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招投标现状分析
2014-10-21陈永忠
陈永忠
摘要: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它不但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特征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而且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但由于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致使当前的招投标现状仍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
关键词:现有;招投标;现状;分析
工程招投标制度是我国建设项目承发包工程的主要形式,但目前我国的招投标现状存在一系列问题有待于解决,本文从我国招投标工作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上述问题的措施加以论述。
1当前招标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
1.1滥用职权人为干预。有的地方或部门为了本地、本部门的利益或个人的私利,以种种方式设置障碍,排除或限制外地企业、非本系统企业参加投标;一些有着特殊权力的部门,就凭借其职权,或是向建设单位“推荐”承包队伍,或是向总包企业“推荐”分包队伍。目前这种现象在工程招投标工作中仍然存在,只是方式较以前更加隐蔽。
1.2陪标现象普遍存在。由于现今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从“计划”为中心转移到以“项目”为中心,有一些部门滥用权利,将建设工程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其他单位只是陪衬;或者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而获取中标资格,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1.3建设单位借口规避。一是有一些建设单位或部门,为了自身利益,想方设法找借口规避招标,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直接找建筑公司进行议标发包;二是通过肢解工程规避招标,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分阶段实施,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工程规模标准,以达到直接发包逃避招投标的目的;三是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如主体工程进行招标,配套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
1.4承包单位转包问题普遍存在。“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有的企业在中标后,就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进而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而这种转包的现象,就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1.5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由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已由审批管理依法改变为过程监督,依法登记备案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招投标工程的操作都由招标代理机构来完成,但由于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晚,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这就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的结果,其次对于代理机构的工作成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
1.6假借资质参与竞争。一些施工企业在资质问题上大做手脚,有的还出钱购买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或借用他人证件参加投标,还有些建设单位在选择投标单位时,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标书编制的好坏代替施工企业的形象,为此,一些施工企业高薪聘请经验丰富的人员编制标书,从表面看,标书确实编得不错,而实际上根本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和管理水平,若在实际报名和资格审查过程中,招投标中心不能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缺少相应的制约措施,必然致使假借资质、以他人名义报名的现象发生。
2改进现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措施
2.1对招投标依法实施行政监督。招投标的行政监督是指法律授权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招投标活动及当事人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执行招投标行政命令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的行政行为;招投标行政监督执法要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原则,《招标投标法》不仅使招投标工作“有法可依”,同时也使招投标行政监督“有法可依”,其最终目的就是依法在招投标活动中进行行政监督,监督执法必须依法实施才能使代表国家最高意志的法律被真正贯彻执行,招投标行政监督必须依法,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监督执法行为不仅要合乎行政实体法,也要合乎行政程序法。
2.2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解决串、陪标现象。作为招标一方的代表,多为建设单位的领导人,其投资所用的钱都是国家的,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工程价款的多少和自己切身利益没有关系,从而给一些施工企业有了可乘之机,而负责招标的人由于得到了种种好处,就不可能对工程质量、造价问题有足够的认识,从而施工方可以邀请一些同行,对其实已经“内定”下来的工程进行招投标,这也是“陪标”现象的“症结”所在,本人认为,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就应对招标负责人实行其对工程质量的终身负责制,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则可以对其进行惩罚,这样就可以预防一些行政干预的因素,避免了招标投标中的“陪标现象”,也从源头上杜绝了工程腐败现象形成,减少了类似虹桥的“豆腐渣”工程。
2.3调整监管方式,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招标投标法》第 7 条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同时,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包括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一是要强化招标投标备案制度,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招标结果公示制度、邀请招标批准制度;二是要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在招标投标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将市场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要将企业的信用情况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中,招标办针对此和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联合下文出台专门的文件,要将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使违信用者无从立足;同时,通过设立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投标中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监管的目的,
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構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
2.4提高监理成效,杜绝“转包”问题。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当中的“转包”现象,监理工程师应当充分发挥监理职能,从质和量的两个方面加以分析,以确定中标人是否存在转包现象。
2.5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行业保护。进一步完善建设市场,其核心是交易中心同政府职能部门分开,明确建筑市场的服务责任,加大进场交易的规范力度,所有工程项目一律纳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要建立有形市场,治理建筑市场的混乱,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并且还可以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和行业保护现象,减少串标陪标现象,建设单位可以在交易中心找到好的施工单位,施工企业凭实力增加了中标机会,外地企业不再受地方保护的困扰,而有形市场的完善必将进一步打破行业的垄断和地方的壁垒,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3结语
综上所述,一个健康的招投标制度就应该是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而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只有采取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而监督部门则应严格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对招投标每一个环节的监督,正确对待投诉,从而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招投标市场。
参考文献:
[1]丁韧.论投资方招标工作的策略和技巧[J].中外建筑,2007(1):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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