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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时代下公民信息保护机制

2014-10-21李季芳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4期
关键词:网络时代

摘 要 随着科技的日益进步,网络时代的到来在使得人们充分地享受了多元化的信息资源,提高了信息资源的利用率,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但是,这把“双刃剑”也给人们的信息安全构成一定的威胁。新形势下,完善公民信息法律保护机制成为必然趋势。

关键词 网络时代 信息保护 秩序与自由

作者简介:李季芳,西南大学荣昌校区。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237-02

人类的发展史上,三次工业革命均大幅度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尤其是第三次科技革命以其特有的优势使人类发展迅速进入一个信息高度运转的时代。随着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人们对网络的需求度和依赖度也与日俱增。

一、网络时代下信息保护的缺陷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4年7月发布的《第3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32亿,其中,手机网民规模5.27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46.9%。网民上网设备中,手机使用率达83.4%,首次超越传统PC整体80.9%的使用率,手机作为第一大上网终端的地位更加巩固。互联网发展重心从“广泛”向“深入”转换,各项网络应用深刻改变网民生活。移动金融、移动医疗等新兴领域的移动应用多方位满足了用户上网需求,推动网民生活迈向全面“网络化”。

网络的开放性以及其他因素给网络安全造成重重隐患,常见的有以下几种。第一,计算机病毒。计算机病毒是可存储、 可执行、 可隐藏在可执行程序和数据文件中而不被人发现, 触发后可获取系统控制的一段可执行程序, 它具有传染性、 潜伏性、 可触发性和破坏性等特点 。 一旦计算机系统自身受到病毒侵袭,不仅仅计算机本身所记录的数据以及文字信息无法读取,而且和此计算机相关联的其他计算机会被侵入式感染。此外,很多计算机病毒具有隐蔽性,隐藏于看似普通的广告或者文件夹中,不易辨识。例如,2007年的“熊猫烧香”病毒导致数百万台的计算机系统瘫痪,包括众多的政府局域网均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第二,计算机系统本身的脆弱性。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一方面展现其良好的发展事态,另一方面不断淘汰落后的技术以弥补技术漏洞。计算机系统本身的不完善很容易导致在对其进行维修的过程中,私人信息遭到泄露。第三,“云计算”的兴起和发展。“云计算”作为一种因互联网而发展起来的计算方式,这一概念是由互联网企业谷歌提出的。随后这一概念被其他互联网企业接受并获得广泛推广。“云计算”的基本原理是将数据计算及信息资源交换分布在大量的联网计算机上,而非本地计算机或远程服务器中,用户能够根据需求访问联网计算机和存储系统,从而获得海量数据运算和信息交换能力。

由此我们知道,“云计算”的实质是将计算机信息及应用作为一种公共资源提供给公众。在信息传递过程中,随着信息传递频率的增加,加上“云计算”本身存在着技术的缺陷,从而导致信息传播中被干扰和中断,进而导致传播的信息受损失真。

二、完善信息法律保护机制的必要性

依法保护网络信息安全,创造良好的信息保护机制模是当代世界众多国际组织与国家的通行做法,在此我们对保护信息安全的必要性进行分析。

(一)很多国家认为维护网络信息安全是维护国家安全的必要手段

互联网的发展使得偌大的地球成为一个“地球村”,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将网络信息安全当做是国际安全体系密不可分的一部分,很多国家认为危害网络信息安全的行为也是违反《联合国宪章》的行为。美国坚持将网络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作为系统工程来建设,其内容不仅涉及网络信息安全的技术保障,还包括相关的政策方针、法制建设、组织机构、管理体制以及人才培养和国际合作保障等等。 “斯诺登事件”以及“苹果手机跟踪定位事件”再次显示保护互联网个人信息对国家安全的重要性。

(二) 保护互联网个人信息是保护人权的应有之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社会的“人权”被赋予新的内涵。人们注重并积极主张保护权利的态度实质上是为了是实现自身的自由、安全和发展。“安全有助于使人们享有诸如生命、财产、自由和平等其他价值的状况稳定化并尽可能地维持下去。” 正义、秩序与自由是法律的积极寻求的三大价值。互联网的发展的今天,信息自由是人权概念下的应有之义,网络的快速发展为人们信息获取自由和信息传播自由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和广阔的发展空间。随着信息获取和信息传播的技术成本越来越低,个别网民对信息自由的曲解和对自由权利的泛化导致了绝对自由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的出现;黑客肆虐、计算机病毒横行,严重威胁到网络信息安全;大量暴力、色情、碎片化的垃圾信息和危害国家安全、民族团结的不良信息充斥网络,降低了人们获取有用信息的效率,助长了不良网络风气。

(三)完善公民信息法律保护机制是加强社会秩序稳定的必然要求

正如前文所提到的,秩序同样是法律所积极追求的首位价值。博客、微博的发展使“人肉搜索”成为现实并且在刑事侦查领域发挥了其追捕缉拿犯罪嫌疑人的重要作用。人们在拍案叫好的同时也发现个人隐私不断受到侵犯,垃圾邮件、广告中介信息不断刺激我们的神经,同时说明个人信息被泄露的严重性。

三、构建完善我国的网络信息保护机制

(一)我国网络信息保护现状

西方国家进行技术革命的时间较早,步伐较快,目前已经拥有较强的技术和家谱完善的制度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相比之下,我国由于信息化网络建设起步晚、发展慢,使得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核心技术受制于他国。同时,国外已经将保障网络信息安全上升到国家安全的高度,我国仍然只是将其放到国家技术层面推进。此外,由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导致我国的法律在保护网络信息安全方面漏洞百出。

(二)外国保护经驗借鉴

为维护网络信息安全,一些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都明确强调网络信息安全是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坚持不断健全法制、加大法治规范力度,依法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并坚持把网络信息安全法治建设放在事关国家安全的位置保障优先发展。2000年8月, 世界科学家联合会首次将网络信息安全威胁列入21世纪人类所面临的各种威胁之中。同年,欧洲委员会制定世界上第一个《打击计算机犯罪公约》。

从世界范围内看,各国保护网络信息安全的措施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方法。第一,推进“网络实名制”。韩国是世界范围内首个推进网络实名制的国家,其法律明确规定,各大网站在允许其用户进行留言之前必须对用户的姓名以及身份证进行审核方可通过,否者会对其处以3000万韩元的罚款。这一制度在维护个人信息安全方面起了重要作用。虽然在实行过程中出现了阻力,但是韩国对此的态度是坚定的,其民众也表示支持。第二,网罗精英人才组建机构来保卫网络安全。以英国为例。1994年,英国决定在10年中投资380亿元英镑建设网络信息高速公路。1997年通过《数字签名法》 ,警察部门设立“网络警察”小组,由专家组织专门发布、调查和应对网络信息技术应用中出现的安全风险, 确保联邦政府电子政务等系统的安全运行, 也向社会公众及时发布病毒警告, 并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这种专门的精英机构会定期对互联网存在的病毒进行清除,对网络系统进行不断的升级,从内外两个方面维护互联网的信息安全。

(三) 完善我国的网络信息保护机制的具体措施

第一,转变态度。相比之下,我国对互联网信息的保护态度较为消极被动。对此,我国应当注重互联网信息发展的规律,积极寻求国际合作,重视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国际条约。尤其是加强全球范围内的互联网环境共同治理,联手共同打击黑客。

第二,完善网络信息安全的立法保护。制度的最终是通过法律的实施得以确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月10日施行以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依据《规定》,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启动“人肉搜索”侵权要承担法律责任——“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有专家表示,这是司法解释第一次将个人信息上升为人格权进行保护,在网络侵权立法方面具有标志性意义。 虽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在不断完善。但是,目前我国关于信息保护的立法位阶较低,缺乏一部专门的基本法进行规范,更多的表现为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而且许多立法内容重复,造成较多的保护漏洞。因此,应尽快制定出台《信息安全法》,并将其作为网络信息安全法律体系的基本法。

注释:

《第3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1407/t20140721_47437.htm,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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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昕.“云计算”时代的法律意义及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对策研究.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7月.

顾华详,安娜.国外依法保障网络信息安全措施比较与启示.法治论丛.2011年3月.

邢小萍.微軟未来五年在云计算方面将投入全球80%的资源.证券市场周刊.2010-05-21(12).

周昕.“云计算”时代的法律意义及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对策研究.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7月.

陈劲松,陈丽平.如何掌握网络战的法律斗争主动权.法制日报.2010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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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评论;为“人肉搜索”系上法律的缰绳.http://www.dzwww.com/xinwen/shehuixinwen/201410/t20141022_11228943.htm,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10月25日.

梁恒.风险·规制·完善:刑法视域下的个人信息保护.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6).2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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