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体育基本计划》研究
2014-10-21范威
摘要:为建设“每个人都能享受体育带来的幸福与充实生活的社会”,日本于2012年出台《体育基本计划》。运用比较研究法、逻辑分析法、解释法、文献资料法等对该计划进行解读,发现日本对体育的地位与作用认识较高,对大众体育提出了更高的目标,重视社区体育建设,注重各部门协作,关注幼儿期孩子体育活动政策制定,努力保障每一个人的体育权利等,此外,推广使用AED,建立体育良性循环机制,发挥竞技体育对大众体育的促进作用等值得我们借鉴。
关键词:日本;体育法;大众体育;体育基本计划;体育基本法
中图分类号:G80-0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840(2014)02-0114-05
收稿日期:2013-11-02
基金项目:2013年度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青年项目(编号:1950SS13111)。
作者简介:范威(1981-),男,博士在读,讲师,研究方向体育社会学。
发达国家的进步历程是由农业发达到工业发达再到商业发达,更进步的是文化艺术体育的发达,这是日本振兴体育事业的认识基础,具有很强的思想引导价值[1]。《体育基本计划》[2](简称《计划》)是依据《体育基本法》[3](简称《基本法》)要求出台的,是对其的具体实施,是日本体育事业未来5年和10年的规划。研究《计划》中大众体育政策,对我国体育强国的建设具有较强参考价值。
1《计划》概介
1.1提出理由
2010年的《体育立国战略》[4](简称《战略》)和2011年的《基本法》是根据日本人口老龄少子化、空洞化、体育法制落后、竞技体育低迷、大众体育和青少年体育尚需提高以及震后重建、国家经济、国防等背景下提出的方向性、原则性法律政策[5],确立了今后体育发展的基调,《计划》是这两部法规政策的延续和细化。
2000年的《体育振兴基本计划》(简称《振兴计划》)是根据1961年《体育振兴法》(以下简称《振兴法》)对体育进行的全面、重大变革,现在,依据新的《基本法》需要制定《计划》。《振兴计划》在过去10年的实施状况是制定《计划》的重要依据。
由表1可以看出,从2000年到2009年,日本儿童的体能得到改善,但尚未达到《振兴计划》50%的目标。近10年来,日本中小学运动部的数量下降近 20%,参加部活动的学生人数、活动次数也急剧减少;社区运动俱乐部资金缺乏,经营艰难,出现大面积的倒闭或转型现象[5]。
1.2《计划》概观
《战略》、《基本法》、《计划》这三部体育政策法规的连续出台,形成了体育政策出台密集期,这在日本体育史上还是第一次。这三部体育政策法规的集中出台,体现了日本目前对体育的重视和发展的决心,《战略》为后两部体育政策法规打下了基调,《基本法》是对《振兴法》的整体修改,是日本50年来的又一重大体育法规,对体育的方方面面做了原则性的规定[5],《计划》对未来5年、10年作了具体部署。这三部体育政策法规将体育上升到立国的高度,既有大的方针、原则,又有具体、详细的目标,体现了日本重新重视竞技体育,注重大众体育、竞技体育均衡发展的政策转变。
2制定目的
《计划》肯定了体育的作用,即體育的内在价值反映了人类基本的运动渴望,使人产生满足、愉悦和快乐的感觉。体育在人类生活的许多方面都扮演着重要角色,如青少年健康的培养、社会的复苏、身心健康的保持和增进、社会和经济活力的创造和国际形象的提升。
基于体育扮演着如此重要的角色,《计划》提出努力创造“每个人都能享受体育带来的幸福与充实生活社会”的目标,包括5个具体方面:一个青少年可以健康成长,重视人与人之间的协作,公平和有纪律的社会;一个健康、充满活力,人人都能长寿的社会;一个居民能相互主动协作,充满活力并且紧紧团结在一起的社会;一个经济发达,充满活力,国民为国家感到自豪的社会;能为和平和友好做出贡献,受到国际社会信赖和尊敬的国家。
为建立“每个人都能享受体育带来的幸福与充实生活的社会”,“创造人人能够参与体育的环境,不管年龄大小、性别或是否有残疾,每个人都能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能力进行体育活动”,《计划》对未来10年的体育工作提出了7个主题,并提出未来5年的针对措施,同时强调通过国家政府、独立行政法人、地方公共团体、学校、体育团体、私人经营者以及其他各种体育实体之间的协调和合作,积极振兴体育的重要性。
3未来5年全面、系统的实施政策
依据7个主题,《计划》针对未来5年提出具体政策目标和措施。本研究对大众体育部分进行重点分析。
3.1提高学校和社区中孩子参与体育运动的机会
为了巩固和提高青少年的体质,《计划》提出,增加孩子体育运动的机会,促进体育环境,以便孩子们能在学校、社区享受体育。这些措施的目标是:今后5年,维持和稳定孩子们体力的上升趋势,这样10年后,他们能够超过20世纪80年代后期的平均水平。
3.1.1幼儿期,促进孩子体力的政策
根据“全国体力、运动能力等调查”的结果,积极建立提高体力的良性循环; 根据“幼儿期训练指南”,积极研究,加强全国性的宣传。
幼儿时期是体育运动启蒙教育的重要时期,是养成运动习惯的基础阶段。从《计划》中可以看出,日本重视幼儿体力、运动能力的调查和科学的训练,这点在我国的《体育法》、《体育体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等重要法规文件中均未提及,可见,我国对幼儿体育教育和训练未引起足够重视。
3.1.2学校体育活动的充实
通过派遣小学体育教育活动协调员、体育教师和专家以及其他措施充实教育环境,充实武道等新兴必修课的教育技能和设施;推广先进的方法,如学校间或体育俱乐部间组成联合体育俱乐部,以便在每个时期进行不同的体育活动等等;为了提高安全性,要促进学校和当地医疗专家们的协作,并提供训练机会;针对小学、初中、高中的残疾学生,推广有效的、先进的教育方法等。
日本学生体育俱乐部的发展尽管出现一些困难,但总体上还是十分发达的。任海教授在评价《计划》时说,日本是十分重视社区体育俱乐部建设的,有70%多学生参加体育俱乐部的活动[6]。现在,他们已经在探索建立学校间或体育俱乐部间组成联合体育俱乐部,以便学生能随时参加不同的体育活动,并且针对运动少的学生增加在综合社区体育俱乐部的机会。
3.1.3提高孩子周围的运动环境
日本的学生中也存在着体育运动的“两极化趋势”,即经常运动的和总也不运动的。对于喜爱体育、经常进行运动的学生来说,他们参加体育活动的自觉性很高,几乎不用动员,而对于不喜欢运动、很少参加体育活动的学生来说,就有必要提供体育活动的便利条件,创造良好环境,想办法鼓励他们动起来。针对这种趋势,日本提出要增加孩子们在综合社区体育俱乐部和儿童体育俱乐部等的运动机会;为了享受体育,增加户外活动、运动和娱乐活动的机会等。
3.2促进各年龄阶段人群的体育活动,如增加年青人的运动机会,增进老年人的身体健康
“全民体育”针对的是每一个人,应给各种人群都创造出良好的体育环境,《计划》提出:为了增加各年龄段人群的体育活动机会,改善环境,实现终身体育社会,一个无论何时、何地、何种方式,每一个人都能安全的享受体育运动的社会,一个能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年龄、技术、兴趣和目的进行运动的社会。这个措施的目标是尽早实现这样的社会——2/3(约65%)的成年人每周进行1次及以上的运动,1/3(约30%)的成年人每周进行3次及以上的运动。此外,关于一些由于自身身体状况等原因参加体育运动较困难的人群,目标是把他们中不参加任何运动的人数(1年内不参加任何运动)降低到0。
由于日本大众体育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计划》提出了更高的目标,成年人每周进行1次及以上的运动目标比《振兴计划》50%的目标提高了15%,新增加了成年人每周进行3次及以上运动人数的目标。
然而,日本新闻周刊对《计划》评论道,目前日本政府的实际工作却与目标背道而驰,国家政府目前的措施远离了这个目标。全国的体育设施数量从最高点下降了9 000个,但是体育部门的下个财年预算却没包括新设施的支出。由于2011年大地震,约2 000个体育馆的屋顶倒塌,但灾区学校体育馆和公共体育建筑的重建一再推迟[7]。
3.2.1 不同年龄段的体育活动的提升
社会群体可以按职业、性别、区域、信仰等不同分法划分出很多群体,分得过细或过于宽泛都不利于政策的执行。日本为了提高全民的身体素质,以年龄段进行划分是比较科学合理的。由于各年龄段的身体、生活特点不同,采取的运动方式和运动量也应该是不同的。为了掌握各年龄段体育活动的实际情况,《计划》提出进行大范围的社会调查、调研,并进行研究。同时,制定不同年龄、性别等每日理想运动量的标准;促进社区残疾人体育设施和使用指南的研究和开发;通过介绍实际事例等,推广体育志愿者;通过促进体育旅游,提供在旅行中享受不同体育运动的机会来增加体育运动。
3.2.2体育运动安全的确保
据日本2006年公布的学校事故导致学生死亡的数据显示,因心血管系统伤害造成的突然死亡占到47.3%,其中突发心脏系统疾病造成的死亡达到37.84%,远远高于头部外伤、溺死、内脏损伤等致死因素。因此,如何预防和避免心脏系统突发疾病造成学生猝死被日本提到议事日程[8]。
运动损害在体育运动中时有发生,竞技体育中因对抗、自然伤害、意外伤害、过度训练等经常发生肢体受伤,学校体育中由于发生学生运动损伤甚至死亡的事故导致很多学校因噎废食,不敢放开手脚开展体育活动,甚至取消易造成运动损害的项目,大众体育中也由于市民身体条件、运动知识缺乏、运动器材使用不当等经常发生伤害、死亡事故,甚至有的对簿公堂。日本在运动保健知识宣传、医疗服务、体育保险等方面的制度建设是比较完善的,《基本法》中就提出确保安全的理念,此次在《计划》中具体提出,继续大力推进运动医学、运动科学中流行病学的研究,把握全国运动事故、外伤、伤害等实际情况,并且想办法阻止此类事情的发生;积极主动为指导者和专家等获得最新的关于体育事故、外伤、伤害等知识创造训练机会;传播和推广AED的安装和使用知识。
AED=Automated External Defibrillator,是自动体外除颤器的英文缩写,是为及时挽救心脏骤停病人而发明的体外自动除颤仪器。心脏骤停大多是因为心室颤动导致的。据调查,我国每年有1 000 000多人由于心脏骤停死亡,如果他们的心脏能得到及时除颤,就可以挽回生命。但除颤要在4分钟以内结束,除颤做的越早,死亡的概率就越小。我国尚未大面积推广实用AED,这不是技术问题,而是意识问题。AED是全自动的,稍微讲解每个人都会操作。AED在我国的市场巨大,如果AED能如同灭火器一样在体育及其他领域得到大范围的推广,将是我国国民生命保障又一个新的里程碑[9]。
3.3改进社区体育环境,让每个居民能积极地参与运动
在社区体育场所进行健身是最便捷和环保的,我国对社区体育不够重视,软件、硬件均严重缺乏。日本的社区体育已经很发达,此次在《计划》中提出,为了改进社区体育环境,让每个居民能积极的参与运动,要开发综合社区体育俱乐部、体育指导员和设施。
3.3.1把社区体育俱乐部作为社区中心进行开发和推进
比起单一社区体育俱乐部,综合社区体育俱乐部中体育设施更多、功能更全、人气更旺,因此,《计划》提出推进综合社区体育俱乐部的开发使其能够適应当地的情况和需求;扩大对体育俱乐部的帮助,收紧单一种类的体育俱乐部,使其变为综合社区体育俱乐部;发展俱乐部顾问,使其提供关于综合社区体育俱乐部的建立和自主管理的全面建议。
在现代社会,地方居民通过聚在一起形成组织,创造“公共共有”或“公共共享”是非常重要的。《战略》中提到:我们有必要从政府提供免费公共服务的传统概念中走出来,去促进包括社区体育俱乐部的“新公共”的创造。《基本法》和《计划》中都把居民自主性、主体性作为政策目标和建设社区体育环境的手段,强调居民“自主”规划社区体育的重要性。
3.3.2社区体育指导者的充实
大学、日本体育协会、日本国家娱乐协会、日本残疾人协会和其他组织要支持体育指导者和管理人员的人力资源开发;明确培训课程的需求和体育指导者的利用,做到有效利用当地政府要聘请有热情和有资质的人作为社区体育领导,给他们提供更多训练的机会。
日本社区的保健培训课制度由来已久,而且要求严格。社区每个月都要讲一次保健课,社区每个人都要参加,如果没有来听就必须补课[10]。我国尚没有这项制度,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只会偶尔组织一些专家对一些社会体育指导员及部分社區居民进行保健培训,课程的普及面及影响力尚有很大差距。
3.3.3社区体育设施的充实
体育设施是进行体育活动的硬件基础,使用方法的宣传和日常维护是保证市民有效、安全健身的必要手段,《计划》提出,宣传推广学校体育设施与社区共用的先进案例;检查健全人和残疾人使用的体育设施。
学校体育场馆开放对缓解社区体育设施的需求压力有重要作用,日本对于学校体育场馆开放给予政策和资金上的支持。目前,日本共有游泳场、运动场、体育馆等运动场所255 000个,其中学校场馆为158 000个。其中不全是正式比赛场地,但都有灯光,利用率非常高[11]。
3.3.4私人公司和大学在社区体育中的协作
积极引入社会资源是现代体育公共管理的大趋势,政府则应做好服务和协调工作。此外,体育科研对于运动伤害的防止、运动水平的提高、场馆利用率等等许多方面有重要作用,因此,《计划》提出,通过地方政府、企业和大学之间的协调与合作,促进运动医学和科技的研究、人才的交流、体育设施的开放,以及利用体育促进社区的发展;努力利用研究成果、大学人力资源等,使健全人和残疾人在一样的场地和措施下参与体育运动,避免体育相关的事故和伤害。
3.4创造良性循环,促进高水平体育和地方体育的协调与合作
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来源是地方,当运动员达到高水平后,应为地方的竞技体育和大众体育贡献力量,从而形成从初级到高级,再到初级的良性循环。《计划》提出,为了创造体育界的良性循环,发展高水平体育,扩大体育的参与,促进高水平体育和地方体育的协调与合作。
建立良性循环,从社区地方体育发现和培养下一代运动员,以及运动员作为地方体育指导员返回到他们来的地方;支持调动中心俱乐部的优秀指导员到其他俱乐部和周边学校进行视察和指导;使高水平运动员理解“双职业生涯”,通过提高奖学金等支持他们的职业构成;支持小学体育教育活动协调员的派遣计划。
日本学校体育和大众体育的发达使其竞技体育有所复苏的基础。21世纪初,日本竞技体育有所起色,其真正动因在于丰富的学校体育资源和广大大众体育人口。
同时,我们应该注意到把发展体育的眼光只集中在竞技体育和为国争光上的体育发展观是狭隘的,应该尽量加强竞技体育在高水平运动员人才、社会影响力、竞技体育的精神和娱乐功能等方面对大众体育的促进作用,将竞技体育与大众体育、学校体育等有机结合,建立“大体育”的整体发展观,发挥竞技体育的社会价值、教育价值、观赏价值等“多重价值”[6]。
4启示
4.1提高立法效率
经历了“失去的十年”之后,日本重新重视体育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2000年出台《振兴计划》,2001年出台《金牌计划》,2008年出台《面向2016年奥运会的竞技体育促进计划》,2010年,继“科技立国”、“观光立国”之后,日本又提出“体育立国”,出台《战略》,2011年出台《基本法》,2012年出台《计划》,从中我们看出,2000年后,日本迅速地、连续地出台了许多体育法规政策,这体现了日本欲重新发展体育的决心。同时,让我们看到了日本的立法效率,做事情的规划性、步骤性,以及重视依法治体,及时出台和修改体育法规政策,并保证政策的连续性,这些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4.2重树体育价值观
我国政府及社会群众普遍对体育的社会价值认识不高,仅大部分体育人能够肯定并不断呼吁重视体育的价值。对体育价值的认识,政府、社会和体育人是不同的,有些还是片面的,这点我们应该学习日本,在重要的体育法规文件中,明确体育内在和外在价值。日本认为,体育不仅可以强身健体,还可以给人精神上带来愉快,能活跃整个社会,在青少年健康的培养、社会的复苏、身心健康的保持和增进、社会和经济活力的创造和国际形象的提升等方面都有着重要作用,并在《计划》中把创造“每个人都能享受体育带来的幸福与充实生活社会”作为目标。
4.3注重协作
随着体育事业的发展壮大,体育已经形成了“大体育”的格局,它已不再是体育行政部门一家就能管好、办好的,需要各个部门和大量不同的社会组织甚至各个小型体育团体共同合作建设。《计划》中,从青少年体育到大众体育,再到竞技体育等,都要求国家、地方、各体育组织、医疗机构、私人公司、大学等要相互协作,注重沟通交流,并明确各方的责任。
4.4体育的体制、机制建设
日本欲以创造人人都能参与体育活动的环境为目标,以体育公开、公平、公正的推进和国际交流与贡献的推进为手段,建立体育的良性循环机制,高水平运动员从地方而来,为国家在国际大赛中作贡献的同时,要再回到地方,巡回指导地方青少年等各年龄段人群的体育活动。在“大众体育为竞技体育提供基础,竞技体育再为大众体育发展提供支持”的理念下,良性循环机制的建立也是日本实现体育本土化的重要举措[12]。
体育的发展不能仅仅满足于眼前的利益和既定的目标,而应该是建立一个长远的、整体的、可持续发展并能良性循环的体育环境,形成体育发展的长效机制,加速推进体育体制、机制的改革和建设。
4.5以人为本,强调体育权利
《基本法》以成文法的形式将体育权利确定下来,《计划》则进一步将这一原则进行了规定和部署,以保障它的执行和实施。如《计划》提出创造人人能够参与体育的环境,不管年龄大小、性别或是否有残疾,每个人都能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能力进行体育活动。包括针对幼儿体育提出支持措施,增加年青人、老年人的运动机会,对残疾人体育提供保障,为保证运动员退役后生活而提供职业培训和资金资助等。
我国应借助《体育法》将要修改的机会,以明确的表达方式肯定公民的体育权利,并且详细列出体育权利的具体内容或表现形式,以及明确责任主体,以利于法律的执行。
4.6确保安全,推广使用AED
AED对于生命急救功能有良好效果,它并没有操作难度,政府有责任推广使用AED。如果每个学校、社区以及健身场所都配好AED,则可以有效避免学生、群众运动导致的猝死,减少学校、地方部门以及家长和群众的担心,进而使部分学校恢复长跑项目,增加多元的体育活动内容,积极开展各类甚至是高危的体育活动,提高青少年和成人大众的体质。AED将是开展学校和大众体育活动,提高身体素质的重要设备保障,将带来学校和大众体育的变革,迎来新的发展局面。
4.7壮大社区体育组织
随着社会的发展,体育组织作为联接政府和人民的重要中介组织将越来越需要,我国的社会组织受国情、社会及人民意识尚不发达的影响还没有形成气候,但我们要积极创造条件,树立良好的法律、社会环境,积极进行试点等工作,尽快让社会组织壮大起来。这方面日本已经走在我们的前面,此次《计划》中,继续提出加大社区体育建设,发挥其在大众体育中的重要作用,尤其是社区体育俱乐部的建设,提出把社区体育俱乐部作为社区体育工作的中心,合并单一的俱乐部,大力兴建综合性体育俱乐部,发挥综合性俱乐部在人员、设备、种类及时间方面的优势,并且已经在进行居民“自主”管理体育的新模式。
体育组织的建设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最终目标及应然状态应该是社区体育组织“自主”管理为主的,国家、地方、社会共同建设的结构。目前,我国正在进行重大的体制改革,在此背景下,国家应扶持体育社会组织,在法律授权及行政审批方面给予方便,鼓励“自下而上”组建组织,简政放权,发挥体育组织在大众体育领域内与政府和人民之间的中介纽带作用,在资金、管理、税收、奖励等方面出台更多激励民间体育组织壮大的政策。
4.8重视小区体育设施建设
我国目前还不够重视居民小区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与日本等发达国家差距很大。苏州市政协委员周
正祥在其提案《关于确保居民小区都有体育健身场所和设施的建议》中提出,发达国家如日本居民小区内健身场地和体育设施平均占到整个面积的19%,美国达到14%,而苏州只有2.3%,甚至有的小区根本没有健身设施。他建议,小区在规划建设或改造的时候,须留出充足的体育健身场地设施,如果没有则不能通过审核,竣工验收阶段,如果体育健身场地、设施不达标,也应否决掉[13]。
我國有些已建的商品房是有健身设施的,但存在体育器材规格不统一、质量差等问题。由于我国尚无对房地产开发商的追溯机制,造成房子建好后再与开发商无关,所以开发商选用的健身器材都是质差价廉的,导致健身器材由于没有一样规格配件而无法维护,健身器材用料不足极易造成健身者伤害,一般使用寿命只有两年左右。这些问题应该引起发改委、体育等相关部门重视,要求开发商建设体育设施,并统一规格,明确后期维护部门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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