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与社会舆论浅析
2014-10-21赵惠林
赵惠林
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人们对司法审判活动格外关心,加之社会舆论监督的日益活跃,社会舆论监督与司法活动之间的冲突将更加明显和頻繁。如何界定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合理界限,已经成为当前探讨的一大热点问题。
一、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影响
(一)监督司法活动公正进行
司法程序不公正现象发生时,受害的当事人这一弱者可以向媒体请求援助,媒体起到了舆论救济的作用。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进行独立合法的监督,有利于实现司法独立,能够有效地避免各种司法外因素对判决公正的影响。司法程序的公正性既需要法律的监督,也需要社会舆论的监督。既能向公众说明情况,也能为司法审理提供更多的线索。社会舆论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对司法活动进行讨论、抨击,给司法机关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鞭策,这样有助于防范司法腐败行为,迫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
(二)人民监督权利的实现
社会舆论监督就是人民群众通过某种传播媒介对国家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行政等各项活动进行褒贬与评价的行为过程。传媒代表公众,成为公众的代言人,传媒的言论反映公众的观点和意见。我国传统媒体一直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者。到了网络时代,公民舆论监督这项权利在虚拟的网络空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实现。与传统媒体的舆论监督相比,网络呈现出了的低门槛性和匿名性,从而就决定网络社会是拒绝权威的。在网络初建时就确定了网络就是要提供一个平等交流的空间,使大众在这里平等地传播信息、发表意见。
二、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消极影响
社会舆论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促进司法公正的同时,有时也阻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如果媒体超越监督的合理界限,就不再是监督而是干涉司法公正,造成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对立,从而出现“媒体审判”而非法院审判。
(一)不当的法制报道
正当的法制报道,对司法审判具有舆论监督的作用,而当前有不少媒体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往往在法院审判判决作出之前就刊发有利于一方的报道,这无疑对正常的司法审判活动造成了很大的干扰。司法公正遵循的是理性化、程序化的判断方式,有时会与道德形成冲突,违背了人们认为的道德上的正义。媒体从道德视角观察案件的发生过程,当所期望出现的案件结果与司法审判机关的判决结果产生差距,媒体就把这种道德化的立场表现在法制报道中,或多或少都会让大众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质疑。而媒体对于案件过于深刻的渲染、描述,又容易把案件推向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之上,司法审判人员进行司法审判活动时容易受到媒体通过法制报道所引导的社会舆论的影响,对案件的判决可能作出不准确的判决,这实质上是“媒体审判”而非法院审判。
(二)失真的网络舆论
在网络传播环境中,网络舆论监督没有形成一套完整规范的监督体制,使得网络监督出现了一些问题。网络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很难确定,网民提供的虚假、片面信息让网络的真实性更加扑朔迷离,同时,由于每一个网民都有不同的社会背景、生活阅历,对待同一件事情,往往表现出不同的观点、看法,不同的网友往往从自己的角度发表对事件的看法,使网民发布的信息具有片面性,可信度不高。网民在网络舆论活动中既可用真名也可用假名甚至匿名,网民在匿名的情况下真实或虚假地发表自己的想法、观点,网络上发表的内容参差不齐、鱼龙混杂,各种消极、低迷的观念也在网络中传播。
三、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影响的原因分析
(一)传媒工作者与司法工作者看待问题的视角不同
司法审判活动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活动,从事司法审判活动的法官必须掌握专业的法律知识,而传媒记者一般不具备这方面专业知识。媒体为了追求“新闻卖点”,往往关注的是那些能够引起大众兴趣的大案件、要案、奇案等,而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法官需要对案件进行整体上的审查。而这种差异最终很可能会导致新闻媒体监督的误区。
(二)网络公众舆论对司法活动产生消极影响
对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活动,它是需要用证据说话的,而普通大众对案件是非的判断却主要依赖于直觉、情感、常识、道德,道德的判断往往代替了法律的分析,使其摇摆于正当和不正当之间,这就决定了普通大众对案件事实真相认识的偏差。而另一方面,公众舆论是法官自然必须重视的舆论导向,法院不能置其于不顾,否则即可能处于社会矛盾的中心。现实中,网络舆论的一些参与者,习惯于采用偏执、片面、单向、非理性的思维定式来分析事件、表达观点,不能或者是不愿全面客观地认识事物的本来面目,给司法活动带来了消极影响。
四、建立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
媒体与司法各自不同的职业特性使二者之间必然存在冲突,如何克服这种天然对立,对接二者积极层面,使之成为维护司法公正的整体屏障,是推动新闻自由、司法公正和社会进步的一大动力。
(一)增强司法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
首先,法官要具有对争议事实作出认定的理性判断能力,并且能将抽象的法律适用于具体的诉讼中。其次,法律裁判者要有自我约束能力,在个人的情绪、情感和欲望冲动之下,及面对外部的诱惑,都能保持对法律忠诚的能力。只有增强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才能使公众了解司法、支持司法,使司法活动与社会舆论有良性互动,能够促进司法的公正性。
(二)完善网络舆论的监督机制
1.提高网民的自律意识
网民是网络舆论监督工作的主体,必须培养网民自律意识,自我约束,对自己发表的言论、观点负责。要达到此目的,必须对网民进行法律法规教育,切实提高广大网民的法律意识,知道哪些行为是触犯法律的行为。同时网民还需要用基本的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不能对他人肆意进行攻击、诽谤、谩骂、曝他人隐私,应该尊重他人,做到文明上网、文明监督。
2.完善法律法规
网络已经深入我们的社会生活,网络媒体使公众有了自己的舆论舞台,在这个广阔的空间里,公众能够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愿望,但同时也出现了不和谐的声音。所以,必须制定、完善法律法规,从而引导和适当地控制网络中的各种行为,在源头上保障网络监督的可靠性,给网络监督一个法律的支撑点。近些年虽然我国相继出台了一些规范网络舆论的法规,但与千变万化的网络环境相比,这些法律显然不能解决现在出现的问题,必须制定一些相关的法律,以使得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可循,从而规范网络舆论监督。
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冲突,是可以被控制在最小限度的。既可以发挥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监督作用,保证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又能维护司法公正,达到社会舆论和司法公正价值的和谐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