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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异地未成年人犯罪后的帮教

2014-10-21朱焕章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4期
关键词:犯罪

摘 要 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的帮教还处于探索阶段,从立法到机制都还有很多不足之处,但是加强未成年人帮教势在必行,特别是面对异地未成年人帮教中存在的众多困难,不能得过且过、避而不见,要完善方法、创新手段来克服困难,在异地未成年人犯罪后的帮教上取得更大进步。

关键词 异地未成年人 犯罪 帮教

作者简介:朱焕章,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干部。

中图分类號: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249-02

一、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一法条概括了我国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和原则,我国司法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时贯彻宽严相济原则,以相对宽松的教育和矫正为主,这一做法符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为贯彻这一原则,最高检和最高院都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共青团、妇联、工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团体的联系,推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陪审、情况调查、安置帮教等工作的开展,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中也规定了“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共青团、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以及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联系和配合,加强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这些法条对未成年人犯罪后的帮教工作都具有指导意义。

对未成年人的帮教应当是全过程、全方位的,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犯罪类型更趋多元化,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异地未成年人犯罪,而由于异地未成年人所处环境、个人条件以及其他诸多因素影响,对于异地未成年人犯罪后的帮教在实践中存在许多困难。

二、对异地未成年人犯罪帮教面临的困难

(一)帮教条件差

父母不在身边或者无暇顾及子女,造成无人帮教。异地未成年人一部分是跟随父母来到陌生城市,这些父母大多数是打工者,迫于生计或工作需要,每天起早贪黑无暇顾及子女,同时这一部分父母一般文化水平较低,本身对于犯罪和不良风气的认知可能存在偏差,缺乏正确教育子女的思想基础和手段基础,在未成年子女犯罪后,这部分家长大多采取的是较为简单粗暴的禁足和限制,而对于纠正未成年子女的犯罪心理以及改正未成年子女的不良习惯缺乏必要措施。另一部分异地未成年人则是背井离乡,独自外出闯荡,在异地犯罪以后因为父母不在身边缺乏监护和帮教的主体条件,即使其他条件都符合但是最后仍无法实现正常帮教。

没有固定住所,人员流动性强,导致无地帮教。特别是独自在外闯荡或者跟随父母随工作变动经常变换居所的未成年人,在外地多以短期租房为主,且流动性较强,未成年人缺乏耐心,性格较为随意,外出打工的未成年人往往一时兴起就会换工作、换住所,因此住所对其约束性小,在犯罪后,不仅缺乏帮教的场所,而且看护难度大,犯罪的未成年人存在侥幸心理和逃避心理,容易逃跑和流窜作案,造成再次抓捕和看护帮教难度较大。

相关法律规范不健全,导致无法帮教。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帮教规定在法律条文中多以原则和大体方针为主,对于具体的何种阶段采取何种形式对哪些类型的犯罪未成年人进行帮教没有具体规定,在实践当中,需要慢慢的探索和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应对,异地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呈现多元化特点,要更好的对其实现帮教就要考虑具体情况,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方法,这就造成了帮教形式五花八门,而这些帮教手段缺乏法律依据,同时从最高检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于未成年人的帮教需要司法机关与政府有关部门、共青团、妇联、工会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多个主体相互联系、相互配合,才能对未成年人取得更加全方位、科学化的效果,但是因为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很难更好的协调多个主体之间的职能,避免重复内容、形式表面化等问题。

(二)帮教内容缺乏

心理咨询和辅导次数少、时间短。犯罪未成年人在心理上往往具有较为明显的缺陷,且未成年人可塑性强,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咨询和辅导帮助其改正心理缺陷和问题具有很大的必要性,而且也具有极为显著的效果,但是在实践当中,由于程序和时间的原因,对于这些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心理咨询和辅导大多次数少、时间短,有一定的成效,但效果仍不够理想且没有连贯性,不能通过长期有效的心理辅导来深入了解这些未成年人存在的问题,进而科学的彻底根除其心理缺陷。

对未成年人职业技能培训不足,不能改善其个人生存能力。异地未成年人许多犯罪的动机是由于生活所迫,未成年人缺乏过硬的生存技能,特别是异地未成年人没有职业技能在陌生城市很难找到工作,现在对于异地未成年人犯罪后的帮教大多集中在心理层面上,而忽视了其职业技能的培训,这些犯罪后的未成年人没有生活来源,又找不到工作,迫于生活压力不得不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因此,对于这些异地未成年人的帮教如果只停留在心理层面上而忽视了职业技能的培训,就不能根除他们犯罪的根本原因。

影响犯罪的客观环境没有改变,犯罪因素仍然存在。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是受周围环境所逼迫,当周围存在的歧视、欺辱等不公平待遇积聚到极点时,就会爆发产生犯罪,所以一个未成年人犯罪的背后并非都是这个未成年人一人的过错。对于这一类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帮教如果只局限于其一人,而忽视了滋生犯罪的客观环境,那么这些环境今天能使张三犯罪,明天就能让李四犯罪。而要改变一个区域的环境和氛围,仅靠一两次的普法宣传是不够的。

(三)帮教配套机制不健全

评估机制不健全,对帮教各阶段评估不足。对于未成年人的帮教进行系统化、科学化的评估,能够及时了解异地未成年人在思想、习惯、心理等方面的转变情况。但是在实践当中缺乏细致的量化性的评估机制,每个阶段未成年人转变情况达到什么程度、哪些帮教方法更为有效都不能清晰、直观的评估出来,这就造成对未成年人帮教整个过程都处于一个模糊的状态中,帮教中的内容和进程以及帮教的最后效果都只是经验上的感受,无法进行科学的汇总。

运行机制不完善。好的运行机制包括一个较明确的长期规划、多套可行的运行方案、及时的反馈和改进措施等,而对于未成年人的帮教正处于探索阶段,运行机制不够完善,专门机构缺乏明确的年度计划,对于未成年人的帮教也没有形成统一的帮教步骤和多项较为固定的方案,对于帮教过程中取得的经验教训不能及时反馈和总结,从而运用到新的工作中去,而且由于帮教的主体多,司法部门、政府、工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众多主体之间不能协调一致,各自运行各自的,可能导致资源浪费和运行混乱的问题。

三、帮教措施的完善建议

(一)加强对合适成年人培训,提高帮教主体素质

要提高未成年人帮教的效果,必须首先提高帮教主体的素质,特别是除父母以外的合适成年人的素质,对于父母在身边的异地未成年人来说,对其帮教之前要先对其父母进行正确指导,让这些父母掌握正确帮教未成年子女的方法;而对于父母不在身边的异地未成年人来说,就要首先对代为看护的合适未成年人进行培训,让合适成年人能够真正代替父母履行帮教责任。

(二)丰富心理辅导主体,延长心理辅导时间

对于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必须是连贯的、全过程的,这就要求心理辅导的时间要延长,同时由于帮教部门人员和时间的限制,应当积极丰富心理辅导的主体,特别是需要能够长期帮教的义工,通过义工长时间的“一对一”帮教,可以更好的帮助这些异地未成年人恢复正常心理,重新融入社会。

(三)建立关护基地,完善帮教条件

为解决异地未成年人父母不在身边缺乏监护人,以及没有固定住所缺乏帮教场所等问题,可以与合法正当的单位、企业等联合建立未成年人关护基地,为异地未成年人提供固定住所和生活条件。

(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增强个人能力

对迫于生活压力犯罪和类似的没有职业技能的异地犯罪未成年人进行免费的职业能力培训,有条件的情况下,积极与企业、工厂联系,建立就业渠道,并且针对企业需要,有针对性的进行培训,使其在短时间内掌握能就业的职业技能,走上就业岗位,解决生活困难。

(五)改善犯罪環境,防止区域重复犯罪

对于未成年人较为集中的学校以及犯罪较为集中的区域进行环境改善,不仅要进行普法宣传,还要建立有效的联动机制,及时掌握该区域信息,对引起犯罪的不良风气及时改善,防止由不良环境引发区域重复犯罪。

(六)完善评估机制与运行机制

建立科学化、细致化的评估机制,对帮教各阶段进行量化评估,使得在每个阶段都能对未成年人转变情况、帮教方式方法有效性、存在问题和成功经验进行有效汇总,对该阶段存在的不足在下一阶段加强完善,对被帮教的未成年人在该阶段取得的成绩进行鼓励和奖励。完善运行机制,制定年度规划,形成完善统一的帮教体系,加强各帮教主体之间的协调联系能力。

(七)完善相关立法

对未成年人帮教从法律层面上进行具体指导,对未成年人帮教的法律不能仅仅局限于宏观层面上,要对未成年人帮教中的具体情况和内容进行规定,特别是异地未成年人这类特殊群体的帮教进行具体指导,一方面为未成年人帮教措施提供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将有效的帮教方法和步骤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推广。

四、结语

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的帮教还处于探索阶段,从立法到机制都还有很多不足之处,但是加强未成年人帮教势在必行,特别是面对异地未成年人帮教中存在的众多困难,不能得过且过、避而不见,要完善方法、创新手段来克服困难,在异地未成年人犯罪后的帮教上取得更大进步。

参考文献:

[1]龚江.浅谈对未成年人异地犯罪判处缓刑后的监管.法制与社会.2012年9月下.

[2]王顺安,甄宏.试论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项目体系之构建.青少年犯罪问题.2005(1).

[3]田宏杰.我国内地与港、台地区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理方法之比较研究.法商研究.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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