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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新形势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

2014-10-22谢周峰

农民致富之友·下半月 2014年9期
关键词:缺陷现状

谢周峰

[摘 要] 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我国农业发展中基本经济制度,对农村经济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改革开放和农业市场经济的发展,二元化体制下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问题比较突出,不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潮流,因此,我国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具体分析出土地经营权流转中的缺陷,并制定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 现状 缺陷

[中图分类号] F3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4)09-0056-01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是农村承包经营权,为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有着很大推动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从法律上和政策上保障了广大民众最根本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主要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人依照法律程序来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处分,从物权处分的角度上分为转让权、入股权、抵押等。

转让是指在规定期限内,土地承包经营人将经营权转交给其他承包人的行为,在国家政策规定福利中,为了保证农耕地被有效利用,由此对受让人的条件做出了规定,即必须拥有农业生产能力。要想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可以通过下面两中形式获得,一是以家庭承包制形式获得,其中要求出让人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并且发包人同意承包。另一种是以其他方式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方式在法律上没有比较严格的限制。互易也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转让方式,在法律上是没有限制,但是特殊也需要两个条件存在,一是双方在经济生产中属于同一个整体,二是双方土地为晶体经济中的相互分离的土地。

入股是指承包人或经营人将自己承包的土地当做股份利用得到红利的经营模式。为了保障村民生存的基本的权利保障,对于不同承包经营权有着不同的规定。家庭联合承包获得的土地经营权,在入股时有比较严格的要求,一是要求入股方生产经济为集体式组织,二是要求入股方不能是有限股份公司,而应是农业合作社,三是入股的土地不能主要以营利为主要目的,而应该切实做好应有的生产活动。此外,还可以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等形式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这几种入股的方式比较灵活,法律上并没有做太多明确的规定。

抵押是指在土地承包者和受让人之间,通过抵押合同书的形式,完成土地经营权的转让。为了合同的切实履行,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家庭联产承包制土地经营权用抵押的方式进行物权转让。以拍卖等形式获得的土地经营权,可以作为担保物设立担物权,同时也规定,用于农耕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用来抵押。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缺陷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不够彻底 在我国物权法有明确的规定,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列入用益物权,在法律上确立了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从根本上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债权进行了比较合理的解释。物权作为一种对世权和支配权,应该具有比较独立的物权请求权,这象征着土地承包权的承包者可以自由的对土地有着使用和流转的权利,并且能在此过程中获得收益。

首先,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规定,承包土地经营权可以以特殊的形式回收并且做适当的,这个调整规定与物权法有着绝对性的冲突。物权以一种对世权的形式存在,有着特定的权利主体,权利主体意外的人则以义务主体的形式存在,这就象征着承包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做合理的调整,在保证流转自己权利和义务的同时,其他人不能够随意干涉土地经营者权利人的管理,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其次,在以家庭承包责任制其经营权要求受让方必须以农业生产主体的形式存在,且转让是要经过受包方的认同,依据合体的法律程序进行,这些规定与物权法的绝对和支配性相互冲突。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受到大程度限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制度在设立过程中,与中国历史上的发展有点密切联系,其作为一种政策性的法律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必然会在很多方面受到重大的限制,这将会阻碍农业经济在市场经济中的发展。农村承包经营权在转让过程中会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如果是家庭联产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其条件规定必须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并且要经过发包方的认同,要转给以生产性为目的非主要营利性农业生产者,其中发包人起着关键性作用,这种严格的规定与物权法作为私法的观点相违背。同时,这些规定也阻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3.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过程中,其程序不够规范 随着农村居民的生产方式的转变,致使私下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不规范的交易模式导致农村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变得比较混乱,阻碍了农业经济的发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该在产业一体化和资源集中化基础上建立,这就需要完善的制度来规范土地承包经营的行为。

三、完善农业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

1.对于农村承包经营权的物权进行适度强化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就是在本质上要求土地承包的可流转性,在加强土地承包权流转的同时也可以加强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属性,当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了独立的物权以后,对于承包地拥有一定的合法经营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规定,对于在土地承包过程中限制性的法律法规予以撤销,对于相应的法律法规可以运用到对承包土地的主观用途,同时对于物权设定的内容也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将农业承包经营的用途主要是用于农业的生产,以此来促使农业生产的高效率。

2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开放性管理 减少法律法规对其的限制。对于出租与转包等物权流转进行法律规定的目的,其初衷是为促进农业发展,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但是,如果设定过多的法律程序,将会使农业化生产和规模化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3.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制度和流转程序 在我国现行承包制度中还没有严格的规定制度,应当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登记制度,对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进行规范化管理,切实能够维护农民的的利益。

参考文献

[1]龙翼飞.物权法原理与案例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2]张红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性质的法律辨析[J].河北法学,2011,(6).

[3]王权典.新农村土地法制专题新论[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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