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构建路径探析
2014-10-21胡梅
摘 要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自诞生以来,就对经济发展起着不起替代的保护推动作用。相对于其他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的全球化特征更加明显,但即便如此,知识产权保护的本土化特征仍不容忽视。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应当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保护体系。本文从知识产权的保护理念、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等方面探讨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提出分区而治的设想,以期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有所贡献。
关键词 特色知识产权保护 区域性 全球性 分区而治
作者简介:胡梅,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281-02
知识产权与科技进步、文化繁荣相伴而生,对促进人类社会进步、保护和激励发明创造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文化的不断繁荣,知识产权对于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越来越明显,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经济增长的动力。中国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是改革开放的重要成果,特别是自1980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来,中国不断完善制度体系,加大保护力度,努力探索一條符合国情的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之路。时至今日,构建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成为国家社会的重要任务之一。
一、知识产权制度的全球化与区域化
在谈“建设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体系”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先了解知识产权制度的全球化和知识产权制度区域化之间的关系。
知识产权制度全球化是法律全球化的一个具体表现。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任何国家和地区都不能置身事外。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对于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不言而喻,因此作为对科技成果起直接保护作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其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不可忽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法律也越来越具有共性,在这种情况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必然经历全球化的过程,这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全球化的最大动因。《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全球化的重要表现形式。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国际社会签订了数十个知识产权保护公约,已经基本形成全球性的保护体系。
知识产权体系不能脱离国家和地区的特性,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一个国家的法律只有植根于这个国家的实际,植根于这个传统,植根于这个国家的国情才能具有生命活力。由于国家之间的国情各不相同,因此,这个国家的法律也必然具有自己的特色,这种特色是与这个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传统等联系在一起的。以美国为例,美国为判例法国家,因此知识产权保护更加注重从司法的角度出发,通过不同的案例确定保护体系,这是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是深深植根于美国的法律传统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应当具有自己的特色,这种特色深深植根于中国的实际国情,植根于中国的法律传统。
二、构建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制度
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构建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制度,笔者认为应坚持“求同存异”的原则。所谓求同是指要顺应全球化的大趋势,在知识产权制度全球化的潮流面前,努力吸取外国的优秀法律制度,为我所用;存异是指建设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一定要植根于中国国情,植根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唯有如此,才能做到真正的中国特色。关于建设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体系这一问题,笔者建议在坚持“求同存异”的根本原则下,探寻中国特色的落脚点。
(一)知识产权保护理念的转变
中国知识引入产权保护这一概念时间尚短,仅仅20年左右的时间,知识产权保护尚未深入人心,这一点从民间普遍的侵权行为中均可窥见一斑。这是中国的现状,也是中国的国情,这一点在建设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体系中不容忽视。我们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因此,对待知识产权保护应该多一份宽容,多一份理解,这应当成为当前构建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体系的一个基本原则。坚守这个原则并不是对侵权行为的纵容,而是我们立足于实际,稳打稳抓的必然要求。坚持这个原则步步推进,逐步构建我们的知识产权体系,而不能急功近利,不顾现实。
(二)完善相关立法、司法
1.建立以“立法司法”为主导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淡化行政权主导的同时,要着手建立以“立法司法”为主导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立法直接关系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质量水平,司法则是对知产进行保护的最终环节。做好知产的立法和司法工作,对于建立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体系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知产保护的立法工作对民众切身利益影响巨大。因此,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要尽可能的征求民意,征求其对现在的中国知产保护的具体意见。这种意见是植根于基层的,具有代表意义的。在司法方面,要继续强化司法主导地位,这种主导地位可以有诸多体现,如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最终裁决权,对行政机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监督质询权等;要根据中国实际情况,建立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审判制度,形成特色审判理论体系。
2.加大刑罚对知识产权保护。当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比较混乱,民间侵权状况严重,侵权而不知已侵权(无意识)或是故意侵权屡见不鲜。可以说,这是一种“乱世”,对此笔者主张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将知识产权保护与刑法处罚联系在一起。将刑罚引入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不是中国特色,世界范围内已有国家如此(如欧盟于2005年颁布《为保证知识产权执法的刑事措施指引》。在中国这种特殊的背景环境下,刑法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作用不容忽视。事实上,我国《刑法》已经有选择性的对知识产权进行了保护。《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就对知识产权犯罪做出了规定,共八条。除此之外,国家最高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还于2004年和2007年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这也有利的加强了刑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但是我们需要看到,仅仅凭借初成体系的刑法保护体系,是不足以震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随着中国加入WTO,经济飞速发展,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手段层出不穷,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加强刑法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用“最后的手段”捍卫法律的尊严。
(三)健全行政执法保护体系
1.淡化行政权力的不当干预。中国的封建社会长达2000年之久,在这一过程中,人们对于权力的崇拜达到了顶峰,在当代社会也是如此,当下行政权力过于强盛也是其表现之一。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国现状是行政权力处于主导地位,法律显得力不从心。构建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体系,要努力改变这种现状,要淡化行政权力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改由法律承担这一责任。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呈现出“自上而下”的特点,这是由于行政权力的过分干预导致的;政府高层已经认识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作用,但是大部分民众仍是盗版、侵权的受益者,在这种情况下,“自下而上”的知识产权保护运动就不可能实现,这也是为何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范在民间不能妥善实施的重要原因。
因此,要通过教育宣传等方式逐步在民众心目中明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大作用,形成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保护自己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通过自下而上的运动确立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制度;将行政权力保护逐步淡化,使用法律手段对知产进行保护。
2.精简机构。当前我国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机构众多,部门繁多复杂,这造成了部门间职权不清,权力交叉權力冲突的混乱状况,已经成了阻碍知识产权保护的机构性障碍。对此,有必要对进行精简,形成以“单一部门”为主导的知识产权管理执法部门,避免这种混乱状况。就目前我国而言,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商标局、国家版权局三个行政主体,这是机构冗杂的一个典型表现。从名称上看,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带有知识产权字样,但其仅仅局限于对专利的审查,不涵盖商标权与著作权。事实上,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务院主管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直属机构。国家商标局是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的一个下属机构,具体负责全国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工作。国家版权局①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之一,主管全国新闻出版事业与著作权管理工作。上述三机构对不同的知识产权部分行使着各自的管理权能。但是我们必须看到,三个行政主体之间的地位并不等同②,这对于同属于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智力成果是不利的,不能使其处于同等的保护状态。存在多个行政管理主体也容易造成机构之间互相扯皮、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等问题。因此,精简机构,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商标权和国家版权局有机整合,实现职能义务的统一,对于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立十分必要。
三、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设想
知识产权的发展与保护依赖于经济的发展。经济发达地区的知识产权发展较为迅速,保护体系较为完善,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对落后。以2011年北京、山西和贵州的专利申请为例。2011年,东部城市北京全市专利申请量达到77955件,同比增长36.1%。专利授权量达到40888件,同比增长22%;有效发明专利量超过五万件,达到52522件,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26.8件,高居全国之首。中部城市山西专利申请量约为13806件,同比上涨61%;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0.94件,全国排名第17位。西部城市贵州全年专利申请仅7510件,同比增长70.14%。通过上述数据不难看出,虽然东中西部城市的专利申请数量较上一年度具有大幅增长,但是三者之间的发展差距巨大,贵州全省的专利申请数量不足北京的1/7,这是由于巨大的经济发展差距造成的。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这一问题上,应当采取分区而治的思想。
所谓分区而治是指在现行的国情下,根据中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同程度,具有针对性的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而非一刀切。知识产权与技术挂钩,而技术又是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因此知识产权是与经济联系在一起的,在中国这个特殊的社会中,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经济也不能脱节。中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分为东部和中西部,东部经济发达,中西部经济落后。因此在构建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体系时,笔者主张将东部和中西部区别对待。东部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力度可以大一些,要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而在中西部,要坚持以发展经济为中心,要结合当地的经济落后社会贫穷的实际情况具体对待。对于能够促进经济发展的发明专利,要加大保护力度,使其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动力。当然,这样区分并非是要使中国知识产权法律适用不统一,并非是要割裂中国的法律体系。分区而治从实质上讲是一种现实利益与未来利益的博弈,要求我们在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之间做出适度的选择。分区而治是一种变通执行,是结合实际情况作出的合理举措,相信在这种分区而治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下,在各自的经济基础上,定能达到良好的效果。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任务繁重漫长,并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具有中国特色就要求我们一定要坚持本性,坚持本土,坚持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出发,同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全球化加以借鉴,遵守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特有规律,踏踏实实,奋而前进。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显得异常迫切。相信,在不久的明天,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一定能够为中国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注释:
①国家版权局与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实际上是同一机构两块牌子,都属于国务院直属机构。
②国家版权局与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是正部级单位,而国家商标局是司局级单位,三者的行政地位不同。
参考文献:
[1]郑万青.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的研究.世界知识产权.2005.
[2]袁明.中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差异浅议.科技进步与对策.1999.
[3]吴婷.论全球化时代我国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改革与开放.2010.
[4]国新办网.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http://roll.sohu.com/20120425/n341631751.shtml.2012.04.25.
[5]山西省2011年专利申请量达12774件 同比增长61% .http://www.gov.cn/gzdt/ 2012 -03/20/content_2095546.htm.2012.03.20.
[6]王奇.2011年贵州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发布.http://china.findlaw.cn/chanquan/zcc qdt/guonadongtai/59995.html.2012.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