新闻界提供消息、材料,只要不涉及国防、外交机密,只要内容属实,消息和材料来源将受到政府的保护,其他部门不得进行调查,不得打击报复。
英国把舆论监督作为促进和改善行政管理、防止政府机关和公务员腐化的重要手段。议会开会辩论问题,电台、电视台都现场直播。
巴西要求新闻机构及时、深入、广泛地报道国家发生的事件,其中包括揭露各级官员的贪污受贿行为。
第三、上下级互相监督
瑞典实行上下级监督,在政府官员中,上级对下级有监督的责任,上级要采取措施,以保证下级廉洁奉公,完成好任务。下级也有监督上级的责任,并可随时向上级提出好的建议,使上级领导带头廉洁奉公。
印度的腐化情报不少是通过公职人员的检举获取的,一些高级官员的贪污受贿行为,财产与个人实际收人不相符等,大都由中、低级公职人员检举揭露出来。
第四、公众监督
芬兰自下而上对官员实行公民监督。第一,任何公民都有权向有关行政部门借阅官员的工资收入、纳税情况材料和对官员起诉、裁决的全部文件;第二,政府指导公民行使权力,保证公民在需要时不因不了解法律而无法行使权力。法律为公民提供免费服务,提供必要的具体协助;第三,公民有向最高检察长直接举报的权利。最高检察长和议会总检察官接受和审查普通公民对官员的举报。
英国在行政管理、反对腐化等问题上,公民可以旁听,还可以向政府机关索取除法律规定机密以外的各种文件和材料。
瑞典官员的材料和文件除少数不对公众公开外,其余都向公众开放。查阅官方文件,有关当局还提供服务。国家机构或官员有违法行为,公民都有权揭发、检举和查阅有关文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